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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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07.31 【字 号】川办函2015140 号 【施行日期】2015.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 川办函2015140 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近年来,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得到长足发展,初步构建了结构多元、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与公安消防部队一道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危化品泄漏处置

2、以及地震、洪灾、泥石流、交通事故等各类急难险重任务的抢险救援,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火灾风险和防控难度不断加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队伍建设,构筑力量体系 (一)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 152-2011)建立政府专职消防站。建成区面积超过 5 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 5 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

3、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城市的老旧城区、老旧建筑集中区、大型棚户区、商业集中区、人流物流集中区等火灾风险高危地区,可按照不低于一级乡镇消防队的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到 2017 年底,全省目前尚未建立公安消防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的 144 个国家级重点镇要按标准全部建立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员要做到流失与征召补充同步,县级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不低于 45 人、消防文员不少于当地公安消防大队编制数额,乡镇专职消防队不低于 15 人。(二)加强单

4、位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消防队较远的中型企业,被列为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管理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等,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公路超长隧道或隧道群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工作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应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普通消防站标准执行,结合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配备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专职消防队员,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对发展滞后、不能正常发挥功能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可采取政企(事)合办、政府接管等方式进行建设管理,实现消防力量资源共享。(

5、三)加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按照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促进志愿消防队伍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61 号)要求,大力发展民间消防力量,鼓励采取政企联办、乡村联办、民办公助等形式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伍。到 2015 年底,全省未建公安消防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要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建立有志愿人员、有车辆装备、有执勤站舍、有经费保障的志愿消防队;30%以上常住人口超过 1000 人的行政村、自然村建立有志愿人员和基本消防装备器材的志愿消防队,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全面发展;火灾高危单位和其他人员密集、性质重要的消防安全重点

6、单位全面建立志愿消防队。二、严格规范管理,提升战斗力 (一)明确管理责任。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管理;企业专职消防队由单位负责人领导,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公安、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指导;志愿消防队由组建志愿消防队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负责管理。(二)严格招录使用。各地政府专职消防员以劳动合同用工为主,要建立完善政府专职消防员公开招录制度,明确招录程序,规范劳动合同订立等,并将消防职业技能等级作为实施岗位等级工

7、资制以及专职消防队员定级、晋级、任职、续聘的主要依据。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试用期满半年后,应当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后正式上岗。(三)规范执勤训练。各市(州)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业务指导。规范执勤备战秩序,专职消防队实行 24 小时执勤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建立联勤联训制度,参照公安消防队有关规定,建立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制度,要将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纳入统一的执勤训练体系,确保队伍战斗力。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对专职消防队的指挥员和骨干人员进行统一培训、轮训。(四)加强文员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要明确消防文员工作性质、工作范围、工作方式等,

8、消防文员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工作。鼓励消防文员参加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考试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资格。三、强化队伍保障,确保持续发展 (一)强化组织建设。负责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安消防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协调当地组织部门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党、团组织建设,按要求发展党员,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法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战斗精神,营造职业文化,创造拴心留人的环境。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员可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二)强化经费保障。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水平与其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要加大政府专职消防队队站建设、车辆器材装备

9、建设等专项经费投入,确保满足灭火救援需求。企事业单位设立专职消防队的,应当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属事业编制正式工作人员的队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组建志愿消防队的政府、单位和组织,应提供消防装备、设施、执勤训练等方面的经费保障。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三)拓宽装备来源。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规定,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捐赠,拓宽车辆器材装备来源。鼓励企业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捐赠消防车辆装备。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捐赠企业和个人享受企业(个人)所得

10、税方面的优惠。(四)落实优待政策。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承担。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为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安、税务部门要为符合规定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勤车辆办理免税、上牌等手续。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健康保护措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或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工伤亡的,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和费用;符合革命烈士申报

11、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五)畅通出口渠道。有关部门可优先推荐具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工作满一定年限、表现特别优异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到大型企业等单位继续从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在户口转移、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对表现优异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鼓励参加公务员考试。四、强化考评问效,落实建设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逐级签订责任书,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快推动

12、解决消防站历史“欠账”,积极督促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搞好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加强对志愿消防队伍发展建设的宏观规划和管理指导;要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政府消防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到位、不落实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强化部门职责。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制定促进和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依法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用地;财政部门应按照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强化地方消防力量建设经费保障;公安、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制定相关保障政策,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措施,共同做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三)强化企业责任。企业专职消防队人员和消防车辆配备数,由建队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共同商定。已验收投入使用的企业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因企业改制或生产性质改变、企业倒闭等原因确需撤销的,须征求省公安消防机构意见。企业专职消防队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调派指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参与灭火应急救援工作。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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