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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4.09 【字 号】兰政办发200980 号 【施行日期】2009.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兰政办发【2009】80 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九年四月九日 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2、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二、市政府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消防安全、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具体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隶属市政府直接管辖的公共安全、消防安全、道路(水上)交通安全、市属有关部门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三、县区政府直接监管本行政区域内(除上级政府直接管辖外)的公共安全、消防安全、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安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监管本行政区域内(除上级政府直接管辖外)的公共安全、消防安全、道路(水上)安全、生产安全。四、市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
3、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激励约束机制,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法定职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监督检查企业新、
4、改、扩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在市政府授权下,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直部门监管中央、省属在兰企业。六、市公安、建设、交通、国土资源、水利、农机、林业、环保、质监、工商、煤矿安全监管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协调下,依据法定职责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直接监管。(一)市经委(市煤管局)负责工业经济运行调控、工业发展规划、企业搬迁改造、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重组和结构调整、节能减排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负责兰州地区石油、天然
5、气管道保护工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市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二)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和农用车辆非法载客专项整治;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安全和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大型经贸、文化、体育等集会活动安全预案的审批备案工作;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安全监督
6、管理工作;依法对无证探采矿、超层越界采矿、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四)市建管委负责建设工程(含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管;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公交车辆、城市燃气(管道天然气、石油液化气)、供热、供排水管网的安全监管;负责全市防汛工作的安全监管;参加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五)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农村公路路产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监管;负责全市公路客货运输、运输站场、危险货物运输、出租客运企业、旅游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负责全市汽车租赁企业、汽车维修企业、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黄河兰州
7、段水上安全监管和全市通航水域内运输船舶、人员适用等方面的安全监管。(六)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设施(包括水库、堤、坝、渠、水闸)和小型水利发电站等的安全监管。(七)市农牧局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负责农药等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负责畜牧业生产、饲料加工等活动的安全监管;负责初级农副产品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管。(八)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的安全监管。(九)市环保局负责核与辐射的安全监管和废气、废水、危险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十)市质监局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
8、内专用机械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监察;参加或组织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十一)市工商局依法对应当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登记注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负责对依法关闭企业及时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并督促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七、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和职责,对本行业安全生产
9、工作负管理责任,实施指导、督促、检查职责,并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一)市发改委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安监部门编制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审批、核准和备案新、改、扩建生产经营建设项目时,将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作为重要内容之一督促落实。(二)市教育局负责市属学校的安全管理和全市学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指导县区属学校及民办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工作。(三)市科技局负责把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多渠道增加安全生产科技投入的措施;强化安全生产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四)市民委(市宗教局)负责市级宗教活动场所及
10、其内部设施的安全管理;指导县区宗教工作部门督促辖区内宗教场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做好大型宗教活动期间的人员管理和疏导工作。(五)市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市民政局负责对社会福利院、干休所等民政福利机构的安全管理。(七)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保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及安全生产监察业务经费,并列入当年预算;监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支出和使用。(八)市人事局负责机构改革及部门职能调整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职责的明确和划分;统
11、筹做好表彰全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有关工作。(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非法用工、用工合同、工伤保险、工作时间、未成年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方面工作的安全监管;指导职业技术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十)市商务局负责指导督促配合做好全市商务行业(除粮食企业、供销网点外)安全生产经营工作,做好事故预防工作;负责对废旧金属回收行业安全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十一)市文化出版局负责全市文化市场(包括网吧、舞厅、歌厅等)的安全管理。(十二)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负责职业病的预防和救治工作;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对生产安全事
12、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十三)市广电局、市广电总台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广播电视接收、转播、传输、制作等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十四)市体育局负责指导全市大型体育活动、体育场馆、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十五)市统计局负责将全市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 10 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四项指标纳入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十六)市粮食局负责指导粮食加工、储存、购销经营企业和所属企业、国有粮库及其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十七)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局(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非公有制生产经营单位
13、的安全管理工作。(十八)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大型户外广告牌进行安全管理;负责对其组织实施的违章建筑拆除活动进行安全管理;负责垃圾处理场、站、点的安全管理工作。(十九)市房产局负责全市近郊四区危旧房屋的鉴定工作;负责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直管公房和附属设施以及物业管理活动进行安全管理。(二十)市园林局负责所属单位和城市园林绿化安全管理工作。(二十一)市国资委负责所属企业和托管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二十二)市人防办负责对全市防空工程、设施及其开发利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二十三)市总工会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二
14、十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及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十五)南北两山环境绿化工程指挥部负责南北两山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造林工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二十六)市旅游局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旅游景区(点)、旅游设施和旅行社的安全工作。(二十七)市供销联社负责本系统购、销、调、运、存、加、服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负责本系统农资、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的安全管理;会同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搞好烟花爆竹销售市场专项整治。(二十八)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八、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上述
15、有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责时,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九、市级其他单位和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能和职责,对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本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十、驻兰各科研机构、生物制品研究机构对其在科研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十一、驻兰部队和铁路、民航等中央、省直在兰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十二、举办大型集会(庙会)、商品展销(促销
16、)、文化(文艺演出)、体育、展览等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做好人员疏导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安全。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对活动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十三、没有明确监管部门,但是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建筑物上的各种附着物(悬挂物)等危险源(点),本着“谁受益、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安全管理。十四、市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进行机构和职能调整,从调整之日起,负责所承担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监管不脱节。十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市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
17、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应的领导责任。十六、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市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项工作。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单位,不得推诿扯皮。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十七、各级政府、市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意识,依法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要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各县区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参照本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十八、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