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首工程扶持计划操作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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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首”工程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212 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首”工程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11 号)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 号)等文件,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首”工程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 6月 2 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首”工程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

2、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三首”工程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11号)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三首”工程相关扶持计划。本规程所称“三首”工程是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重点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第三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

3、目录、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称“三首”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相关产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申请列入“三首”目录的产品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要求,且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重大工程急需的产品;(二)节能、节材、环保效果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三)首次进入市场阶段;(四)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第四条 实施“三首”工程扶持计划,旨在支持企业加强创新,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促进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软件等领域产业链安全稳定。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编制并发布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材料初审,开展项

4、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核查,下达资金扶持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付和资金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等工作;(二)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重点绩效评价;(三)配合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六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是指提供专业性、辅助性服务的机构,包括评审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项目评审,提交评审结果报告;(二)组织专项审计,审核销售合同、发票等;(三)承接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七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请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提交项目申请书等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开展现场

5、核查工作。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为深圳市内(含深汕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的工业和信息业企业。(二)申报项目所在地位于深圳市。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三)申报项目对应的产品由申报单位研发生产,且符合“三首”目录要求。(四)申报项目对应的产品已实现销售且已完成交付。(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鼓励申报单位加强自主研发。项目对应的产品须具有核心知识产权;须达到一定的自主化率,自主化率按照成本价核算。第十条 各扶持计划具体

6、扶持内容如下:(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计划 支持企业研发生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内的产品,推动我市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等。其中,“首台(套)装备、系统”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核心部件”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交付的装备产品。(二)首批次重点新材料扶持计划 支持企业研发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内的产品,推动我市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首批次新材料是指企业通过自主研制

7、、引进吸收等方式拥有发明专利,形成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在首年度销售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内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三)首版次软件扶持计划 支持企业研发生产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的产品,推动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首版次软件产品是指企业自主开发,符合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领域范围,其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运行安全可靠,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首次销售的同产品名称、同一版本号的软件产品。第十一条 扶持计划资助方式为事后直接资助。扶持计划资助标准为资助金额不超过一定期限内“三首”产品销售

8、额(不含税)的 30%,单个企业可申报单个扶持计划资助金额每年不超过 1000万元。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规程编制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的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等要求,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方式为研发生产企业单独申报。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系统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市行政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申报日期截止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申报材

9、料初审。第十六条 项目初审完成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专家需对申报项目对应产品与“三首”目录的符合性以及核心知识产权、自主化率等进行评审。对专家评审得分 60分以上(含 60 分)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项审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组织现场核查。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综合评审结果、项目核查结果等情况,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根据资助标准编制资金资助计划,确定拟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对资助计划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及拟资助金额等,公示期

10、不少于 7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及拨付资金。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项目资助计划拨付资金前,发现下列情形,可以撤销资助项目、终止资金拨付:(一)受资助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的;(二)发现受资助单位出现经营异常情况,且有可能影响财政资金安全和财政资金绩效的;(三)其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终止资金拨付的情形。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项

11、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接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专家资格,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严格按照项目

12、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税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后评价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第二十三条 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批、管理、后评价等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资助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已获得资助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回全部财政资金,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一)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或与已获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建设内容存在重复的;(二)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单位应提交项目自评价报告,自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实施过程总结、效果评价、目标评价、评价结论、主要经验和相关建议等内容。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涉密项目。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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