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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社会契约论与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看“和谐社会”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构想了这样一个他愿意生活的国度,那是法制健全的民主政体,将平等与不平等完美地协调起来,以最合乎自然法则和最有利于社会地方式,使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个人幸福恰好保持一致。在那个国度,无人能自称凌驾于法律之上,国外也无人能强迫一国屈服于任何权威。确实,如果要求人们实现和谐,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实现.和谐作用的发挥与法律紧密相连。法律本身具有许多优越性,如:强制性,规范性,全面性,程序性。人类社会 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法律的变革,体现在法的价值领域,主要是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手段和谐列入法的价值。在可持续发展的条件下,和谐对
2、法的价值起补充作用,我们同时可 以看到和谐精神在各法中都有体现,法的价值是从各法中抽象出来的,对法的实现有宏观指导意义,它在各法中都有体现,贯穿于各法。公法是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通过公权力和私权利的有效配合达到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关系和谐;社会法(如经济法)既有私法领域的关系,也有公法领域的关系,前者表现为各私利主体通过自由竞争等手段获取利益并促成主体之间的协调关系,后者表现为国家通过一定的干预手段如税收来实现公益和私益的平衡,使个体和整体之间协调发展,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的经济法也对自然资源及环境加强了保护力度(如环境法),促进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同样,和谐成为法的价值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需要,和谐
3、社会已成为我国政治生活的追求之一,实现和谐社会主要在于法律的运用,具体而言,就是把和谐蕴涵在法律里,使其成为法律价值的一部分。法律适应实践需要,把和谐纳入价值体系,及时更新变革法律,实现良法之治,即法治。法治是蕴涵了和谐的法律的动态运行过程,是对法律的具体实施.和谐社会应是一个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经济关系和谐的社会,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要有一个能够妥善协调和处理矛盾冲突,公平分配利益,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社会规范,而法治之良法的品质以及法治所追求的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有利于化解冲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从而达到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
4、和谐共处。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还强调地一点是:人类最幸福的时候是平等而自由的时候。他说:由于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不是行政官而是法律,因此每个人都理所应当地重新获得原来的自由.他认为人类地不平等有两种,一种是: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另一种为伦理或政治上地不平等.我们可以看到前一种的不平等是我们无法改变的。而我们可以通过一种契约来改变,通过法律通过道德的约束,使人类在伦理政治上获得平等,这就需要一个公正,公平的制度。为了使公平正义的治国理念在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得到正确理解和贯彻,还需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树立科学的公平观和正义观。我们应该认识到公平正义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
5、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因此在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取得社会各个阶层的共识和认同,使这些制度获得最广泛的社会支持并得以顺利实施;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受益,才能有效地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实现全社会的团结与合作;在为实现国家整体目标而奋斗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使全体人民看到希望,并自觉自愿地为这一目标贡献聪明才智。我们还应该认识到公平正义具有的历史性和相对性。公平正义的历史性表现在它受一定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与之相适应的包括政治、法
6、律等上层建筑发展状况的制约,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实现方式和实现程度都是不同的。公平正义的相对性则表现在它总相对于一定时期社会某种不合理的规则或现状而言,不存在绝对不变的衡量标准.因此我们决不能把科学的公平观与平均主义划等号,也不能把科学的正义观与绝对正义划等号。从公平正义的历史性出发,我们应充分考虑到当前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既尽力而为,努力在现有条件下大力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又量力而行,不超越目前的发展阶段,能做的先做,不能做到的等条件和时机成熟后再做,逐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其相对性出发,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在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实现公平正义的根本途径,仍然是努力发展社会主
7、义经济,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物质生活水平,从而为实现更高水准的公平正义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建设一个公平和正义的社会,不仅需要政府有正确的、前瞻性的治国理念,而且还是一个需要全社会长期共同努力的工程。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过程中,我们要在致力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高我国整体实力的同时,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道德、法制等素质,使他们具备追求公平正义的意识、参与公平正义的能力和依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勇气。我们坚信,在党的正确领导下,通过政府与全体社会成员的良性互动,一定能最终在我国建成一个公平和正义得到彰显的和谐美好的新社会.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提出的中心思想是: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国家只能
8、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国家的主权在人民,而最好的政体应该是民主共和国。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强调共同体的利益必需平均的分配给每一个公民。联系建设和谐社会,奋斗的目标是保证社会的安定团结,整个社会各个群体和社会成员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和协调,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矛盾,全社会的各个成员,能够密切合作,同心同德共谋发展,奋力建设小康社会。“利益分享”的新理念,承认社会各个主体的经济权利,承认它们追求自身利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利益分享”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实现形式,它突破了“利益独占”的传统思维的束缚,主张把建立
9、全社会的利益分享机制,作为克服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手段。现阶段,贫富差距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解决收入差距扩大,实现经济利益关系的和谐,应该把着力点放在对分配政策的调整。分配政策的调整不仅要对自身不合理的地方加以完善,而且要充分发挥对不合理的分配格局进行调节的功能,尤其要通过再分配政策的导向和措施,化解制度因素和市场因素造成的收入分配中的矛盾,使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趋向和谐。总之,建立利益分享的新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同时,构建和谐社会也是解决类似收入差距偏大问题的社会基础。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奢望毕其功于一役。要从我国实际出发,要继续加快发展经济,增加社会财富,同时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利益分享制度,把利益分享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一项基本原则,以此指导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实现富国强民的伟大理想。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一章的第一句话这样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我们要积极的面对“枷锁”的含义,它不是束缚着我们,而是帮助我们,帮助着我们获得自由,更好的生活,构建我们的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