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2013修订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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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2013 修订版)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3.12.20 施行日期 2014.01.01 文号 主题类别 商务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修订版)(2013 年 12 月 20 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211 号)、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银发201193 号)、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银行间黄金询价业

2、务(以下简称“黄金询价交易”)是指经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的黄金交易,交易品种为交易所指定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黄金交易品种。通过交易所现有询价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仍按照交易所现有业务规则执行。第三条 交易所负责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下组织黄金询价交易的集中交易、清算和交割,包括但不限于发布挂牌黄金询价交易新产品、制定相关市场规则、管理监督询价市场准入与日常运行、核定黄金询价交易参数以及市场交易权限等;交易中心负责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黄金询价交易系统及相应技术支持,协助交易所进行询价市场日常

3、运行及市场管理。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四条 交易所对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准入管理。具有参与黄金询价交易意向的机构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提交申请所需材料按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入市申请指南有关要求执行。第五条 获准从事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只能从事挂牌黄金交易品种的自营交易。第六条 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做市商制度。做市商承担向其他市场参与者提供持续买卖双向报价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第七条 市场参与者应指派合格的交易员代表其从事交易活动,并对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同时具有交易所和交易中心交易

4、员资格证书的交易员,方可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第八条 市场参与者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应同时遵守交易所、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与交易所、交易中心签署的各项相关协议。第九条 市场参与者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黄金询价交易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中心其他有关规定。第三章 交易品种与交易时间 第十条 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黄金询价交易品种有 AUX.CNY、AUY.CNY,分别对应成色不低于99.95和不低于 99.99的黄金交易标的。新增其他贵金属询价交易品种的挂牌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

5、行。第十一条 根据交易期限的不同,黄金询价交易包括即期、远期、掉期等品种。即期品种包括交易日当天交割、交易日下一工作日交割以及交易日后第二个工作日交割的交易。第十二条 黄金询价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9:30 至 15:00(交易所、交易中心公告休市日除外)。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与交易中心协商一致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调整交易时间(附件 1)。第十三条 涉及黄金询价交易品种的术语释义、一般准则和基本规程等要素,交易各方以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产品指引的有关约定为准。第四章 报价与成交 第十四条 报价规则 (一)即期交易以全价报价,报价以人民币元/克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二)远期和掉期交

6、易以远期/掉期点(浮点数)报价,远期/掉期点以人民币分/克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可以为正也可以为负。远期交易全价为即期价格加相应期限远期点。掉期交易全价为即期价格加相应期限掉期点,分为近端掉期全价和远端掉期全价。第十五条 涨跌幅限制 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基准价上下指定比例的涨跌幅限制,黄金询价即期交易成交价可在交易所当日公布基准价上下 15%的幅度内波动。AUX.CNY 和 AUY.CNY 交易品种分别采用前一交易日交易所竞价市场 Au9995和 Au9999 合约的收盘价作为当日基准价。交易所将根据市场行情适时调整公告涨跌幅度(附件 1)。第十六条 交易数量 黄金询价交易单位为克,AUX.

7、CNY、AUY.CNY 品种的交易数量均须为 1,000 克的整数倍。单笔交易最小成交量、最大成交量按对应品种的参数表执行(附件 1)。交易所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并公告单笔交易最小与最大成交量标准。掉期交易的近端黄金交易数量与远端黄金交易数量须相等,近端黄金交易数量与远端黄金交易数量不相等的掉期交易为无效交易。第十七条 交易过程 (一)交易发起方发送询价请求,输入黄金询价交易品种、交割日期、买入/卖出数量,等待交易报价方回应价格;(二)交易报价方接到询价请求后,综合考虑交易品种、交割日期、买卖方向信息后输入价格和价格有效时间,发送给交易发起方,发起方确认成交。若发起方在有效时间内没有确认

8、价格,该价格作废。第十八条 交易确认 (一)每笔黄金询价交易达成后由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成交单等同于成交合同,成交合同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交易双方应在交易中心系统中逐笔确认交易要素,如确认内容与成交单不一致,应根据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交易数据进行调整。(二)交易双方对当日成交当日交割的交易(包括近端为当日交割的掉期交易)应于当日 15:30 前完成确认,非当日交割的交易应于下一交易日 15:30 前完成确认。(三)未经交易双方确认的黄金询价交易数据,交易中心将不传输至交易所。交易所根据交易中心传输的交易数据进行清算交割。市场参与者确认黄金询价交易应

9、遵守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确认规则及相关文件。第五章 清算与交割 第十九条 市场参与者应委托交易所进行清算与交割。交易所根据委托提供清算与交割服务,但不承继市场参与者的清算交割风险。第二十条 交易所每一交易日日终清算时按照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易、询价市场交易的清算顺序进行清算,即资金实物首先满足现货实盘、现货即期、现货延期交易的履约,再满足询价交易的履约。清算顺序在前的交易品种所得资金和实物可用于顺序在后交易品种的清算与交割。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按照净额原则进行资金和实物的清算交割,对市场参与者同一交割日同一品种的询价交易进行买卖轧差。对于净买方,按照轧差后的资金净额进行清算;对于

10、净卖方,按照轧差后的实物库存净额进行交割。第二十二条 询价交易的清算与交割,在周一到周五每个工作日 15:30 竞价交易停止后进行。询价交易的资金清算、实物交割与竞价交易实行同一资金账户、同一实物账户管理。第二十三条 询价交易实行交割日当日资金清算、交割日下一工作日资金结算的清算原则。即交易所在交割或清算时,将资金从买方的资金账户中扣除,划入卖方的资金账户,完成资金清算;在交割日下一工作日的 9:00 至 15:30,交易所根据申请将资金划入市场参与者在结算银行的专用账户。第二十四条 询价交易品种与交割品种对应如下:对于 AUX.CNY 交易品种,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 3 千克、成色不低于 99

11、.95的金锭;对于 AUY.CNY 交易品种,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 1 千克、成色不低于 99.99的金锭。上述品种不能替代交割。第二十五条 市场参与者需在清算前将足额资金和实物存入指定资金账户和实物账户,如在交易所清算时其在交易所的资金账户和实物账户出现资金或实物不足,交易所将对相关交易进行标识,且对该笔交易不予清算,交易双方应通过交易所提供的会员查询系统或询价交易系统及时查询相关责任认定信息,并按照本规则附件 2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清算交割责任认定与处理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跨年度的黄金询价交易的交割日如遇交易所、交易中心规定的休市日,则实际交割的日期由交易所及交易中心在

12、进入下一年度前根据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产品指引的有关规则进行一次性调整并书面通知市场参与者,原则上交割日顺延至原交割日的下一工作日。第二十七条 涉及黄金询价交易清算、交割及实物出入库的其他未尽事项参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清算实施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2011 修订案)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应急交易和撤销交易 第二十八条 若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因设备或通讯线路等出现故障而无法正常交易或生成成交单,交易双方可根据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发起应急交易。第二十九条 撤销交易请求或当日清算交割的交易(包括近端为当日清算交割的掉期交易)的应急交易请求应于当日 14:30 前提出;非当日清算交割的

13、应急交易应于当日 15:00 前提出。第三十条 对于已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成交的黄金询价交易,交易双方协商同意撤销该交易的,双方应在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成交单上签字说明撤销原因,加盖相关部门有效公章,传真至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场务人员核对双方传真一致后在交易中心系统中撤销该笔交易。应急交易和撤销交易请求原则上仅限于当天成交的交易。出现特殊情况,由交易中心协商交易所处理。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将记录应市场参与者要求而撤销的交易,并区分主动与被动撤销关系。交易所将把频繁撤销交易的情况作为扣分指标纳入市场参与者日常交易行为管理范围。对频繁撤销交易情形严重或有交易所、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的市

14、场参与者,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约谈、通报、暂停交易等多种措施。第三十二条 应急交易与撤销交易是市场参与者授权交易所或交易中心的委托行为,市场参与者对达成的应急交易及撤销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及计算机系统软硬件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作,交易中心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及计算机系统软硬件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资金清算或实物交割业务无法正常运作或延误,交易所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对于黄金询价交易相关数据,交易所可通过现有询价系统、会员服务系统以及交易所网站等渠道发布;交易中心可通过外汇交易系统、信息系统以及

15、交易中心网站等渠道发布。第三十六条 市场参与者可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和交易所询价交易系统等系统查询询价交易相关信息。第三十七条 市场参与者应保守其在参与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手方的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未经对手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以外目的或向第三方透露、供其使用(根据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业务实行有偿服务原则。交易所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收费标准(交易所另行公布)在收到交易信息当日分别向双方收取交易清算手续费。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的收费标

16、准,公告后执行。涉及其他费用的,参照交易所、交易中心相关收费标准执行。第三十九条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台风、水灾、火灾、海啸、雷击或地震、罢工、暴动、恐怖分子袭击、法定传染性疾病、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用于通讯的公共网络发生故障、电信部门技术管制、政府行为或任何其他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灾难等客观情况。第四十条 市场参与者有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交易所可参照 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2011修订案)等有关规定对其采取相应措施。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并公告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品种参数表(附件 1)。有关参数设

17、置以交易所最新公布的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品种参数表为准。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交易所相关制度执行。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可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细则。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附件 1: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品种参数表(略)附件 2: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清算交割责任认定与处理细则 附件 2: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清算交割责任认定与处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18、参与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以下简称“黄金询价交易”)的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发生如下情形时,双方应按本细则规定的相应处理条款执行:(一)在交易所清算时其在交易所的资金账户和实物账户出现资金或实物不足,导致相关交易在清算交割处理时被交易所系统判定为主动违约交易或被动违约 1 交易。交易所询价交易系统中对相关交易的清算判定作为相关交易的交易双方责任认定的最终依据。(二)未按照本规则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确认规则完成交易确认,导致相关交易未完成清算交割 2。交易中心交易确认系统中对相关交易确认状态的判定作为相关交易的交易双方责任认定的最终依据。第三条 对交易一方或双方同时

19、发生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情形而被交易所系统判定为主动违约/被动违约的交易,交易所将不予清算,交易双方应通过交易所提供的询价系统及时查询相关责任认定信息(包括主动违约、被动违约等状态),并按以下情形执行:1.任一交易如仅交易一方被判定为主动违约或被动违约,被判定为主动违约或被动违约的一方为责任方,另一方为非责任方,非责任方有权要求责任方:(a)继续履行原交易。非责任方应在责任认定日 3 的下一交易日 13:00 前以合理的方式通知责任方,并在责任认定日的下一交易日 14:30 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交易所将根据非责任方的书面申请在责任认定日的下一交易日按原交易要素(交割日要素除外)重新导入交

20、易所主系统进行清算。非责任方未按时提交申请的,交易所将不再处理原交易。若在下一交易日清算时仍发生第二条第(一)款情形,交易所原则上将不再处理该交易。双方在进行清算交割责任认定与后续处理时,以重新导入交易所主系统清算后的责任认定信息为准;或(b)协商其他处理方法,交易所将不再处理原交易。无论非责任方选择上述(a)、(b)任一种处理方式,其均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违约损失,计算方法如下:赔偿金额交易金额 x 罚息率 x 违约天数。罚息率:交易所将另行公布主动违约罚息率和被动违约罚息率;违约天数:赔偿支付日-责任认定日(天数计算采用算头不算尾方式,至少为一天);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违约天数。2.如任一交易

21、的交易双方同时被判定为主动违约或同时被判定为被动违约,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在责任认定日的下一交易日 14:30 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委托交易所继续履行原交易。交易所将根据双方申请在责任认定日的下一交易日按原交易要素(交割日要素除外)重新导入交易所主系统进行清算。若在下一交易日清算时仍发生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情形,交易所原则上将不再处理该交易。双方在进行清算交割责任认定与后续处理时,以重新导入交易所主系统清算后的责任认定信息为准。若有一方或交易双方未按时提交书面申请的,交易所将不对原交易进行任何处理,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方法。同时主动违约或同时被动违约的双方,如需互相进行赔偿,赔偿金额计算

22、方法可参照仅一方违约的方式计算。3.银行间黄金掉期交易的近端交易,清算交割时被交易所系统判定为主动违约或被动违约的情况,交易双方可根据本条第 1、2 款处理,该掉期交易的远端交易将不受影响,将继续按原交易要素(远端交割日要素不变)处理。非责任方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违约损失,计算方法见本条第 1 款。同时主动违约或同时被动违约的双方(如有),如需互相进行赔偿,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可参照仅一方违约的方式计算。4.银行间黄金掉期交易的远端交易,清算交割时被交易所系统判定为主动违约或被动违约的情况,交易双方可根据本条第 1、2 款处理,其已正常清算交割的近端交易不受影响。非责任方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违约损失,

23、计算方法见本条第 1 款。同时主动违约或同时被动违约的双方(如有),如需互相进行赔偿,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可参照仅一方违约的方式计算。第四条 对交易一方或双方同时发生第二条第(二)款情形的交易,交易所将不予清算,交易双方应通过交易中心系统及时查询责任认定信息,并在责任认定日的下一交易日 14:30 前将处理方式报交易中心备案。1.如仅交易一方未按时确认,则未按时确认的一方为责任方,另一方为非责任方。非责任方有权要求责任方在交易系统按原交易要素重新达成交易,或自行协商处理方法。非责任方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违约损失,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如下:赔偿金额交易金额罚息率违约天数 罚息率:交易所将另行公布交易确认违

24、约罚息率;违约天数:赔偿支付日-交易确认截止日(天数计算采用算头不算尾方式,至少为一天);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违约天数。2.如交易双方均未按时确认,则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方法。交易双方如需相互进行赔偿,可参照本条仅一方违约的处理方式计算。第五条 如任一交易的交易双方同时发生本细则第二条所述情形,不构成双方签署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定义的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交易双方应按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相应条款执行处理,不得以此作为理由拒绝履行其他正常交易的清算交割义务。任一交易如仅交易一方发生本细则第二条所述情形,但在情形发生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交易双方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相应

25、条款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该情形不构成其在双方签署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定义的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期间交易双方不得以此作为理由拒绝履行其他正常交易的清算交割义务;在该情形发生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交易双方无法按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相应条款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可按照双方签署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有关约定处理。第六条 交易双方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相应条款对本细则第二条所述情形采用自行协商处理方式的,应在双方就事实情况、责任认定和后续处理达成协议后一周内书面通知交易所,涉及交易未及时确认的,应同时书面通知交易中心。第七条 有关赔偿均以人民币计价(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有关赔偿的支付方式由交易双方自行约定。第八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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