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养老保险申请书简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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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精选养老保险申请书简短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精选养老保险申请书简短一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_张_,女,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址:_。电话:_。 被申请人:_广州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_广州市白云区。邮编:_510440 法定代表人:_,职务:_。电话:_。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2、6个月经济补偿金_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诉人补缴20_年1月至20_年10月社会保险费. 事实与理由: _年_月,申请人经录用进入广州白云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班,工作内容主要为操作平车、特种车等。_年_月,*公司提出劳动合同由其关联公司广州用品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除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外,其余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地点等一切照旧不变。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曾数次侵犯申请人劳动权益,其中_年_月,因被申请人扣克申请人底薪工资数千元,申请人等人提出强烈反对,被申请人因此补发申请人人民币1000元草草解决此事。_年_月_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期限为

3、1年劳动合同。入厂至今,申请人勤勤恳恳、加班加点,奉献青春,被申请人却从未理会申请人今后的社会保障,逃避法律法规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金,严重损害申请人劳动权益。_年_月份以来,被申诉人单方面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将主要生产设备从广州市搬到往河源市,至今已基本搬迁完毕并要求申诉人跟随前往,申诉人则多次要求被申诉人补交社会保险金但遭拒绝。为维持自身权益,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经济的补偿金及补缴社会保险金,以上请求,请仲裁委支持。 此致 _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 _ 年 _ 月 _ 日 精选养老保险申请书简短二 甲方: 乙方: 一、甲方承诺: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4、和职业道德。具有志愿者无私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老人服务。 (二)视老人如亲人,服务做到耐心、细致、周到,不怕脏、累、苦。 (三)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服务方式,为老人提供优质服务。 (四)及时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并调整服务内容。 (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对象。 二、乙方承诺: (一)正确理解居家养老工作的性质。对甲方要以礼相待。自觉按时向甲方支付须自行承担的费用。 (二)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实事求是地对甲方进行工作评定。 (三)服务过程中如对甲方不满,应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如实说明原因,由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三、服务内容 ,服务时间 ,

5、服务方式 。 以上内容需甲、乙 双方共同遵守,确保居家养老工作顺利开展。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精选养老保险申请书简短三 甲方(养老院):_ 法定代表人:_ 住所地:_ 电话:_ 乙方(入住老人):_ 姓名:_ 年龄:_ 性别:_ 身份证号:_ 原单位:_ 丙方(亲属或本市担保人):_ 亲属姓名:_ 与入住人的关系:_ 工作单位:_ 身份证号:_ 住所地:_ 联系电话:_ 担保人姓名:_ 协议总则 一、为满足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实际需要,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学”,人人共享社会进步的成果,切实保

6、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人营造温馨、舒适的生活环境,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体现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心,各方遵循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二、各方签约表明: 甲方对乙方已进行体检,确信可以为乙方提供约定服务,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乙方对甲方提供服务的宗旨、内容、性质、工作流程及责任已充分了解,自愿接收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自主签约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丙方对甲、乙双方已有充分的了解,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方均确认,协议内容已仔细了解,对各方的情况均已了解并理解己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情形变迁时,得订立补充

7、协议。 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可订立补充条款。 协议分则 一、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提供与资质等级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服务设施配套。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医疗护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无医务室的应有与其签约的专业医院负责老人疾病的诊治)。老人居室及文化娱乐活动场所的使用面积不低于部颁规范,为老人提供的生活设施和用品须是安全可靠的。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和服务流程。提供住宿条件及日常生活措施,保障乙方生活环境舒适、洁净; 2.生活照料的义务。按照入住老人的身体状况(自理、介助、介护)提供相应的服务,注意营养,根据老人的需要或遵医嘱合理配餐,

8、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要喂水喂饭。要及时清扫房间,保持室内洁净。定期帮助老人洗澡、理发,修剪指甲,更换衣物。照顾乙方的日常生活起居及一日三餐,实行科学配餐以满足老年人所需的营养均衡; 3.医疗护理的义务。基于保护入住老人生命权和健康权的需要,对偶患疾病或常年卧床的老人要尽到诊治护理的义务,严格执行康复计划。老人突发疾病,须尽快通知其亲属或单位,说明病情,提出治疗方案。对需抢救的,要先行抢救。对介护老人制定护理方案并严格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保障老人生命财产安全,防止老人意外伤害。对于潜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老人伤害的,养老机构有告知和警示的义务; 4.满足老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的义

9、务。经常组织老人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开展文体活动,对老人进行保健知识教育,帮助老人树立健康向上的老年价值观。帮助老人进行心理调适和处理好老人之间的关系; 5.对乙方需要的其他服务,由本协议三方另行补充并作为本协议附件。 二、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遵守规章,接受管理。入住前要如实向养老机构反映老人的情况,如脾气秉性、既往病史等,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公物,外出要请假。老人之间要搞好团结。 2.遵医嘱。医疗护理及康复训练的效果取决于双方的共同配合,因此入住老人须按要求接受医疗护理及康复训练,还应在患病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3.及时交纳费用。对偶发性

10、费用如治疗、抢救费用等应随时结清。 4.乙方外出时应在甲方设定登记处进行登记或有丙方陪同。 5.家属及单位应经常与老人沟通,保持联络,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养老机构,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三、丙方义务 1.丙方应保证至少_星期探视乙方一次,否则,除非乙方明确反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元。 2.丙方应积极配合公寓做好工作,使乙方心情舒畅。 3.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进入用餐和为乙方选餐。 4.丙方如带乙方外出,所造成一切病情及事故,甲方不负责任。 5.丙方对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害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四、三方安全义务 1.甲方在楼前设置门卫,外

11、人入内均需登记,即使乙方亲自带入,如甲方认为需要仍可要求登记; 2.乙方的房间属于私人空间,除非甲方提供的设施状况不良造成的伤害,甲方不承担责任; 3.在丙方或乙方其他亲属探视期间,甲方不对乙方在这期间的非他人故意伤害承担责任;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房间内装置其他设备; 5.乙方在发生如下情况时,均须向甲方及时说明并服从甲方安排,否则甲方对可能的伤害或损失不承担责任: (1)在房间内保管贵重物品; (2)会见可能有纠纷的客人; (3)认为自身安全受到他人威胁; (4)对自己的疾病及需要的护理内容,说明范围并不限于入院前查体的结果; (5)服用自带药品、食品或使用自备小物品时有疑问;

12、 (6)对于某种器材或设备的使用方法不明; 6.甲方保持文体活动器材及路面状况良好,并在可能有危险性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7.甲方为乙方安全,有权劝阻乙方参与某项文体活动或服务,如乙方坚持参与,须乙方及丙方的共同同意; 8.甲方定期组织乙方查体,乙方对拒不参加的后果负责; 9.乙方突发传染性疾病,应听从甲方安排; 10.在乙方需送医院就诊时,甲方应通知丙方,并协助丙方办理有关手续。但如因丙方懈怠造成乙方病情加重,甲方不承担责任; 11.乙方在甲方入住期间病情加重或新发疾病,甲方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丙方,丙方应急时赶到。否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12.非甲方原因突发停电造成意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1

13、3.乙方已达到不能自理者,丙方应及时联系转院或甲方协助联系转院。仍坚持留在甲方处发生意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服务费用 乙方需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向甲方缴纳有关费用。缴纳地点:_。 1.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如下固定费用: (1)床位费每月_元; (2)伙食费每月_元; (3)冬季取暖费每月_元; (4)缴纳押金_元。 (5)电费(指自带家用电器并经同意者),根据家电功率核定每月的收费。 (6)其他约定的服务收费计_元。 (7)每月交纳的费用,如乙方原因不在寓内住宿连续_天以上不在养老院内就餐,餐费按天退还,床位费不予退还。 2.固定费用按月收费须由乙方在费用发生_日前支付,乙方也可与甲方协商其他付费

14、办法; 3.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医药费用,按实际发生额随时收取; 4.乙方损坏甲方物品,应照价赔偿; 5.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6.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费用或赔偿,由乙方负担: (1)医疗费用; (2)丧葬费用; (3)违反己方义务,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或损失; 7.丙方对须由乙方负担的费用或赔偿负有连带责任。 协议附则 一、单方协议解除 1.以下情况下甲方可解除协议: (1)甲方认为乙方的病情发展超出了甲方的护理能力; (2)乙方患传染病、精神病; (3)乙方有过度暴力、自残、盗窃、诈骗倾向或其他严重不良嗜好,并有多名老人投诉; (4)乙方涉案刑事犯罪;损害社会公共利

15、益; (5)乙方未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或赔偿金; (6)乙方不遵守甲方规章,对甲方工作产生严重干扰。 2.如甲方违反本协议中的甲方义务,乙方可解除协议; 3.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至少_个月前通知对方; 4.合同解除后,甲方应按规定退还尚未发生但已预缴的费用; 5.如乙方因其他原因解除合同,已交费用不予退还; 6.合同解除,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要求支付按协议费用一节发生的赔偿金。 二、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已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条款外,违约方应支付给对方违约金_元,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解决争议的办法 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

16、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各方仍需履行本协议。 四、其他条款 1.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同等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另订补充条款。 五、补充条款 甲方(盖章):_乙方(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委托人(签字):_ 丙方(签字):_ _年_月_日 精选养老保险申请书简短四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2)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本单位消防安全常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和有关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养老机构人

17、员的防范意识和基本技能。 (3)认真搞好各项物质保障,严格按应急预案要求积极筹储,落实饮食,防冻防雨、抢救设备等物质准备工作,强化管理,使之保持良好备战状态。 (4)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吗,利用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救护工作,把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加大检查力度,抓好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面保证和促进养老机构安全稳定。 应急前准备: 领导小组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各项消防救护工作,随时准备执行应急任务。 应急过程行动: 1、领导小组得知消防紧急情况后,立即组织各种救护队伍迅速集结待命。 2、迅速发出紧急警报,组织仍滞留在建筑物内所有人员撤离。 3、组织有

18、关人员对所属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封堵、关闭危险场所,停止各项室内大型活动。 4、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加强供电输电、机房等重要设备、场所的防护,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5、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转移并送至附近医院抢救。 6、加强重要设备、重要物品的救护和保护,加强养老机构值班值勤和逻辑,防止各类犯罪活动的发生。 1、加强对养老机构人员的宣传教育,做好老人的思想稳定工作。 2、加强各类值班值勤,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掌握养老机构情况,全力维护正常生活秩序。 3、迅速了解和掌握养老机构火灾情况,及时汇总上报。 精选养老保险申请书简短五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

19、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第四条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

20、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第五条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已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追回;市社保机构追回相应待遇后,清退其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21、。 在本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市社保机构停止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本人提供终止享受市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恢复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市社保机构核实后,自市外社保机构停止发放的次月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参保人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自流动次月起改按其流入单位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第八条用人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或由企业转制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转制下月起改按其转制

22、后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市社保机构应当完善网上个人社会保险服务平台,方便参保人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与市社保机构约定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纸质信件等形式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市社保机构应当每年定期提供一次;未约定或约定所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的,参保人可以直接向市社保机构获取。 第二章缴费年限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与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有重叠的,重叠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企业

23、和职工个人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到本市的市外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仍在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未向当地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固定职工,未缴费期间不计算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由市社保机构依据原固定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相关文件规定的应缴费起始时间以及转出

24、地社保机构做出的记载等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取得本市户籍并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其从事特殊工种期间的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不予折算。 第三章缴费指数 第十五条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统筹养老金时,缴费年限未满1年的,每缴费1个月按1/12年折算缴费年限。 第十六条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参保人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参保人基本养老保

25、险平均缴费指数为: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缴费年限的月数。 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每月缴费指数为:参保人每月缴费工资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其缴费指数按本细则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的月缴费指数为: (一)1992年7月31日前在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1992年7月31日前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二)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以下称调入)的参保人,以及安置到本市的退役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参加工作至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26、。 (三)非经调入而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转入的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 (四)1992年8月1日至20_年1月31日期间调入且已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其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五)1996年7月1日至20_年12月31日期间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其超龄年限中属于1992年8月1日后的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六)1992

27、年8月1日至20_年6月30日前安置到本市的退役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1992年8月1日至安置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七)20_年12月31日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8月1日后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转移了缴费工资记录但按缴费工资计算缴费指数低于0.4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20_年1月1日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 (八

28、)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其应缴费期间的工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为:月补缴工资基数应缴费期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非按其应缴费期间的工资总额而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为:月补缴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按广东省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缴费指数按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市户籍人员,依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本市的,其待遇计发按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按照条例第二

29、十九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当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下一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调整金额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供养亲属的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条例所规定的遗属是指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

30、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 本细则实施后,国家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标准和享受条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符合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政策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领取条件,或者在市外已领取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第五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助和地方补助,由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

31、十五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具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享受地方补助。 地方补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8.5+20(元)。 第二十六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过渡性补助: (一)1994年7月31日前在本市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的; (二)1994年7月31日前在市外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 过渡性补助=1992年7月31日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1+

32、60(元)。 第二十七条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之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年为单位计算,不足一年的,每月按1/12计算。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参保人20_年2月1日以后缴纳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20_年1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取得本市户籍之日至20_年1月31日期间的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不包括因调入、安置到本市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年限; (二)调入本市且已经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的超龄年限

33、; (三)调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以上年限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第六章养老保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向市社保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前本人应当核实其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对缴费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市社保机构提出。 市社保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当月的规定和标准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因情况特殊不能如期核定的,经市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期核定,但延期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市社保机构从受理的次月开始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 第二十九条符合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继续缴费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30日前由

34、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市社保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未申请的,市社保机构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停止其缴费,停止缴费后申请继续缴费的,从申请的次月恢复缴费。 第三十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继续缴费的,按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标准执行;其他继续缴费人员按广东省相关规定的继续缴费人员缴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在办理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领取手续时,应当按市社保机构规定的指纹采集方式提供其本人的指纹,并在以后每年的相应月份内向市社保机构提供1次指纹;未提供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暂停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35、待遇;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市社保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退休人员、病残津贴领取人员的指纹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退休人员、病残津贴领取人员无法提供指纹的,应当采取其他方式每年提供有效生存证明。 第三十二条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应当提交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第三十三条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的出国定居人员、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提供一次有效生存证明,或者到市社保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 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的出国定居人员、外国人、

36、港澳台人员,未按时提供有效生存证明或者自行证明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暂停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补充提供生存证明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第三十四条市社保机构为符合领取条件的遗属、供养亲属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以及个人账户余额,其他遗属、供养亲属对上述金额的领取和分配有异议的,应循法律途径向领取人追索。 第七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个人账户每年按广东省规定的计息办法计算利息,利息划入个人账户。 在广东省调整计息标准前终结个人账户的,按终结时的计息标准计算未计息期间的利息。 第三十六条参保人

37、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不更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转移出本市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继续计息。 第三十七条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由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结手续的遗属领取。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按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标准执行。 退休前出国或者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本市,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 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女性年满

38、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不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十九条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城市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过渡办法中规定的城市化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照条例和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本细则所称本市户籍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条例实施之日至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实施之前,在本市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后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基金支付渠道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条例实施之日至本细则实施之日期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按本细则重新计算。重新计算的待遇高于原待遇的,按新待遇发放并补发

39、差额;重新计算的待遇低于原待遇的,按原待遇发放。 第四十三条符合条例第五十三条情形的,依照本细则重新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不作调整。 第四十四条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不改变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 第四十五条关于养老保险补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20_年1月1日起施行,20_年7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发布、20_年1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同时废止。 精选养老保险申请书简短六 养老保险缴费* _同志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如下: 1、参保时间为_年_月。

40、2、缴费情况: 至今不欠费-现缴费基数为:_ 至_年_月共欠费_元-其中本金_元-利息_元-滞纳金_元。 3、从未在我处参加养老保险。 特此* 年月日 养老保险缴费* 办事项目 养老保险缴费* 政策依据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挺、经济贸易委员会、企业工委、人事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建设厅、外事侨务办公室、地方金融*券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1/3 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通知湘劳社发2023252号 参保单位、单位负责人评先或其他部门要求对本单位提供参保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审核原因和理由-认为可提供*时-给予办理单位缴费的*手续。 精选养老保险申请书简短七 一、养老保险

41、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足额发放率100%截止20xx年6月30日,尖草坪区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职工及遗属人员8032人,其中新增退休人员及遗属493人。当期共发放养老金2201万元,足额发放率100%,社会化发放率100%。离休干部月人均1901元,建国前老工人1065元,退休人员月人均467元,退职人员月人均300元。 2、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完成3479万元到6月30日止,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321户,共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479万元,完成市下达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目标任务5768万元的60%,超额完成了任务的10%。较去年同期增长了71%。多征收了1008万元,养老保险

42、基金当期节余1300余万元,滚存结余9500万元。 3、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数23416人尖草坪区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数达到24657人,其中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数23416人。占到在职参保人数的95%,完成市下达任务的28320人的82。7%。其中私营企业、个体人员参保人数达到426人,完成市下达任务的1200人的35%。 4、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务率95%根据太原市关于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实施方案,我区成立了退休人员管理科(退管科),由专人抽调了思想政治作风硬,业务精的职工,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制作了社会化管理的版面,明确了工作制度并配备了一定的办公设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深入到11个街办、乡镇的劳

43、动保障事务所及部分社区进行了调查、落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收到了一定效果。目前辖区内的离退休人员有30000余人,基本信息录入率达到95%。社会化管理服务率95%,其中社会管理服务率75%。 5、养老保险实地核稽核人数6626人今年由于太原市社会平均工资公布较晚,直到5月底才明确,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检、养老保险的稽核、新增退休人员的计发都集中在6月份,已稽核参保单位153户,稽核人数18260人,其中实地稽核85户,稽核人数6626人。完成市下达任务的58。5%。 6、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金资格认证根据市中心的安排,一方面对今年新增统筹的退休人员及遗属493人进行了领取资格认证。其中近200人到市社保中心进行了退休人员指纹采集和指纹微机建档。其它退休人员委托企业利用办理医疗保险等工作契机,和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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