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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研究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法庭的综合辩论水平,从而保障法庭公诉的质量,其还可以有效地维护人们的权益,使国家法律得以正常开展。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 (一)料定必辩, 先发制人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 有些辩护观点是能够预料的, 如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证据, 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情节, 这些往往都是辩护方必须要辩护的。如果公诉人只注重指控被告人而忽略这些情节, 那么在法庭辩论上就会处于被动地位。因此,
2、在公诉人发言时,料定必辩的情节, 就应率先把有关问题讲出来, 而且要讲的拒理以事, 无懈可击, 从而使辩护方自动放弃某些辩护观点, 这样不仅为自己以后的辩论扫清障碍, 铺平道路, 而且对从轻、减轻情节的肯定, 也显示了公诉人的公正。在运用这一方式进行辩论时, 必须注意三点: 1.对于那些证据不足, 似是而非的东西不能“曝光” , 这样会给对方反驳提供“炮弹”; 2.对于那些难以定论的学术问题和难以肯定的分歧意见, 不可首次“亮相”,以免被对方抓住靶子; 3.对于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肯定,不能在公诉意见一开始就用,只能在中间或结尾处用, 而且不能论述, 仅仅提到、点到即可。否则, 就容易将公诉人
3、演变成了辩护人。 (二)狡猾辩护, 迂回答辩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 辩护人常常根据一些表面现象或一些似是而非的事实,提出对被告人从轻的辩解, 这就是狡猾式辩护。这种辩护在法庭上往往起着混淆是非的作用。针对这种情况, 公诉人可采用迂回答辩的方式。所谓迂回答辩, 就是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观点, 暂时避开与其正面交锋,而且通过讯问被告人, 提请法庭出示有关证据等方式, 先摆出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 然后转迁为直, 作出自己的结论而否定对方的观点。这是运用迁回论述, 辩服对方的一种技巧, 是对付狡猾式辩护效果较好的一种辩论(方法)。 (三)抓住矛盾, 立即反驳 在法庭辩论中, 辩护人有时为了强化自己的观点,
4、往往会顾及问题的这一面, 而忽视问题的另一面, 提出的观点前后矛盾, 不能自圆其说。在辩论时, 如发现辩护人的观点自相矛盾, 应立即进行反驳, 就会使辩护人的辩护无立足之地。在运用这一方式进行反驳时, 必须注意两点: 1.指出辩护人观点上的自相矛盾, 予以暴露即可。 2.语言要简短有力, 不能累赘。 (四)诸多观点, 重点答辩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 公认人还经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 就是在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中, 由于辩护人较多, 因而其辩护观点也较庞杂繁多。我认为针对此种案件, 采用重点答辩较好。所谓重点答辩是指对辩护人提出的所有观点首先进行归纳分类, 对于关键性的辩护观点进行重点答辩, 对(
5、其它)的辩护观点进行简单答辩的一种辩论方法。在运用这一方式进行答辩时, 必须注意下列几点: 1.首先认真倾听每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争取全面记住每个辩护观点。为了避免遗忘, 可简单记录。 2.迅速对所有的辩护观点进行归纳分类, 将它们分别归人重点答辩、简单答辩和不予答辩三个类别。 3.对重点答辩的辩护观点, 因为这些观点与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有直接关系, 必须不惜工本地论证透彻; 对于简单答辩的辩护观点, 由于这些观点并不影响案件事实和定性, 公诉人只须简单的发表意见, 不必论证;对于那些对案件无关的辩护观点, 公诉人可说明这些观点与案件无关, 不做答辩。 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1.提出要
6、求 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 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 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
7、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什么情形下法官可以打断发言 打断发言和准许发言实际上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但是打断发言更灵活,既可以是依申请,也可以是依职权。实践中,需要打断的情形通常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打断既定程序,无理由地插话发言。这种情况,法庭打断插话者的发言是因为他不遵守法庭审理秩序,并不是禁止他发言,所以在轮到他发言的时候,要给他发言的机会,作为一种反向平衡。 2.当事人过于情绪化的发言,甚至出现侮辱性或攻击性语言。对于这样的发言,法庭要在第一时间予以制止,但是对有些情绪化的语言,在对方不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则可以适当包容。人都是有
8、情绪的,我们不可能要求当事人都是情绪管理的专家。有时候,当事人的情绪也是我们心证形成的因素之一。 3.当事人已经重复的发言。打断重复的陈述是为了使法庭审理更高效,由于已经是重复的话语,因此这种打断并没有妨碍当事人行使辩论权,一般也无需在听取对方意见后再做判断。 当然,打断是以倾听为前提。通常当事人反复强调的都是自己认为很重要的信息,所以打断时态度要坚决,但措辞要礼貌。我一般会比较倾向于提醒当事人,这已经是你有关某一节事实的重复陈述,法庭已经注意到并且记录在案,不需要重复。当我们说法庭已经注意到的时候,当事人一般就不再重复了,因为我们已经告诉他,他要引起我们重视的目的已经达到了。有时候,我们发现
9、,当事人反复陈述是因为注意到法官没有真正了解事情的本质,但是法官过于急躁、草率或者骄傲,自以为明白,非但仍不重视,而且打断发言。这是一定要避免的。 4.当事人与本案无关的发言。各位有没有遇到过说起来口若悬河,拉起手刹车都刹不住的情况?我是遇到过。这时候要把他给拉回来,拉回到哪里?拉回到争议焦点这条主线上来。 不过,判断有无关联据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争议焦点的确定。有时候,当事人因为缺乏(法律知识),会说些游离于争点之外的(故事)。又有时候,律师会运用一些辩论技巧,故意模糊焦点,实现对自己有利的辩论效果。这些都是正常现象。法官要做的是,给法庭审理画一个圈,始终围绕争点的主线展开庭审
10、。 5.盘问证人时的诱导性发问。所谓诱导性发问,指的是发问人通过暗示,引诱证人按照发问人的意图作出回答。判断诱导性询问要不要打断,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活儿,法官不要轻易打断,一般依申请进行。在做出判断时,法官可以询问异议方的理由,然后以尽可能使发问客观化为标准,斟酌决定。比如:被告脸上有胎记。当证人记不清当事人模样时,原告问证人:“那个人脸上有没有什么特征?”被告提出诱导性质疑。此时,原告采用的是记忆性诱导,为的是帮助证人恢复记忆,具有合理性,不宜禁止。如果原告问证人:“那天我把钱交给被告,你看见了吗?”被告认为诱导证人,可以考虑打断。 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相关(文章): 轻松应对法庭辩论突发状况的技巧 刑事律师法庭辩论的基本要领 公诉人法庭辩论阶段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论公诉人出席法庭辩论的规范要求 法庭辩论的询问技巧 什么是法庭辩论战狼 旁听案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法庭辩论战略 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