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美国建设者留置权的对比研究_张蕊.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美国建设者留置权的对比研究_张蕊.doc(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DOI:10.14181/ki.1002-851x.2005.08.012 !#$%&!%() *+),- 建筑经济 !#$% 总第 !& 期 我 国 工 程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与 美 国 建 设 者 留 置 权 的 对 比 研 究 ! 张 蕊 ! 邓晓梅 )清 华大 学建 设管 理系 ! 北 京 2%$ .摘 要 / 工程 款层 层拖欠 !严 重侵 犯了 承包 企业 的合法 权利 为 了保 障承 包商 得到 工程 款支 付 !我 国合 同法 确立 了工 程款 优先 受偿 权制 度 !美 国财 产法 规定 了建 设者 的留 置权 制度 本文 在 介绍 美国 建设 者 留置 权制 度 的同
2、 时 ! 从法 律 视角 对 两种 权 利的 行 使和 放 弃两 大 方面 进行 深入 对比 分析 !得 出结 论 #我 国工 程款 优先 受偿 权并 不能有 效保 障承 包商 !尤 其是 分 包 商和 劳务 工人 的 利益 !应 当大 力借 鉴 美国 建设 者 留置 权 制度 !从 而 使工 程 款拖 欠 这一 市场 顽疾 得到 有效 遏制 . 关键 词 / 工程 款优 先受 偿权 !建设 者留 置权 !工程 担保 !对 比 !#$%&$( 3,4()-5 .- ,66),6/ .-76.-8)/ 5+) *9-56,*596/ :,;04 .- 5+) *9-/56+.-,$ ?- 96
3、;)6 59 )-/9-56,*596!/ 36.96.54 796 9-/569-56,*5/ .- +.-,$ ?- 5+) EFA 5+) G)*+,-.*/! C.)- :,/); 9- 5+) 369)654 C,D ./ 97 /.(.0,6 79-56,*596!/ 36.96.54 796 9-/56+.-, D+)- 59 6)/90J) 5+) 69:0)( 97 /)J)6) ,66),6/ .- *9-/562:9221;921 我 国建 筑市 场工 程 款拖 欠问 题 导致 的社 会影 响 入 研究 美 国建 设者 留 置权 制度 的基 础 上 ! 进行 对比 巨 大
4、 !合 同法 规 定了 承包 商的 工 程款 优先 受偿 权 !希 望 从 法 律 权 利 的保 障 入 手解 决 工 程 款 拖 欠 问题 ! 但 是并 没有 得到 预期 效果 相反 !美 国的 建筑业 却通 过 在 法 律 上 规 定 了 建 设 者 留 置 权 制 度 #()*+,-.*!/ 0.)-$!有 效解 决 了业 主不 支付 工 程款 的问 题 ! 有力 保 护了 承 包商 和劳 务工 人 % 两 国的 制度 设 计都 是为 了 保 障工程 款支 付 ! 为什 么效 果迥异 & 因 此有必 要在 深 分 析 ! 找出 我国 法 律规 定的 不足 !完 善 我国 的优 先 权 制
5、 度 ! 从而 真正 从法律 角度 阻断 工程 款拖 欠 % 本 文限 于 篇幅 !仅 从权 利的行 使和 放弃 两个 角度 进行 比较 % 合 同 法 !%1 条 是 我 国 建设 领 域 承 包 商 的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法 律 渊 源 ! 由 最 高 法 院 批 复 ( 进 行 了 补 充 完 善 ! 完 整 地 确 立 了 优 先 受 偿 权 这 一 旨 在 保 护 承 包 商 的 制 度 % 美 国 建 设 者 留 置 权 在 早 期 /0 !#$%&!%() *+),- !#$% 总第 !& 期 建筑经济 也 被 美 国 普 通 法 所 忽 视 !(% 世 纪
6、末 马 里 兰 州 率 先 筑 从 无 到 有 的 过 程 中 !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环 节 ! 付 出 的 将 其 纳 入 州 不 动 产 法 调 整 范 围 ! 现 在 美 国 各 州 都 是 社 会 最 应 该 保 护 的 劳 动 ! 优 先 受 偿 权 却 将 这 些 有 自 己 的留 置 权 法 各 州的 法 律 规 定 有 些 差异 ! 本 与 业 主 没 有 直 接 合 同 关 系 的 分 包 企 业 以 及 劳 动 者 文 主 要 以 马 里 兰 州 法 中 具 有 普 遍 性 的 规 定 作 为 比 个 人 排 除 在 权 利 人之 外 较 依 据 一 ! 权利的行使
7、另 外 !对于 总 包商 而言 !建 设工 程 合同 有 效 也是 其享有 优 先权 的前 提 但 是现 实中 大 量黑 白合 同的 存在 ! 法院 最终 承 认哪 份合 同 ! 承包 商 并不 能提 前预 ./ 权利 人 期 ! 这 样也 会导 致 优先 权的 主张 # 或 者 优先 受偿 的具 个 人 美 国建 设者 留置 权 的权 利人 可 以是 企业 和工 人 马里 兰州 规定 的 建设 者留 置 权的 权利 人范 围 体金额 在 得到 法院 认 可时 候存 在判 别 的困 难 ! 可 能出 现损 害承 包商 利益 的情 况 很有 很 广 !除 了与 业 主有 直接 合同 关 系的 总
8、包 商 # 与总 包 商有 合 同关 系的 分包 商 以外 ! 还 包括 那 些实 际提 供 0/ 行 使程 序 劳动 或者 材 料的 人 ! 比如 从事 出租 设 备 # 打井 #栽 花 # 种树 #安 装游 泳池 等工 作的 那些人 而 且对于 分包 商 的理 解 是 ! 只要 不是 与 业主 或者 业主 的 代理 人有 合 同 关系的 人 ! 都可 以称 为分 包商 鉴 于对 劳动 提供 者 个人 的保 护 ! 法 律规 定分 包 商的 雇员 也可 以主 张留 置权 在美 国 ! 主要形 成了 两 种有 代表 性 的规 则 ! 一种 是纽 约 州规 则 ! 要求 主张 留 置权 的 权利
9、 人需 要与 业 主具 有 某 种 直接 或者 衍生 出 的 合同 关系 ! 雇 员与 雇 主之 间的 合同 给 了雇 员分 包 人 的地位 !因 此可 以主 张留 置权 另外 一种是 宾夕 法 尼亚 州规 则 !即 使与 业主 或者 总 包商 没有 直接 合 同 ! 即使 雇 员没 有与 雇主 签 订书 面合 同 ! 都 承认 他们 享 有留 置 权 可见 留置 权 产生 的核 心是 为 留置 标的 物 付 出过 劳动 ! 并 且这 些 劳动 已经 物化 到 了留 置标 的 物 中 我 国 工 程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权 利 人 为 承 包 商 ! 虽 然 没 有 明 文 规 定 仅
10、 为 总 承 包 企 业 ! 但 没 有 规 定 明 确 说 明 分 包 商 可 以 直 接 向 发 包 人 主 张 优 先 权 $ 而 且 ! 当 总 包 商 不 履 行 给 分 包 商 支 付 价 款 的 责 任 ! 分 包 商 是 没 有 权 利 依 据 优 先 权 的 规 定 向 总 包 商 主 张 权 利 的 $ 再 有 ! 无 论 总 包 还 是 分 包 企 业 中 的 工 人 !都 不 可 能 以 个 人 的名 义 主 张 优 先 受 偿权 而 实 际 上 ! 正 是 劳 务 分 包 通 过 劳 动 ! 赋 予 工 程 以 价 值 ! 正 是 材 料 # 设 备 供 应 商 提
11、供 的 材 料 # 设 备 ! 结 合 工 人 的 劳 动 将 价 值 转 移 到 在 建 工 程 当 中 ! 他 们 在 建 ! 马 里 兰州 法律 规定 !行 使建 设 者留 置权 的 过程 ! 可 能会 经过 四个 阶段 首先 !建 设者 在提供 劳务 或者 材 料后 !如 果没 有 得到 应得 的价 款 !在 (!天 之 内 !向 业 主发 出 打算 主张 留 置权 的书 面通 知 ! 此 时始 享有 留 置权 接下 来 ! 如果 仍然 得不 到 支付 !在 提供 劳务 或 者材 料 后 (%天 之内 !到 县巡 回法 院 提出 留置 权主 张 !并 且记 录在 案 此 时 ! 主张
12、人要 提 供相 关各 方的 身份 证 明 #明 确 的金 额 #理 由 陈 述 书 # 一 些 图 片 证明 材 料等 等 其 次 ! 法院 会要 求业 主在 (#天之 内提 出意 见 ! 会 产生 三 种 结果 % 没有 争 议 的 情况 下 ! 留 置 权成 立 或者 留 置权 不成 立 $ 一旦 有争 议 !则 进入 正规 诉讼 程 序 最 后 !根 据 业主 的除 权期 间 !或 者依 据法 院的 判 断 # 执行 #其 他命 令 ! 出售 工程 或 者土 地 ! 按照 其上 的 各种 权利 优先 性受 偿 我 国 承 包 商 优 先 受 偿 权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 必 须 经
13、 过 催 告 程 序 ! 只 有 经 过 催 告 仍 然 得 不 到 支 付 !承 包 商 才 能 与 业 主 协 议 折 价 或 者 请 求 法 院 拍 卖 但 是 !对 于 程 序 执 行 的 具 体 环 节 ! 法 律 并 没 有 细 致 规 定 ! 导 致 现 实中 许 多 权 利 人 无 所适 从 催 告 的 形式 是 什 么 & 合 理 期 限 是 多 久 & 理 论 界也 是 各 执 一 词 ! 实 践 中 更 是 甚 为 混乱 请 求 法院 拍卖 !属 于法 院的 执 行程 序 ! 是否 需要 生 效的判 决作为执 行的依 据 & 如果不 需要生 效判决认 为 冗长的 诉讼程序
14、 与旨在 保护承 包商的 目标相 悖 !优 先 受偿权 及其范围 该 如何 认定 & 司法 实践中 确实因为 法 律规定 的模糊性 而产生 了较大的 分歧 佛 山市中级 !#$%&!%() *+),- 建筑经济 !#$% 总第 !& 期 人民 法院 副 院长 曾有 焕 指出 ! 有 的法 院 要求 当事 人 或者建 设 工程 合同 约 定的 竣工 之日 起 计算 # 从 权利 在提 出诉讼请 求时 !要 提出对某 某建 筑物享 有优 先受 偿权 的请求 !并 对该优 先受偿权 以判 决的形 式作 出确 认 # 如对未经 法院判 决确认的 工程价 款 !并 不给 予优 先执 行和优先 分配 $有
15、 的法院并 未要 求当事 人提 出优 先受 偿权的诉 讼请求 !只在执行 阶段 由执行 局在 分配 执行 财产时予 以优先 分配 !或者 由执 行庭作 出裁 定予 以优 先执行和 分配 $% %有的 法院在 立案时 就不 予受 理 !有的 法院 在 审判 时驳 回 诉讼 请求 % &确 立优 先 受偿 权 就是 因为 承包 商 的现 实弱 势 地位 需要 国家 用 法定 优先权的 方式予 以帮助和 扭转 !如果创 设了 权利 却没 有设置实 现权利 的相关程 序 !最 终保护 承包 商利 益依 然只会是 一纸空 文 # ./ 权利 产生 !存续 期间 在 美国 ! 无 论是 已 经竣 工的 工
16、程 ! 还是 在建 工 程 !建设 者都 可 以随 时主 张留 置 权 !只 要 他们 提供 了 劳动 或材 料 ! 未在 约定 时间 得到支 付 # 马里兰 州法 律 还规 定 主张 权利 的时 间 限制 ! 承 包商 要 在提 供劳 务 或者 材 料后 (!天 之 内提 出主 张 !这样 可 以及 时保 护 建设 者的 合法 权益 # 留 置权 权利 存续 期 间是 一年 ! 自 首 次向 法院 提 出留 置 权主 张并 被记 录 在案 那天 开 始计 算 # 考虑 到 可能 会进 入 诉 讼 程序 确 认留 置权 !法 律进 一步 规 定 ! 而且 也 通过 去年 的判 决 表明 ! 一
17、 年时 间 并非 不可 延 长 # 执行 留置权 或者 执行 所提 交保 函 ! 得到基 于留 置 权的 土地 工 程 的让 渡 # 如果 进 入诉 讼程 序 ! 留置 权 的权 利 期间 与案 件进 展 程度 保持 一 致 # 留置 权一 直 有效 !直 到执 行程 序完 成 # 建设 者留 置权 不能 对抗 善 意取 得人 ()*+, -./0 12345,603)# 在 法院 认为 留置 权成 立 (067,89.65)之 前 ! 如果 法 定的 权利 已经 被 善意 取得 人 享有 ! 则 建设 者 的留 置权 不能 对抗 善意 取得 人 # 善 意取 得人 的认 定 ! 要至 少 满
18、足 善意 即不 知 情 ! 和已 经支 付 相当 比例 的 价款 这两 个 最基 本的 条 件 # 其中 不 知情 &通 过排 除 实际 知情 和推 定知 情来 认定 # 我国 最高 法 院的 批 复 &规 定 ! 建 设工 程 承包 人 行使 优 先权 的期 限为 六 个月 ! 自 建设 工 程竣 工之 日 产 生的 时 间来 看 ! 只有 工程 竣工 或 者约 定竣 工 之日 ! 才 是优 先权 存在 之日 # 在此 之前 !业 主有按 约定 支付 进 场费 备料 费或 者进 度 款的 义务 ! 但是 逾期 不支 付 ! 承 包商 并 不 能享 有 优 先权 ! 一 般情 况 下 ! 只
19、好自 行 垫资 直至 工程 竣工 # 而 且 根据 商品 房 预售 的相 关规 定 ! 只 要符 合一 定 要求 !开 发商 即 可进 行商 品房 的 预售 !此 时大 多为 在 建工 程 ! 并未 竣工 # 承包 商在 工程 竣工后 才享 有优 先 权 ! 在 消费 者交 付 购买 商品 房的 全 部或 者大 部分 款项 后 ! 承包 商就 该商 品 房享 有的 工 程价 款优 先受 偿权又 不 得对 抗买 受人 !可 以得 出 一个 推论 !在 房地 产 项目 中 !只要 消 费者 支付 了大 部 分款 项 ! 承包 商的 优 先受 偿 权大 多是 落 空的 # 然 而对 于 什么 情况
20、下表 明消费 者 支付 大部 分款 项 !法律 却 没有 规定 !支 付大 部 分款 项 的消 费者 !与 美国 善意 取 得人 相比 !不 具有 可 操 作 性 # 因 此虽 然立 法 者的 初衷 为 保护 消费 者的 生存权 优 于承 包商 的 受偿 权 ! 却会 产 生开 发商 钻空 子的可 趁之 机 # 最 后 !六 个月的除斥期间 !不可能中断 延长 !一 旦 六 个月之 后 !承包 商要求支 付工程 款的权 利转 为普通 债 权 !没有任何优先性 #但是工 程款的结算是一个复杂 的过程 !承包商要经历工程款结 算的过程 !又要在催告 后 给予发包人合理的期限 !一旦 业主有意拖延
21、!承包人 就 只有通过诉讼或合同约 定的仲裁需求确认工程欠 款 的事实 !优先权 :个月 的期限可能在诉 讼或仲裁中就已 经超过 # 六个月的保护显 得过于仓促 # 没 有 顾及 建设 工 程合 同的 特殊 履 行方 式 ! 又没 有 具体 操 作标 准的 规 定 ! 使得 我国 对 承包 商权 利的 保护力 度无 法与 美国 建设 者留 置权 相比 # 二 !权利的放弃 美 国 建 设 者留 置 权 并 非 不 能 为建 设 者 所 放 弃 ! 但 是需 要经 过严 格的 程序 符合 法律 的规 定 # 马 里兰 州 法 律 规 定 ! 接 受信 用 证 票 据 或 其他 债 券 ! 不 意
22、味 着 权利 人 放弃 留置 权 ! 除非 信用 证 票 据或 者其 他债 券 就是 支 付工 程款 的 方式 ! 或 权利 人 明确 表示 放弃 ! !#$%&!%() *+),- !#$% 总第 !& 期 建筑经济 留置 权 ! 由 于违 反了 州的 公 共政 策 在分 包合 同 中 . 主 要参 考文 献 / 约定 分 包商 放弃 留置 权 的条 款一 律 无效 约 定总 包 ()*+,-./,01 2345 62763289 :;1$?8488729 5=3A? 7A 2345 62763289 ! 我 国并 没有 关于 放 弃优 先权 的 规定 ! 虽 然承 包 ?B8=853)$
23、+3:C4A=:? 5=3A? (!*40#$ (* 李 亚 虹主 编 $美 国 财 产 法 (+*$ 北 京 # 法律 出 版 社 $)$ (#* 马 新 彦 $ 美国 财 产 法 与 判 例 研 究 (+*$ 北 京 #法 律 出版 社 $!)$HHR#R)$ (* 董 翠 香 $浅 论 建 设 合 同 承 包 人 的 优 先受 偿 权 (Z*$ 政 法论 丛 $!$ (&* 台 双 良 $刘 仁 辉 $ 李 忠 富 $ 对 解 决 我 国工 程 拖 欠 款问 题的 思考 (Z*$建 筑经 济 $!$ (%*4-KOD- +$ W;Q/* 曾 有 焕 $本 案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权 应 如 何 体 现 % OKKHLQQQ$JMPM/,Q$J;G$J0QMO,01N,D/K$ ,EH_M1)R)# ()*?$ +GK$ :;-H$ P$ SPM0 aM/E :;0EK-$ :;$F R%! +1$ #!F %# 4$!1 ! 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