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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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申请人:xx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大城县新城区人民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电话:申请人 不服河北省 xxx 县人民法院(xxxx)文执异字第xx 号执行裁定,向贵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事项:申请撤销河北省 xxx 县人民法院(xxxx)文执异字第xx 号执行裁定,确认李某以公司财产担保无效。事实与理由:第一、李某签署的担保书无效,无论王 xx 在 xxxx 中地位,均不影响认定担保书无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

2、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首先,如果公司对外进行担保,应依法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必要程序。若王xx 是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适用上述第二款规定,即由公司的其他全体股东章 xx、宋继峰股东会决议表决通过,李某不能参加;若王xx 不是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适用上述第一款规定,即公司的全体股东李某、章 xx、宋继峰三人召开的股东会决议通过,李某或公司对外担保才

3、能有效。其次,在公司章程及工商档案中,登记的李某为股东、执行董事,根据公司法第 149 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也就是说李某无论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还是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其以公司财产做担保行为无效。再次、在李某参与公司股东之后,2014年 5 月 26 日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中也有明文规定,并且经李某等三股东签字通过备案。因此,李某不但违反公司法禁止性规定,也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的行为无效。第二、原审法院在本次审查中程序不合法根据贵院

4、出具的(2015)廊执复字第 40 号裁定书的认定“大城县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立案侦查,并委托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印章的印文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该印章的印文与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且尚未结案,对于担保人李某能否以xx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做出担保,以及被执行人王 xx 在大成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实际身份,基本事实不清”,撤销撤销2015)文执异字第 8 号执行裁定,发还文安县法院重审。原审法院在重审期间,既不告知申请人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的人员,也不告知是否进行审查,申请人多次询问均不能得到答复,甚至在出裁决的前两日申请人派人询问也未得到信

5、息。那么,原审法院审查了哪些内容?审查是否合法?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据,是否需要依职权调查取证?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在以上环节均存在违法,对于关键证据李某的口供不去核实,王 xx 在逃,对申请人不进行询问或谈话,未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据,原审法院未做实质性的审查,在裁定书中,没有列明审查的范围。因此,原审法院程序不合法。第三、原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尽到审慎义务,违法操作造成裁定不合法。保证书是在 2015 年 1 月 19 日做和解笔录的当天,王xx、李某在法院执行局办公室所制做,原审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法律条文为禁止性规定,在没有履行公司必要程序的前提下,王xx、李某的盖章签字等

6、行为均是在法官的授意下所做,原审法官要么不懂法,要么就是违法操作,不管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均造成了对我公司的实质性侵害。据李某在公安机关交代,王xx 在与王志国的欠款执行案中,王xx 作为被执行人借款无法偿还,被文安县法院执行局的承办法官逼迫,要求其提供担保,保证书于2015 年 1 月 19 日上午准备好,没有盖章,在当日午后,王xx 带来印章在执行局办公室连同和解笔录一起盖章。从这么仓促的过程看,根本不可能履行担保必要的程序,从案卷中也未看到任何履行程序的文件。王 xx 一个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既不是股东又不是实际控制人却控制着申请人的公章,而法定代表人李某却不掌握公章,并受王 xx

7、指使,本身就违背常理,用常理就能解决的问题,却被原审法官无视。申请人各股东的股权变更过程中,李某(王xx)明知对外进行担保需要股东会决议等程序,为避开股东会,伪造公章,并利用假印章签署保证书,原审法院却置公司法明文规定于不顾,在没有审查李某是否持有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王 xx 在执行法官的面前,加盖假公章。原审法院若依法审查李某以公司财产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出具股东会决议,则这起假担保事件就会避免。而原审法院在贵院已经撤销撤销 2015)文执异字第 8 号执行裁定裁求实质审查后,仍不做改正,一错再错,连公司的股东结构亦未审查清楚:当时李某 65%,章 xx30%,宋继峰 5%。原审法院再次出具错误裁定。综上所述,贵院应当予以撤销执行裁定,确认保证书无效。xx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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