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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强制责任保险研究上提要:本文分析了强制责任保险在当代社会产生的法理依据,探讨了强制责任保险“异质性”特点及其价值功能,对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有关立法例进行了比较,检讨了我国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与实践,并对完善我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提出建议。在当代,随着保险领域责任保险功能的扩张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强制责任保险正在成为一般责任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之外的另一类重要保险,并受到各国政府和学界的重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核心在于;立法者对公共政策的立法考量、严格的法定程序、商业化的运作方式、任意保险与强制保险之间的有效协作。20
2、06年 3 月,国务院颁发并已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我国首部以“强制责任保险”命名的行政法规,它表明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已步入法治轨道,并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强制责任保险理论认为,可以借助于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通过强制性规则的制定,把人类进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失,纳入商业保险的运行轨道中,充分发挥保险分散风险和保障社会的功能,通过社会“合力”克服人类文明进程中所无法避免的损失。一般认为,强制责任保险源于近代工业革命的危险责任思想,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密切相关。但是迄今为止,学界对强制保险的认识仍然是模糊的,对强制保险的立法定位也存在着争议。实践中,不同国家立法对强制责任保险所适
3、用的领域既有重合也有差别。正确估量强制保险的社会价值,借鉴发达国家强制责任保险的经验,设计出符合中国本土实际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一、强制责任保险的理论依据从本质上说,保险是缔约当事人基于自愿而达成保险契约的法律行为。但由于人类越来越多的从事高危活动以及出于对未来社会生存无法进行安全预期的担忧,强制责任保险逐渐从传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统的责任保险中分离出来,演变成为一种在政府主导下由特定义务主体必须购买的保险品种,这种新的责任保险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自愿和契约自由的法律原则,而呈现出不同于传统责任保险的“异质性”特点。在
4、理论上,针对购买某些责任保险为什么要遵守强制性规定这一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以下观点。1、具有风险厌恶性偏好的加害人对购买责任保险动机的降低在传统的民事责任理论框架下,责任并不能为规避风险提供足够的激励,如果潜在加害人的资产小于他们所引发的损失,出于对风险的厌恶,潜在的加害人会理性地排斥对保险的购买,这是责任保险产生强制性的原因之一。例如,一个拥有30000美元资产的潜在加害人,他对待100000美元的事故与对待30000 美元的事故所导致的赔偿责任是相同的。如果他购买了保险金额为 100000美元的全额责任保险,那么他所支付保费中的十分之七实际都是为了获得70000美元的责任保险额度,但在传统的
5、民事责任框架下,上述70000美元损害赔偿责任原本是无需承担的。换言之,风险厌恶性加害人有30000美元资产,有 20%的可能对 100000美元的事故承担责任。如果他没有购买任何保险,他将有80%的可能性拥有现有的30000美元,反之,有 20%的可能失去现有的30000美元。此时,如果加害人购买了保额为100000万美元的全额责任保险,其支付的保费等于100000 x20%:20000美元,其中的 14000元保费实际上是为原本无需承担的70000 万美元损害赔偿责任支付对价。可以确定的是,在购买责任保险的情况下,他的资产实际仅等于 10000美元,购买全部保险将比不购买任何保险使得他的状
6、况变得更糟。可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化,传统民事责任理论并不能为规避风险提供足够的保障激励机制,因此,必须通过强制性的方式确立风险的规避机制,以应对现代社会日益严重的危害事故。2、潜在加害人对风险评估的不足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潜在加害人对风险评估的不足也是支持强制责任保险的重要理由之一。与上文假设情况不同的是,对于一个风险厌恶程度较高的潜在加害人,他可能会选择购买责任保险。例如,一个拥有 20000万美元资产的人可能会购买保险金额为20000美元的汽车事故责任保险。但一般而言,他所选择的风险可能仅是一个中性的,保险金额一般不会超
7、出其资产总额。对于此类风险厌恶程度较高的潜在加害人而言,由于他无法对其面临的风险和投保收益做出正确估算,就有可能出现风险评估不足的问题,这一情况也会导致这部分人降低其购买责任保险的欲望。已有经验表明,大部分的加害人对其可能遭遇的特定风险的赔偿金额严重估计不足,而他们仍有可能要为其中的不足部分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立法者将普遍义务(generalduty)概念引入,使得某些传统的责任保险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以期解决这一问题。3、判决无法执行问题(judgment proof problem)所谓判决无法执行问题,是指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无力承担法律责任上的足额赔付。由于加害人无财务能力或财务能力不
8、足,即便法院判决赔偿但受害者仍可能会得不到足额的赔付。强制责任保险则有望在此情形下保障对受害人的有效赔偿。通常,如果预期损害大大超出加害人的经济能力,那么加害人只会根据他自己的经济能力选择购买保险。显然,加害人只须考虑一个风险,即他至多失去自己的财产,且据此为自己设定注意标准。这种状况导致在责任诉讼中,加害人面临的风险仅限于他个人财产的损失。因此,在潜在的破产条件下,强制责任保险或许会提供较好的解决方法。4、保险人对道德风险的控制责任保险的购买必然伴随着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即被保险人在投保后有较大的机率会变得比原来更加不谨慎,由此可能会增加事故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在自愿保险中,保险人可以拒绝
9、某些高风险的责任承保。但由于强制保险的引入,保险人在法律的约束下必须承保并承担全责。在保险被强制缔约后,加害人履行注意义务的积极性是增强还是减弱,取决于保险人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将保费或接受索赔的条件与加害人的谨慎程度相挂钩的能力,而这种能力的形成和强化有赖于保险人更为积极的监督机制。从控制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角度来看,保险人的积极作为可以引导潜在加害人去实施一些降低风险的行为,以尽量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5、现代社会危险责任概念的迅速扩大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尽管个人已经做到了所有的合理注意义务以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但他可能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源自
10、于侵权行为法的危险责任理论也是支持强制保险的重要依据。现代社会中,由于工业技术的进步,人类交易活动的频繁,时常造成严重损害事故。在此情形下,若坚守过失责任,侵权行为人的过失需由受害人举证,无异于否认了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另一方面,现代社会中对危险品的利用难以避免,而且,这些危险活动所造成的损害范围也难以估计,危险品的持有人或所有人对损害的赔偿能力总是有限的。因此,引入强制责任保险,可以将由个别主体承担的责任损害转由危险共同体共同承担。二、强制责任保险的异质性与价值功能1、强制责任保险的异质性:基于公共利益政策考量的特殊责任保险无论是商业保险、社会保险还是政策保险,都会出现强制保险的情况。与
11、传统责任保险、社会保险以及政策保险比较,强制责任保险一般发生在商业保险领域,它是基于公共利益政策的考量,借鉴了“社会保险”的强制特点,要求特定的义务群体负有投保义务而保险人必须接受其投保的一类特殊责任保险。从本质上看,强制责任保险是建立在传统的民事责任基础上,通过国家公权力对保险政策的干预,把社会进步中难以解决的问题纳入责任保险的运作体系中,这种基于公共利益的政策考量使得强制责任保险呈现出与其他类型保险不同的“异质”性特点:一方面,强制责任保险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的保险契约自由原则,而具有传统责任保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险所不具备的法定强制性等特点;
12、另一方面,强制责任保险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对合同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又使得它在本质上区别于社会保险、政策保险这些带有明显强制色彩的保险品种。(1)强制责任保险与一般责任保险由于强制责任保险的产生一般源于国家的法律规定,而不是完全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因此,它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传统责任保险的契约自由原则而区别于一般责任保险。一般责任保险属于自愿保险,投保人的投保以及保险人的承保,均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而强制责任保险中,特定义务人一般都会基于法律的规定而负有投保的义务,且保险人也不得拒绝投保人投保,即属于强制缔约。一般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集合危险,分散损失;而强制责任保险除了包括前者的功能外,更重要
13、的是在特定的领域内,为第三人设置了一种保障制度,使受害人能够获得快捷、公正的赔偿。一般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与保费,原则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尽管商业保险的一般规则对于强制保险仍然适用,但出于政府公共政策的考量,强制责任保险的运作往往处于政府的指导下,其保险金额与保费一般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指导性规定并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2)强制责任保险与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属于广义的强制保险范畴,是由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形成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对劳动者因为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中止劳动,本人和家庭失去收入来源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物质帮助。社会保险与强制责任保险
14、均表现出强制性的特点,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是一种实施社会政策的保险,它以解决社会问题、确保社会安定为目的。而强制责任保险的设立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社会保险中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主要以有关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社保政策为依据,社会保险只需在法律、法规规定下进行,不必与投保人一一签订合同。受社会保障的性质所决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定,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般由国家事先规定,风险保障范围比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较低。而强制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保险关系的建立,则是
15、国家通过强制性立法在商业保险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完全依据保险合同签订,通过保险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强制责任保险仍保留了保险合同关系的实质,即保险人与投保人必须订立合同,其保障范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在法律确定的框架内协商确定。社会保险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财政拨款、企业缴纳保险费、劳动者个人缴纳保险费三个渠道,是集国家、企业、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要求。从功能上看,强制责任保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社会保障机制的作用,但强制责任保险从本质上仍是一种商业保险经营行为,其资金只能来源于保险客户所缴的保费,保险业经营者仍需独立核算、自主经
16、营、自负盈亏,国家对商业保险的经营并不承担任何责任。(3)强制保险与政策保险政策保险是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并在政府的干预下开展的一种保险业务。它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国家为促进有关产业的发展,运用政策支持或财政补贴等手段对该领域的危险保险给予保护或扶持的一类特殊形态的保险业务。从公权力干预的角度来看,政策保险中保险关系的形成必须接受国家相关法律或政策的规范,但由于政策保险自身的特点,它与强制责任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政策保险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为实施特定的产业政策服务,政策保险追求的是为产业发展政策配套服务的宏观效益,因此,政策保险业务通常与该国的产业发展政策密切相关,政策保险的内容通常包括农业
17、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而强制责任保险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以促进社会效益,从世界范围内考察,强制责任保险更多地出现在机动车、高危行业、职业责任等特殊的责任保险领域。政策保险产生的基础是国家的产业政策,政策保险通常不受商业保险法的具体规范和制约,何种保险业务作为政策性保险,或在什么时候将其列为政策保险,并享受国家直接的政策支持,由国家在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制度之外另行安排。而强制责任保险的产生基础是法律,是政府对公共政策的一种立法考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量。政策性保险通常表现为对承保方强制而让投保方自愿的经营方式。在多数情况下,政策
18、保险并不强制投保人的投保行为,但对承保方却加以强制,即经营主体必须接受政府的管制,不能拒绝保险客户的政策保险投保要求,从而是一方强制加一方自愿的经营方式。而强制责任保险通常表现为法律对投保方和承保方的共同约束,即在实施强制责任保险的该领域内,一方必须依据相关法律进行投保,而另一方也不得拒绝承保。2、强制责任保险的价值功能强制责任保险的异质性特点使得强制责任保险在发挥保险集合危险、分散损失的基本功能的同时,还具有以下的价值功能:(1)强制性功能现代社会中,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为满足社会进步的需求,社会对某些危险行为进行了折中,即:允许该危险行为,但行为人必须对其受害人承担绝对责任。为衡平社会文明
19、进程中各方的利益,需要引入责任保险机制对社会化损失进行合理分担,因此,以制定法的形式来确立强制保险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成为政府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一种必然选择。一般来说,强制责任保险的强制性源自法律强行性规则的制定,这种强制性一般表现为强制投保和强制承保两个方面,即: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投保人必须投保强制;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保险人必须承保。与社会保险以及部分强制性的政策性保险相区别的是,强制责任保险并非自动发生效力的责任保险,其法律关系并不是依据法律规定自动产生,恰恰相反,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关系的发生需要当事人主动缔结保险合同,并以保险合同来最终确定保险人、投保的费率、赔偿的保险金额以及
20、保险金额的限制等主要权利义务关系。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此外,在强制责任保险的实践中,按照初次订立保险的强制性不同,强制责任保险可以区分为绝对强制保险和相对强制保险。相对强制保险是指在当事人不发生法定的事故和危险的情况下,法律并不强制当事人投保,但是,一旦发生事故或危险后,危险物持有人应当投保责任险或提供保证金;绝对强制保险是法律强制当事人投保最低限额的责任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例外。由此可见,强制保险的强制性要受制于法定性,强制程度的强与弱要取决于法律的具体规定。由于强制保险是为了推进社会公共政策而规定的保险,体现的是政府对于公共政策的立法考量,并且
21、以牺牲“契约自由”原则为代价,因此,这项考量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不能任其泛滥,必须与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吻合。(2)对第三人利益的特别保护功能从立法目的来看,保障第三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是强制保险的立法出发点。与一般的责任保险比较,强制责任保险更加偏重的是一种制度安排,它是政府利用法律政策等手段提供的一种保险制度,以确保在特定情况下的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例如,在 RPMPizza,Inc.V Automotive Casualty Insurance CO.一案中,法官 Watson明确指出:隐藏在Louisiana 州汽车强制保险法律背后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那些在机动车事故中
22、无辜的受害人,保险人相关除外责任条款设置违背了社会利益。通过法律规则的设置,强制保险规定某些危险行业的特定群体负有投保责任保险的义务,使得责任保险的第三人性特点具有制度上的保障,凸显了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3)社会效益最大化功能就运作方式而言,强制责任保险虽然是一种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但它与一般商业保险的赢利目的有根本区别,强制责任保险虽然不排斥个别保险人的盈利现象,但强制保险的运作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它的实施只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和国家发展的考虑,社会效益的取得是强制责任保险的一个基本价值功能。实践中,保险费率的设定遵循的不盈不亏的原则在大多数国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
23、.欢迎下载支持.家或地区是强制保险立法的一个通用原则,任何从强制保险经营中所获得的收益都要被留存、积累下来。并且这些积累下来的资金只能用来平衡保险经营的收支,或者用于其他的专项目的,如果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方面有损失或者盈利,监管机构应当及时调整费率的设定,从而保证保险公司达到不亏不盈的水平。可见,强制责任保险是采用商业模式经营,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促进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三、强制责任保险的比较法观察1、普通法系国家强制责任保险立法概况在美国的保险法结构中,强制责任保险主要涉及以下领域:(1)汽车强制责任保险。在美国,机动车保险的立法权属于各州。汽车责任保险分为绝对强制责任保险和相对责任保险。前
24、者是指汽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必须投保,否则不得申请汽车牌照,包括马萨诸塞州、纽约州以及北卡罗来纳州,后者是指汽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如果汽车驾驶人肇事所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超过法定限额,则该汽车驾驶人必须投保该险或者提供保证金,否则吊销或者扣押已领取的驾驶执照。目前美国大多数州均采用这种方式。(2)员工赔偿与雇主责任保险。迄今为止,美国所有的州都颁布了员工赔偿法案。员工赔偿法产生的基础在于“最低社会成本”,即保证受伤雇员不需要进行诉讼就可以获得赔偿,因为诉讼不仅会延迟赔偿的给付时间,而且会产生高额费用。员工赔偿法的出现使得美国的雇主责任保险领域出现了新的变化:
25、第一,员工赔偿法在大多数州是强制性的(南卡罗来纳州以及得克萨斯州除外),这就要求雇主对雇员的人身安全承担绝对责任,雇主不能引用普通法上的抗辩事由来减免自己的责任。第二,通过员工赔偿法所形成的州政府或联邦政府员工赔偿基金实际上相当于商业保险人的角色,即雇主应当向员工赔偿基金投保,赔偿基金提供保险保障。第三,允许企业购买商业保险以转嫁对员工的赔偿责任。目前,大多数州要求保险人签发由国家赔偿委员会(NationalCouncil On Compensation Insurance)制定的员工赔偿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单,以承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担雇主对雇员的伤
26、害责任。这种保单实际亡是将员工赔偿和雇主责任两个险种合二为一,承保范围 A包括了适当的员工赔偿福利,承保范围B承担厂受伤员工在员工赔偿范围之外对雇主拥有诉讼请求权情况下的赔偿责任。(3)特殊责任保险。在美国,企业往往通过一般商业责任(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简称 CGL)保单以转嫁大多数普通责任风险,如果需要更多的风险保障,企业可以通过在CGL保单的基础上通过批单扩展承保或者在CGL保单之外另行购买特殊风险保单的途径取得。此外,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强制责任保险还会在这些领域内出现,包括环境责任险、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以及律师责任保险等。英国现代责任保
27、险领域的一个突出变化是,强制责任保险改变了英国历史上对保险政策不干预的传统。在英国,强制责任保险主要包括:(1)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现行英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承保依据的是修正后的1988年道路交通法,该法第六章“第三人责任章”第143条至 162条规定了第三人责任强制责任保险制度。(2)员工赔偿雇主责任险。这与美国的情况很相似,它是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下,由政府强制实施的一个险种。(3)其他强制责任保险。主要包括:a)马场所有者应对出租或使用其马匹所造成的伤害投保责任险;b)仅在有许可证的情况下方可饲养危险野生动物,且条件之一是必须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投保责任险;c)航空器运营者应投保责任险,这是取得许可证的条件之一;d)核反应堆的被许可人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失责任,且必须投保责任险或针对赔偿请求作出其它妥善安排;e)载重 2000吨以上的油船驶入或驶离英国港口,其所有者必须投保责任险;f)为贯彻实施国际海事组织(IMO)于 1996 年 5 月通过的危险有毒物质公约,相关立法作出了规定,并将此种投保义务扩及到载有此类物质(约 6000种)的所有船舶的所有者身上,包括石油和天然气。g)律师应当对其职业活动所产生的责任投保,尽管立法并未强迫律师投保,但是其所在的专业人士协会却对此作出了规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