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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执业面临困难与对策一是存在执业风险危机。现行法律法规对律师执业风险保护制度不健全,使得律师的执业风险日趋加大。由于有刑法第306条这支高悬在律师头顶的“利剑”,使得律师在担任刑事辩护中虽没达到“谈刑(辩护)色变”的地步,但恐被以“伪证、串供、泄密”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风险危机则是普遍存在的。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新刑法第306条执行以来,已有上百名律师遭此厄运,虽最后真正被法院判决有罪的不足百分之十,但仅此也足以让所有中国律师寒心,也会使律师们产生望刑(辩)生畏之感。另外,由于律师事务所大多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随着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律师因办错案而承担赔赏责任的执业风险也日趋加大。二是
2、存在生存危机。对律师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使律师们不知明天的命运如何。律师的意外伤害、疾病、养老等社会保障不够健全,使得律师的后顾之忧尤甚。对青年律师而言,生存的危机感更强。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获取律师资格后,在一段时间内可能无法接到案子,这就意味着他无收入,连基本的生活都成问题。三是存在人身安全危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难免会因平时办案的关系而“得罪”某些人和有关部门,“被报复”、“给小鞋穿”时有发生的。所以,执业时间越长的律师,这种担忧也就越重。同时,在民事诉讼及其它非诉案件中来自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和案外人对律师权益的不法侵害正日益增多,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加大。一
3、旦发生危险,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对律师执业风险的规定过于原则,各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确,管辖上互相推诿、拖延,让律师也有口难言。(四)在税负环境方面。律师行业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税收这根杠杆的调节作用。但目前我国对律师行业的税收政策过紧,不是促进而是限制了律师行业的发展。目前律师事务所面临的税负环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税负过重。从我市的情况看,各类律师事务所每年要承担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约占律师事务所年收入的8%;此外,作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要按律师事务所帐面收入扣除有限的成本开支后征收35%的个人所得税。这样的税负,使得律师事务所不堪重负。二是政策不合理。现行的税收政策没有充分考虑
4、律师行业的性质和特点。律师业是一种专业性强、知识更新快、服务条件要求严的职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每年都会在培训学习、办公条件、固定资产等诸多方面投入较大的资金。由于这些费用不能一次性进入成本而需多年计提折旧,所以律师事务所帐面利润往往是虚数。如果简单地按帐面利润来征税就显得不尽合理。另外,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按照司法行政主管机关要求提留的执业风险金不予抵扣成本,以及只承认律师事务所每年的接待费只有总收入的千分之五可以进入成本等规定与实际不符。把律师行业作为高收入的中介机构而课以重税,就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而言似乎也无可厚非。但就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律师事务所而言,制定较重的税负政策就缺乏令人信服的依据
5、了。从我市的情况看,24家律师事务所年收入超过百万的不足5家;200余名执业律师中,年收入达到10万以上的也不足十分之一,平均收入也就在2.5万元左右。据2001年统计数据表明,就连南京这样中等发达城市律师的年收入平均也只有4万元。而就是这样的收入,律师首先要支付日常生活的各种必要的开支,然后是执业费、风险金等,至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本上都是自己解决。面对这样收入水平的群体而课以重税,于情于理都很难说通。二、对策与建议客观地说,律师们在执业中面临的种种困难,也是导致律师执业中出现种种不规范问题的原因之一。因此,关注并采取措施解决律师执业所面临的困难,应当成为有关领导和部门的当务之急,应当把
6、它作为我们当前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为此,笔者建议:(一)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改善律师执业的社会环境。一方面要加强对律师制度的宣传。要通过各种手段、各种途径向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广泛宣传律师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宣传律师在我市民主法制建设、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维护稳定中的重要而不可替代作用;也要宣传律师职业的特征和执业特点。通过宣传,让全社会逐步认识、理解、接受律师。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律师的自律教育,树立律师良好执业形象,提高律师的社会公信力。除了切实抓好正在进行的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外,还要着力建立律师队伍管理的长效机制。要通过建立诚信建设、违纪违规查处、阳光执业、考核、
7、内部管理、社会监督六大机制,增强律师的自律意识和依法执业、诚信为民的观念,规范律师的管理、提高律师的服务水平,从而提高律师的社会公信力,为律师执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二)切实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以其法律知识为他人提供服务,这既是其职业职责,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这种执业的合法权利理应受到整个社会,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尊重与保障。司法机关要在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部分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内切实保障律师的各项执业权利,不得人为设置各种障碍。工商、国土、建设、劳动等部门,对律师执业时需要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材料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不得人为设置前提条件。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要增强法治观念,慎用行政权力,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杜绝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干预。进一步强化维权救济机制。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力度,可以更多地借助人大法律监督和媒体舆论监督的力量。有关的行政、司法机关对律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的申诉和投诉,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三)积极寻求法律保护的新途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根本途径还在于法律。因此,要通过有关途径积极建议尽快修改和完善律师法、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律师执业权利表述的条款,使国家立法上能够有大的突破。同时,建议我市人大机关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保障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