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公务员考试辅导之法理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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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基础公务员考试辅导之法理学一、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标准体系,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开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2.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的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重要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3、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

2、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1)法律必须开展为独立的标准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从业者行为的准那么。(2)法律从业者还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开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揭示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开展的产物。(3)从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开展角度概括法的产生(1)神意论(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

3、表达)。(3)正义论(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3、从法本身理解法(1)规那么论(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那么体系)。(3)判决论或预测论(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标准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进行研究。(2)这种观点总体上看,不再将法律视为孤立的、与社会脱节的现象,而是作为社会的组成局部,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5、法的本质的

4、展现过程反映了法的本质的层次性(1)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法的正式性表达在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法的正式性还表达在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法的正式性也体现在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法所表达的国家意志,从外表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由于国家形成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历史时期,因此,它必然反映阶级对立时期的阶级关系。法所表达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3)法的本质最终表达为法的社会性。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认为法律是社会的

5、组成局部,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矣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那么是不断开展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开展最终导致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开展变化。(三)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标准(2)法律与其他社会标准。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标准;而习惯、道德、宗教、政党政策等社会标准那么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根底上,通过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因此,它们不仅是人的行为的准那么,而且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根底。2.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标准目前,国家形成法律有两种根本方式。(1)制定法律。(2)通过国家认

6、可的方式形成法律。国家认可有两种情况:国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标准系统化、条文化,使其上升为法律;立法者在法律中成认已有的社会标准具有法的效力,但却未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交由司法机关灵活掌握,如有关从习惯、按政策办等规定。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标准(1)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2)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的普遍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标准国家法律与自然法那么具有以下区别。(1)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意味着一定条件具备时,人们可以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必须做或必须不做某种事。至于法律的要求对

7、或不对,人们的选择正确与否,就是另外的一个问题了。(2)自然法那么那么不是人们的选择问题,而是一定的条件具备,必然出现一定的结果。5、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标准(1)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标准是不存在的。(2)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标准。(四)法的作用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法的作用可以分为标准作用和社会作用。1.法的标准作用(1)指引作用。指法对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标准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那么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从立法技术上看,

8、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2.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1)三个领域。社会经济

9、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领域。(2)两个方向。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3、法律不是万能的(1)法律是以社会为根底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开展需要创造社会。(2)法律是社会标准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标准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二、法的要素(一)法律规那么1.法律规那么的逻辑结构任何法律规那么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局部构成。(1)假定条件。指法律规那么中有关部门适用该规那么的条件和情况的局部,即法律规那么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那么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包含两个方

10、面:法律规那么的适用条件;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2)行为模式:指法律规那么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局部。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那么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3)法律后果。指法律规那么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局部,是法律规那么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做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违法后果,又称否认式的法律后果。2.法律规那么与法律条文(1)从其表述的内容来看,法律条文可以分为标准性条文和非标准性条文。标准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标准(法律

11、规那么和法律原那么的条文,非标准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标准,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法律公布的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条文。(2)法律规那么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那么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那么,也不是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那么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那么。(3)在立法实践中,通常采取两种不同的方法来明示人们的行为界限,分别以不同的条文规定表现出来。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一个完整的法律规那么由数个法律条文表述;法律规那么的内容分别由不同标准性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那么或其要素;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那么的某个

12、要素或假设干要素。3、法律规那么的分类(1)命令性规那么和禁止性规那么(按照规那么的内容规定不同)。命令性规那么,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那么。禁止性规那么,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那么。(2)确定性规那么、委任性规那么和准用性规那么(按照规那么内容确实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那么,是指内容已经确定,无需援弓I或者参照其他法律即可明确的法律规那么。委任性规那么,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是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那么。准用性规那么,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

13、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那么。(3)强行性规那么和任意性规那么(按照规那么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强行性规那么,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那么。义务性规那么、职权性规那么属于强行性规那么。任意性规那么,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那么。(二)法律原那么1.法律原那么的种类(1)公理性原那么和政策性原那么(按照法律原那么产生的根底不同。公理性原那么是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那么,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那么,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那么,例如法律平等原那么、老实信用原那么。政

14、策性原那么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那么,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那么,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那么,婚姻法中实行方案生育的原那么等。(2)根本原那么和具体原那么(按照法律原那么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根本法律原那么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表达法的根本价值的原那么,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那么。具体法律原那么是在根本原那么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那么。(3)实体性原那么和程序性原那么(按照法律原那么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氕实体性原那么是指涉及实体性问题的原那么,例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中规

15、定的多数原那么。程序性原那么是指涉及程序性(诉讼法)问题的原那么,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那么、辩护原那么、非法证据排除原那么、无罪推定原那么。2.法律原那么与法律规那么的区别(1)在内容上,法律规那么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那么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那么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那么对人们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

16、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那么,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那么宽广。(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那么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那么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那么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那么所提供的解决方法。或者该规那么是无效的,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那么的适用那么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那么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那么甚至相互冲突的原那么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三)权利与义务1.权利和义务的含义(1)权利的概念。关于权利的本质。意思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人的意思力或意思支配力;利益说认为权利就

17、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折中说(综合意思说和利益说)认为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意思力或依意思力所保护的权利。法律权利的特点。权利的本质由法律标准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的自主性;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2)义务的概念。义务一般在以下几种意义上使用: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义务的性质表现在: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

18、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局部: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这表现为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在法学上被称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2.权利与义务的分类(1)根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不同氕根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2)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9、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个人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3)从产生和开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那么,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开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

20、的实现。三、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标准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2.法的价值的意义(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表达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它是由人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为法律的本体这一关系得以存在的。法律无论其内容抑或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概念存在的根底;(2)法的价值说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表达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局部。(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1.价值

21、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概念(1)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2)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那么、规那么、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换句话说,与价值判断不同的是,法律中的事实判断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样的这一问题,它并不主张或者说根本抵抗从应然的角度追问法律应当怎样的问题。在法学思潮上,代表事实判断的研究方法主要是三类。(1)标准分析方法,强调研究法律标准本身存在的机制、蕴涵的意义、解决的问题等,这可以凯尔森的纯粹分析法学作为代表。(2)社会实证方法,认为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应当将其置于社会存在的具体环

22、境中,用社会需求、社会效果等标准来判断法律的正当性。法社会学所采用的正是这种方法。2.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1)判断的取向不同。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因而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例如,法律制度上是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的问题,不同的主体会根据自己的认识或者处境作出不同的答复。事实判断是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的。简单地说,事实判断是为了得出法律的真实情况,如果该种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结论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例如,法律的强制性是法律的根本属性这一事实判断,就可以为法律生活中的具体事实所证明)。(2)判断的维度不同。法律上的价值

23、判断,明显地带有个人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甚至可以说,与主体的情绪、情感、态度以及利益、需要等无关或中立的判断,并不能称为价值判断。相反,就法律上的事实判断而言,其目的在于到达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因而无论是认识的过程抑或是认识的结果,都应当尽可能地排除主观性因素对认识问题的介人,而尽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价值中立。(3)判断的方法不同。法律上进行价值判断是一种标准性判断的方法,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什么样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会的终极理想。其根本目的在于引申出应然的法律状态与法律理想。法律事实判断那么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4)

24、判断的真伪不同。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换句话说,就法的价值而言,它必须经历历时性的考验,由社会来取舍、选择。事实判断不同,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取决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3、区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1)有利于明确认识、评价法律的多维角度,从而拓宽法学研究与法律分析的视野。(2)有利于协调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从而使得法学研究能寻求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平衡。(三)法的价值的种类1.自由(1)法的价值上所言的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到达一种和谐的状态。(2)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25、。(3)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不仅是评价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表达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2.秩序(1)法学上所言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说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标准、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2)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效劳的,也就是说,在秩序问题上,根本就不存在法律是否效劳于秩序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仅在于法律效劳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3)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根本价值之一,是因为: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根本价值;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根底。3、正义(1)正义是法的根本标准。法律只有符合正义的准那么时,才是真正的法律。(2)

26、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正义担当着两方面的角色: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它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3)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人人心;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需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现在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力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正义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四)法的价值冲突1.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的场合(1)个体之间法律所成认的价值发生冲突。(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2、平衡价值冲突的规那么(1)价值位阶原那么。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那么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2)个案平衡原那么。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3)比例原那么。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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