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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朔州市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 朔州市煤矿“一通三防”治理实施细则 为提高“一通三防”工程安全质量和治理水平,防止发生通风、瓦斯、煤尘与火灾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煤炭行业实际,5月24日,市煤炭工业局以“朔煤发202390号”文件印发了朔州市煤矿“一通三防”治理实施细则,要求各级、各煤矿仔细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朔州市煤矿“一通三防”治理实施细则共分总则、矿井通风、瓦斯防治、粉尘防治、防灭火、监测监控、其它和附则八章,包括煤矿通风力量核定方法、煤矿通风力量核定报告内容、煤矿井上下作业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井下灭火器配备表、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
2、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等5个附录。是建市以来,我市煤炭行业第一部比拟具体的煤矿“一通三防”治理实施细则。 朔州市煤矿“一通三防”治理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其次章矿井通风 第一节通风系统 其次节通风治理 第三节通风设施 第四节主要通风机 第五节局部通风 第三章瓦斯防治 第一节瓦斯检查 其次节瓦斯排放 第三节瓦斯抽放 第四章粉尘防治 第一节 防尘管路 其次节 降尘措施 第三节 隔爆措施 第四节 粉尘测定 第五章防灭火 第六章监测监控 第七章其它 第八章附则 附录一煤矿通风力量核定方法 附录二煤矿通风力量核定报告内容 附录三煤矿井上下作业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 附录四井下灭火器配
3、备表 附录五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一通三防”工程安全质量和治理水平,防止发生通风、瓦斯、煤尘与火灾事故,依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方法、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2条“一通三防”工作必需坚持讲求实际、敬重科学、严格治理、注意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技术治理、现场治理和安全监管,不断稳固和提高矿井安全保障力量,实现安全、高效、文明生产。 第3
4、条县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本细则,对所管辖煤炭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进展监视治理和指导效劳。发觉有关煤炭企业违反本细则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赐予其行政惩罚。 第4条县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主体企业、煤炭企业必需设立总工程师和“一通三防”治理机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必需明确分管煤炭“一通三防”工作的领导和机构。煤炭企业必需设立通风区(队)长兼矿长助理和“一通三防”治理机构。 第5条煤炭主体企业总工程师,必需具有8年以上治理大中型煤矿的经受,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煤炭企业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兼矿长助理,必需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
5、上经受;其“一通三防”中层治理人员,必需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受,并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 第6条县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主体企业必需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行政正职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治理,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7条 煤炭企业必需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煤炭企业法定代表人(煤矿矿长、投资人)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需保障“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和其他工作条件。煤炭企业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治理,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
6、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煤炭企业通风区(队)长兼矿长助理全面负责“一通三防”工作。 第8条各级“一通三防”治理机构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业务治理,各级安监机构(部门)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监管,其它工作机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9条县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和煤炭企业的主要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应当参与国家、省和市组织的“一通三防”业务培训。 第10条煤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治理制度: 1、矿井通风治理制度; 2、矿井局部通风治理制度; 3、通风设施治理制度; 4、巷道贯穿治理制度; 5、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6、矿井瓦斯抽放治理制度(涉及企业);
7、 7、采空区及盲巷治理制度; 8、矿井综合防尘治理制度; 9、矿井防灭火治理制度; 10、矿井安全监控治理制度; 11、“一通三防”仪器仪表治理制度。 第11条煤炭企业必需准时填绘反映实际状况的以下“一通三防”图纸: 1、通风系统图; 2、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 3、通风网络图; 4、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 5、避灾路线图; 6、井下消防洒水管路布置平面图; 7、隔爆设施布置图; 8、防灭火设施布置图; 9、瓦斯抽放泵站平面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等)布置图(涉及企业)。 第12条煤炭企业必需制定规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展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学问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需经有资质的
8、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13条煤炭企业必需按规定足额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中用于“一通三防”方面的费用不应低于提取总额的50%。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安全费用的安排和使用,必需保证通风设备、仪器仪表、监测监控、瓦斯抽放、火灾防治、综合防尘、通风系统改造以及应急演练等方面的根本投入。 第14条煤炭企业必需坚持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15条矿井通风力量核定必需由具备核定资质的单位出具通风力量核定报告,审批权限由省煤炭工业厅确定。核定方法见附录一,核定报告内容见附录二。 第16条矿井通风力量
9、核定要求: 1矿井每3年至少进展一次核定通风力量; 2矿井转入新水终生产或转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力量; 3矿井更换主要通风机,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力量; 4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转变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力量; 5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力量; 6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矿井,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力量。 其次章矿井通风 第一节通风系统 第17条生产矿井必需实现专用回风井回风,必需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其中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需实行分区通风;采区变电所、充电室必需实行独立通风,其回风风流必需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
10、部积聚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建立矿井必需优先施工通风工程,优先形成全负压机械通风系统,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需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 开采简单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需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风井与采区回风巷相联的主要巷道应采纳专用回风巷。 第18条采区上(下)山进、回风巷必需贯穿整个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实行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
11、时作业。 第19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同一采区内,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与采煤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在制定安全措施后,可采纳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安全监控系统,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规程规定;严禁采煤工作面与备用工作面串联通风。 第20条工作面顺槽之间不得随便施工联络巷,确需施工的,必需制定安全措施,报煤炭企业上级治理机构(指企业内部的矿级以上部门,下同)审批,县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2、 第21条采纳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需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需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22条不得采纳在煤仓安设钢管的方法为装载硐室通风。 第23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该硐室采纳集中通风的,其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需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其次节通风治理 第24条煤炭企业必需以风定产,以风定面,采掘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核准通风力量允许的最多采掘工作面个数。 第25条煤炭企业必需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展1次全面测风。 矿井的总进风巷、总回风巷、矿井一翼的总进风巷、总回风巷
13、应设置永久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应设置临时测风站。测风站长度4m,断面光滑两端抹成流线型,前后各10m范围内巷道无分支、无拐弯,并要填写测风台帐及测风牌板,牌板规格为600mm400mm,牌板上应标明测风站的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大气压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风日期、测定人等。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规程要求。 第26条煤炭企业必需制定通风巷道修理制度,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5%,加强井巷的修理,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畅通和行人安全。 第27条新井投产前必需进展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展1次。矿井转入新水终生产或转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需重新进展矿井通风阻力
14、测定。矿井通风阻力必需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定,并报县区煤炭主管部门备案。 第28条矿井必需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通风系统图必需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巷道断面、风速、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等内容。 第29条生产矿井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需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抽放瓦斯、监控等系统进展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采纳综采放顶煤的接续工作面,必需托付具有相应矿井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按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审批和验收。 第30条以下安全措施必需报煤炭企业上级治理机构批准,县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矿井开拓新水平和预备新采区,在未构成通风系统之前的串联通
15、风安全措施; 2、转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的安全措施。 第31条矿井主要通风机房应按同类型矿井井口防洪标准实行防洪措施。严禁通风机房兼做他用。 通风机房四周20m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建筑物及设施,与提升机房、变电所、矿办公楼的距离不宜小于30m;与进风井口、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低瓦斯矿井不应小于30m。 通风机房内必需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开停传感器等仪表,还必需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第32条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需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转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转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应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16、。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矿井每年应进展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展1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时必需有矿山抢救队参与。矿井反风演习前,由矿通风区(队)长兼矿长助理负责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规划,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矿井反风演习后,应在1周内完成反风演习报告的编制,并报县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节通风设施 第33条煤炭企业必需构筑牢靠的掌握风流的风门、风桥、密闭、风窗等通风设施,严禁擅自撤除通风设施或者转变通风设施的状态。 煤炭企业要结合实际状况制定本单位的通风设施工程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制度。 第34条不得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假如必需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治理,
17、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第35条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需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需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任意两道风门之间距离不小于5m,需要有运输工具通过时,两道风门之间距离同时不得小于运输工具长度,风门能自动关闭,有闭锁装置。 第36条风门要用不燃性建筑材料构筑,门框要沿口包边,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坦不漏风,门扇与门框不歪曲,调整门窗设在门墙上方。 第37条凡报废的采区通向运输大巷和总回内巷的全部联络巷,全部完毕回采的工作面、平巷间的联络巷、岩石集中巷连通煤层的巷道都应设置永久性密闭。井下巷道需临时封
18、闭的地点应构筑临时密闭。永久性密闭必需符合以下要求: 1、必需采纳不燃性建筑材料,厚度不小于0.5m; 2、距巷道口不超过5m,巷道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 3、要求墙体构造稳定严密、材料经久耐用,墙基与巷壁必需严密结合,连成一体。永久密闭一般采纳掏槽构造,也可采纳锚杆注浆构造。煤巷密闭必需掏槽,帮槽深度为见实煤后0.5m,顶槽深度为见实煤后0.3m,底槽深度为见实煤后0.2m,掏槽宽度大于墙厚0.3m。岩巷不要求掏槽,但必需将松动岩体刨除,见硬岩体; 4、墙身应选用高强度材料砌筑或浇筑,墙厚依据巷道断面、效劳年限、使用材料等合理确定,墙面掩盖层厚度应大于20mm; 5、在
19、倾角超过30的巷道砌筑密闭时,密闭墙体宜垂直于巷道轴线,并采纳基座构造,用以承受侧压和墙体自重。墙基四周必需嵌入巷帮肯定深度,岩壁宜大于1m。墙体上方可充填河沙、黏土或粉煤灰等惰性材料或予以注浆; 6、对密闭有防爆要求时需先作防爆密闭,再建筑永久密闭; 7、要求承受肯定的静水或灌浆压力时,宜选用料石或混凝土密闭,并进展承压计算,料石密闭内侧应边砌边用水泥砂浆抹面,静水压力大于0.1Mpa时,应特地进展设计,报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8、永久密闭墙应刷白。永久密闭前应设置说明牌,说明牌应注明:编号、地点、砌筑日期、材料、砌筑厚度、面积等; 9、密闭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火区密闭和防火永久密闭(采空
20、区密闭)都应在离底板高度为墙高的2/3处设置直径不小于25mm的检测口,用于观测压差、气温柔取气样;离底板高度为0.3m处应安装直径不小于50mm的放水管,并带有水封构造或安装阀门,用于观测水温、释放积水;在密闭的顶部还要安装直径不小于100mm的防灭火备用管。 第38条对于矿井之间已经贯穿巷道的永久密闭,要到达防水、防火、防爆要求,密闭设计报煤炭企业上级治理机构审批,县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39条但凡进风、回风风流平面穿插的地点均应设置风桥。风桥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风桥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4/5,坡度不大于30,桥面平坦不漏风,风桥不应设风门。 第40条矿井的进风井口应安设足够力量的
21、暖风设施,暖风道必需用不燃性建筑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设2道防火门,保证井口以下空气温度必需在2以上。 第41条回风井井口必需安装防爆门(盖),防爆门(盖)每6个月检查修理一次;防爆门(盖)应与回风井同一轴线,断面面积不小于回风井;防爆门(盖)到风硐的距离比主要通风机到风硐的距离至少小10m;防爆门(盖)正常时应靠通风机的负压保持关闭状态,并安设平衡重物;防爆门(盖)严密不漏风,冬季应对密封液体进展防冰处理。 第42条矿井主要通风机与出风井连接的风硐,风速最大不得超过15m/s,风硐转弯局部要呈圆弧形,内墙光滑,拐弯平缓,并保持无积累物;风硐及其闸门等装置,构造要严密不漏风;风硐和主要通风机相连的
22、一段巷道的长度应不小于1012倍的风机动轮直径。 第43条临时停风的盲巷,在距巷道口2m以内必需设置栅栏,并悬挂警示牌,栅栏的规格应符合以下几方面要求: 1当巷道高度小于或等于1.8m时,应对巷道全断面设置栅栏; 2当巷道高度大于1.8m时,栅栏设置高度不小于1.8m; 3栅栏孔格的规格尺寸不大于200mm200mm; 4栅栏必需设置坚固牢靠。 第四节主要通风机 第44条生产矿井更换主要通风机,必需进展风机选型设计,报上级治理机构审批,县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45条矿井必需采纳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必需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需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必需安装2套同等力量
23、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需能在10min内开动;严禁采纳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第46条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需进展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展1次性能测定,通风机性能测定结果必需报县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47条必需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主要通风机应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主要通风机的掌握回路和帮助设备,必需有与主要通风机同等牢靠的备用电源。 第48条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状况计入记录簿内,发觉特别,马上报告。建立主要通风机定期检修制度,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
24、。 第49条因检修、停电或其他缘由停顿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需制定安全措施。主要通风机停顿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需马上停顿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快速打算全矿井是否停顿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主要通风机停顿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需翻开井口防爆门(盖)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第五节局部通风 第50条掘进巷道必需采纳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纳压入式,不得采纳抽出式和混合式。 第51条掘进工作面必需实现“三专两闭锁”(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专用变压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
25、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第52条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需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并安装在专用台架上,离轨面高度不小于0.3m。全风压供应该处的风量必需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安设局部通风机的巷道中的风量,除了满意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外,还应保证局部通风机吸入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之间的巷道风速不小于0.25m/s。 第53条局部通风机的选择必需满意工作面风量、风速要求,掘进巷道超过500m,通风部门必需编制局部通风机选型设计,报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审批。局部通风机必需由指定人员负责治理,并实行挂牌制,治理牌板规格为600mm400mm,任何人不准随便停开。煤矿要建
26、立无规划停电停风台帐以及无规划停电停风治理制度。 第54条必需采纳抗静电、阻燃风筒,其出风口至掘进工作面的距离,煤与半煤岩巷道应小于5m,岩巷应小于10m。供风距离超过500m的掘进工作面宜选用800mm风筒供风。 第55条严禁使用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一地点供风的,必需同时实现风电闭锁。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56条局部通风机每10天至少进展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展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第57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
27、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缘由停风时,必需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需由专职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四周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58条巷道贯穿必需遵守以下规定: 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地测部门必需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并下达贯穿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调度、通风、机电和安监等部门,同时必需停顿一个工作面作业,保持正常通风,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预备工作。 掘进巷道贯穿时,必需由通风区(队)长兼矿长助理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需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
28、常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需马上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需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需先停顿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需设专人戒备。 掘进巷道贯穿后,必需停顿采区内的一切工作,马上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三章瓦斯防治 第59条各县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机构,协调各方面力气,促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要制订本县区煤矿瓦斯治理的规划或方
29、案,协调和帮忙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和沟通,逐步完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第60条煤炭企业每年必需进展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由市煤炭工业局初审汇总后,报省煤炭工业厅审批。瓦斯鉴定程序及要求由省煤炭工业厅规定。 第61条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生产或建立条件下进展。宜选择每年的7、8、9月份进展鉴定,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取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个班(或)四个班进展测定工作,每一测定班的测定时间应选在生产正常时刻,并尽可能在同一时刻进展测定工作。 第62条各煤炭企业必需建立瓦斯报表审查制度。瓦斯检查工将井下瓦斯检查记录报送通风治理部门,通
30、风值班人员必需批阅瓦斯班报,把握瓦斯变化状况,发觉问题,准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需送矿长、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兼矿长助理批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通风区(队)长兼矿长助理组织制定措施,马上进展处理。 第63条井下爆破必需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只有当爆破地点四周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时,才准装药爆破。 第64条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需马上查明缘由,进展处理。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需停顿工作,撤出人员,实行措施,进展处理。 第65条采
31、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到达1.0%时,必需停顿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四周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到达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四周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到达1.5%时,必需停顿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展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到达2.0%时,四周20m内必需停顿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展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需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第66条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到达1.5%时,必需停顿工作,撤出人员,查明缘由,制定措
32、施,进展处理。 第一节瓦斯检查 第67条生产矿井必需依据瓦斯检查范围、类型、法定出勤等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必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有二年以上井下工作阅历,熟识通风瓦斯治理的根本学问和要求,能娴熟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取得特别工种操作资格证。 第68条矿井必需建立按巡回检查规划图表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的制度,其检查次数规定如下: 1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硐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采、综采回采面与煤巷、半煤岩巷掘进面应设专职专人检查瓦
33、斯; 2低瓦斯矿井全部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硐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3矿井的分区回风和矿井总回风等回风巷道都必需设点检查,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第69条通风治理部门及其专业队组要依据通风系统和检查任务的大小分别划分瓦斯检查区域,据此确定检查人员,规定每个区域的巡回路线、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交接班地点和方式等,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规划图表。 瓦斯检查规划图表每月制定一次,当月内原确定瓦斯检查区域发生变化时,规划图表应准时修改。 第70条瓦斯巡回检查图表中,应设的主要检查点为
34、: 1采煤、掘进工作面进风、工作面风流、回风、高冒区,采煤面上隅角等; 2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四周20m范围内的巷道; 3其它需要检查的地点; 4瓦斯检查工对负责区域各种硐室、通风设施的完好状况、监控装置及有关地点的瓦斯状况都应进展检查,发觉有瓦斯超限时,马上停顿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展处理。 第71条全部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需设置瓦斯检查牌板,牌板规格为600mm400mm,牌板设置位置: 1综采工作面牌板设在工作面对外1520m的回风巷,回风巷牌板设在距回风口1015m的安全地点,上隅角牌板设在工作面距上隅角35m的支架上; 2掘进工作面牌板设在距工作面迎头2030m的巷帮上,回风巷牌板设在
35、工作面回风流中距全风压回风口1015m的巷帮上; 3串联通风工作面设在被串联掘进工作面风机前或被串联回采工作面前35m的巷帮上; 4其它瓦斯检查地点设在被检查地点四周5m范围内的适当位置。 第72条瓦斯检查必需做到“三对口”(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瓦斯班报)、“一提前”(提前入井检查瓦斯)。采掘工作面的检查结果须经该工作面班组长签字确认。 第73条瓦斯检查工必需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班时应向接班人员就本班的工作内容、瓦斯检查状况和重点问题以及下一班留意的事项逐一交待清晰,并在交接班手册上签字。 第74条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瓦斯检查工必需在现场交接清晰: 1发觉瓦斯超限和积聚未处理完的; 2排放
36、瓦斯工作未完毕的; 3局部通风机停顿运转未查明缘由和未进展处理的; 4发觉工作地点风流不正常未查明缘由进展处理的; 5发觉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事故未安排处理的。 第75条矿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兼矿长助理、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淌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需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需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第76条有自然发火危急的矿井,必需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状况。 其次节瓦斯排放 第77条因停电等缘由造成全矿井停风时,必需首先翻开防爆门(盖)或井上其它风门。主扇启动时,采纳风流短路的方法排放瓦斯,在主扇出风
37、口瓦斯浓度不超2%时,渐渐将风门关闭。 第78条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状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第79条井下中心变(配)电所、采区配电室、电机车架线四周,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工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第80条 采煤工作面制止使用局部通风机处理上隅角瓦斯。 排放瓦斯必需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采纳掌握风量等方法排放,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严禁“一风吹”。瓦斯流经及影响区域必需事先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戒备,
38、停顿其它工作。 第81条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地点实行分级治理、分级排放制度。 1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时,由瓦斯检查工按一般规定进展排放; 2停风时间在30min至8h以内,或虽未超过30min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2.0%、不超过3%时,由瓦斯检查工(或专职爆破工)电话汇报调度,由值班长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员进展排放; 3停风时间超过8h或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时,排放瓦斯由通风区(队)长兼矿长助理提出措施,指定通风队人员进展排放。 第82条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展,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放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需严格遵守排放次序,
39、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头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完毕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 第83条矿井必需从采掘生产治理上实行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需准时处理。 矿井必需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顿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全部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需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当瓦斯和其它有毒有害气体不超限时,方可恢复工作。全部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四周20m的巷道内,都必需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57条的规定时方可开
40、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需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提醒警标,制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汇报。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到达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马上处理时,必需在24h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需事先排放其中积聚的瓦斯。排放瓦斯工作必需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第84条局部通风机因故停顿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需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57条的规定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
41、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由通风部门实行安全措施后负责就地排放,不得由采掘队进展排放。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需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第85条排解封闭区、状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煤炭企业必需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煤炭企业上级治理机构审批,县区煤炭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抢救队帮助排放。 第86
42、条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瓦斯积聚地点、缘由、时间、积存量、排放时间、排放方法、排解瓦斯掌握浓度的要求、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风流掌握设施的位置、甲烷传感器设置、停电撤人范围和具体地点、设置栅栏和警标、组织机构和人员分工等。 第87条排放瓦斯人员的矿灯及所携带的光学甲烷检测仪等应符合防爆要求。如需进入停风区内检查瓦斯,必需2人同行,携带氧气检测仪,并且相距46m,从外向里随时检查瓦斯和氧气浓度。当氧气浓度低于18%或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到达3%,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需停顿检查并马上撤出停风区域。 第88条每次排放瓦斯都应做好记录,建册登记。 第三节瓦斯抽放 第89条有以下状况之一
43、的矿井,必需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 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采煤工作面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2矿井肯定瓦斯涌出量到达以下条件的: (1)大于或等于40m3/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第90条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89条第1款,并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矿井,应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1瓦斯抽放系统的抽放量可稳定在2m3/min以上; 2瓦斯资源牢靠、储量丰富,估计瓦斯抽放效劳年限在五年
44、以上。 不具备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条件的,对高瓦斯区应建立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放系统。 第91条凡进展抽放瓦斯的矿井,必需在矿井设计时编制专项瓦斯抽放设计,按矿井建立审批权限报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的处室(科室)审批,详细设计内容由省煤炭工业厅规定。 第92条建立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放系统时,由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煤炭企业上级治理机构审批,县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93条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站应安装在瓦斯抽放地点四周的新奇风流中,抽出的瓦斯必需引排到地面、总回风道或分区回风道。 第94条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排至回风道时,在排放管路出口处必需实行安全措施,包括设置栅栏、悬挂戒备牌。栅栏设置的位置,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制止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在下风侧栅栏外1m以内必需设甲烷断电仪或甲烷传感器,在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时,并实现报警、断电,停顿瓦斯抽放,进展处理,其瓦斯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0%,复电浓度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