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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_物业经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安康、身体患病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恳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缘由直接患病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
2、害人担当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缘由依法应当担当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次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有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有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有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
3、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担当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有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依据过失大小或者缘由力比例各自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担当连带责任。共同危急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局部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局部共同侵权人的诉讼恳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恳求的被告应当担当的赔偿份额不担当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担当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恳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恳求的状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消遣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患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恳求其担当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