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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项目物业管理合同样本_物业经理人 新工程物业治理合同样本 编 号 第1章 总则 第1条 本合同当事人 托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付方(以下简称乙方): 组织名称: 企业名称: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公平、协商全都的根底上,甲方将 (物业名称)托付乙方进展物业治理,特订立本合同。 第2条 物业根本状况 物业类型: 办公位置: 市 区 路(街道) 号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3条 乙方供应效劳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担当相应的责任。 第
2、2章 托付治理事项 第4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修理、养护和治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庭院。 第5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运行和治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中心空调、供暖锅炉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 第6条 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理、养护和治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泵房、自持车棚、停车场。 第7条 公共绿地的养护与治理。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修理、养护和治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所。 第8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 第9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
3、的治理。 第10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察、门岗执勤。 第11条 治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12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以下费用: 1物业治理费; 2保洁费; 3保安费; 4房屋设备运行费; 5修理养护费。 第13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及设备的修理、养护,在当事人提出托付时,乙方须承受托付并合理收费。 第14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针对详细行为并依据情节轻重,实行批判、奉劝、警告、制止等措施。 第3章 托付治理期限 第15条 托付治理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第4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1
4、6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检查监视乙方治理工作的执行状况。 4审议乙方年度治理 规划、资金使用规划及决算报告。 5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供应 平方米建筑面积治理用房(产权仍属甲方),由乙方按以下第 项执行: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 。 6负责归集物业治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供应。 7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治理费时,负责催交或以 方式偿付。 8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治理遗留问题。 9帮助乙方做好物业治理工作
5、和宣传教育、文化生活。 第17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商定,制定物业治理方案。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的商定,对业主和物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展处理。 4选聘专营公司担当本物业的专项治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治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修理养护规划,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视。 7每 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修理养护费用收支使用状况。 8对本物业的
6、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转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工程,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9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需向甲方移交全部治理用房及物业治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5章 物业治理效劳标准 第18条 乙方须按以下商定,实现治理目标,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治理满足率到达 %。 1房屋外观: 2设备运行: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 4公共环境: 5绿化: 6交通秩序: 7保安: 8急修: 9小修: 第6章 物业治理效劳费用 第19条 物业治理效劳费 1治理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或按套每户 元向业主收取。 2保洁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或按套每户 元向业主或物业使
7、用人收取。 3保安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生平方米 元或按套每户 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4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按实际消耗结算,由乙方向业主收取。 5治理效劳费标准的调整,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市相关规定。 6对业务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治理费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第20条 住宅区域的非居住用房治理效劳费按居住收费标准的 倍收取。 第21条 车位使用治理费用由乙方按以下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详细标准略)。 第22条 乙方对业主/住户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修理养护及其他特约效劳,由业主/住户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 第23条 乙方向业主/物业供应的其他
8、效劳工程的费用收取标准商定。(详细标准略) 第24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公共设施的修理、养护费用由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的住宅区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担当,在物业修理基金中列支或直接向业主收取。 第7章 违约责任 第25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第 款的商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治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肯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赐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26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商定,不能完成治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赐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27条 乙方违反本合
9、同第六章 的商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多收款项;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赐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28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 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赐予经济赔偿。 第8章 附则 第29条 双方商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依据甲方托付治理事项,办理接收验收手续。 第30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 款进展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31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局部。在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局部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修改本合同印制条款的本意。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
10、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32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 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治理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3条 因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缘由,使房屋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担当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缘由,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34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行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准时协商处理。 第35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 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36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 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37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 表 人: 代 表 人:/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