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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版个人车辆借款合同新版个人车辆借款合同1 出借人(简称甲方): 借款人(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常常居住地: 电话号码: 乙方向甲方借款,甲乙双方经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商定: 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整 二、双方商定的借款利息 三、借款期限: 个(年/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乙方应当按时还款,逾期还款的,乙方按欠款金额每日 ( )向甲方支付利息。 五、还款:还款形式为分期还款形式,还款时应领先支付全部本金所产生的全部利息,借款期限 (年/月),每年归还本金的 %。不能按每(年/月)商定的期限和商定的金额归还本金及利息的,按(年/月)还款总额的
2、 %支付违约金。期限届满不能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的,按剩余本金及利息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 六、乙方及担保人供应虚假资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履行地(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违约所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因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均由违约方担当。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出借人: 借款人: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新版个人车辆借款合同2 甲方: 乙方: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的根底上友好协商商
3、定如下: 一、乙方自愿以个人全部的皖 号 车(品牌型 号: ;发动机型号: )车架号; )为该项借款作债务担保(乙方必需保证车辆没有交通违章、肇事、和费用的拖欠,以及乙方车辆的合法性并拥有完整的全部权)。乙方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之行为,必需另向甲方支付上述拖欠金额20%的赔偿金。 二、双方商定上述借款月费率为 % 。 三、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还清上述借款本息。本条内容若因乙方以任何理由导致本条不能履行即视为其违约,则上述车辆价值双方自愿共同认定为与借款额本息累计价值同等,车辆全部权即自 年 月 日起归甲方全部(车辆治理所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双方在
4、本合同中的债务关系自动毁灭,相关书面材料随之失效。 四、乙方还清上述借款本息之日起甲方归还乙方车辆(车辆在担保期间,甲方 妥当保管好乙方车辆,由不行抗力造成的损毁,甲方不担当任何责任)。 五、如乙方在合同期内不予履行本合同,则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担保中的车辆。 六、本合同自其次条双方实际履行之日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经双方签字,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新版个人车辆借款合同3 甲方(贷款人、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 住宅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5、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乙方在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根底上就借款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借款金额 借款本金数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其次条 借款期限与还款 1、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照实际放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全都的,按实际放款日顺延。实际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日期为准)。 2、借款期限届满前,经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展期期限和借款利率以补充协议商定为准。展期前,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双方确认:依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及于展期的债务。 3、乙方应于本合同商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15时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付清利息。
6、特殊商定:在本合同商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累计到达15日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于收到借款提前到期通知次日15时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付清利息,并支付本合同商定的违约金。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 但利息仍按本合同第三条商定给付。 第三条 借款利息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 借款月利率为 ,月利息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2、乙方须于实际放款日当日内支付第一个月的利息;此后,于每个月的实际放款日对应日前支付下一个月的借款利息。 第四条 抵押标的 抵押机动车的品牌、型号、数量、车辆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详见附件1:抵押机动车清
7、单。 抵押机动车暂估价值总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 第五条 抵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包括展期协议)商定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担保物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债务在本合同中已商定详细数额或计算方法的,从商定;没有商定详细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根据有关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确定。 2、担保期限:抵押权设立之日起,至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日止。 第六条 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
8、应负责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其他各方当事人应尽协作义务。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商定办理抵押登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一个月的利息)。 第七条 放款 满意以下各项条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签署本合同。 2、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甲方已收到抵押权利证明原件。 3、甲方已收到乙方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关于同意本次借款和抵押的决议。 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商定的有关款项。 第八条 抵押机动车的权利限制 1、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机动车,或做出任何不利于甲方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转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出借、出租
9、、抵偿债务、分割等);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担当赔偿责任。如乙方确需转让抵押机动车的,应经甲方事先同意,且另行供应等值担保。甲方在取得担保后,指派工作人员办理撤销抵押手续。 2、如甲方要求乙方为抵押机动车办理保险的,乙方应无条件投保并担当保险费用(甲方为第一受益人)。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及于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代位款物等。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3、抵押期间如抵押财产价值显著削减(抵押机动车的市场价值减至合同暂估价值的80%及以下)的,或第三方就抵押机动车与乙方发生权属争议的,或第三方就抵押机动车申请保
10、全或强制执行的,或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合并、被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改制、歇业、停业整顿、被关闭、被撤消营业执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马上另行供应担保。 4、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抵押机动车上另行设定抵押权等其他担保或权利限制,也不得以该机动车进展出资、合伙或联营。 5、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按机动车登记用途合理使用抵押车辆,并尽修理、保养义务。 第九条 乙方的保证与承诺 1、乙方保证对抵押的机动车享有合法的、完全的全部权与处分权,乙方签订、履行本合同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的同意。 2、各方签署本合同时,该抵押机动车不存在任何权利瑕
11、疵或限制,以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或抵押权实现的其他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存在抵押、留臵、已出售、出租、借用、托管、继承、遗赠、赠与、被查封、行政限制、存在权属争议、涉及该机动车的诉讼、仲裁、行政惩罚、或机动车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乙方已与第三方签订抵押机动车转让合同等)。 3、乙方准时交纳抵押期间机动车的交强险、商业保险等费用,依法按时检验机动车。 第十条 抵押权的行使 1、双方特殊商定:如发生以下任一状况的,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前到期: (1)乙方违反其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商定义务的。 (2)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或发生可能造成抵押机动车毁损、灭失、价值下降的 ,或抵押机动车发生
12、权属争议的,或抵押机动车上存在其他担保或优先权利的,或抵押机动车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3)在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状况后,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供应新的担保或实行其他补偿措施的;或乙方在收到相关付费通知后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付费的,或乙方未履行支付有关抵押机动车的相关费用或未履行有关抵押机动车的相关义务,导致甲方的抵押权可能遭到损害的。 (4)在本合同商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累计到达15日的。 2、在本合同商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15时前,或收到借款提前到期通知次日15时前,乙方应当结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本合同商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否则,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 3、
13、甲方可通过自行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抵押权。如甲方自行拍卖抵押机动车的,甲方有权自行选定评估及拍卖机构。 4、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全部债权数额的局部归乙方全部,缺乏局部由乙方清偿。各方同意:相关评估、拍卖等手续均托付甲方办理。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的商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余额(含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利息)每日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借款利息仍应根据合同商定连续支付,直到结清全部款项为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抵押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2、乙方未在本合同商定的还款期限(包括提前到期)届满前归还
14、全部借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余额(含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利息)每日1.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借款利息仍应根据合同商定连续支付,直到结清全部款项为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抵押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商定义务,或由于非可归责于甲方的缘由而致抵押权未能有效设定、丢失或局部丢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供应有效担保及实行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马上清偿本息,并另向甲方支付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在上述本息及违约金未获清偿期间,按总额的日千分之三计息。 4、本合同商定的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如本合同商定的违约金缺乏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
15、予赔偿。 第十二条 特殊商定 1、本合同所商定的抵押担保条款独立于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如上述合同或其中的其他条款无效、局部无效、被撤销、解除、不成立、不生效时,本合同商定的抵押担保仍旧有效,作为乙方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义务的担保。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赐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待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3、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评估、拍卖、公证、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全部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担当。 4、甲方有权对乙方全部的本合同商定的抵押财产以外的财产申请执行以实现本合
16、同项下债权,且不以放弃本合同所商定的抵押权或必需先行使该抵押权为前提条件。 5、如第三方为乙方向甲方另行供应其他担保(包括物的担保、保证等)的,甲方有权同时就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第三方供应的担保物实现债权,并有权同时要求第三方担当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须向甲方住宅地( 市 区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如各方同意办理公证手续,由公证机关依法给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商定义务,则甲方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使债权、实现抵押权),乙方放弃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辩权。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各方签
17、字或盖章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终止 本合同于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后终止;相关方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办理机动车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其他商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商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一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不全都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仍按本合同商定履行。 2、乙方等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担保等对补充协议仍旧有效。 第十七条 通知 各方当事人确认本合同首页所列的联络方式精确、有效,各方当事人在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前,通过述联系方式所发出的通知等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八条 充分磋商与修改补充 1、各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均系各方当事人公平、充分磋商后共同拟定,各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理解和承受。 2、各方对本合同内容进一步修改、补充如下: 附件:1、抵押机动车清单(双方加盖公章) 2、乙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甲方: 授权代表: 乙方: 授权代表: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