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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策解读: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泰安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1月4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泰安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泰政办字20232号,以下简称方法),备案号TACR-2023-0020231。为深入贯彻落实好方法精神,现就有关状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起草过程 1998年,为界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修理责任,国家设立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制度,要求业主根据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交存修理资金,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2023年5月,市政府出台泰安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泰政发202325号),我市
2、开头归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2023年,市政府重新出台了泰安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泰政发202312号),进一步完善了交存方式、比例及使用程序。修理资金制度的建立,为房屋的正常使用和更新改造供应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消退了居民购房“后顾之忧”。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对修理资金关注度越来越高,现行制度也逐步显现出一些问题:一是修理资金使用时投票表决难;二是修理资金使用方式比拟单一;三是目前治理模式与市政府有关制度不符。2023年省住建厅制定了新的山东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鲁建发20232号),为贯彻落实该方法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新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
3、理方法势在必行。 二、起草依据 1、物业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2、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第165号令); 3、山东省物业治理条例; 4、山东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鲁建发20232号); 5、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发1998148号); 6、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泰政字20231号)。 三、泰安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的主要内容 泰安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共分五章45条,分别是总则、交存、使用、监视治理及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定治理模式,实现重心下移。根
4、据属地治理原则,明确各县(市、区)、高新区和泰山景区房管部门是修理资金治理的主管部门,市房管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和监视工作,转变以往修理资金的治理模式。 (二)分类简化使用程序。修理资金的使用从过去一种方式,改为规划使用、应急使用和一般使用三种方式并存,分类简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程序。 (三)增加异议表决方式。在使用修理资金时,业主表决方式有两种,除可以采纳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方式外,增加了异议表决方式,解决了过去业主不参加投票表决,难以形成决议的老大难问题。 (四)设立公共账户。依据国家规定,利用物业治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生产、经营等产生的收益等资金应
5、列入修理资金滚存使用。为便于该局部资金的治理、使用,特设立公共账户,按物业治理区域设账。 (五)增加售后公有住房修理资金。为了标准出售公有住房修理资金交存、使用、治理,提高修理资金使用效率,依据相关规定,对售后公有住房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账户建立、使用及房屋灭失后修理资金归属等做了明确规定。 四、文件印发和实施时间 本方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3年12月31日。2023年2月12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泰安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泰政发202312号)同时废止。 物业经理人:.P 篇2:杭锦旗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治理方法(2023) 杭锦旗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治理方法(
6、2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商品住宅、保障性住宅(售后公有住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保修期期满是指以竣工验收备案表日期为准满五年)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
7、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房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便利快捷、公开透亮、受益人和负担人相全都的原则。 第五条 杭锦旗房管事业效劳中心负责本区域内两共修理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视工作。 其次章 使用 第六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根据以下
8、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根据所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担当的,再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七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立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根据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为防止开发企业对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的两共修理工
9、程分摊费用不能准时到位,影响两共资金的使用,开发企业应在竣工验收后全额垫交未售出商品住宅或公有住房两共资金。 第八条 使用程序 (一)有物业公司的小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支取及修理工程由物业公司负责;没有聘请物业公司的小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支取及修理工程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既没有物业公司也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业主代表负责(业主代表应不少于三人)。 (二)由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提出访用建议,自管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的业主代表提出访用建议报房管事业效劳中心审核。 (三)房管事业效劳中心接到申请后,派工作人员进展现场核实,并留存影像资料,审核是否可以使用。 (四)经审核符合使用条件的,由
10、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共同做出工程预算,并进展公示,向业主告知,同时提交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争论通过,通过时必需有修理基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争论通过,并签字同意方可实施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签字表应附业主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在聘请施工单位时,肯定要以招投标形式选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展施工,并由社区、房管事业效劳中心监管,否则,消失工程质量等问题,责任由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自行担当。 (六)施工过程中,房管部门将会同街道社区、质检部门、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业主代表对施工状况、工程质量
11、进展全程监视指导。 (七)施工完毕后,由房管部门、街道社区、质检部门、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业主代表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由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联系相关部门作出决算,同时向全体业主公示七天,如无异议,以书面形式(附业主签字表)向房管部门申请支取两共修理资金。 房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由相关人员到实地核实,对工程现场进展拍照留存,审核通过后,按工程决算总额支取两共修理资金。 (八)支取审批,首先由物业股负责人初审同意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然后由主要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支取。 (九)专户治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十)两共资金账户资金缺乏应缴额的30%,应补足30%
12、,分户缴交按各自拥有建筑面积的分摊续交。 第三章 监视治理 第九条 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要求小区业主签字时,业主签字表必需留有经办人的签名和联系方式以及业主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两级回访制度。业主签字表内的全部信息填写必需真实、精确,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支取两共修理资金前,由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签字状况(按30%抽取)进展入户核实,并将核实状况做具体记录交房管事业效劳中心。房管局接到核实记录后,由物业股进展二次回访,将核实状况做具体记录,核实状况属实,方可审批支取两共修理资金,否则不予支取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非住宅的两共修理资金使用支取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十
13、二条 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两共修理资金支取监视电话:6621957 篇3:我(南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首期交存标准的通知(2023) 关于印发我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首期交存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依据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及南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宁政规字20238号)规定,结合我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现将我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首期交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标准: 1、多层商品住宅、非住宅(含贮存室、营业性车库、车位等)75元/平方米;商品房、房改房以外的50元/平方米; 2、高层(配备电梯的多层)商品住宅、非住宅120元/平方米;商品房、房改房以外的90元/平方米。 本通知所称的多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构造最高层数为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建筑;高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构造最高层数为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建筑。 二、我市将依据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实际状况,适时调整并公布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首期交存标准。 三、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全都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3-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