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额度借款合同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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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授信额度借款合同4篇授信额度借款合同1 授信人(甲方):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代理人】 联系人【负责人】 电话: 【公司电话】 地址: 【公司地址】 被授信人(乙方):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人】 联系人: 【法人】 身份证号码: 【证件号码】 居住地: 【当前地址】 电话: 【电话】 乙方因【贷款用途】的需要向甲方申请额度授信,在自愿、公平、互利、诚恳信用的根底上,经过协商全都,当事双方同意由甲方向乙方供应授信额度,并达成以下各项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授信额度 一、甲方赐予乙方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大写)【贷款金额大写】万元,授信方式为短期贷款。在额

2、度有效期内,乙方在完善担保条件后 可循环 /不行循环使用该授信额度。 二、乙方不得利用该授信获得的资金用于法律法规制止的用途。 三、该授信额度是指在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赐予乙方在同一时点贷款余额的最高限额,并非指期间内历次使用金额的累计额。 四、甲方赐予的上述授信额度并非构成甲方必需按上述授信额度足额发放的义务,乙方使用授信额度,需要逐笔申请,经过甲方逐笔审批和同意后发放。 其次条 授信的有效期限 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 月,即【贷款期限】,授信宽限期为2个月,即授信额度下的全部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 年 月 日。 该“有效期”是指本合同所商定的授信的实际发生期,即在该有效期内乙方均有权提出用款需

3、求,贷款发放日和到期日以用款协议为准,用款协议和对应的借据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 第三条 利率及费用 一、授信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在贷款有效期内保持不变,单笔贷款的利率和还款方式由用款协议确定,还本付息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额度承诺费。乙方按授信额的 %每年向甲方缴纳额度承诺费,在签署授信额度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甲方承诺在授信有效期内优先满意乙方的用款需要,无论乙方使用或足额使用与否,额度承诺费一旦收取不予退还。 三、账户治理费。乙方在授信有效期内向甲方申请用款时,每月需按用款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账户治理费,在签署用款协议时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 还款 一、乙方

4、于本合同生效后在甲方的开户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应于每月还款付息日前在该账户内存入足额的资金以归还当期到期债务。 二、本授信项下的贷款归还方式由单笔用款协议确定。 第五条 提前还款 贷款发放后,乙方可提前归还局部或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归还局部贷款本金不得少于人民币壹万元的其整数倍。 第六条 乙方未按还款规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甲方达成协议,即构成贷款逾期。甲方有权就逾期贷款局部按本合同商定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罚息。 第七条 担保条款 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贷款方式】(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人需与甲方另外签署最高额【贷款方式】合同。 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系列用款协议中乙方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5、包括乙方应偿付的贷款本息及其他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对乙方躲避甲方监视、拖欠授信本息、供应虚假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约或违法使用授信的,有权实施信贷制裁,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实行公告催收; 二、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随时提前收回未到期的局部或全部授信额及乙方应付的利息,或者停顿发放本合同项下乙方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金额: 1、乙方涉入或将要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重大法律纠纷; 2、乙方逃匿、死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涉及重大民事纠纷; 3、担保人发生重大变故,致使其担保力量受到严峻损害的;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偿债力量或乙方有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的;

6、 4、乙方未按商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的,对其挤占挪用局部,在按上述利率计息的根底上加收 50%的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甲方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对其未归还局部,在按上述利率收息的根底上加收50%的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罚息局部不重复收取。 上述“重大”是指每一项纠纷或投资或财产处分等行为涉及的金额到达或超过授信额。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项义务,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1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实行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乙方逾期归还局部或全部贷款本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商定利率上浮50%计付罚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乙方逾期归还贷款本息超过30日的,除按上述商定支付

7、罚息外,还应按贷款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为签订本合同向甲方供应的信息与资料有任何一项虚假的,均应按贷款总额的 3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此状况下,甲方有权以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甲方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通知送达乙方即生效。 3、因乙方逾期归还贷款本息,甲方托付律师以非诉讼或者诉讼方式催收贷款所发生的调查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均由乙方担当; 4、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后,甲方对其任何违约行为予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均不说明甲方对违约行为的默许或认可,也不说明甲方情愿放弃追究乙方

8、的任何违约责任。 第九条 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由甲方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为确保乙方按时归还贷款本息,乙方同意就本合同下的全部贷款向公证处申请给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发生违约状况下,甲方可直接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管辖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承诺,如逾期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债务,自愿承受强制执行。 第十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全都就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变更事项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构本钱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 三、本合同一式 份,均有同等效力。甲方、乙方及 各执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

9、人/负责人: 乙方: 年 月 日 授信额度借款合同2 合同编号: 债权人: 债务人: 合同签订地: 20xx年2月版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认真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殊留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担当、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局部的内容; 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情愿承受这些条款商定; 四、兴业银行供应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展修改、增补或删减使

10、用; 五、假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准时向兴业银行询问。 经债务人申请,债权人经审核同意赐予债务人额度授信,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遵守信用,立约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非立约双方另有书面商定,则本合同以下词汇作如下定义和解释: 一、“授信额度”指债权人在综合评价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及所供应担保的根底上,为债务人核定的在肯定期限内综合融资额度最高本金限额。 本合同商定的授信额度分为“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不能融通使用。“自助额度”除本合同另有说明外,适用本合同全部条款商定,“非自助额度”不适用本合同关于“自助额

11、度”的条款商定。 二、“额度授信有效期”是指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在债权人处办理额度授信项下的业务。额度项下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商定的额度授信有效期,且贷款到期日不得长于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额度授信有效期届满,额度授信即失效。 三、“余额”:债权人对债务人办理额度项下各类业务实行余额治理和掌握。该余额是指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债务人按本合同商定的授信方式使用债权人所赐予的授信额度而形成的各项余额之和,包括未到期余额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两局部,即: (一)“未到期余额”是指债权人依债务人申请在合同商定的授信额度内为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作出清偿的

12、责任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本金余额。 (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债权人依债务人申请在合同商定的授信额度内为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作出清偿的责任期限届满但仍未清偿的各项债务本金余额。 四、“自助额度”是指债权人依据债务人申请,在额度授信项下核定肯定的额度,同意债务人在该核定的额度内以本人借记卡作为贷款支用与归还的结算工具,经密码验证,由债务人在债权人供应的业务平台(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上实施操作,循环使用贷款,自助完成借款与还款,无须逐笔出具书面借款申请,无须逐笔签订借款合同。个人自助额度项下的个人自助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个人自助额度期限到期日。 五、“总合同”

13、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 “分合同”指债务人依据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商定,在授信额度内经债权人审核同意后办理融资业务时双方签订的详细商定每笔主债务金额、主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本合同为各分合同的总合同,分合同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分合同的商定如有不符,以分合同的商定为准。但对于分合同中商定的贷款期限及贷款到期日超过本合同“额度授信有效期”商定的,以本合同的商定为准。 个人自助额度项下每笔借款及还款的金额、期限等以债权人形成的电子记录为准,该电子记录为本合同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主债务”指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

14、办理本合同项下商定的各项业务时所产生的债务本金、利息以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变卖费、电讯费、差旅费、处置费等。 七、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银行的营业日。 八、债务人是指额度授信申请人。债务人如有配偶,则共同债务人为债务人配偶;债务人如无配偶,则共同债务人为自愿与债务人共同担当债务的其他人。债务人和共同债务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对全部借款及相关费用担当连带清偿责任。 其次条 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

15、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商定条款一。 第三条 授信额度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商定条款二。 本合同商定的授信额度包括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其中自助额度局部以本合同第六条商定为准,非自助额度为授信额度扣除自助额度的剩余额度,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不得融通使用。 详细业务中借款金额涉及到外币的,根据借款发放当日兴业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计入授信额度。 第四条 额度授信有效期及调整 一、本合同额度授信有效期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商定条款三。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债务人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各分合同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商定的额度授信有效期,且贷款到期日不得长于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除个人自助贷款外,

16、债务人必需逐笔申请,经债权人逐笔审批同意前方可使用。在债务人逐笔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时,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个人资信、还款力量、财产状况、抵质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力量进展重新评估。 二、本合同不构成债权人向债务人必定供应融资确实定义务,在任何状况下,债权人均有权单方面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额度授信有效期、自助额度金额及自助额度期限等作出调整甚至取消全部或局部授信额度而无需事先征求债务人同意。前述“任何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状况: (一)债务人产生重大或有负债; (二)债务人发生重大经济困难和风险; (三)债务人还款信用下降,还款风险增加; (四)债务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相关声明与承诺不再真实有效; (

17、五)债务人所属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或所从事的行业发生重大变化; (六)债权人认为有必要转变、调整或取消债务人授信状况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授信用途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商定条款四。 第六条 自助额度 一、在本合同第三条商定的授信额度项下,债权人同意授予债务人自助额度,借款支用与归还的结算工具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商定条款五(一),额度金额、额度期限及借款用途等详细状况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商定条款五(二)。其中,自助额度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可使用的授信余额,详细自助额度金额以兴业银行在业务办理渠道提示的信息为准;自助额度期限须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且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合同商定的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 二

18、、自助额度的借款利率: (一)借款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或兴业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同期指个人自助额度生效之日,同档次指自助额度期限对应的期限档次。 (二)借款利率在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动确定。其中:肯定值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加或减浮动百分点确定借款利率,百分比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乘以系数确定借款利率。 (三)日利率=年利率360(人民币根据360天计算,其他币种按市场惯例计算)。 (四)自助额度项下全部自助贷款执行本合同商定的自助额度借款利率,并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不分段计息。全部贷款以借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详细状况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商定条款五

19、(三)。 三、贷款本息归还方式详细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商定条款五(四)。 四、贷款罚息与复利 (一)如债务人未按本合同商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债权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商定条款五(五)1,计收方式按本合同商定的借款利息计收方式执行。 (二)如债务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即构成借款逾期的,债权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商定条款五(五)2,计收方式按本合同商定的借款利息计收方式执行。 (三)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债权人有权按本合同商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复利的计收方式根据本合同商定的借款计息方式计息。 五、本合同商

20、定的额度有效期内自助额度期限届满,若债务人重新申请自助额度的,债务人应提交贷款用途等证明材料,债权人有权依据贷款详细状况,对自助额度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经审批同意后确定。重新申请的自助额度以债权人审批为准,但重新申请的自助额度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合同商定的授信有效期到期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重新申请自助额度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自助额度(包括但不限于额度金额、期限、利率等)变更,债务人必需另行申请,经债权人另行审批,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个人资信、还款力量、财产状况、抵质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力量进展重新评估。 七、如因债权人停办相关业务,或因信贷规模调整或掌

21、握等缘由致使债权人无法发放借款的,债权人有权停顿发放借款或解除本合同关于自助额度的相关商定,债务人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七条 担保措施 一、本合同及分合同的担保合同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商定条款六。授信额度(含自助额度)项下的全部债务均由上述担保人(即保证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供应最高额担保。 二、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签订完毕、担保手续办妥前,债权人有权不办理债务人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支用申请以及不履行本合同项下各分合同及自助额度的放款等各项义务。如本合同项下担保权不行能生效的,则债权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担当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发生以下事由,债权人有权根据本合同

22、第九条其次款商定实行措施: (一)保证人违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商定,或保证人资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担保力量减弱的大事; (二)抵押人违反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商定,或有意毁损抵押物,或抵押物价值可能或已经明显削减,或其他有损债权人抵押权的大事; (三)出质人违反最高额质押合同的商定,或质物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削减,或质押的权利必需提前兑现,或其他有损债权人质权的大事。 四、对于本合同既有物权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在行使担保权时进展选择,既可以先行使物权担保,也可以先行使保证担保,还可同时行使物权担保和保证担保以清偿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 五、债务人以自有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物

23、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其他担保人同意并不因此在债权人丢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仍旧供应合同商定的担保。 第八条 立约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债务人办理个人额度授信业务时,应当符合债权人要求的各项详细条件,积极协作债权人所进展的资信调查,定期或不定期地供应债权人所需要的文件资料,为借款供应足额的担保,办理必要的各项手续,并保证向债权人所提交的资料是真实、精确、完整和有效的。 二、涉及本合同项下的结算业务,债务人均须通过在债权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办理。 三、债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债权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

24、款支付是否符合商定用途。债务人承诺如贷款资金的实际支付状况违反本合同协议商定的,将准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由此引起的责任由债务人担当。自助额度债务人不得在其指定作为贷款支用与归还结算工具的借记卡上开通办理监管部门制止贷款资金进入投资领域业务的相关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开通第三方存管、房市、基金、黄金、外汇买卖等。一旦债权人发觉债务人在其借记卡上开通上述业务功能或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债权人有权实行暂停放款、提前收贷乃至取消债务人额度等各项措施。 四、债务人在此声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签署和执行未违反任何对债务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条例或合同的商定。本合同是合法

25、有效并可强制执行的,如因债务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时的权利瑕疵而致使本合同无效,债务人将马上无条件赔偿债权人的全部损失。 五、如债务人未按本合同和分合同的商定履行义务,债务人在此不行撤销地授权债权人从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相应款项。 六、无论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任何交易阶段,如债务人将有关详细交易的任何文件提交给债权人审核,债务人保证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债权人将只对交易文件的外表真实性作出打算,债权人对债务人从事的详细交易实质既不参加也不知晓,更不担当任何责任。 七、在符合本合同商定开办个人授信额度借款的各项条件后,债务人可享有债权人已开办的个人授信额度借款项下的各项贷款业务,循环申

26、请使用额度内贷款,债权人应当准时满意债务人的借款需求,但业务平台产生设备或通讯等故障的除外。债务人在债权人供应的业务平台办理个人自助贷款的,贷款办理的时间以债权人在办理渠道提示的工作时间为准。 债务人在工作时间因业务平台设备或通讯等故障无法办理业务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及债务人在非工作时间申请办理业务而发生的任何损失由债务人自行担当。 八、凡与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商定条款五(一)商定的借记卡卡号相符并通过密码验证的借款均视为债务人实施的操作,债务人应当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九、债务人使用自助贷款的,债务人有权打印、要求债权人打印或传真借款以及还款的电子记录,债权人应积极协作。 十、债权人应当遵守对债务人

27、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但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债务人和共同债务人应按合同商定归还借款本息。任一债务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对全部借款及相关费用担当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债务人清偿未归还的借款本息和应付而未付的其他费用。 十二、债务人(含配偶)同意债权人就授信额度使用状况、其收入、财产和就业状况、担保实力等状况进展必要调查。依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治理暂行方法等关于建立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债务人(含配偶)应允许债权人向上述部门、机构所建立或认可的信用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并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28、十三、如债权人要求对本合同进展强制执行公证的,债务人应协作办理。在办理公证手续后,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的商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四、在授信额度项下各借款本息清偿前,债务人发生以下事由的,应准时通知债权人: (一)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二)个人收入明显削减,财务状况不佳; (三)因疾病等缘由可能丢失民事行为力量; (四)取得出国(境)资格后规划出国(境); (五)涉入、马上涉入或可能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六)其他可能影响借款收回的大事。 十五、如本合同项下债务人或第三人供应的抵、质押物发生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情形或发生全部权

29、、使用权纠纷,债务人应准时通知债权人,在上述情形未消退前或未另行供应债权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担保措施前,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包括“自助额度”在内的本合同项下各类融资业务。 由第三人供应抵、质押担保的,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债务人应负责跟踪、调查第三人供应的抵、质押物是否发生前款商定的情形并准时通知债权人。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以下情形视为债务人违约: (一)债务人供应的资料不真实; (二)债务人未按合同商定用途使用借款; (三)债务人未按本合同及各分合同的商定归还借款本息; (四)债务人发生影响其偿债力量的大事或缺乏偿债诚意; (五)债务人与他人签订有损债权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等; (六)债务

30、人拒绝或阻止债权人对其收支状况或借款使用状况进展检查; (七)债务人死亡、失踪或丢失民事行为力量,以及被宣告失踪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债务人履行借款合同义务; (八)债务人违反本合同商定的其他义务; (九)债务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分合同所商定的义务; (十)债权人认为危及借款资金安全的其他状况; (十一)债务人或担保人消失本合同第十条商定的穿插违约情形的。 二、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有权实行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一)暂停债务人的贷款额度; (二)削减或取消债务人的贷款额度; (三)宣布债务人额度项下全部或局部债务提前届满; (四)解除合同,要求债务人清偿

31、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五)要求债务人担当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三、债务人虽未违约,但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十三款、第八条第十四款的商定,债权人亦有权实行上述措施。 第十条 穿插违约 债务人及担保人消失以下任何一种状况,均被视为债务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债权人有权依据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分合同的商定提前回收融资款项,并依据合同商定要求债务人担当违约责任: (一)任何借款、融资或债务消失或可能消失违约或被宣布提前到期; (二)任何担保或类似义务未履行,或存在未履行的可能性; (三)未履行或违反有关债务担保以及其他类似义务的法律文件或合同,或存在未履行或违

32、反的可能性; (四)消失或马上消失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到期借款/融资的状况; (五)危及本合同项下融资资金安全的其他状况。 第十一条 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商定条款一中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马上通知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宅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全部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 三、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根据上述地址(通知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以下日期被送达: (一)假如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工作日; (二)假如是电传,则为

33、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三)假如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商定条款七。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独立约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债权人要求对本合同进展公证,则本合同在依法办理公证后生效,至债务人还清或担保人代为还清全部债务时止。 二、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赐予债务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债务人延缓行使其在 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的,均不损害、影响或

34、限制债权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商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也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不影响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担当的任何义务。 四、因债务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引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的,则债权人所支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担当。在诉讼或仲裁期间,债务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本合同项下不涉及争议局部的条款仍须履行。 五、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各项合法费用,其中包括因供应融资而实际发生的中介机构的必要费用等均由债务人担当。 第十四条 特殊商定条款 一、对立约方的说明 (一)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35、: 传真: (二)债务人 1、债务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2、共同债务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二、授信额度 本合同项下额度授信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 (大写) 元整。 三、额度授信有效期 本合同授信有效期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授信用途 本合同用于 (综合消费/经营/其他用途)贷款额度授信。 五、自助额度 (一)债务人以本人借记卡(卡号为: )作为贷款支用与归还的结算工具。 (二)在本合同第三条商定授信额度项下,债权人同意授予债务人自助额度为 (币种) (大写) 元整;自助额度期

36、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贷款用途为 。 (三)自助额度的借款利率 1、借款基准利率选择以下第 项: (壹)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贰)兴业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2、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商定定价方式确定,借款利率为 %。 (壹)百分比浮动定价,借款利率等于基准利率乘以系数 ; (贰)肯定值浮动定价,借款利率等于基准利率加 %或减 %。 (四)自助贷款的贷款本息归还按以下第 种商定执行: (壹)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 (贰)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分期付息。按 (月/季/其他周期)计息,每个公历 (月/季末月/其他周期)的 日及借款到

37、期日为结息日,到期结清贷款本息; (叁)其他归还方式: 。 (五)自助贷款的罚息率为: 1、债务人未按本合同商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 2、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 六、担保合同 以下合同为本合同及分合同的担保合同: (一)编号 的 (合同名称),担保人为 ,担保方式为 ; (二)编号 的 (合同名称),担保人为 ,担保方式为 ; (三)编号 的 (合同名称),担保人为 ,担保方式为 。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壹式 份,债权人、债务人和 各执一份,具有同

38、等的法律效力。 九、补充条款 甲方: 乙方: 日期: 授信额度借款合同3 贷额度方:_(简称甲方) 借额度方:_(简称乙方) 会员编号:_ 乙方为了_需选购网上_产品,向甲方申请易货额度,双方依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公布的借款合同条例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额度借用数额及担保 本合同借用易货额度数额为_元,以本公司_产品质押(抵押)担保。 二、额度借用期限 本合同借用易货额度期限为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三、额度借用用途 本合同借用易货额度用于专项选购网上_产品,限用于_。 四、额度借用手续费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额度借用手续费为借用额度的_%计算,总计_元人民币

39、。其额度借用手续费按半年计算,每半年为一结算期。额度借用手续费在批准赐予额度十天内将乙方手续费转入甲方结算中心帐户,甲方收到乙方手续费后将额度转入乙方帐户,供乙方使用。 五、额度支用 1.本合同项下赐予的额度,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专项使用,如有转变必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乙方在将办完额度借用手续及将额度借用手续费转入甲方结算中心帐户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将额度转入乙方帐户,乙方可开头使用。 六、额度归还 1.本合同项下借用额度应按本合同其次条额度借用期限内归还。由于客观缘由乙方不能按期归还,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延期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并在乙方支付下一额度使用期借用手续费后,才能延期归还。 2.

40、乙方归还借用甲方额度,到期以等值人民币归还(或相等额度归还)。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额度借用期不能延长,必需按本合同其次条截止日期归还。 七、借用额度保证 本合同项下乙方借用甲方额度由乙方以_质押(抵押)进展无条件不行撤销作为归还额度的保证。 八、违约及违约处理 (一)违约 乙方发生以下状况中一项或数项即构成违约: 1.方不能按本合同截止日期归还额度; 2.乙方提出额度展期申请,未被甲方同意,不能按时归还额度; 3.乙方未能按合同的要求使用额度; 4.乙方在借用额度使用期内,本企业由于任何缘由的被兼并或倒闭; 5.乙方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 (二)违约处理 乙方构成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按以下一项

41、或数项规定处理: 1.书面通知乙方,告知其违约问题,并责成限期实行有效措施,订正违约状况; 2.对乙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额度的,甲方有权冻结借予乙方的额度; 3.拍卖或变卖乙方质押(抵押)产品,用于归还额度和拍卖所需费用。 九、合同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在额度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2.除由于借用额度违约缘由外,乙方或甲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商得另一方同意,双方未协商之前,本合同仍旧有效; 3.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合同双方应对本合同作相应的修改、变更或协议解除。 十、其他 1.本合同项下借用额度的“借用易货额度申请书”及“托付拍卖合同”、“

42、抵押(质押)合同”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附件,其所列条款与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条款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保证向甲方供应有关使用额度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授信额度借款合同4 债权人(下称甲方): 姓名(名称): 住宅地: 电话: 债务人(下称乙方): 姓名(名称): 住宅地: 电话: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乙方申请,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最高额授信借款是指甲方授予乙方在肯定期限内最高借款额的借款业务。在授信期限及额度内,乙方在满意甲方条件的前提下,可依据自己的资金需求状况,随用随借,随借随还。 其次条 授信内容 1、甲方向乙方授信的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大小写不全都,以大写为准,下同)。 2、授信期限: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3、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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