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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指导高三学生自主复习历史心得体会高三历史教师教学心得体会指导高三学生自主复习历史的心得体会 一、要有固定的复习时间 历史的学习是需要长期积存的,因此时间是学好历史的必要保证。要提高历史学科的复习效率,首先要有固定的复习时间,以每天不少于50分钟为佳,太多会影响其他学科的复习,太少又没效果;时间宜安排在就寝前的一小时(这段时间是一天中大脑的四次记忆高潮之一);而且应在50分钟的时间内对中国古代史中国近现代史世界近现代史三本教材的复习时间进展合理再安排。 记忆是历史学科要求的最根本的力量,复习周期越短、记忆效果越佳。有些同学每天虽有固定的时间复习历史,但往往是想看什么就看什么,今日中国古代史、明
2、天世界近现代史,或者连续一段时间或复习中国古代史、或复习中国近现代史、或复习世界近现代史,周期相对较长,结果看了后面忘了前面、复习到前面又忘了后面。因此无序或周期很长的复习效率很低,谈不上对教材理解的深度。一般来说,在每天固定的复习时间里,对中国古代史、中国近现代史、世界近现代史都要有明确的量的规定,详细方法如下: 1.确定在肯定的时间段里对教材的复习遍次,再依据每册教材内容的多少确定每天对三本教材的复习量。 2.针对中国古代史内容相对较少,而中国近现代史、世界近现代史的内容较多且理论性较强;在固定的50分钟时间里,安排中国古代史的复习时间可用10分钟,另两本教材各用20分钟,再依据每天所规定
3、每本教材的复习时间、所要复习的量来确定每天每本教材要复习多少页。 3.在中国近现代史世界近现代史上册复习完后,再复习这两本教材的下册,每天所用时间、复习量、方法与上册一样。但此时中国古代史已经复习了一遍,是否还要接着再复习?答案是确定的。由于中国古代史的史实记忆相对较多,而中国近现代史、世界近现代史侧重于理解,因此中国古代史的复习遍次应多一些,且每天安排的时间只有10分钟,要记住并理解其内容也应多看。 二、复习要有侧重点 教学中我们常听到有些学生反映:我已经将教材看了好几遍,但还是记不住;有些同学认为每天面对的都是熟识的内容,感到很枯燥。当然,时间是记忆的保证,但记忆效果的凹凸与投入的时间量并
4、不完全成正比。就记忆而言,以理解为前提的记忆效果比单纯的记忆要好;为此,要把握学问应注意理解,而且每一遍次的复习不能简洁地循环往复,要有侧重点、针对性;这样可使复习以及对学问的了解由表及里、由浅入深,最终到达理解并记住的效果。详细方法如下: 第一遍复习以教材内容为主,包括教材标题、大小子目及详细的内容,做到事无大小、轻重,均一一过目,理清各标题之间的关系。名目是学问的框架,只有把握了历史框架,才能将零碎、非有序的详细学问点归属弄清晰。另外,每天看完规定的内容后,临睡前应将白天复习过的内容在大脑里像放电影一样过一遍,不要求将全部的内容都回忆出来,主要是将当天复习过的大小标题及彼此间的关系回忆出来
5、,这样既能稳固主干学问,又不至于因精力过于集中而使大脑兴奋影响睡眠。 其次遍复习以理清历史线索并进展学问拓展为重点。从目前高考文科综合试卷看,历史学科的试题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强调对历史进展沿革(即历史根本线索)的考察,二是注意考察学生的综合及创新力量。选择题一般是在同一背景材料下,对发生在不同时代但与背景材料相关的历史现象进展设问,形成题组,各小题看似互不相属,实际上是对历史进展根本线索的考察。在考察学生创新力量时,命题者往往会供应一个生疏的背景材料,再从历史学科的角度设计问题,要求学生运用已有的历史学问进展分析得出结论,这类试题大都涉及学科间的学问渗透。若平常只留意点的复习而忽视线面的复习
6、与深化,那么解答这些试题时便会束手无策,因此复习时要注意对历史进展根本线索的整理并力所能及地进展学科间的学问渗透,然而学生因力量所限,复习时很难深化与拓展。 以上是我在指导高三学生自主复习时的点滴体会。高三学生在自主复习中如何提高复习效率,进而提高高考成绩,是我们每个历史教师应高度重视的问题。 篇2:仲裁员工作心得体会(2023) 做好仲裁员工作的几点体会 :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梁少宏 我是济宁市诚信公证处的一名公证员,*年被济宁仲裁委员会聘任为仲裁员。担当仲裁员固然很荣耀,但如何才能优质高效地完成所担负的仲裁任务?如何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仲裁员,不辜负双方当事人的重托?如何提高仲裁的信誉度和公
7、信力,这是我多年来反复思索的一个问题。通过仲裁委组织的各类学习、沙龙活动和向胜利仲裁员学习,结合承办仲裁案件的实践,我在这个问题上得到了一些粗浅的体会。 我认为“好的仲裁员”可以用两个客观标准进展衡量:一方面他们应当具有处理仲裁案件的相应的学识、力量和阅历;另一方面他们必需具备仲裁员应有的较高的职业操守,并且能够严格执行相应的行为标准。我们聘任的仲裁员都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相应的学识、力量和阅历;因此我想从恪遵职业操守谈起,由于职业操守贯穿于仲裁案件的始终。 所谓职业操守,是指人们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必需遵从的最低道德底线和行业标准。它具有“根底性”“制约性”的特点,凡从业者必需做到。仲裁员的职
8、业操守,或者叫做仲裁员的道德标准或职业伦理,是指仲裁员在执业仲裁工作所应具有和表现的良好品德和行为。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对仲裁员道德品德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仲裁员应当依据事实,依照法律,并遵循公正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仲裁员应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如何一方当事人。” 遵守职业操守,这既是一个正派人道德水准的集中表现,也是仲裁职业的客观要求。仲裁员应当恪遵职业操守。因此,我们应努力做好如下几点: 一、恪遵仲裁员职业操守,积极勤勉高效优质地审理案件 当承受每一件仲裁案件后,作为兼职仲裁员,肯定要克制“工作忙、顾不上”的思想,切实把接手承办的仲裁案件放在重要位置,集中
9、精力抓紧抓好,那种“平常忙于其他,临时仓促上阵”的方法,对办好仲裁案件特别不利,应当留意克制。 第一,做好庭前预备工作。 1、准时召开或按时仔细参与庭前会议。依据仲裁委办案规章,组庭后,应组织召开庭前会议。这时,作为仲裁员就要积极主动,尽快地进入角色,为尽快地进入“角色”,首席仲裁员,就要尽快安排召开庭前会议,俗话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而不应当拖拖拉拉。详细说,就是要在第一时间内,集体查阅和分析案卷材料,使根本案情了熟于心。 2、庭前会议要初步做到“三熟识”、“一确定”。所谓“三熟识”,一是熟识根本案情,了解纠纷产生的来龙去脉,便于庭审的驾驭;二是熟识相关证据和事实,初步审查考量其证明
10、力,便于庭审中能够有目的的调查和确认。还可依据证据的数量确定是否进展庭前证据交换,将双方当事人均予以确认的证据记录在案,可提高庭审效率和效果。三是熟识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庭审时心中有数。依据集体阅卷和案件的性质,准时熟识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为顺当庭审打下根底。所谓“一确定”,即在熟识案情的根底上,初步确定争议焦点或需要查明的重要问题,制定具体的审理规划,猜测庭审中可能发生和消失的问题,对可能消失的反恳求、抗辩、管辖异议等有一点应对预备。拟定庭审提纲,为庭审中精确确定争议焦点打好根底。 3、按程序要求准时确定开庭时间。留意发觉庭前调解的可能性因素,双方同意调解的准时调解结案,将调解贯穿于
11、仲裁程序的始终。 其次,全面驾驭庭审。 一是仔细细致地开展庭审调查。在庭审过程中有的放矢地发问,依据当事人各方的陈述快速而精确地概括出争议的焦点,合法而娴熟地驾驭庭审活动,避开离开争议焦点的东拉西扯,保证庭审的顺当进展。同时为裁决书的制作打下坚实的根底。 二是要充分表达仲裁的价值观念,公平地对待当事人双方。说话的语气语调、用词谴句应保持中性,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有心情化的语言,包括肢体语言。特殊是对选择自己做仲裁员的当事人,庭审询问时要把握语言分寸,切不行在庭下与其单独交谈,避开误会。提倡“亲和仲裁”,树立“让当事人双方都满足”的仲裁工作理念。 三是留意引导当事人在有限的时间内陈清事实和理由
12、,始终把握良好的陈述气氛,避开吵架式的辩论。不武断地截住当事人说话,对当事人冗长的且与案件无关的陈述与谈论,委婉地以提问的方式引导其走向正题。对当事人之间细枝末节的争辩,可以用轻松善意的幽默缓和气氛,把当事人的留意力吸引到重要的问题上来,牢牢把握庭审主动权。 四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仲裁权利,给当事人充分的发言时间。在仲裁案件时,切实保证双方当事人在程序上的权利,急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恳求、辩论和辩论意见,使得当事人尽量围绕自己的主见举证、质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五是在庭审中切忌与当事人争吵。在案件仲裁过程中,不与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辩。在庭审中不要表露对案件的看法,不对案件枉加评论,不任凭发表自己
13、的意见。 六是精确归纳焦点和需调查的问题,把握庭审方向,确保庭审不偏离争议焦点和调查重点。 七是留意提示当事人要调整语速,与秘书的打字速度相适应,避开遗漏、记错需记录的内容。 在仲裁的任何程序中尽量做到表达仲裁员个人的话语魅力。仲裁员的裁断权是双方当事人授予的,仲裁员对此应当非常珍惜并对当事人的信任心存感谢。在加强业务力量提高的同时,留意加强个人修养,丰富办案语言艺术,表达个人魅力。生、冷、硬的纠问式语调和语气不应消失在仲裁程序中,商讨式、调和式、沟通式的语言,应当成为仲裁程序中主体用语,形成一种让当事人能够承受和喜爱承受的语言风格,为纠纷的顺当解决打好根底。 3、急躁做好案件调解工作。调解可
14、以准时处理仲裁案件,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仲裁的全过程。在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都应当以沟通的方式让当事人感到仲裁庭所处的居间调停的地位,让当事人感到仲裁庭是在为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着想,从而取得当事人对仲裁庭的信任。在此根底上,把仲裁的优势通过亲切友好的语言和行动传达给当事人,使调解结案成为可能。在查明事实、明确双方责任的根底上,深入细致地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告知他们既然双方发生了纠纷,就要妥当处理,任何激化冲突的言语和行为都无济于事。急躁说服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告诫他们进一步两败俱伤,退一步海阔天空。 4、准时公正公正地裁决案件。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调解不成的仲
15、裁案件,要准时作出公正公正的裁决。几年来,不管是当事人选定,还是仲裁委主任指定,我作为案件仲裁员,始终牢记自己是公正的第三方,对案件进展秉公裁决,作出的各类案件的仲裁裁决根本得到自动履行,说明裁决结果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我也以案件质量和公正公正的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敬重。 5、庭审完毕,准时根据评议要求进展评议。由于仲裁庭是一个临时工作组,每个成员的本职工作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处理,仲裁员之间由于经受不同、职业不同、看问题角度方法不同,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推断、法律理解上也会消失不同,这是正常现象。因此,要留意维护仲裁庭的团队精神,树立大局意识和整体观念,相互敬重,虚心相行,相互分工,默
16、契协作。首席仲裁员应当允许各仲裁员依公正中立的立场发表意见进展探讨、争辩,相互之间要敬重,要以建立性的态度、合作精神办案,根据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最终形成全都意见。如遇难以裁决的简单疑难案件,可由仲裁庭报批后提交专家委员会询问论证。 评议意见形成后要准时草拟文书。承办案件审理完毕,合议庭的意见或独任仲裁员的意见一经作出,仲裁员就应当趁热打铁,准时地制作裁决文书交领导审核,不能借口忙而一拖再拖,也不能等到审限到期再匆忙草拟。准时地草拟文书大有裨益。一是可以保证文书质量。庭审合议完毕,思路比拟清楚,“锅子正热”,草拟文书有水到渠成的感觉,制作的东西往往规律严密,说理性强,质量较高。而“拖一段时间再
17、说”,往往需要重新清理思路,回忆庭审的有关细节,所以草拟出的东西相对显得凌乱,费时费劲,效果欠佳。二是能争取时间,避开超出审限。文书草拟完毕,呈送审查签发审核修改定稿,这都需要时间。假如你草拟的文书过晚,审批签发领导一时抽不出时间审核修改,就有可能因此超出法定审理期限。这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6、仲裁文书应当表达仲裁的特点。民商事仲裁是一项全面敬重当事人私权自治的法律制度,充分表达了“商人、商人,就是商议着做人”的民商事交往宗旨,因此,仲裁的全过程都应更多地显现人性化的东西。仲裁文书伴随着案件受理、审理、裁断、执行的整个过程,能够比拟集中地反映出仲裁的优势和特点。表达方式应当更礼貌客气一些,让人
18、感到既理性又有人情味。裁决书在案情介绍方面可以从简,仲裁庭所做的工作、仲裁庭对案件的熟悉、每个仲裁员的意见、裁决结果所依据的道理、交易习惯、法律法规等应当具体表述,多一些分析解释的内容,力争使“败诉”的当事人也能明白事实和缘由,心悦诚服地承受和履行裁决结果。 二、恪遵仲裁员职业操守,公正、廉洁地审理案件 公正是包括仲裁在内解决争议方式均应遵循和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当事人寻求解决争议时最主要的心理期盼。仲裁员作为裁判者,必需要强调公心,不谋私利,决不以牺牲法律的公正、仲裁员的名誉、仲裁机构的信誉和当事人的利益来换取人际关系和物质利益。特殊要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坚持中立,不要做当事人的“代理
19、人”。仲裁员在执行职务时,无论是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还是一方选定,我们必需糊涂地熟悉并始终牢牢把握住一个根本的立场:中立与独立,决不做当事人的“代理人”。所谓做当事人的“代理人”,是指仲裁员有意放弃或者无意中没有坚持中立立场,说话做事偏向一方当事人。这种状况在仲裁实践中大多是过失充当“代理人”,即一些仲裁员,他们不是为捞取什么好处,而是由于片面地理解当事人对自己的选定,“过失”地偏向甚至偏袒一方当事人。他们错误地认为当事人选我就是要得到我的帮助,我应当“该出手时就出手”;还有的认为,对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确定帮着对方,我假如不向着我这方当事人,是很没面子的事,于是便好心办坏事,当起了“代
20、理人”。过失充当“代理人”可能消失以下问题:一是简单犯下私自会见当事人或代理人的错误,把当事人(包括代理人)的约见当成是对自己的敬重,盛情难却之下便如约相见,地点不慎的话还很可能同时犯了吃请受礼的错误;二是在设防不够的状况下把案情和自己对本案的看法和盘托出,热忱一点的还可能为当事人“出谋划策”;三是在庭审中让“本方”当事人多说,同时压制对方当事人,还可能不时给“本方”当事人提个醒,使其“免入歧途”;四是在合议的时候为“本方”当事人据“情”力争,不满意“本方”当事人的要求就拒绝合议、拒绝签字;五是在“本方”当事人的仲裁恳求没有满意或没有完全满意的状况下,出于“没帮上忙”的内疚心理,帮着当事人撤销
21、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又犯了一个重大错误。犯上述错误的仲裁员,大多可能是碍于情面。但是,为面子所困,可就坏了名声。对仲裁员来说,名声的清白是很有用的,它不仅能给你带来荣誉,还能让你免受你原来就不该受到的惩罚。 (二)应当充分表达公正合理。仲裁的最终目标是在温柔友好的气氛中协商解决当事人的利益纷争,既省事、省气,又省时、省钱。我们应当明白,民商事纠纷的发生绝大多数是偶然的,是双方当事人不情愿发生的,不能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把将来进入仲裁的状况想象得那么清晰明白,即使当事人在证据、事实等方面不能供应完整、有力的文字,但只要符合规律、公正合理、不违反法律,也是可以在裁决中弥补无过错的实际损失,
22、尽量削减用“证据缺乏”、“没有法律依据”等简洁理由驳斥当事人。诉讼中硬碰硬的对抗,不适用于仲裁。只要真正替当事人着想,急躁向当事人说明状况,信任当事人即使没有完全满意初衷,也会承受仲裁庭的意见。 (三)“关系案”的处理。仲裁案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猎取较大利益,当事人会利用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干预仲裁案件,“遇到案子找关系、有理无理求照顾”的状况普遍存在。因此我们仲裁员要做到向理不向人、关系听从规定,以事实和法律定案。 (四)保密问题。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隐秘,不得对外界透露案情、审理过程、案件涉及的商业隐秘等,不得向当事人透露本人对案件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状况。否则就会失掉了仲裁员根
23、本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五)不要吃请收礼。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仲裁员承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将导致仲裁员必需回避、仲裁委员会将其除名、所作出的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等不良法律后果。因此,仲裁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仲裁员守则的有关规定。 三、恪遵仲裁员职业操守,审慎地审理案件 (一)树立和强化仲裁效劳意识。关注当事人,首先要把当事人当作效劳对象来对待和对待,在遵守法律法规、廉洁制度、办案程序和仲裁员守则的前提下,真正为当事人供应热忱周到的仲裁法律效劳。这就要求仲裁员做到热忱效劳、公正裁决,真正表达圆桌会议解决纷争的效果。 (二)遵守开庭时间。仲裁员应当按时参与
24、庭审,按时参与合议、现场调查及其他工作,无正值理由不得缺席、迟到、早退。但从实际状况看,仲裁员不按时参与合议、拒绝参与调查、庭审迟到、中途随便进出仲裁庭甚至缺席现象也是存在的。这些状况有三大危害。首先,不守时是对当事人的不敬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其次,不守时是对当事人的不公正。申请人迟到或者缺席,我们可以动用权力,视其撤回申请,使其丢失挽回利益的权利;被申请人不按时到庭,我们同样可以依权缺席裁决,使其丢失辩白和反恳求的权利。虽然仲裁以仲裁员为中心,但遵守庭审规定、守法守时是对仲裁员和当事人的共同规定,仲裁员理应领先垂范。第三,仲裁员不守时直接影响仲裁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连自己确定的时间都不遵
25、守,能否依法办案吗?仲裁员肯定要守时,这既是办案的需要,也是人格的要求。 (三)随时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仲裁工作的最终目标是为双方当事人供应优质效劳,让当事人双方都满足。仲裁员应当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想方设法削减当事人的损失,风险告知是特别必要的。仲裁员在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对当事人变更恳求、反恳求、申请鉴定、评估、审计以及数额问题,应当准时告知他们可能发生的种种后果,使当事人明白其风险,以权衡利弊,确定自己的行动。决不能为了高收费而示意、怂恿当事人无故增加申请数额。对涉及当事人担当的处理费的使用以及鉴定、评估、审计等活动要合理安排,以避开铺张,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四是自我宣传要适当。我们不反
26、对仲裁员在政务、商务以及其他社会活动中公开自己的仲裁员身份,但自我宣传应当坚持真实、合法、严谨、适度,不能有夸张、虚假、误导甚至哄骗的内容,不得明示或示意自己与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党政领导及其他与仲裁有关的组织和个人的特别关系,尤其是自己在仲裁机构的特别地位、影响和作用。不得以比拟的方式贬低其他仲裁员和仲裁机构。 (四)关注当事人。很多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在签订仲裁条款的时候对仲裁并不知晓,更谈不上了解。在发生纠纷后,往往是受律师或法院的教导才来到仲裁机构。对这些当事人来说,仲裁机构、仲裁员乃至仲裁的一切都是新奇的。要使仲裁为当事人所了解、承受和欢送,让每一个当事人成为仲裁制度的正面宣传员,我们仲
27、裁员必需做到关注当事人。由于当事人是仲裁之树常青的土壤,没有当事人也就没有仲裁,仲裁当事人越来越少,仲裁之树就会渐渐枯槁、死去。全部当事人都有争取最大利益、避开最小损失的初始仲裁意愿,对此,我们应当了解和谅解。不少当事人没有法律学问和出庭阅历,心情感动甚至恶语相向时有发生。仲裁员应当学习和把握做思想工作的本事与技巧,多做“灭火器”和“减压阀”,多做安心工作,切忌简洁、缄默,放任双方当事人唇枪舌剑。可亲才可信,仲裁员在当事人心目中树立起良好的可信形象,他们会心悦诚服地听从你的劝解,案件的顺当解决也就有了根底。 (五)适当的语言仪表。言谈举止、仪表风范是一个人内在素养的外在表现。当事人对仲裁的感知
28、,往往是从对仲裁员的第一印象开头的,能否信任仲裁,承受仲裁制度,也往往取决于能不能从仲裁员身上获得信任感。仲裁员要避开在庭审前后和庭审过程中说话过于随便、过于心情化的现象,从而避开降低仲裁的社会公信力。如不自觉地把自己不开心的心情流露出来,不耐烦地打断当事人的陈述,或者自以为是地替当事人下结论,增加当事人的心理压力等。在庭审中对生疏的代理人要根据庭审中的标准称呼,不给对方当事人以“关系户”的印象;不要在庭审间隙或庭审后,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窃窃私语”,使对方当事人疑窦丛生。从仲裁员的穿着来看,假如没有统一服装的话,建议着正装。 (六)杜绝草率办案。仲裁员肩上所担负的是裁断市场经济主体经济利益
29、的神圣职责,公正和正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可能由于我们的一纸裁决而维护或转变,所以应当认仔细真、当心翼翼地把案件办好,决不能草率办案,走完程序就算完成任务。我们知道,“无论做什么事,你的态度打算你的高度。”假如仲裁员以漫不经心的草率态度办案,不仅不能呈现仲裁优势,反而随时都可能消失过失。如有的仲裁员自恃专业很熟,把自己的行政领导身份带进仲裁庭,不耐烦地打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武断地剥夺了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权利。有人说:喜爱工作是喜爱自己的一种方式,假如一个人轻视他的工作,而且做得很粗陋,那么他决不会敬重自己,由于一个人所做的工作就是他人生的局部表现。这话对指导仲裁员办案是很有意义的。 (七)避开“
30、传统诉讼式”办案。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途径,那为什么要在几千年的诉讼制度之外又产生并快速进展出仲裁制度呢?就是由于仲裁有许很多多不同于诉讼的优点,它的协调、和解以及充分敬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有广阔的市场需求。仲裁员应当根据仲裁的法规来从事仲裁,尽量避开传统的诉讼颜色。有的仲裁员误认为审理案件就该“严厉阴森”、“高人一等”,对当事人态度冷峻,言语生冷;有的不懂得仲裁的“柔性机制”,过于刻板认真,过分强调法律依据和法律条文,表达不出仲裁独特的公正合理原则。这些都是仲裁员应当避开的。 (八)不超审限办案。快捷是仲裁的重要优势,是我们应当始终守住的“金矿”。市场瞬息万
31、变,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最大愿望就是在一个合理的程序中以最短的时间得到公正的结果。而为数不少的仲裁员却没有用好快捷的优势,缺乏起码的责任感和效率观念,无缘无故地拖延办案时间,使有些案件在组庭后五、六个月不能审结,个别的甚至拖上一、两年,严峻违反仲裁标准,触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仲裁员的一言一行,都应表达出完善的人格魅力和特别的职业教养。一名好的仲裁员,一名严守仲裁员职业操守的仲裁员,他应当兼有优秀法官、优秀公证员、优秀律师所具有的优良素养:1、具有正义感、责任感、良心感和荣誉感;2、具有安康的人格和温柔的性情;3、机灵、果敢、幽默,见微知著、触类旁通;4、诚信执着且不无细腻,虚怀若谷又
32、持有定见,谨言慎行而刚毅善断。 如何加强仲裁公信力建立之我见 :济宁仲裁委员会孔娟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仲裁制度,提升仲裁公信力”,对仲裁制度建立提出了更高要求。仲裁制度是仲裁事业进展的保障,仲裁公信力是仲裁事业得以进展的基石。通过完善的仲裁制度作为保障,仲裁公信力能够得到进一步提升。完善仲裁制度与提升仲裁公信力,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表达,对于实现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但由于我国仲裁制度建立起步较晚,对仲裁公信力的调查讨论也相对粗浅落后,如何加强仲裁公信力建立,让民众把仲裁作为定纷止争、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自觉选择,是推动依
33、法治国进程的必经途径,也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长期的、坚持不懈地去维护、奋斗与探求。 一、仲裁公信力的根本内涵 在汉语中,“仲裁”一词从字义上讲,“仲”即居中,“裁”即衡量、评断、作出结论,“仲裁”就是“争吵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对争吵事项作出打算”。仲裁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依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展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仲裁具有以下三个要素:1、仲裁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根底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2、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展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3、经由当事人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作出的裁
34、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作为非经司法诉讼途径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议解决方式,自我国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以来,已经被广泛运用于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不仅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需求,而且还担当着现代社会效劳的重任,为完善社会机制,改善法制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应有的作用。在我们倾力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今日,熟悉仲裁的社会功能,探寻仲裁的价值取向,凸现仲裁的独特作用,显得尤为重要。而仲裁制度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使其价值最大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公信力。 公信力来源于英文的“Credibility”,它是以特定的物质生产条件和思想观念为根底的,反映
35、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正、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所谓仲裁公信力,就是仲裁机构依法行使裁决权的客观表现,是仲裁过程和裁决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任、敬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仲裁公信是仲裁的生命力,是仲裁机构存在之本,社会群众越信任或敬重,仲裁公信力就越高。该概念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该概念涉及两个主体,一方是信用方即仲裁机构,一方是信任方即社会公众;其次,该概念包含两个行为,即“信”与“被信”;第三,该概念表达一种价值推断,“信”与“不信”皆为社会公众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和价值推断。第四,该概念标示一种信度,“信”与“不信”存在着程度凹
36、凸指数。可见,仲裁公信力既包括仲裁机构信用的概念,又涉及社会公众信任的内容,同时也包含了诚信的意义,它说明了社会公众对仲裁的信任和敬重程度。 二、我国仲裁公信力的现状 当前,我国已经走向了现代法治国家的道路。但由于中国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和仲裁法律制度推广普及的不力,先进的仲裁制度与落后的仲裁意识之间的冲突仍旧很突出。仲裁的“生态”环境依旧很脆弱,仲裁的价值被严峻低估,进展水平极不平衡,整体作用未充分显现。仲裁外乡化及特色与价值的表达仍有很长的路要走。这种状况仍难以打破长期以来所形成的诉讼“一头沉”的纠纷解决格局,难以建立良性的社会进展机制,更难以完成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仲裁的完善与运用仍是
37、一项非常简单的系统工程。仲裁的公众知晓度仍旧较低,仲裁公信力程度仅限于某地、某个仲裁机构,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法治社会的剧烈需求与仲裁信任危机的冲突越来越明显。导致整体仲裁公信力不高的缘由,既包括涉案因素也包括案外因素,现象不仅存在于涉案当事人及一般群众之中,也存在于仲裁机构内部。总体来说,大致呈如下态势: (一)公众缺乏了解,不懂维权。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在详细实践中,当纠纷摆在面前,一些人仍旧实行传统的私立救济或到法院“打官司”的途径。特殊是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制度,假如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没有事先商定仲裁,不知道怎样明确商定有效的仲裁条款,在纠
38、纷发生后又不了解如何达成仲裁协议,群众面对纠纷,自然想不到利用仲裁的优势,通过仲裁机构定纷止争,维护其正值权益。因此,仲裁法律制度的大力宣传推广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当事人无视证据,绑架结果。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不少涉案当事人认为要在仲裁案件中“打赢”对方,最重要的因素是拥有过硬的社会关系。由于当事人拥有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在仲裁实践中,不乏当事人与仲裁员私下沟通,或通过找关系影响仲裁员观点的行为,认为自己不找别人也会找,有些当事人甚至懊恼自己没力量,苦于自己找不到关系。还有些一方当事人为群体性质的案件,他们会在己方证据不力或预感裁决结果不利于己方的状况下,试图依靠集体的力气,给仲裁员和仲裁
39、机构施加压力,以便得到自己期盼的调裁结果。所以他们不是仔细举证说理,而是想方法私下接触仲裁员、办案秘书甚至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这一状况除了说明当事人法治理念缺乏和淡薄外,也在肯定程度上表达了仲裁机构、仲裁员公信力的薄弱。 (三)仲裁员良莠不齐,裁决结果不当。依据仲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员是由仲裁机构依据状况自行聘任的。各地仲裁机构在人才资源方面有较大的偏差,在聘用仲裁员的准入制度上更是各有标准,极易消失队伍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局面。有的仲裁员法律水平不高,办案程序不合标准,不能合理地对待当事人,对案件久调不裁,制作的裁决文书说理性不强,甚至承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或宴请,就可能导致不公正的裁决结
40、果。还有一些仲裁员不能准时对当事人进展具体的释明、答疑、解惑,也使得当事人难以信服仲裁结果。 (四)保全、执行不力,裁决书如一纸空文。毋庸置疑,影响仲裁公信力的一大冲突便是执行难。我国实行司法统一执行制度,即由法院执行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予以公力救济而进展的司法活动。有些地方法院执行局对仲裁裁决的执行熟悉不到位,执行仲裁案件的执结率不高。执行难除了有法院自身内部因素以及被执行人确有特别状况无法履行外,被执行人对裁决文书不信服、对裁决结果不认同也是拒绝协作执行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既说明我国司法救济制度仍需进一步改革,同时也反映出仲裁公信力缺乏的问题。仲
41、裁法律制度的进展与完善还有很多“瓶颈”亟需解决。 三、如何提升仲裁公信力的建议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提升仲裁公信力的前提 公正、正义是人类所追求的永恒目标,是支撑和谐社会的基石,自然也应成为仲裁所遵循的根本法则。仲裁的显著特征就是居中公断。这就要求仲裁者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居于中立位置,客观、公正地判定是非曲直,确定权利义务。公正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先决条件,是仲裁的灵魂和生命线,是仲裁进展的源动力。当事人正是基于仲裁所具备的这一先决条件,才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其财产权益纠纷。否则,将永久不行能与仲裁结缘。只有民众心底树起一座仲裁公正之丰碑,才能产生剧烈的认同感,才能自觉地运用仲裁
42、。固然仲裁公正的范畴是特别广泛的,既包括程序公正,也包括实体公正。仲裁公正的实现方式也是多样的,只要符合当事人的意愿,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第三人的利益,仲裁都应予以敬重和确认。仲裁机构既要坚持仲裁公正的原则性,又要表达仲裁公正的敏捷性,实现公正与效率,公正与个体意愿的有机统一。 仲裁的根本属性是契约性。仲裁的特色越显明,价值实现的越充分,其社会影响就会越显著,自我进展就会越快速,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才会越突出。必需紧紧围绕这一特性建立良好的内部关系和工作机制,真正使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落实到仲裁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切实做到“自主选择、自主决策、自主行为、自主
43、负责”。使这一人性化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原则产生巨大的社会效能,成为和谐社会的一项自律性准则。应以当事人为中心开展各项仲裁效劳,使当事人自觉地选择仲裁方式,热忱地参加仲裁活动,理性地对待裁决结果。将仲裁过程变为一种普法过程,变为理性化的维权活动,变为一种再造和谐的详细实践。首先应当在仲裁队伍中树立“仲裁为民”的理念,增加仲裁的亲和力,缓解仲裁者与当事人的冲突,缩小与当事人熟悉上的差距,使仲裁活动猎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评价和认可.从而定纷止争,提升公信力。 (二)加强仲裁队伍建立,夯实公信之根底 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仲裁公信力是靠人民的信任,靠严格执法,主持公正,伸张正义,热忱效劳赢得的。
44、仲裁公信力主要通过仲裁员的仲裁行为来表达,仲裁员的道德水平与办案力量则是提升仲裁公信力的根底。坚持不懈地加强仲裁队伍建立,造就社会高度认同和信任的仲裁员队伍,是仲裁机构面临的重要任务。仲裁员必需坚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培育忠实于党和人民的事业、忠实于国家和法律、自觉效劳大局的思想政治品行,培育遵守公正、追求高效、廉洁自律、文明办案的职业操守。仲裁机构应提高仲裁员准入门槛,切实保证仲裁员符合专业化、高水准、公正正派的条件,并通过长期培训、实践,增加仲裁员对立法原意的理解和深化,正确合理地解读、适用法律,将其丰富的专业学问融入到办案过程中来,不断提升
45、分析推断力量、适用法律力量、调解疏导力量、协调综合力量,如此,才能够树立仲裁公信力。 (三)加强制度建立,是提升仲裁公信力的保障 制度是仲裁公信力建立的核心层面,仲裁公信力更多地靠先进的仲裁制度及其执行来塑造和表达。 1、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仲裁权的制度。我国仲裁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仲裁应当独立进展,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为保证仲裁员能够抵挡各种干预,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决,必需建立完善的保障制度,使其能够独立地办理案件,实现仲裁公正公正。独立仲裁机制应包括身份保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两方面。仲裁机构要坚持严格的准入制度。自我国实行司法考试制度以来,法官、检察官进入司法机关的门槛
46、有了大幅度地提高,这是司法本身属性所必需的。而仲裁员进入仲裁队伍则由各地仲裁委员会自行把握,如何将那些品德端正、法律素养较高、社会阅历丰富的人选拔到仲裁队伍中来,使社会公众真正信任他们具有足够力量公正、高效、廉洁地办理各类案件,是保障仲裁公信力的关键。 2、要优化仲裁职权配置,严格仲裁程序,建立科学的监视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与诉讼相比,仲裁也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首先,由于仲裁员属于非司法人员,法律学问比拟有限,审理案件的阅历缺乏,其推断案件往往从行业惯例、社会阅历动身,这就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其次,由于仲裁讲究协商和调解,在当事人实力比照不平衡的状况下,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往往
47、不得不作出一些妥协和让步,牺牲或放弃一局部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这必定会抹杀和淡化当事人的权利意识和实现权利的意愿,导致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全面实现。同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且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这就导致对仲裁的监视比拟薄弱,在有些状况下简单导致仲裁员滥用仲裁权,也难以使错误仲裁裁决得到补救。还有,仲裁机构缺乏强制手段,无权实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强制证人到庭、强制执行措施,需要借助于法院的支持,这一方面影响了这些强制措施的准时有效进展,影响仲裁活动的正常进展,另一方面也简单使当事人产生后顾之忧。 任何权力都是一柄双刃剑。因此在给予仲裁员独立裁决权的同时,还必需加强对权力行使的治理与监视。要提升仲裁
48、公信力,必需建立科学有效的办案机制、监视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应完善现有的党内监视、人大监视、群众监视等实体监视,实现仲裁权由封闭到开放的转变,并完善监视制度,使监视方式标准化、法制化。除法院监视外,还可增设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视机制,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视机关,有权对具有准司法性质的仲裁机构的仲裁活动进展监视。同时,应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对办案程序的监视治理,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杜绝枉法裁决及仲裁腐败现象,维护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公正廉洁的形象。通过准时有效地监视仲裁,从而使仲裁进展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获得一个更大的空间,更有利的市场环境。 3、要打造效劳品牌,充分表达仲裁为民的宗旨。仲裁是现代社会效劳的一项重要内容。仲裁过程的效劳化,效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