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合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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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合同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其次章 招标与投标 第三章 评标专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监视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招标投标活动,爱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选购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选购货物、效劳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

2、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市进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视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治理制度,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监视工作实施检查并催促整改,对无行业监视部门监视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视。市经济信息、城乡建立、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部门,根据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县(自治县)进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视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监视工作实施检查并催促整改,对无行业监视部门监视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视。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根据规定的职责

3、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选购工程建立工程的预算执行状况和政府选购政策执行状况实施监视。 市、区县(自治县)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本市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分级治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程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以及上报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实施监视。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视部门也可以托付工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有关

4、行政监视部门实施监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工程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实施监视。 第六条 本市建立统一标准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供应效劳,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治理供应必要条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视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鼓舞利用信息网络进展电子招标投标。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效劳,引导招标投标行业安康有序进展。 其次章 招标与投标 第八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需进

5、展招标的工程,应当公开招标。 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建立工程,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立有关的货物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效劳,其详细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工程的投资人、经营人、承办人的,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不属于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建立工程,工程单位可以自行打算是否招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其进展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应当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 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工程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其招

6、标方案应当由工程单位在报送工程审批、核准报告或者备案时一并报送。工程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招标方案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与工程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一并办理,并准时将确定的招标方案通报有关行政监视部门。 工程单位变更招标方案的,应当根据原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依法重新办理。其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变更招标方式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条 有以下特别情形之一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展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隐秘、抢险救灾;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夫工; (三)需要采纳不行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选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立、生产或者供应;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

7、选定的特许经营工程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立、生产或者供应;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选购工程、货物或者效劳,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力量,或者通过招标选购的货物需要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力量,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别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躲避招标。 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简单、有特别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纳公开招标方

8、式的费用占工程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不相宜公开招标的重点工程。 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视部门作出认定;前款其次项所列情形,属于应当审核招标内容的工程的,由工程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工程时作出认定。前款第一项、其次项的详细认定方法,由市进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制定。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争论打算。 第十二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托付招标。 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简单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且招标人近三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刑事惩罚。 依法必

9、需进展招标的工程,实行托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在招标人托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越资格许可或者招标人托付范围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借自己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三)转让或者拆分招标代理业务; (四)担当同一招标代理工程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询问业务; (五)违法收取费用; (六

10、)法律法规制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其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市进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免费公布;国家另有规定的,还应当同时在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上公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也可以在工程招标投标监视部门网站、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站等其他媒介上同时公布。 在不同媒介公布的同一招标工程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全都。 第十五条 编制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有关行政监视部门依法制定的标准文本。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将资格审查标准、拒绝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集中编写。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

11、潜在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不得采纳抽签、摇号等方式进展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报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备案。 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门户网站上公开公布,但是招标文件涉及国家隐秘或者商业隐秘的除外。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工程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支票或者现金形式缴纳。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根本账户转入招标

12、文件指定账户。 招标人可以托付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交纳状况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实行无标底招标并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工程投资概算或者预算; (二)实行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展资格审查,但技术简单或者专业性强的工程经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同意可以实行资格预审方式。 第十八条 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别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殊简单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别要求的工程,可

13、以采纳综合评估法;其他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鼓舞采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详细实施方法,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视部门依法制定。 第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二)为该招标工程供应勘察、设计、监理、询问效劳的单位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参与该工程施工或者货物投标;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治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与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工程的投标; (四)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供应询问效劳的,不得参加同一招标工程的投标。 一个

14、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托付一个代理商参与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 其次十条 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失败;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缘由并实行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旧少于三个的,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 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展招标,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应当报原工程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其次十一条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拒绝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

15、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但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解释。 其次十二条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评标结果不受影响。 其次十三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三章 评标专家 其次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市进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加强对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治理,建立评标专家选拔、培训、考核、退出等制度。 其次十五条 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能仔细、

16、公正、诚恳、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身体安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四)熟识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人员,由本人申请或者单位推举,经市有关行政监视部门或者区县(自治县)进展改革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进展改革部门纳入综合评标专家库治理。 其次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评标专家的治理规定,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对评标工作严格保密,客观公正地进展独立评标,承受有关行政监视部门的监视、检查。 评标专家有权承受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当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进

17、展独立评审,参与招标投标业务培训。 其次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担当评标专家,由市进展改革部门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年满七十周岁; (二)因身体安康状况不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三)因工作、学习等缘由长时间不能参与评标活动; (四)评标专家自愿申请退出。 其次十八条 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审批、核准、备案工程的评标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可以在其设立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 技术特殊简单、专业要求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招标工程,实行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但国

18、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经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同意。 资格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其次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展。招标人应当邀请全部投标人参与开标,投标人不参与开标的,不影响开标结果。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应当到场监视。 第三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成员组成,其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应当从专家成员中推举产生负责人,负责主持评标工作。

19、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持有招标人的授权托付书,且具有与评标工作相应的学问水平;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过两人。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招标人不得派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由专家成员替换。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并组建评标委员会;需要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市外专家的,经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同意,可以提前抽取。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和专家成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对其身份保密,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

20、应当在开标后马上开展评标工作。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供应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是不得供应与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不全都的评标标准、方法、细则,不得干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自主完成编制评标表格、计算汇总评分、撰写评标报告和处理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工作。 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个别成员的评分特别的,应当要求其书面说明理由;拒绝书面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以其他成员评分平均值取代其评分,同时书面说明状况并签字。 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本钱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指定时间内书面说明并供应相关证明

21、材料。投标人拒绝书面说明、不能供应相关证明材料或者理由不充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本钱报价竞标,拒绝其投标。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的局部投标被拒绝,导致有效投标人缺乏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拒绝全部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旧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意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连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全部投标被拒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根据本条例其次十条其次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应当根据以下程序处理: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 (二)集体争论、协商;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表决; (四

22、)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根据简洁多数原则宣布结果。 评标委员会对不同意见的处理状况,应当记入评标报告。 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其中,公开招标工程应当在招标公揭发布媒介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投诉,或者异议、投诉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其他工程,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 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

23、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最迟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签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备案。 招标人对知悉的投标人的商业隐秘,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履约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支票或者现金的方式缴纳。依

24、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的境内中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应当从其根本账户转出。 第三十七条 采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低于招标工程最高限价百分之八十五,且招标人认为该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本钱,可能影响工程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供应适当担保。 中标人不能根据合同商定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完成工程建立内容的,应当依法担当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将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资料存档备查。 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年,其中,投标人资料只保存中标候

25、选人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存档备查的资料。资料到达保存期限需要销毁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合同因故未履行完毕的,未履行局部到达必需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章 监视检查 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视检查,有权实行以下措施: (一)检查工程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工程资金拨付等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状况; (三)监视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及有关部门调查了解状况,听取意见; (五

26、)批阅招标投标状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状况。 必要时,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供应相关效劳。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需要相关单位协作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帮助。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以下方式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一)越权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备案,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 (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 (四)干预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 (五)法律法规制止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条 招标投标交易

27、场所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考核、审查招标文件等形式行使行政监视治理权; (二)直接或者变相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效劳; (三)违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五)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六)泄露国家隐秘、商业隐秘; (七)在开标前泄露投标保证金交纳状况; (八)不根据本条例规定退还代收代管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止行为。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视部门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其

28、次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领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因异议、投诉答复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内。 招标人应当依据有关行政监视部门的投诉处理打算,依法维持原评标结果、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重新招标。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进展投诉的,有关行政监视部门根据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于评审依据明确,评分标准清楚的资格审查、拒绝投标、得分统计、商务得分等客观性评标行为的,责令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基准价不变的根底上对相关投标文件进展复核,依法作出处理打算; (二)不属于前项规定的情形,依法作出处理打算。 招标人处理对评标

29、结果的异议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进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展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鼓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的招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可以暂停工程资金注入: (一)未根据规定编制招标方案; (二

30、)招标方案未根据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变更招标方案,未根据规定重新审批、核准、备案; (四)编制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未将资格审查标准、拒绝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和方法等集中编写; (五)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未在市进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公布; (六)采纳抽签、摇号等方式进展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 (七)未根据规定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展交易; (八)未根据规定抽取、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九)未根据规定安排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 (十)向评标委员会供应与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不全都的评标标准、方法、细则; (十一)干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 (十二)公开招标工程的

31、中标候选人未在招标公揭发布媒介公示; (十三)泄露投标人的商业隐秘。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的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可以暂停工程资金注入。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中标无效,处中标工程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

32、与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总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不能相互对应,不能合理解释;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总价相近且数项子目单价完全一样,不能合理解释; (三)中标人以协作费、协调费等名义分别转出一样金额款项给其他投标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暂停两年至五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未遵守招标人相关规定的,根据本条例第四十

33、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以及第九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视部门责令改正;对情节严峻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

34、未根据规定推举产生负责人主持评标工作; (二)未自主完成编制评标表格、计算汇总评分、撰写评标报告和处理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等工作; (三)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本钱的,未根据规定要求该投标人在指定时间内书面说明并供应相关证明材料; (四)投标被局部拒绝导致有效投标人缺乏三个而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未根据规定拒绝全部投标; (五)投标被局部拒绝导致有效投标人缺乏三个但不影响投标竞争,未根据规定连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未根据规定程序处理,或者对不同意见的处理状况未根据规定记入评标报告。 第五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

35、监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制止其在肯定期限内参与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的评标活动,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殊严峻的,由有关行政监视部门作出退出打算,并将处理状况通报市进展改革部门,由其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泄露评标工作状况或者投标人的商业隐秘; (二)拒不承受有关行政监视部门的监视、检查;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视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 (一)工程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工程招标方案; (二)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36、不依法查处; (三)不根据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打算。 国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视治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惩罚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惩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予治安治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包括进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其他有关

37、行政监视部门包括经济信息、城乡建立、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视职责的部门。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年9月 1日起施行。 非招标合同治理方法范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保廉”机制,标准非招标类合同治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非招标类合同根据内容分为工程类和非工程类。 工程类非招标类合同范围为:工程工程建立涉及的政策处理类合同,如附着物补偿,军队、铁路、电力、给排水、路灯、燃气、通讯设施迁改补偿,以及其它垄断性或专业性较强工程工程的代建、安全监管、设计、施工

38、及监理等;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区政府及相关治理部门文件要求的工程招标或政府选购限额以下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询问(含各阶段方案或设计询问、专项评估、招标代理、清单编制、限价编制、造价询问、内部审计等)或设施设备选购等;应纳入市、区两级招投标平台进展招标的工程,因招标失败,经原工程审批部门同意,不再采纳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可以直接托付的各类合同。 非工程类合同范围为按规定不需要或无法公开招标的、托付中介机构或专业单位完成的效劳外包工作,如课题讨论、档案编制、法律询问等;政府选购限额以下的办公货物或效劳类选购等。 第三条 工程类非招标类合同由各工程实施部门负责治理,非工程类合同由牵头部

39、门办理后移交办公室统一治理。 其次章 签订非招标类合同的权限和范围 第四条 各部门签订非招标类合同(包括协议书、意向书),必需以局的名义签订,签约人与合作单位签订非招标类合同,必需根据会签程序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授权代表在授权的范围内签约。 第五条 按职责分工,各部门牵头办理职责范围内的非招标工程的合同,负责组织合同的拟制、谈判和实施。 第六条 非招标类合同谈判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取费标准、造价询问中介机构出具的造价询问报告为依据,或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 工程类非招标类合同价3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签订并组织实施, 35万元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审

40、批,5万元以上(含本数)报局长办公会审批。 非工程类非招标类合同价1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签订并组织实施, 13万元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含本数)报局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章 不得签订的非招标类合同 第七条 订立非招标类合同的承包方必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应具备或符合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合同履行的资质和资格要求,并具有签订合、履行合同的权利力量和行为力量,必需符合法定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根本原则,以下非招标类合同不得签订: 1、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划的合同; 2、实行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3、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4、代理

41、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 5、与没有担当履行合同力量和担当经济责任力量的对方签订的合同; 6、单凭个人介绍担保签订的合同和假合同。 第四章 非招标类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和内容 第八条 签订非招标类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包括姓名)、营业具体地址; 2、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3、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种类、范围; 4、合同标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 7、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8、合同必需有法人单位的公章和私章(或签字)。 第九条 签订非招标类合同,除特别状况外,应采纳人民币结算和支

42、付,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第五章 非招标类合同的审核和监管 第十条 非招标类合同谈判权限划分: 1、非招标工程合同谈判由牵头部门组织并预备谈判文件,谈判中议定的条款应列入合同文件中。 2、合同谈判以遵守法律为前提,以有利于合同实施为根底,努力以合理的价格,选择资质信誉好、效劳质量优的企业。 第十一条 一切非招标类合同,必需按非招标类合同审批单(附件一)经牵头部门、财务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盖章生效。重要合同和条文简单合同须由牵头部门征询法律参谋意见并作相应修改。 第十二条 一切生效的非招标类合同在履行中由财务部门实行资金监视,在办理支付时必需遵守银行结算制度和现金治理制度,必需按合同

43、商定程序支付。 第十三条 各部门对牵头签订的非招标类合同建立合同登记簿,对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索赔、终止等状况要动态跟踪,担当合同治理责任,准时向财务部门提交合同支付规划,合同终止后要把有关资料准时移交办公室归档。 监察部门按本方法对各部门落实状况进展监视。 第十四条 合同应采纳标准A4纸打印,我方需持有合同正本壹份,副本叁份,电子文本壹份。合同正本归档,副本由牵头部门、财务部门、监察部门留用。 第六章 非招标类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五条 非招标类合同一般不得变更或解除,但有发生以下状况之一的,可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解除: 1、订立非招标类合同所依据的规划或规划被修改或取消。 2、由于不行抗力

44、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非招标类合同无法履行。 3、由于一方违约,使非招标类合同履行行为不必要。 第十六条 非招标类合同的变更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书面提出申请,根据变更增加金额参照第六条分级治理。非招标类合同的解除程序与变更一样,但须经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由于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非招标类合同时,应准时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非招标类合同使一方患病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担当或分别担当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方法由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局(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局属各单位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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