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借款合同汇总担保借款合同范本(四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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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担保借款合同汇总担保借款合同范本(四篇)2023年担保借款合同汇总一 借款方(乙方):证件类型及编号:住宅地:联系电话: 担保方(丙方):证件类型及编号:住宅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全都,在公平、自愿的根底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借款金额、期限1.1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大小写不全都,以大写为准,下同)。 1.2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3甲方应按1.2条商定一次性提取借款,乙方提前或推迟提款,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2.借款利率、利息本合同项下月利率为%,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 借款到期,利随

2、本清。 利率按以下方式支付:3.还款方式甲方应按本合同商定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4.担保4.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担当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4.2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为其供应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3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全部其他应付费用。 4.4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到期之次日起年。 4.5若甲方按合同商定提前收回款项,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 4.6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无须经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担当连

3、带保证责任。 4.7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连续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4.8甲方依合同商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丙方提前担当保证责任,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4.9丙方保证责任为独立责任,不因甲、乙方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5.乙方权利、义务5.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提前还款。 5.2自觉承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状况的调查、了解及监视。 5.3按本合同商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 5.4变更住宅、通讯地址、号码应在变更后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5.5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大事(包括但不限于离、结婚,对外投资,担

4、当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应当马上书面通知乙方。 6.违约责任6.1甲方应按商定日提取款项,否则甲方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拖延违约金。 6.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提前归还款项,甲方有权按本合同商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6.3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6.3.1向甲方供应虚假状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6.3.2不协作、拒绝承受甲方的监视;6.3.3未经甲方同意,转让、处分其资产;6.3.4其财产重要局部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接收或其财产被扣押、冻结,可能使甲方患病严峻损失的;6.3.5其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实现债权受到威逼或患病严峻损失的。 7.合同无效、变更、解除、终止7

5、.1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全部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7.2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7.2.1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且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另行供应担保;7.2.2其他严峻的违约行为。 8.争议解决各方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9.其他本合同一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 10.合同签订地本合同签订于市。 甲方:乙方: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丙方: 签订日期: 2023年担保借款合同汇总二 个人借款合同 篇1 甲方(贷方): 乙方(借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公平自愿的根

6、底上达成如下借款协议: 第一条 借款金额_ _ (大写) 元人民币整。 其次条 借款用途_。 第三条 借款利息及其支付方式 1、 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_计算。 2、 利息支付方式为_。 第四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 日。 第五条 还款方式 1、 乙方应于_年_月_日前一次性返还借款本金,利息局部按第三条商定方式返还。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应于_年_月_日前一次性供应给乙方合同商定的借款数额。 2、 甲方有权监视乙方按合同商定用途使用借款。 3、 乙方应按合同商定的时间及方式返还利息及本金。 第七条 保证条款 乙方以_为甲方供应抵押担保,如乙方到期

7、不能还款,甲方可直接拍卖该抵押物并就拍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期供应借款的,按未供应局部的日万分之_担当违约责任。 2、 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已使用期间的利息。 3、 乙方逾期返还本息的,按应返还局部的日万分之_担当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2023年担保借款

8、合同汇总三 贷款人: 借款人:;配偶: 保证人: 借款人因其资金周转困难,由保证人担保,向xx公司借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合同各方协商全都,订立此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期限 (一)贷款种类: (二)借款用途: (三)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 (四)借款期限:年(月),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次条借款利率 本合同依据典当治理方法的相关规定,经当事人协商全都,打算执行月利率27。 第三条提款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在借款人所供应的账号,户名:,账号:,本授权是不行撤消的。 第四条还款 借款人同意按(月/季/半年/年)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

9、月/季末月/6月和12月/年末月)的日。如借款本金的归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本金一并结清。 第五条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有权按合同的商定取得贷款。 2.协作贷款人对贷款使用的日常监视检查,按贷款人的要求照实供应各种资料、文件和信息,并保证所供应资料、文件和信息是真实、完整、精确的。 3.按商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4.借款人根本状况发生变化、消失重大不利于贷款安全的情形或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准时告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保全措施或供应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5.应担当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正费、抵押登记费、评估费、

10、鉴定费、运输费、保管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六条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1.依据本合同商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2.应对借款人供应的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 3.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根本状况、经营状况、借款使用状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状况。 4.借款人消失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顿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5.借款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能按合同的有关商定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书面通知借款人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 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保证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展公开披露。 第七

11、条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 (1)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债务供应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到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全部其他应付费用。 (3)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的保证期间为该笔贷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贷款为分期归还的,保证期间为该笔贷款每期还款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商定的事项,导致贷款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4)借款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保证人应无条件的直接向贷款人支付款项以清偿借款人所欠的债务,同时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存款账户

12、中直接扣收,或从其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的有关账户中依法扣收,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5)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保证人仍应担当担保责任,但未征得保证人同意增加合同金额、延长贷款期限的,保证人有权仅按本合同商定的金额、期限担当担保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连续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6)保证人失踪、下落不明、丢失民事行为力量的,将由其监护人、财产监管人以保证人的财产为限对债权人担当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如保证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将以保证人的遗产对债权人担当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7)保证人发生对保证力量有重大影响的状况,应当实行措施,按贷

13、款人的要求确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得以实现。保证人工作、地址(住址)、电话等根本状况发生变化,应准时通知贷款人。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商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商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担当违约责任。 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商定用途使用贷 的,贷款人有权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3.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以下事项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顿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行使担保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马上到期或实行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14、(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商定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人连续三期(含三期)或累计六期未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3)借款人失踪或被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4)借款人的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5)借款人、保证人违反本合同其他商定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事项。 4.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 务担当连带清偿责任。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担当全部债务,并可依法行使担保权。 5.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实行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保证人应当担当贷款人为此

15、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6.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对外进展公开披露。 7.贷款人未按本合同商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一样。 第九条其它条款 1.本合同中保证担保条款的内容,如局部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合同中其它条款的效力;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是独立的、不行撤销的、持续的担保,不受本合同中其它条款效力的影响。 2.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 (2)本合同中商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贷款人宣布

16、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3.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通讯地址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签约各方。 4.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需要修改本合同条款时,须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另有商定或三方在合同外另有商定的除外。双方商定终止本合同或因借款人违约导致合同中止或解除合同时,本合同之规定仍可以适于合同项下任何尚未归还的借款。 第十条其他商定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商定外,各方当事人均

17、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并经各方协商全都,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1.诉讼。由贷款人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章进展仲裁。 第十三条附则 1.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借款利率等内容与借款借据记载不相全都时,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借款借据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18、力。 3.本合同一式份,借款人份、贷款人份,担保人份,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特殊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保证人留意对本合同内容作全面、精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保证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熟悉全都,不存在异议。 贷款人(签章): 借款人(签字):: 保证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2023年担保借款合同汇总四 合同编号:_ 债权人:_ 保证人:_ 合同签订地:_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认真阅读以下事项: 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

19、的授权; (二)您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殊留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担当、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字体加粗局部的内容; (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情愿承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二、兴业银行供应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殊商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展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三、假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准时向兴业银行询问。 保证人为债权人赐予债务人的借款供应担保。为明确责任、遵守信用,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商定外,以下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 一、保证人,指为主合同借款供

20、应保证担保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又称担保人。 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电讯费等。 其次条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商定条款一。 第三条主合同 一、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商定条款二。 二、主债务实际期限与前款商定借款期限不全都时,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所记载的期限为准。 第四条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五条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在本

21、合同项下担当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缘由未按主合同商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包括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借款本息),保证人都应根据本合同商定履行清偿责任。 二、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商定,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主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担当连带清偿责任。 第六条保证期间 一、保证期间有以下两种方式: 1、全程担保:主合同商定到期一次付清借款本金时,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商定分期还清本金时,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每期应还本金的保证期间为每个还款日后两年。 2、阶段性担保:保证期间为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本合同担保

22、的主合同还存在抵押担保的,则:以房屋作为抵押物并已办妥房屋全部权证和以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则自该房屋的抵押权利凭证正本等交由债权人收执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除;如以其他物品作为抵押物的,则自以债权人作为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利凭证正本等交由债权人收执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除。但对于在该日之前已到期的债务人债务,以及该日之前发生保证人或/及债务人的违约而引起的本合同项下债务的,保证人仍应担当保证责任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保证期间的商定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商定条款三。 二、债权人根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的商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状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债权

23、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连续担当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商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七条见索即付 保证人承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均为见索即付,即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提交列明保证合同号与主债务金额的借款催收通知文书,保证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履行清偿责任。同时,保证人在此不行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在发出借款催收通知文书后,无须经过法律程序有权从保证人的任何账户中扣款。 第八条保证人声明与承诺 一、保证人为法人的,则: (一)保证人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实体,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力量,自愿担当并履行保证

24、责任。 (二)保证人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全部必要的授权。 二、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商定,不违反任何保证人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文件、商定和承诺的内容。 三、保证人向债权人供应的全部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精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保证人在此不行撤销地授权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的任何账户中扣划款项用以清偿保证人应担当的债务及其他费用。 五、保证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马上发生的有可能使债权人不承受其为保证人的以下大事: (一)与保证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大事; (

25、二)未结案的诉讼、仲裁大事; (三)保证人担当的各类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人供应的保证、抵(质)押担保; (四)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大事;(五)保证人经营亏损或经济效益(收入)急剧下降; (六)保证人转变经营机制,发生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资(合作)、分立、产权转让、解散等状况; (七)其他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或担保力量的状况。 六、保证人按时向债权人供应真实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报告、借款使用状况报告和债权人要求的其他资料,并积极协作债权人对债务人使用借款资金状况和债务人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资产负债、银行存款、现金库存等状况的监视

26、、检查。 七、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在不影响债务人今后归还债务的前提下,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款项。但假如债务人同时面临保证人的追偿和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保证人同意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债权人的债务。 八、如债务人与保证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的,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享受的任何权利。 九、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保证人如进展任何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投资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

27、、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展产权、经营权的交易;进展其他任何机构变更或转变经营性质),保证事先书面通知债权人。如债权人要求追加或更换担保方式和主体,保证人保证落实为债权人所承受的新的担保方式和主体。 十、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保证人不以任何方式转移、隐匿财产,或放弃、消极行使债权,或者以其他行为造成财产削减。 十一、保证人对在本合同项下及与债权人任何部门或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大事,保证马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 十二、当债务人未依约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无

28、论债权人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担当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十三、保证人如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进展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将于申请前通知债权人,登记后马上将有关登记副本送达债权人。 第九条担保人义务的独立性 一、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状况,本合同不因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保证人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是未加重债务人的责任的,无须经

29、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连续按商定履行保证责任。但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借款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保证人保证债务人履行主合同商定的各项义务,如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商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按主合同商定使用借款),均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保证人发生以下任一状况,均构成违约: (一)违反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与承诺; (二)违反本合同的其他商定。 二、违约状况发生后,债权人有权实行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保证人限期订正违约; (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依约担当连带清偿责任; (三)要求保证人支付主合同项下借款金额肯定比例的违约金(见本

30、合同第十四条特殊商定条款四); (四)要求保证人赔偿违约金数额缺乏以弥补的实际损失; (五)要求依法撤销保证人损害或可能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三、如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或丢失商业信誉,或因保证人以外的其他因素可能丢失保证力量的其他情形,债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提前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商定条款一中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马上通知对方。 三、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根据上述地址(通知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以下日期被送达:

31、(一)假如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银行工作日; (二)假如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三)假如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四、保证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宅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全部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 第十二条管辖、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商定条款五。 三、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局部的条款仍须履行。保证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成就后生

32、效: (一)立约双方已签字或盖章; (二)债权人要求对合同进展公证的,则本合同公证手续已依法办理完毕。 二、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赐予债务人、保证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待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商定而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三、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信用状况进展必要的调查。依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建立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保证人应允许债权人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上述部门、机构所建立或认可的信用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并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四、如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自愿办理给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若债务人违约,则保证人情愿放弃诉权、抗辩权而直接承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四条特殊商定条款 一、对立约方的说明 (一)债权人:_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_ 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传真:_ (二)保证人: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 身份证件类型:_证件号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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