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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的理论与实践(二)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第一节 合同履行规则第二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三节 合同保全第一节 合同履行规则一、合同履行的概念与基本法律规定:一、合同履行的概念与基本法律规定:1、合同的履行是指义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权利人实现合同、合同的履行是指义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权利人实现合同权利的过程,通常指向债务人完成合同债务的义务履行行为,即体现权利的过程,通常指向债务人完成合同债务的义务履行行为,即体现为债务人为给付行为。而从合同效力上看,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为债务人为给付行为。而从合同效力上看,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必然发生的法律效果,更是构成合同法律
2、效力的主要内容,甚合同所必然发生的法律效果,更是构成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甚至是整个合同法的中心。至是整个合同法的中心。2、合同履行的基本法律规定:、合同履行的基本法律规定:合同法合同法第第60条明确规定了对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条明确规定了对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强调合同履行中的全面履行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强调合同履行中的全面履行和遵循诚实信用原
3、则履行合同义务。第一节 合同履行规则 依据依据合同法合同法第第61、62条规定合同的履行的具体法律要求或履行条规定合同的履行的具体法律要求或履行规则的中心是要求当事人正确、适当履行合同,以实现合同订立的目规则的中心是要求当事人正确、适当履行合同,以实现合同订立的目的。而正确履行是以合同规定明确为条件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内的。而正确履行是以合同规定明确为条件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全面具体完成合同义务即为正确履行。容全面具体完成合同义务即为正确履行。在当事人约定合同内容中,履行条款上不明确的,包括对标的质量、在当事人约定合同内容中,履行条款上不明确的,包括对标的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
4、、履行期限、履行费用等具体内容欠缺或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等具体内容欠缺或在约定中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补充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在约定中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补充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通过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予以确定。议的,可以通过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予以确定。3、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1)合同效力相对性原则(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效力相对性)合同效力相对性原则(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效力相对性)(2)全面履行原则(全面、正确、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全面履行原则(全面、正确、适当履行合同义务)(3)合同履行中的诚信原则(诚信确定义
5、务范围与随附义务、诚信面对)合同履行中的诚信原则(诚信确定义务范围与随附义务、诚信面对情势变更等)情势变更等)第一节 合同履行规则二、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二、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1、合同的履行主体、合同的履行主体(1)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债务人的履行合同债务人的履行*合同债权人的协作履行合同债权人的协作履行(2)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合同法第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
6、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通常被称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通常被称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依据合同,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履行依据合同,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履行的权利,是合同的受益人,但原债权人的地位不变,当债务人未向第的权利,是合同的受益人,但原债权人的地位不变,当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三人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第一节 合同履行规则*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
7、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称为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只是承担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不承担合同责任。当第三人拒绝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第三人负担的义务由债务人履行,并且由债务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第一节 合同履行规则2、合同履行内容的确定规则、合同履行内容的确定规则 根据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第第62条的规定,可以通过以下规则予以确定具体的履行规则:条的规定,可以通过以下规则予以确定具体的履行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
8、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着有关定价或指导价履行。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着有关定价或指导价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9、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履行的费用。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履行的费用。第二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所谓履行抗辩权,是指在
10、合同生效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当事人通过行使抗辩权可以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从而保护自身的合同利益。合同法的第66条、第67条、第68、69条分别规定了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不同情况下的三种抗辩权。第二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条)(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义务没有履行先后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义务没有履行先后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履行要求的权利。属于
11、延期抗辩权。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履行要求的权利。属于延期抗辩权。(2)抗辩权的基础:)抗辩权的基础:双务合同中双方义务的牵连性(对价对待给付义务)。双务合同中双方义务的牵连性(对价对待给付义务)。(3)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当事人互负债务;当事人互负债务;双方债务同时届期;双方债务同时届期;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对方的对待给付能够履行。对方的对待给付能够履行。(4 4)行使抗辩权的结果:)行使抗辩权的结果:阻却违法(产生违法、违约阻却功能)。阻却违法(产生违法、违约阻却功能)。第二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
12、合同法第二、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条)(1)概念:又称后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概念:又称后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先履行义务一方未履行债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先履行义务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属于延期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2)行使条件:)行使条件: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双方债务在履行上有先后顺序;双方债务在履行上有先后顺序;权利人是按约定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权利人是按约定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
13、;应先履行义务一方能履行而未履行。应先履行义务一方能履行而未履行。(3 3)行使结果:)行使结果:阻却违法、平衡利益。阻却违法、平衡利益。第二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三、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69条)条)(1)概念:也称中止履行规则。)概念:也称中止履行规则。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担保履行提供之前,有权中止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担保
14、履行提供之前,有权中止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防止在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防止在自己履行合同义务后,相应的合同权利落空。自己履行合同义务后,相应的合同权利落空。(2)抗辩权产生依据:)抗辩权产生依据:(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
15、件:)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履行先后顺序;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履行先后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可能不履行合同的情况,致使对方履行能力丧失、合同成立后发生可能不履行合同的情况,致使对方履行能力丧失、或可能丧失;或可能丧失;抗辩权权利人是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抗辩权权利人是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对方未履行、也未提供担保。对方未履行、也未提供担保。(4 4)不安抗辩权行使方式:)不安抗辩权行使方式:停止己方履行(中止履行)、要求担保。停止己方履行(中止履行)、要求担保。(5 5)抗辩权行使目的)抗辩权行使目的与功能与功能:阻却违法、平衡利益。:阻却违法、平衡利益。(6 6)抗辩权行使结果:)抗辩
16、权行使结果:抗辩抗辩担保担保恢复履行;恢复履行;抗辩抗辩担保不能担保不能权利人解除权发生、义务人预期违约;权利人解除权发生、义务人预期违约;抗辩抗辩抗辩不当抗辩不当抗辩人违约。抗辩人违约。第三节 合 同 保 全一、合同保全的概述一、合同保全的概述1、合同保全的概念、合同保全的概念*合同成立后,债务人负有履行合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实现其权利是以债务人合同成立后,债务人负有履行合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实现其权利是以债务人的全部一般财产为责任财产,对债权予以保障的。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保的全部一般财产为责任财产,对债权予以保障的。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保护即为对债权实现基础的保护,合同保全就是对债务人责
17、任财产的保权。护即为对债权实现基础的保护,合同保全就是对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保权。*合同保全又称债权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合同保全又称债权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赋予债权人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撤销权与代而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赋予债权人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撤销权与代位权,以保护债权利益的法律措施。位权,以保护债权利益的法律措施。2、合同保全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使合同效力及于合同外的第三人。、合同保全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使合同效力及于合同外的第三人。3、合同保全的特点、合同保全的特点(1)合同保全的涉他性)
18、合同保全的涉他性(2)合同保全的诉权性)合同保全的诉权性(3)合同保全的有条件性)合同保全的有条件性第三节 合 同 保 全二、合同债权人的代位权二、合同债权人的代位权1、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合同法合同法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
19、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节 合 同 保 全*概念: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享有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直接向次债务人请求清偿的权利。*特征:债权人享有的法定权利。(1)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利的行为,即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3)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向法院提出请求。第三节 合 同 保 全2、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2)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
20、有的抚养请求权、领取救济金、抚恤金的权利等,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5)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债务人陷于迟延。第三节 合 同 保 全3、代位权的实现方式: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一般为诉讼方式(也可以非诉讼直接请求?)4、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及费用负担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承担。5、代位权行使的效力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三节 合 同 保 全三、债权人撤销权三、债权人撤销权1、债权人撤销权概念、债权人撤销权概念合同法合同法第第74条规定:条规定:“因债
21、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合同法第第75条规定: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
22、行使撤销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概念:又称为概念:又称为“废罢诉权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财产,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又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处分行为,又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第三节 合 同 保 全2、撤销权行使的要件(1)须债务人有财产处分行为。(2)须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危害到债权。(3)须债务人财产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4)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债权的,债权人能证明受让人知情时,享有撤销权。否则不得主张撤销权。第三节 合 同 保 全3、撤销权诉讼中
23、的行使方式与限制:方式:须以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范围:以债权为限。4、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债务人;*债权人就返还的财产或利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六章 合同变更、终止第一节 合同变更与转让第二节 合同终止第一节 合同变更与转让一、合同的变更一、合同的变更1、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的变更在合同法中即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合同的变更在合同法中即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
24、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协议。2、合同变更的规则、合同变更的规则(1)变更合同内容,无论客观原因如何,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无论客观原因如何,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变更不能成立。否则变更不能成立。(2)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只有获)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只有获得该批准手续的或完成该手续后,变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方能取得相得该批准手续的或完成该手续后,变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方能取得相应的法律效力。应的法律效力。(3)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未变更,当事人按原)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
25、定不明确的,推定未变更,当事人按原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变更中约定不明确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变更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的内容。第一节 合同变更与转让二、合同的转让二、合同的转让1、合同转让概述、合同转让概述*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是合同主体的变更,由第三人替代当事人一方成为地转让给第三人。是合同主体的变更,由第三人替代当事人一方成为合同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加入合同而成为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加入合同而成为当事人。*合同转让依据其具体
26、情形,分为权利转让、义务转让和权利义务的概合同转让依据其具体情形,分为权利转让、义务转让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一般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并不发生变化。括转让,一般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并不发生变化。2、合同债权让与(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让与(债权转让)(1)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合同的债权人将其在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全部或者)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合同的债权人将其在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按照按照合同法合同法第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转让给第三人。禁止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禁止转让的合同债权包
27、括: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是指具有人身属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是指具有人身属性或人身信任关系的债权;性或人身信任关系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即在合同中债权人与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即在合同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债权人不得将其权利转让给第债务人之间约定,债权人不得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保护其约定,合同权利不得转让。三人的,法律保护其约定,合同权利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主要是在合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主要是在合同主体是经过国家批准等手续确定的特定主体的同主体是经过国家批准等手续确定的特定主体的情况下,其享有的合同权利非经国家批准不得转情
28、况下,其享有的合同权利非经国家批准不得转让。让。第一节 合同变更与转让(2)权利转让的生效条件)权利转让的生效条件 债权人转让其合同权利是法律允许的处分行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债权人转让其合同权利是法律允许的处分行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其意志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债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其意志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债权人处分的权利是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中的权利,而会对债务权人处分的权利是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中的权利,而会对债务人履行债务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对债权人转让权利的行为作出适人履行债务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对债权人转让权利的行为作出适当的限制
29、,以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实现。当的限制,以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实现。合同法合同法第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而明确了合同权利转让时,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而明确了合同权利转让时,债权人负有通知义务,通知送达债务人,权利转让生效,原债权人被债权人负有通知义务,通知送达债务人,权利转让生效,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加入使原债权人部分债权转移给新债权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加入使原债权人部分债权转移给新债权人。并且,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非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人
30、。并且,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非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对于权利转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对于权利转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其权利转让在完成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手续后方能生效,债权人应当遵其权利转让在完成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手续后方能生效,债权人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办理,以保障权利转让行为最终的法律效力。守法定的程序办理,以保障权利转让行为最终的法律效力。第一节 合同变更与转让(3)权利转让的效力)权利转让的效力权利转让,受让人获得与转让权利相应的当事人的法律地权利转让,受让人获得与转让权利相应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就转让权利享有履
31、行请位,成为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就转让权利享有履行请求权,同时,依法产生与其主体地位相适应的其他法律效求权,同时,依法产生与其主体地位相适应的其他法律效力,包括:力,包括:合同的从权利随主权利转让而转让。即随附于转让的主合同的从权利随主权利转让而转让。即随附于转让的主权利的担保权利等从权利,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权利的担保权利等从权利,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随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受让人同时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随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受让人同时取得从权利。得从权利。债务人对原合同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即债务人对原合同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即债务人可以向受
32、让人行使合同抗辩权。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行使合同抗辩权。债务人可以依法向受让人抵销到期债权,消灭其与受让债务人可以依法向受让人抵销到期债权,消灭其与受让人之间的同种类到期债权。人之间的同种类到期债权。第一节 合同变更与转让3、债务承担(债务转移)、债务承担(债务转移)(1)合同义务的转让又称合同义务的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合同义务的转让又称合同义务的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在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变更合同主体,由第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在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变更合同主体,由第三人全部或者部分替代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而成为新的合同债务人,三人全部或者部分替代债务人履
33、行合同义务,而成为新的合同债务人,原债务人全部或者部分退出合同关系。原债务人全部或者部分退出合同关系。(2)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无论是债务的全部亦或是部分转移给第三人,都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无论是债务的全部亦或是部分转移给第三人,都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的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义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的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义务。务。债
34、务人转移债务直接导致合同主体的变更,在新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债务人转移债务直接导致合同主体的变更,在新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确立合同关系,除经债权人同意外,对于需要履行一定批准,登记等确立合同关系,除经债权人同意外,对于需要履行一定批准,登记等手续方能生效的合同关系来说,其债务转移也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方能生效的合同关系来说,其债务转移也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保障转移义务的行为最终的法律效力。登记等手续,才能保障转移义务的行为最终的法律效力。第一节 合同变更与转让(3)债务转移的效力是债务人主体的变更,债务人全部转债务转移的效力是债务人主体的变更,债务人全部转移义务后就退出了原合同
35、关系,第三人成为合同新的债务移义务后就退出了原合同关系,第三人成为合同新的债务人。在债务人部分转移义务时,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人。在债务人部分转移义务时,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履行义务。第三人作为合同主体承担履中,与债务人共同履行义务。第三人作为合同主体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违约责任。行合同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债务人转移义务,随着原债务人从合同关系中退出,其债务人转移义务,随着原债务人从合同关系中退出,其享有的抗辩权也由新债务人承受,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因债享有的抗辩权也由新债务人承受,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因债务的转移而消灭,而是随同债务义务的转移而转让给新的务的转移而消灭,而是随同债务
36、义务的转移而转让给新的债务人,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诉讼时效债务人,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债务主体的抗辩权。已过的抗辩权等债务主体的抗辩权。债务人转移义务,从债务基于与主债务的随附关系,也将债务人转移义务,从债务基于与主债务的随附关系,也将随主债务义务的转移而转移,由新债务人承担从债务义务随主债务义务的转移而转移,由新债务人承担从债务义务的履行。当然,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从债务除外。的履行。当然,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从债务除外。第一节 合同变更与转让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又称为合同的概括转让,是指
37、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又称为合同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并转移给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其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其结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其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其结果是导致原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果是导致原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与原对方当事人之间确立以原合同内容为内容方的地位,与原对方当事人之间确立以原合同内容为内容的新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新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只出现在双务合同中,因其既包括权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只出现在双务合同中,因其既包括权
38、利转让,也包括义务转移,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完全变更,利转让,也包括义务转移,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完全变更,因此,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转让不能产生法因此,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转让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当然,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在法律要求上还要符律效力。当然,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在法律要求上还要符合权利转让与义务转移的一般规则,履行相应的法定方式合权利转让与义务转移的一般规则,履行相应的法定方式与手续。与手续。第二节 合同的终止合同所反映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流转关系,是一种合同所反映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流转关系,是一种有着产生、变化和消灭的动态过程。有着产生、变化和消灭的动态过程
39、。合同的终止也称合同消灭,是指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的终止也称合同消灭,是指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或者当事人约定情形等法律事实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或者当事人约定情形等法律事实的出现,债权、债务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的出现,债权、债务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不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不复存在。务人不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不复存在。根据合同法第根据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
40、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合同的终止一、因履行而终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一、因履行而终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合同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一方面可以使合同债权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也使得合同债务归于务,一方面可以使合同债权得到
41、满足,另一方面也使得合同债务归于消灭,产生终止合同的效果。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是指债务人按消灭,产生终止合同的效果。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履行照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要求全面履行债务,完成所负担的合同义务。债务履行地点和方式等要求全面履行债务,完成所负担的合同义务。债务履行完毕,合同权利义务消灭。在现实经济活动中,除债务人完成合同义完毕,合同权利义务消灭。在现实经济活动中,除债务人完成合同义务,履行约定债务使合同终止外,以下情况也属于债务按照约定履行,务,履行约定债务使合同终止
42、外,以下情况也属于债务按照约定履行,导致合同终止的效果:导致合同终止的效果:1、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债务。、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债务。2、债权人同意以他种给付代替合同原定给付,债务人按照变更后的合、债权人同意以他种给付代替合同原定给付,债务人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给付要求,履行了给付义务,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同给付要求,履行了给付义务,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3、第三人接受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第三人接受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接受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接受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第二节 合同的终止二、合同因解除而
43、终止二、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由当事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由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或者双方协议,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效力,使人单方意思表示或者双方协议,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效力,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情形:1、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经
44、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关系,终止合同效力。约定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经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关系,终止合同效力。约定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解除两种途径。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解除两种途径。(1)协商解除)协商解除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协商解除,即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协商解除,即在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终止合同为目的,在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终止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合同权利关系的协议。协商解除合同是双方法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合同权利关系的协议。协商解除合同是双
45、方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和规则,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解除合同意律行为,应当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和规则,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协商解除的协议本身也必思表示一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协商解除的协议本身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解除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解除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节 合同的终止(2)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即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事人依据约定的合同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终止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条
46、件有二:其一是在合同中对解除权及行使解除权的事由的预先约定;其二是合同生效后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事由发生。基于上述两点,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终止2、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也称为单方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法定解除,也称为单方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出现时,行使解除权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终止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
47、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
48、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现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合同的终止*注意:注意: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而解除合同,需注意除具备解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而解除合同,需注意除具备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或条件外,还要符合法律要求的程序与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或条件外,还要符合法律要求的程序与形式,包括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催告;不可抗力的适当证明形式,包括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催告;不可抗力的适当证明的取得与出示;采用适当的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利用法的取得与出示;采用适
49、当的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利用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时行使解除权等。律规定的期限及时行使解除权等。法律规定解除条件,并不是说具备法定解除条件,当事人法律规定解除条件,并不是说具备法定解除条件,当事人必须解除合同,而是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行使法律规定的解必须解除合同,而是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行使法律规定的解除权。行使解除权则导致合同关系的终止;不行使解除权,除权。行使解除权则导致合同关系的终止;不行使解除权,合同依然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依然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二节 合同的终止三、抵销三、抵销 债务的相互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务的相互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
50、,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抵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抵销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而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情况。销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而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情况。1、法定抵销、法定抵销 按照合同法第按照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均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即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均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即法定抵销。按照法定抵销,互负到期债务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将自法定抵销。按照法定抵销,互负到期债务的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