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第七讲 担保物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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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讲第七讲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一、概述一、概述1、概念、概念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债权。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债权。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担保物权的作用、担保物权的作用(1)确保债权实现)确保债权实现担保分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前者如

2、保证、担保分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前者如保证、担保物权、定金,后者如所有权保留、让与担担保物权、定金,后者如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优先权。保、优先权。(2)有利于社会融资)有利于社会融资3、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的特征(1)从属性)从属性 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

3、独转让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2)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情形,依法

4、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权利,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4、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 第一百七十一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第一百七十一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

5、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其他法律的规定。5、其他规定、其他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

6、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范围)定的,按照约定。(担保范围)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

7、书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

8、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人保与物保并存的处理)(人保与物保并存的处理)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

9、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担保物权的消灭)(担保物权的消灭)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适用本法。二、抵押权二、抵押权(一)一般抵押权(一)一般抵押权1、概念、概念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有权就

10、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产。2、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财产的范围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四)生产设

11、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12、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浮动抵押)(浮动抵押)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地随房走)一并抵押。(地随房走)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

13、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使用权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

14、其他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

15、的期限;(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担保的范围。(四)担保的范围。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流质禁止)(流质禁止)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

16、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

17、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4、抵押的效力、抵押的效力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

18、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得转让抵押财产,但

19、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权的除外。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九十三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第一百九十三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提前清偿债务。5、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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