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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第十章 担保法律制度担保法律制度 政法学院:廖建求政法学院:廖建求第一节第一节 担保法原理担保法原理 分类标准 类型 概念 典型代表 发生依据 约定当事人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自愿设定的担保 保证、抵押、质押、定金 法定法律为特别保护某种债权而直接规定的担保 留置 标的不同 人保 担保人以其信用和财产为债务清偿提供的担保 保证 物保 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 抵押、质押、留置 钱保 以金钱为标的物而设定的担保 定金 第二节第二节 人的担保人的担保 一、人的担保的概念一、人的担保的概念 人的担保,又称信用担保 二、保证二、保证(一)保保方式 1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比较点
2、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设定方式 合同约定 合同约定或者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保证人权利 有先诉抗辩权 无先诉抗辩权 责任免除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保证人提供的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2两种特殊的保证(1)共同保证共同保证是指由数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2)最高额保证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就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预定最高限额,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合同。(二)保证的成立1保证人 注意:不能
3、成为保证人的主体。2保证合同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未约定的(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约定保证期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三)保证的效力1保证人的权利(1)保证人的抗辩权(2)保证人的追偿权(3)保证人的代位权 2保证责任的变更处理(1)债权债务转让或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务转让或主合同变更,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依法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在原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2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破产案,但此时甲公司所欠乙的借款尚未到期。乙就其担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已申报债权进行核查时,债权人丁提出: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借款到期后,如果甲公司向乙偿还了全部借款,则丙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甲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向乙清偿债务,乙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甲公司求偿,当就甲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乙的债权时,乙方可就未能获得清偿部分进行债权申
5、报。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债权人丁提出的丙公司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若在借款到期前,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通过破产分配获得部分清偿,对乙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3)若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部分清偿,在借款到期后,乙应以债权全额还是应以债权未获清偿部分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4)若甲公司主动全额清偿了乙的债权,且乙此前已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了部分清偿,则对乙已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第三节第三节 物的担保物的担保 一、物的担保概述一、物的担保概述物的担保,是指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的特定财产为债务清偿所提供的担保。物
6、的担保以抵押、质押、留置最为典型。二、抵押二、抵押(一)抵押的概念(二)抵押权的设立1抵押物 可以作为抵押财产 不得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以依法取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或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房屋或建筑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2抵押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抵押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该约定无效,但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3抵押登记 财产类型 登记机关 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部门 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
7、房等建筑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林木 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航空器、船舶、车辆 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注意:当事人以上述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注意:当事人以上述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人也可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日起生效。抵押人也可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的公证部门。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公证部门。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三)抵押权的效力1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利(1)抵押人的处分权(2)抵押物的孳息收取权在抵押存续期间
8、,抵押物产生的孳息由抵押人收取。但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2抵押权人的权利(1)抵押物的保全(2)抵押权的处分(3)优先受偿权 3抵押权的实现 三、质押三、质押(一)质押概念(二)质押合同及其效力1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预定的,按照约定。2质押的效力(1)质权人的权利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收取质物、保全质物并优先受偿。(2)出质人的权利(三)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1动
9、产质押与权利质押概述 2权利质押的出质权力的范围(1)票据与存单质权,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仓单、提单。(2)股权质权,包括依法可转让的股票或股份。(3)知识产权质权,包括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质押的其他权利。四、留置四、留置(一)留置的概念(二)留置权的成立1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和担保范围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2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动产的占有与债权有牵连关系。(三)留置权的效力1留置物的保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0、2留置权的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3留置权的消灭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债权消灭的;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案例李四向王五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l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末办理登记。李四又向赵六借款10万元,又以该音响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音响设备交付赵六占有。债务履行期届满,李四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而与王五、赵六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赵六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张三修理,赵六无力支付张三的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张三
11、留置。问:(1)李四与王五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2)李四与赵六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3)王五要求对该音响设备行使抵押权,赵六要求行使质押权,张三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第四节第四节 金钱担保金钱担保 一、金钱担保概述一、金钱担保概述金钱担保是指以金钱为标的物而设定的担保。二、定金二、定金 定金须于合同履行前交付;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为无效。(三)定金的效力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抗力、以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案例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200吨铜版纸的购销合同,总金额310万元。约定:“合同签订后需方支付30%定金,若供方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若需方违约则供方可没收全部定金。”合同签订后,甲只向乙公司支付了定金80万元。约定提货日到,供方通知需方提货,需方以没有商检证等为由拒绝提货,供方起诉到法院。问:本案定金数额如何认定?如若甲只支付定金60万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