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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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 那么1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1第三章 建设用地2第四章 建筑容量4第五章 建筑间距5第六章 建筑高度15第七章 建筑物退让15第八章 场地设计标高20第九章 建筑风格与色彩21第十章 村庄建设22第十一章 建筑设计方案文件编制要求26第十二章 停车场库28第十三章 附 那么34附录一 术 语35附录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37附录三 建筑层高控制与容积率指标计算规那么41附录四 特殊场地建筑规划管理方法43附录五 绿地率计算规那么45附录六 阳台、设备平台、飘窗等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定48附录七 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计算方法51附录八 本技

2、术规定用词说明53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建德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结合建德市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德市城乡各级城镇、乡、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工程及相关规划编制。第三条 详细规划编制、建设工程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建筑风格与色彩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风景区、历史风貌街区和历史地段、旅游综合体以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

3、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符合本规定的同时,应满足消防、水利、旅游、人防、交通、环保、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技术标准要求。第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 建德市城乡各级城镇、乡、村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遵照国家现行用地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第六条 城镇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那么,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城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乡村建设用地按已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和本

4、规定附录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附录二中未列入的建设工程,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根底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附录二规定范围的建设工程,应先编制建设工程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第三章 建设用地第七条 城镇建设用地小于表3-1?城镇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表3-1 城镇建设用地下限指标建设工程类型居住非居住低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建设用地面积m500100010005001000但有以下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镇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

5、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工程。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园林建筑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工程。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工程。第八条 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工程可分期建设,分期建设管理参照浙建规202127号?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方法?执行。第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1.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须保证规划以及现状城镇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平安使用要求,满足绿化种植的覆土要求。2.在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地下空间容积率计算规那么参照附录三规定执行,当室外四

6、周地面标高有变化,难以确定地上地下时,参照附录四规定执行。3.核心商务区、连片开发的商务功能区块、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它公共活动较为集中地块的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4.单个地块的地下空间离建设用地地面界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多个地块统一建设的地下空间离界要求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执行。第十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符合表3-2的规定。表3-2 建设用地绿地率一览表工程类别绿地率居住用地规划新区30%老区改造区25%行政办公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用地、排水用地、殡葬设施用地35%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科研设计用地30%商业效劳业设施用地批发市场用地、殡

7、葬设施用地除外25%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批发市场用地、公用设施用地排水用地除外10%建设工程工程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附属绿地面积比例按照所含类别综合确定。仓储、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因平安、消防、环保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其绿地率根据相关要求另行确定;经批准的规划对绿地率另有规定的,按规划执行。第十一条 鼓励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顶面绿化,覆土到达一定厚度要求的,并供人们休闲和欣赏兼有生态作用的永久性顶面绿地,可折算绿地面积。绿地率指标计算参照附录五规定执行。第四章 建筑容量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筑容

8、量控制指标;乡村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按已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提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上文所述规划尚未批准的,应编制建设工程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并参照表4-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当办公、商业效劳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容积率应通过建设工程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原那么上不大于3.0。整体开发地块,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公顷,以及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工程市政根底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表4-1-1 新安江城区新安江城区包括新安江街道、洋溪街道、更楼街道,下同、其它镇镇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建筑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

9、住宅建筑低、多层 35%1.8高层 28%3.5办公建筑低、多层 40%2.5高层 40%5.0商业建筑低、多层 50%2.5高层 50%5.5表4-1-2 旅游度假区块、特色村落、一般村落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建筑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住宅建筑低、多层 25%1.5高层 20%2.0办公建筑低、多层 30%1.5高层 30%2.0商业建筑低、多层 40%1.5高层 40%2.01.单个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效劳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2.建设工程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

10、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工程,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根底上,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4-1-1、表4-1-2确定建筑容量指标。4.未列入表4-1-1、表4-1-2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标准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第十三条 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表4-1-1、表4-1-2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第十四条 建筑容量指标计算参照附录三规定执行。采光井、下沉广场、堆坡等特殊场地上非完全地上地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容量指标计算参照附录四规定执行。阳台的建筑容量指标计算参照附录六规定执行。第五章 建筑间距第十五条 城镇新建房屋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

11、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建筑高度和间距计算参照附录七规定执行。第一节 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第十六条 住宅正面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1.平行布置且朝向为正南北向时,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2.平行布置且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时,住宅正面间距可按表5-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5-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方 位015含1530含3045含45间距系数1.0L0.9L0.8L0.9L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当夹角大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

12、高度的1.0倍。 4. 当遮挡建筑檐口标高与被遮挡建筑首层地面标高差在10米以内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米。第十七条 住宅与北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住宅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3m,当遮挡建筑檐口标高与被遮挡建筑首层地面标高差在10米以内最小值可放宽至10米。第十八条 住宅两侧的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9m,当遮挡建筑檐口标高与被遮挡建筑首层地面标高差在10米以内时,最小值可放宽至6m。假设对住宅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间距不应小于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7倍。第十九条 新建住宅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与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层

13、非居住用房的高度最多扣除5m,且不应小于13m,当遮挡建筑檐口标高与被遮挡建筑首层地面标高差在10米以内最小值可放宽至10米;当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不得扣除被遮挡现状住宅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住宅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第二十条 住宅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1.相对建筑山墙仅一侧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宜小于6m。 2.相对建筑均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宜小于6m。第二十一条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应满足?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要求的同时,做到: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14、且不应小于15m;与其正面垂直布置的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应小于13m;以上最小距离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当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或与南侧建筑有一定夹角时,应参照住宅建筑的相关规定折减后确定间距。同一地块内自身遮挡的可根据用地情况适当放宽。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山墙两侧其它建筑的间距参照住宅建筑控制。第二十二条 宾馆客房、科研办公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外墙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0m;相互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6m。宾馆客房、科研办公等

15、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参考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控制。地块内的非居住建筑在满足消防、卫生等要求前提下,根据建筑布局情况间距可适当放宽。第二十三条 非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外墙间距参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并适当扩大,山墙间距参照第二十条住宅建筑山墙间距要求。第二十四条 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需翻建、改建的低、多层住宅建筑,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原有的位置、高度、规模、性质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第二节 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间距第二十五条 高层建筑与北侧、东侧、西侧住宅的间距,应满足被遮挡的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有效日照为上午8时至下午16时,老区改建的工程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16、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高层建筑与其北侧正南北投影范围内住宅的间距,按以下公式计算:L =H - 240.3 + S注:式中L为建筑之间间距m,最小值29m;H为高层建筑高度m;S为高层建筑正南北向投影的宽度m。 1L值大于1.2H时按1.2H控制;当按1.2H计算时形体规那么的遮挡建筑可套用多层建筑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2同一地块内建筑同步设计的,建筑间距可折减至0.9L,但不能与本条第1款同时适用;3当受遮挡建筑为新建住宅时,L值可扣除其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扣除的最大值为10m。2.高层建筑与其正北侧投影范围外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1住宅主

17、朝向面向高层建筑,或住宅主朝向与高层建筑正午投影范围正面相对的,间距不应小于24Q单位m,下同。Q为高层建筑高度综合影响系数,详见附录一?术语?;同一地块两建筑同步设计时,可取消Q值的计算,并适用本章所有条款。 2低、多层住宅与高层建筑山墙相对,或平行布置前后错开的,间距不应小于9Q;高层住宅与高层建筑山墙相对,或平行布置前后错开的,间距不应小于13Q。3采取第1、2款以外的其它布置方式的,间距不应小于18Q。第二十六条 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1.高层建筑与南侧南北向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外墙的间距,不应小于18Q;与南侧东西向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北山墙的间距,不应小于13Q。当高

18、层建筑为居住建筑时还必须满足第一节有关低、多层建筑遮挡居住建筑的规定。 2.非居住高层建筑与南侧高层住宅外墙的间距,不应小于24Q。 第二十七条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按住宅与高层建筑间距标准控制,并进行日照分析,其日照应满足?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要求。第二十八条 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1平行布置的,与地块外建筑外墙间距不应小于20Q,与地块内建筑外墙间距不应小于15m。 2相互垂直布置的,应大于等于13Q;南侧建筑外墙朝北时,应大于等于15Q。 3高层建筑山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3Q。 第二十九条

19、高层建筑与其周边相邻地块的低、多层非居住建筑第二十七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1.外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5m。2.外墙与山墙之间间距不宜小于13m。3.山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9m。4.高层建筑为居住建筑的,其与低、多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必须满足第一节有关低、多层建筑遮挡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且外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8m。5.低多层建筑为宾馆客房和集体宿舍等建筑的,前四款规定的最小间距,应乘以高层建筑的Q值。第三十条 高层建筑裙房,应满足多层建筑与其它建筑的间距要求。第三节 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第三十一条 独立设置的高度6m以下的传达室、变配电房、泵房、小库房和车库等建筑,或面向

20、住宅一侧不开窗的商业建筑,与住宅外墙间距在满足消防、卫生、环保要求情况下不应小于6m。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与其它建筑的间距及日照标准参照住宅建筑标准控制。第三十三条 工业、仓储、市政及特殊用地内的建筑之间间距按相关的消防、环保、绿化和平安的有关标准控制。第三十四条 山地建筑地形复杂时或老区改造地块,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亦可结合日照分析确定建筑间距,但应满足被遮挡的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老区改建工程无法满足时可适当降低标准,但不得低于1小时。第六章 建筑高度第三十五条 特殊场地上非完全地上地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高度计算参照附录四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电台、气象台、无线电微波通道及

21、其他有净空限制地区内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还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建筑高度计算参照附录七规定执行。第七章 建筑物退让第三十七条 城镇新建、改建建筑退让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地下管线及地界的距离,应当综合考虑平安、环保、交通、街景、管线布置等要求后确定。第三十八条 沿城镇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的性质、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以及建筑的高度等条件留出必要的后退间距,一般按表7-1?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控制。当城镇道路上有局部桥梁时,后退桥梁的距离应适当加大满足市政管线布置要求。表7-1 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道路宽度m后退道路红线

22、的最小距离低层骑楼低、多层高层1220含23-55Q2040含35-88Q4058-1010Q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允许阳台、台阶、无柱雨棚、飘窗等突出局部在后退距离的1/3内安排,但突出局部后退道路不应小于2m。当建筑上部外挑凸时,应以外挑外缘计算后退距离。建筑后退标准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同时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明确的标准执行。沿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公路两侧边沟的距离,高速公路不少于30m、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处不少于50m,320国道不小于30m航头加油站至龙游段320国道不小于20 m、330国道不小于20m,省

23、道不小于15m,县道不小于10m,乡道不小于5m,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区还须依照国家规定满足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公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路段,沿公路两侧的建筑物须同时满足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沿城镇高架道路两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与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除符合表7-1外,尚宜按表7-2?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距离?进行控制并应符合环保、卫生要求。表7-2 新建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距离类别建筑物离现状高架和匝道的距离m居住、学校和医院类建筑其它建筑低、多层高层低、多层高层高架30401520匝道20201015城镇新建高架和匝道与建筑物相邻时,应设置

24、必要的防噪、平安等措施,并应符合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第四十条 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根据建筑性质、功能、主要出入口位置等特殊要求,按相关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分析后确定。建筑主要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根据交通影响评价分析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镇交通。在城镇老区改造区内的建筑,执行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有困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城市设计后核定,或组织论证后确定后退距离。第四十一条 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0.5m。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

25、,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界外为已征用地的,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线吻合;界外为未征用地的,围墙根底与围墙外边线均不得逾越地界。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30m及以上宽度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少于3m,后退30m以下宽度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少于2m。沿江岸线、景观大道、城镇街道等有景观目标统一要求的围墙外边线后退标准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或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四十二条 建筑物沿城镇高压架空线布置的,其后退电力线地面投影边线的距离在满足电力平安相关标准的前提下,按表7-3?建筑物与电力线的距离?进行控制:表7-3 建筑物与电力线的距离电压等级(KV)50033022011035以下建筑后退( m)3

26、0201585在城镇改造区内的建筑物,执行表7-3规定确有困难的,其后退距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等部门核定。城镇高压架空线沿建筑布置的,应满足电力等部门的要求,并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留出必要的平安距离。第四十三条 地上建筑物后退相邻建设用地边界的距离,按表7-4?建筑外墙退界距离?和表7-5?建筑山墙退界距离?要求控制。1.本地块或周边用地为居住、教育用地的,应同时按照?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要求模拟日照分析,以确保周边地块能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2.界外是现状或已通过方案设计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块内建筑物与界外建筑及地界的距离,应按第五章建筑间距有关规定确定。 3.

27、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工程谋求上部建筑联体建造的,可不按表7-4和表7-5控制离界距离,但各地块应满足各自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其它相关标准要求。4.相邻地块之间为共同征用的双方公用通道的,边界按征地分界线计算;界外是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的,离道路和绿化等公共用地中心线边界的距离也应符合表7-4和表7-5的规定。5.在城镇改造区,如退让距离难以满足上述要求的,应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并符合消防标准,且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表7-4建筑外墙退界距离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H100MH100MH100MH100 M退界距离一般距离M最小距离M一般距离M最小距离M低层3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

28、.6H;南侧居住用地,退南界0.5H。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3多层 0.6H33高层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51/2L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51/2L南侧为规划高层建筑510其他情况510其他情况510表7-5 建筑山墙退界距离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H100MH100MH100MH100 M退界距离一般距离M最小距离M一般距离M最小距离M低层3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4H。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3多层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4H。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3高层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51/2L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51/2L其他情况510其他情况510注:1.L按第二十五

29、条的要求控制。2.建筑朝向偏角小于等于45度时,按照南北向控制,大于45度时,按照东西向控制。第四十四条 新建建筑的地下室,后退城镇公共绿地的距离不宜小于1m;与现状住宅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10m,与住宅的山墙距离不宜小于6m;后退城镇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宜少于地下室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少于3m。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除应采取技术平安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外,需经论证后,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应根据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室后退地界的距离。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协商谋求地下室联体建造

30、的,可不按上述要求控制连接处离界距离,但应满足其它相关标准的要求。第四十五条 除市政管理用房、公厕等社会公益工程外,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按表7-6?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进行控制:表7-6 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建筑类别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最小距离 m绿地在建筑的东、西和南侧绿地在建筑的正北侧围墙0.50.5低层23多层35高层3建筑两端离绿地距离的平均值不宜小于建筑长度的 0.12 倍,且大于 6m第八章 场地设计标高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基地标高与原始场地标高之差应严格控制。新安江城区、其它镇镇区范围内应控制在5m以内;旅

31、游度假区块、特色村落、一般村落范围内应控制在3m以内;特殊工程和工程可以通过景观与视觉影响评价研究,适当放宽控制。第四十七条 在建筑总平设计中,场地设计标高与建筑0.00标高应结合现状地形及周边城镇道路、相邻地块场地的标高、城镇竖向规划确定。第四十八条 场地设计标高确实定内部主要道路及铺装广场标高要求:1.场地现状地形标上下于相邻地块或规划道路中心标高的,或现状地形标高高于相邻地块和道路中心标高在0.6m以内的,场地设计标高不宜超过相邻地块、道路中心标高0.6m。2.现状地形标高超过相邻地块或规划道路中心标高0.6m以上的,设计时不宜抬高现状标高。3.场地周边与相邻地块、城市道路临界处的设计标

32、高,不宜超过相邻地块、城市道路中心设计标高0.3m;场地周边有多个道路中心标高或道路有一定坡度的,可结合具体情况确定。4.场地结合园林设计进行景观堆坡的,可以根据需要适当进行地形改变。5.特殊地形,另行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四十九条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建筑物与场地之间、建筑物与道路广场之间应有合理的衔接。必须设置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的,尺度、坡度等应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第五十条 建筑0.00标高的规定:1.建筑室内地坪0.00标高一般为地上首层建筑的室内地坪位置。2.特殊场地上的非完全地上地下建筑空间,当计入地上建筑面积比例到达50%以上时,室内地坪0.00标高为非完全地上地下建筑空间

33、层的室内地坪位置。第九章 建筑风格与色彩第五十一条 新安江城区建筑风格应与山水环境相协调,空透、错落,表达滨水生态特色,建筑色彩应符合色彩规划;梅城古城保护范围内以古城保护规划为准;大慈岩镇应以徽派建筑风格为主,营造具有地方文化气氛的休闲环境,建筑色彩以黑、白、灰为主;其它镇镇区以中型体量现代简约和现代中式建筑风格为主,营造清新、淡雅、安宁的环境,多层、低层建筑以坡屋面形式为主,建筑色彩主色调低彩度、低明度,以白、灰、浅黄为主。第五十二条 旅游度假区块、一般村落以中小尺度、现代简约与乡村风格为主,适当丰富多种风格,强调融于自然,整体和谐。第五十三条 特殊风貌地区可以根据专项研究、规划、设计,经

34、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特色地区的建筑风格与色彩的控制。第十章 村庄建设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四条 村民住宅建设应按规划、有方案地逐步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加强旧村改造和空心村整治,引导撤村并点。1.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庄,应当按照城镇规划统一进行改造。村民居住形式应为城镇型住宅小区;2.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其村民住宅应在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内进行建设,宜集中建设以多层建筑为主的村民住宅小区。第五十五条 本章所指村庄是建德市各级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庄。第五十六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区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根底设施应遵循城乡统筹的原那么,合理布局,并与城镇各专项规划相衔接,妥善处

35、理村庄建设与城镇开展的关系。第五十七条 村庄建设应当“先规划、后建设,并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编制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的,其建设工程不予审批。村庄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那么。第五十八条 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山体、河道、古树名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格局等人文自然环境的保护。第五十九条 村庄选址或新开展区要避开风口、地质和洪涝灾害等对村庄有平安隐患的区域。第二节 建设用地第六十条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构成应符合表10-1的规定。表10-1 村庄建设主要用地构成比例表用地类别占建设用地比例%居住用地45.0 - 65.0公共设施

36、用地4.5 - 11.0道路用地9.0 - 18.0生产设施用地0 - 10.0公共绿地3.0 - 6.0第六十一条 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比例,新增工业应布置在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内。第六十二条 居住用地的选址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宜集中统一布置,不宜独幢独户式住宅。第六十三条 村庄公共设施工程的配置应符合表10-2的规定。表10-2 村庄主要公共设施工程配置表类别工程中心村基层村一.行政管理1.村委会2.政府派驻的综合管理机构水、电、保安等二.教育设施3.初级中学4.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三.文化科技6.文化、科技站室7.图书阅览室8.小型体育设施四.医疗保健9.基层卫生效劳设施

37、10.方案生育指导站五.商业效劳11.信用社、储蓄所、保险机构12.日常生活效劳业机构13.蔬菜、副食市场六.公用工程设施14.变电室15.公共厕所16.垃圾转运站17.垃圾收集点18.公交停靠站19.公共停车场库20.游憩集会广场21.消防站注:表示应设置的工程:表示有条件可以设置的工程。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符合表10-3的规定。表10-3 村庄各类公共设施人均用地面积指标表/人行政管理教育设施文化科技医疗保健商业效劳第三节 建筑管理第六十四条 成片改造和新选址村民住宅区以及非村民住宅的建筑管理标准按本规定第四至第七章执行。其它村民住宅建筑管理按本节规定执行。第六十五条 村民住宅建筑工程含

38、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害相邻建筑的正常使用和平安。不得骑压和影响相邻建筑根底。第六十六条 在满足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前提下,新建低层住宅与其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30cm时,视为与相邻建筑进行拼接建设。第六十七条 村民住宅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日照要求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建筑成组布置时,相邻住宅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0m。总长超过60m或因交通、防火需要,应留不小于6m的公共通道;2.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在参照城镇住宅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可按“村规民约适当降低标准执行;3.村民住宅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得小于

39、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6m;4.因火灾、洪灾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结构受损,需要原址重建的住宅按“村规民约,可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但其建筑形式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第六十八条 村民住宅建筑退让应符合以下规定:1.住宅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宜小于3m,宅间小路不宜小于2m;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宜小于4m;住宅非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宜小于2m,宅间小路不宜小于1.5m;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宜小于4m;2.住宅退让城市道路、公路、河流、山体、电力线、铁路以及各类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定第七章要求,有关标准另有控制要求或村庄建设规划已有规定的,按最高值控制。第六十九条 村

40、民自建住宅原那么上控制在三层以内含三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m。第七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的新建、改建村民住宅,其建筑高度和退让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执行。第七十一条 当村民住宅界外是空地或与其它非住宅建筑相邻时,建筑退让和间距应按本文第五章、第七章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村民住宅与非住宅建筑的正向间距不应小于10m,山墙间距不应小于6m。第四节 公用设施第七十二条 村庄道路应根据各项用地的功能、交通流量,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村庄道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4.5m。第七十三条 村庄

41、内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7m,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m;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并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村庄室外公共停车位应按不少于3个/百人设置。第七十四条 村庄范围内各类管线宜结合道路布置,并符合以下规定:1.自道路中心线向道路两侧,各类管线的设置次序宜依次为排水管、给水管、通信管、燃气管、电力沟管;2.各类管线宜在道路红线范围及道路两侧建筑退让局部布局;3.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它管线的规划位置。第七十五条 村庄建设应妥善处理现状管线的原地保护或迁移重建;如确有必要,应根据相关规划要求允许管

42、线或管廊穿越村庄进行布置。第十一章 建筑设计方案文件编制要求第七十六条 方案设计文件在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条件下,要求:一设计说明书,包括各专业设计说明以及投资估算等内容;二图纸,含总平面图、建筑设计图纸、透视图、鸟瞰图等;三整个设计文件的电子文件。第七十七条 方案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要求:一封面:写明工程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二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三扉页:注明编制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以及有关设计人员签署并加盖执业资格章;四设计文件目录;五设计说明书;六设计图纸第七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绘制城市坐标和周

43、边相邻地段50米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并研究与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根底设施的连接,处理好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建筑设计方案宜进行多方案比拟大型、重点、经营性工程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建筑的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见表11-1。表11-1 建筑设计方案文件编制要求序号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比例1方案设计说明说明工程的设计依据、设计宗旨、规划技术指标、建筑经济指标、结构选型设计、消防、人防、环保、给水排水、电气、电讯、有线播送电视、空调通风、节能、亮灯等及其与城市环境的关系。2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及红线图3控规套图说明工程用地与控规关系4工程区域位置图说明工程工程的位置5总平面布置图说明工程区内建筑物总平面规划布置、技术经济指标、用地蓝线、建筑控制红线、地下室范围线、指北针风玫瑰图、标注各种退让和相互间距及定位坐标、道路、围墙、主要出入口、竖向、绿化、停车泊位等设施的布置。1:5006消防系统平面图说明消防通道、宽度、流线、出入口位置、距离、消防登高面的布置及建筑物内消防出入口与室外消防通道的联系方式等。7绿化系统平面图说明绿地位置、并按国家规定计算绿地面积屋顶绿化、植草砖应分别注明、尺寸、布置方式、并列表注明各植物的品种及规格等。1:5008交通系统平面图说明人流、车流出入口位置,用地内部交通组织,室内外停车场库位置,面积、车位数、用地内部交通系统与城市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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