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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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江苏省预算绩效管理聘任专家暂行方法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标准专家行为,依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方法?财预2021285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方法?财行2021523号、?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方法?苏财规202136号及?江苏省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价暂行方法?苏财规202134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专家是指财政部门从各领域、行业、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等聘任的,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供理论指导、业务咨询与技术支撑,以及聘请独立承当评审工作的高级专业人才。第三条 聘任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一

2、熟悉相关领域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在经济社会事业开展研究方面,具有领先和较高的水平;二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丰富的行业、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以及综合分析能力;三具备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的行业从业资格和能力;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身心健康;五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条 聘任专家实行公开征集,专家可以个人申请,也可由部门、学校、科研机构或行业协会推荐。凡具备条件的有关人员,可填报?江苏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聘任专家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一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二证明专业研究、技术能力和研究成果的材料;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第五条 财政部门

3、组织对申请人员提供的资格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具备条件的,颁发专家聘任书,聘任期一般为三年。第六条 专家聘任期满后,财政部门根据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决定是否续聘。聘任期内,专家因个人原因不能从事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或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经由财政部门审理后,不再安排其承当有关工作。第七条 财政部门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聘任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第八条 受聘专家在承当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有关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及制度等的知晓权;二对承当工作的部门、工程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根本情况有知情权;三可到部门、工程现场进行实地收集与工程有关的数据

4、资料进行查证,有一定的查验权;四对承当工作的部门、工程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情况有质询权;五对承当工作的部门、工程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具有发表意见、评审评价的话语权;六合理获得委托方支付的相应聘用报酬;七其他。第九条 受聘专家在承当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一在工作中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二按规定要求独立完成承当的工作;三对承当工作的部门、工程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提供咨询、提出建议的责任;四自觉遵守工作保密纪律。对涉及的部门、工程的资料、业务及有关情况,以及评审结论和结果等承当保密的责任。未经财政和相关部门同意,不得以著作论文、研究报告、讲义及其他形式擅自对外披露;五自觉接受财政部

5、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在工作中不得谋取或不得接受不当利益;六应邀自觉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有关调研、研讨活动,自愿接受聘任资格核查,及时通报个人联系方式、单位变动等情况; 七其他。第十条 各部门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专家提供指导、咨询和评审的,应根据部门、工程所涉及的领域和工程的类别,原那么上采取随机抽取和协商等方式,在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管理库中选择不同类型的适宜专家。第十一条 各部门聘用专家费用在同级部门预算中列支。受聘专家的酬金支付标准为税后: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

6、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受聘专家承当工作时,假设与相关部门、工程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直系亲属、任过职、参谋、发生纠纷,应主动提出回避。确认受聘专家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有关部门可向财政部门书面提出专家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和提供相应事实证据。经财政部门复审确定后,提请相关专家回避。第十三条 受聘专家在安排承当的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解聘。一不能胜任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三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不参加安排的有关工作的;四擅自披露、泄露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关情况或资料的;五私自收受有关部门及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六其他违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 省级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聘任专家执行本方法。市县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聘任专家可参照本方法执行。第十五条 本方法由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方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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