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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与预防对策杨龙【摘要】学校平安工作对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平安,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德定,维护学校、教师的自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各种主观和客观原因,中小学校学生在校伤害事故仍然层出不穷,并常常成为社会热点问题。随着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所引发的学校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学生伤害事故日益成为困扰学校工作和阻滞学校开展的严重问题。本文从学校、学生、社会和家庭四个方面分析了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从法律视角探析学生伤害事故校园伤害纠纷发生后的司法处理、法律构成、责任认定及其事故的处理程序,当学校伤害事故发生后,可以依据法律,客
2、观公正、及时妥善处理事故,界定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依法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出预防和降低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建议和对策,建立“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防范机制,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消灭在萌芽阶段。【关键词】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原因;预防引言“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为了孩子一切,这是当今根底教育的重要的价值取向,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是父母的希望。时时刻刻高度关注中小学生在校平安,尽职尽责尽力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是法律规定的每一位教育工作者的职责,也是学生家长对学校的殷切重托,广阔教师尤其是中小学校的教师应深知自己肩上的重任,敬业爱岗,恪尽职守,做学生在
3、校平安的有力的保护人。近些年来,随着办学规模的曰益扩大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所引发的学校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许多学校在出现了学生伤害事故后常常表现出不知所措,要么为了息事宁人而以牺牲学校或教师合法权益为代价,要么不恰当地维护学校或教师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学生伤害事故日益成为困扰学校工作和阻滞学校开展的严重问题。我从事中学教育二十年,担任中学校长已有十一年了,参与校园学生伤害事故调解也有数几十起。本文试图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从分析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入手,从法律视角探析学生伤害事故校园伤害纠纷发生后的司法处理、法律构成及其责任认定,提出预防和降低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建议
4、和对策。一、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内涵、分类和特征(一)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内涵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把学生伤害事故仅仅理解为“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在学校管理下的学生所发生的事故或者“就是校园内发生的事故等等,都是不全面因而也是不科学的。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可能发生在教学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寒
5、假、暑假期间,关键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对学生伤害事故在认识上产生错误和混乱,必然不利于确定当事各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以及责任认定后赔偿原那么的适用,不利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科学合理解决。(二)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分类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分类,从责任主体角度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1.学校责任事故。它是学校由于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包秸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平安标准或有明显的不平安因綦;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平安隐患;学校教职工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违反有关要求及操作规
6、程;学校组织课外活动时未进行平安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统一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平安及卫生标准等等。2.学校意外事故。它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它包括由于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学校和学生自身不了解或难以了解而引发的事故等等。3.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和教育教学过程没有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它包括校外活动中,场地、设施提供方违反规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明显违反校规而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等等。另外,从事故原因角度也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教育活动事故、学校设施事故及学生间事故。(三)校
7、园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学生伤害事故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劳动平安事故等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1.绝大多数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2.事故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往往牵涉到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学校以及校外有关部门等多方关系;3.独生子女的增多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带来巨大压力;4.教育经费缺乏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二、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现状及原因分析世界卫生组织1985年发布报告,就指出世界范围内约50%的儿童死亡是由意外伤害所致,死亡人数超过肺炎、癌症、先天畸形和心脏病致死数的总和。有资料显示,全国中小学生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数达1.6万之多,平均每天就要有40名中小学生死
8、于非命,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在消失。由于各种主观和客观原因,中小学校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层出不穷,并常常成为社会热点问题。确保在校学生平平安安不发生任何伤害事故,是一件非常艰难的工作,因此我们必须注重事故原因的分析研究,防止事故的发生甚至把事故控制在最低限度。中小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情况较为复杂,但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学校、学生、社会及家庭四方面。(一)学校原因调查发现,由于学校原因造成的中小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主要有五类:1.学校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力。现在学校多是限于知识的传授,还没有把校园平安放到应有的位置。由于高考或中考的需要,许多学校把主要教学力量都投入到重点班上,无视对
9、全体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在教育过程中,偏重对学生智育的提高和培养,无视或削弱思想政治教育。这种教育不公的现象极容易引起非重点班的学生对升学深造失去信心,对前途感到渺茫,学习无兴趣,纪律松弛,行为放纵。人们对德育的认识上出现“谈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这种严重“错位,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良好品德的形成。随着社会的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日益复杂,社会闲杂人员随意进入校园,以致于盗窃案、伤害案、流氓犯罪案、教唆犯罪案等时有发生。在不少中小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普遍没有配备平安人员,有的甚至连门卫也没有。而有些学校保安措施虽然不少,但落不到实处,尤其是晚上,很容易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2.学校设
10、施设备不达标或疏于检修。学校经费紧张,校舍差,学校设施设备质量不达标,或因学校疏于检修,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也屡见不鲜。主要是由危房旧房、通道楼道狭窄、体育器材故障、门窗玻璃不牢固、围墙破损或太低以及实验室不符合标准等原因造成;一些农村学校,特别是贫困地区,学生在危房中上课的现象还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其它的更无从谈起,从而埋下事故的隐患。3.学校教职员缺乏必备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敏感性。有的教师唯我至上,不关心尊重学生,对学习好的学生无原那么地偏袒纵容,对学习差的或犯过错误的学生,不是做耐心的思想工作,而是挖苦挖苦,冷漠歧视,甚至体罚或“鞭策,使学生的心灵受到严重伤害,造成师生的隔膜与对立情绪;有些
11、教师出言不逊,行为不轨,追求名利,奇装异服,给一些品行不良的学生起了“示范作用;有的教师竟出现在刑事犯罪的被告席上,不仅影响了教师队伍的整体形象,也危害到了学生的健康成长。4.集体活动平安保护措施不力。学校组织学生集体活动,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一项常规内容,但也是一项存在极大平安隐患的活动。调查中发现,近年来,由于一些学校在组织集体活动中,平安保护措施不力,导致设施坍塌、翻车、翻船、溺水、火灾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5.学校对在校学生的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教育不够。据调查,目前很多学校的平安知识教育、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教育几乎是空白,如消防平安、人身平安、交通平安、旅游平安等学生知之甚少。学校没有针
12、对未成年人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开展行之有效的平安教育。学生普遍存在自我保护能力差,分析判断事物能力差,个人防范意识不强,加之个人心理素质的差异,面对突如其来的灾祸,应变能力不强。(二)学生原因从学生自身的因素来分析,造成伤害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种:1.缺乏平安常识和平安防范意识。中小学生尚属未成年人,他们身心发育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能力较差,平安常识也知之甚少,因此,极易酿成人身伤害事故。调查显示,中小学生由于自身行为不当而引起平安事故的发生率很高,其中骑车带人、骑车逆行、在马路上玩耍、翻越隔离栏杆等行为的发生率分别为:51.2%.27.3%、18.6%、20.7%。2.法制意识淡薄。中学
13、生正处在青春期,自尊心强,克制力差,容易为话不投机或一点小事就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对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原因的调查显示,有31.9%的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是由打架引起的,这说明中小学生法制意识淡薄,缺乏谦虚礼让、团结和睦、律已宽人等良好品质。在对教师的访谈中,教师也普遍认为,中小学生法制意识淡薄,打架斗殴是发生伤害事故的最主要原因。3.自我保护能力差。中小学生天性活泼好动,乐群扎堆,他们在课间活动时,常常相互追逐嬉戏,却往往因年龄尚小,不能有效控制自身行为,导致推拉过度而跌伤、扭伤或者碰伤,这也是造成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的一个最常见的原因。4.疾病等特殊原因。有些中小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14、是由体质特殊或疾病等特殊原因引起,对此学校一般不承当责任。如某中学组织学生到县城参加集会,一女生途中突然昏迷倒地,急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查,该生属特殊体质,周身无汗腺,中暑而亡。(三)社会原因社会是中小学生生活和成长的另一个重要环境,社会原因是造成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一个更复杂、更深刻的因素。1.从具体层次上来说,政府对中小学生保护方面的立法和监管不完善,是目前中小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直接社会原因。虽然目前我国已有的对少年儿童实施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种,但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由于已有的关于学生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中小学生权利保护内容不够整合、调整范围存在一定的盲点
15、,且法律的程序化程度不够,以致在现实中不能被引用,从而导致了法律法规没有真正起到保护中小学生平安的作用。2.各级普法机构职责软化、普法教育宣传普及不力也间接的加重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率。由于普法教育不扎实,导致学校教职员、父母等与中小学生关系密切的人员法律知识贫乏、法律意识缺失,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时常发生,从而加重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率。3.我国社会目前所处的时代背景的深刻变化,是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在从传统的农业社会急剧地转化为工业社会的过程中,由于技术根底和组织结构的深刻变革,瓦解了保护和教育中小学生的传统的生活环境和方式,给中小学生的生存环境带来许多平
16、安隐患,弱化了社会和家庭保护中小学生的能力,增加了中小学生受伤害的时机,尤其是现代社会的交通方式的变化,更使中小学生的人身平安遭受到了极大的威胁。4.些不良的社会风气、生活环境、文化气氛等外界条件腐蚀、毒害着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首先,网络不良文化对学生的不良影响。网吧以其丰富的内容、开阔的视野、快捷的方式、廉价的效劳吸引着中学生,他们一旦迷恋上网,很难自拔。有人曾把互联网比做“双刃剑,它开阔了青少年的眼界,增加了青少年的知识,给青少年的开展带来了机遇,但互联网也给青少年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网上的黄色垃圾极易诱使中学生误入歧途;网络游戏含有血腥暴力内容,这些内容吸引和刺激中学生。现在不少网吧已
17、成为藏污纳垢的地方,成为各种陋习的多发地。据调查学生打架斗殴、抽烟、讲脏话等导致学生伤害行为大多数都与网络不良影响有关。其次,社会上对学生毒害最大的一是散布色情、盗窃、抢劫、凶杀、恐怖的录像、书刊时有出现,带有色情、赌博色彩的舞厅、卡拉0K厅、电子游戏厅、台球室等屡禁不止。再次坏人教唆,不少青少年在坏人教唆下形成恶习并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四家庭原因父母与孩子朝夕相处,是孩子的抚养者和监护者,父母的言行对孩子有权威性的影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方案生育是我国的根本国策,少生优生,必然使独生子女比例上升。独生子女如何教育,如何从小培养他们的团结、协作、集体主义意识,成为家庭教育的新课题。据调查,
18、由于家庭教育不当造成青少年不良品德行为概括起来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父母、长辈行为不良,举止不雅,言传身教差。少数家长文化层次低,行为粗鲁,常讲脏话;有的家长作风不正,坑蒙拐骗偷,违法乱纪,吃喝嫖赌抽,行为放纵,给子女直接树起了坏典范;个别家长行贿受贿,贪污腐化;有的购置、观看、阅读黄色录像书刊,对子女无疑会产生极坏的影响。这种现象在普通中学家长中表现的尤为突出。2.父母、长辈教育方法不当,正确引导不够。局部家长对子女过分宽容,不分是非曲直,偏袒护短,无视对子女团结、协作、助人等意识的教育;有的家长错把粗鲁当严格,信奉“棍棒下面出孝子的古训,轻那么训斥辱骂,重那么棍棒相加,体罚折磨,把子女
19、推到了自己的对立面,心理隔膜加深,形成子女对父母的畏惧、怨恨和对抗心理;有的父母、祖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要求不统一,当着孩子的面唱对台戏,孩子无所适从,矛盾重重,教育的作用互相抵消;有的父母把子女当成“小皇帝事事相依,要物给物,要钱给钱,久而久之形成了孩子自私自利,不体谅尊敬父母的懒、馋、娇、散、狂等不良恶习,将“小太阳变成“小霸王有的家长甚至向子女灌输“宁愿我负他人,不许他人负我的错误认识,教导子女不要让别人占了廉价。受这种思想的影响,有时同学之间因小事发生口角,就用武力征服。3.家庭结构缺损,家庭关系不和,子女得不到父母细心调教和关心。有些家庭婚姻破裂,孩子失去家庭温暖,沐浴不到父爱、母爱;有
20、的家庭父母长期“内战,特别是一些家庭由于第三者插足,家庭感情淡化冷漠,使得家庭不再那么温暖和谐,这些均使生活在其中的少年儿童所受到的精神和身体上的伤害随之增加。三、校园伤害纠纷发生后的司法处理校园伤害纠纷,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所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的纠纷。一般情况下,该类纠纷主要发生在中小学的未成年学生身上。如何正确处理好这类事故,关键是要解决五个问题:1)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2)学生伤害事故法律构成;3)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4)校园伤害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那么;5)事故的处理程序
21、(一)学校与学生法律的关系对于学校与学生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监护关系。该观点认为,家长将学生送到学校学习,由学校负责管理其在学校期间的学习与生活,此时家长对子女的监护责任自然地转移到了学校。只要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学校就应承当民事赔偿责任。因为监护责任为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即学校没有过错,也要承当责任。2.合同关系。该种观点认为,学生交纳费用到学校学习,学校收取学费,履行传授知识的义务。两者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关系,学校也要承当无过错责任。3.教育关系法定义务关系。该观点认为,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教
22、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也明确规定学校负有的教育、管理、保护学生方面的义务,该义务是法定义务。教育部门违反法定义务,应该承当侵权责任。我认为第三种观点比拟切合实际,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因为监护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学校与学生之间也不应当是一种合同关系,因为存在义务教育问题,再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无资格订立合同,即使订立,也因主体资格不合法而无因此学校和学生之间应该是教育关系,教育、管理、保护学生是学校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时,学校应该承当民事侵权责任。(二)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法律构成从法律角度分析,学生伤害事故必须具备五个构成要件:1.受害方必须是学生。即在国家或
23、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学校(包括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高等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幼儿园内的幼儿、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发生伤害事故,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但可以参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2.必须有伤害结果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这类伤害结果是指身体的直接创伤或死亡,不包括仅仅是精神上的伤害。3.必须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导致伤害结果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但更多的是行为,既包括学校领导、教师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也可以是学生自身及其他学生的行为,同时,来自校外突发性、偶发性或者其他形式的侵害也是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之一。4.
24、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过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成心。5.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为哪一项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成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不应属于学生伤害事故范畴。另外,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以及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事故,是不是属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25、,但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3中关于学生事故的界定和理解,这类事故属于一般的人身伤害事故,而不应该列入学生伤害事故范围。(三)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违约行为人对其违法或违约行为依法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没有违法行为就不会发生法律责任问题。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类。对于以积极或者消极方式实施了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的主体,都可能涉及这三类法律责任的承当问题。但是,相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方而言,主要是指民事法律责任的承当问题或者说是涉及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所以这里着重论述在学生伤害事
26、故中如何认定各方的民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不是违约或者其它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侵权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仅指人身权而不包括财产权)而依法应当承当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那么包括过错责任原那么、无过错责任原那么和公平责任原那么。在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当中,依据己有法律的规定,均适用过错责任原那么。比方,最高院关于?民法通那么?假设千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教育法?第73和81条、?义务教育法?第16条及?教师法
27、?第37条等等,都有类似于过错责任的规定。2002年9月1日,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正式实施。在?方法?有关条文中明确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那么。同时,?方法?把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主体分为三类,即学校、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第三人,并分别规定了三类主体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承当的法律责任范围。1.学校责任。学校责任是指由于学校或者从事职务行为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导致生伤害事故应承当的民事责任。一直以来,由于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对学校责任理解的泛化,一旦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往往被认为是由于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在校教育管理上并不“尽善尽美所致,并由此认定
28、学校应对此承当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学校事故责任认定不清,不管对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对教育改革和开展,还是对法律精神的保卫和法治国家建设都将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因此,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和赔偿范围作科学界定,即对校方过错作科学认定,已成为正确解决类似法律纠纷的一个核心问题。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出台后,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作了规定,根本上明确了学校的责任范围。依据规定,以下行为学校必须承当相应的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平安因素的;学校的平安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平安
29、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平安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平安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平安措施的;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
30、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平安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另外,在发生不可抗力、校外侵害、学生自杀、自伤、及具有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行为措施存在不当
31、等情况的,也要承当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学校对其他学生伤害事故无需承当法律责任。这样一来,以往那种但凡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无一例外都要承当法律责任的观念和做法可望得到较大改善,从而有利于学校的生存与开展。案例一、某初中于2002年6月的一天下午第三节课,召集全体教师开会,学生上活动课,无护导老师。大局部学生都在操场打篮球、羽毛球或搞其他活动。其中初一1)班有五个淘气的学生爬到篮球架上玩。由于篮球架基生锈了,不牢固,经不起五个学生的摇晃,突然倒塌。篮球圈砸到下边打篮球的同学陈某头部,陈某当场昏死过去。当学生跑到会议室报告情况时,校长立即拨打急救 求助医院,并立即通知家长,果断地从校总务处支取30
32、00元钱,组织老师马上将学生送往医院。幸亏及时急救,这个学生脱离了危险。在整个事故过程中,校方与学生家长相互体谅,积极配合,及时治疗,医护得力,使得陈某恢复较快,目前已能参加正常学习,情况良好。事后,家长首先是感谢学校的老师和校长,由于急救及时,使他儿子能转危为安。但紧接着就指出学校的过错:1)运动场的设施陈旧,没有及时发现、及时翻新,留下了危急事故发生的隐患;2)全体老师开会没有安排护导考师,管理制度不健全;(3)作为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不完善,学校负有主要责任。家长提出如下要求:1)学校必须承当全部医疗费用;2)学生现在暂时恢复正常,但以后如果有脑部的后遗症,学校必须负责,或一次性赔偿营养
33、费、交通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假设干万元;3)学生所耽误的学习,学校必须负责补上。这一事故来得突然,学校与家长之间一时间意见分歧较大。几经调解,最后还是大事化小,得到和解:1)由校方承当医疗费用;(2)安排有关老师为陈某补课;3)校方担保此学生在校的平安。本案中,学校篮球架不牢固,且无值日老师监督学生,因此,学校应负主要责任;五个学生违纪爬上篮球架,应负次要责任。学校处理此事合理。学校应加固篮球架,同时在篮球架上标明“不准攀爬字样,以防类似事故发生。此外,自习课内教师不应离开学生,学校不应在自习课期间集中全体教师开会,如需召开教师会议,应安排值日老师,否那么极易发生事故。案例二、某校一患有心肌
34、炎初二女生,因上体育课未穿球鞋,竟被老师罚跑56结果该女生在跑了几圈后,心脏病突发,经紧急抢救才转危为安/据女孩的同学讲,同学们都知道她有心脏病,女孩的家长也说,在入学之初就对学校及所有任课老师都讲明了孩子的身体情况。上述案例中,该女孩有心脏病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对此她的体育老师也是知道的,老师在明知其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仍然罚其跑56圈,对此造成的伤害,学校应承当赔偿责任。从以上案例说明:一是学校必须为每一位学生建立健康档案;二是每年必须组织学生体检。2.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是指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当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35、方面:(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那么、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己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6)学生自杀、自伤的。从法的角度明确规定了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在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当中的法律责任,既有利于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提高平安意识,减
36、少事故发生,也有利于发生事故后责任的认定,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案例三、潘某和霍某系某中学高二年级同学,因琐事于2001年6月18日下午放学回家后,潘某从家中偷带了一把自制刀返回学校,将霍某腹部捅了两刀,造成霍某左肾切除、七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学校得知情况后立即将霍某送到最近的医院抢救,使霍某脱离了危险。事后霍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学校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要求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计人民币50万元。法院最后判决学校不承当责任,该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在本案中霍某受到潘某成心伤害,而学校根本无法预见潘某放学后拿刀子将霍某致伤事故的发生。另外霍某受伤后,学校
37、立即施救,尽到了义务,防止了严重后果的发生。所以说在此事故中学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当责任,而成心伤害霍某的潘某已是高二年级学生,具有了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对其行为承当民事赔偿责任。另外,某些学生伤害事故既不是学校造成的,也不是学生方面或校外主体造成的,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具有对抗性或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或者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就无法律责任可言,在这种情况下,既不适用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原那么和无过错责任原那么,其实也没有法律依据可以适用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那么,所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害方自己承当。学校如果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那么,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经济及其他方面的帮助。3
38、.第三人责任。第三人责任是指学校及受害方之外的主体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当的责任。第三人责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学校安排学生参加的活动中,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效劳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当的责任;二是在校学生由于过错给其他学生造成伤害事故而应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承当的责任。实例四、李某和王某都是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都是十二岁,一天下课后,几个男生一起玩“跳山羊,李某主动要求当山羊,当王某从李某身上跳过时,由于冲力较大,李某未能站稳,向前冲一步后,面部向下磕在地面上,结果,李某的嘴、面部多处划伤,并有两颗门牙脱落。事后,李某和家长
39、把王某及其家长、学校告上法院,要求王某的家长和学校共同承当赔偿责任。据查,该校许多男生都要玩过这种游戏,每年都有学生受伤,不过伤势都比拟轻,因此,学校也一再强调禁止学生玩“跳山羊的游戏,但李某和王某等同学还是在老师不在的时候玩这种游戏。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受伤,李某和王某都有过错,学校无过错,不承当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其责任并非一定是某类责任主体单独承当的,也可能是两类甚至三类主体共同承当。这就涉及到责任的有无及责任的大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根据三类主体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来分担。其他主体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及其行为有过错,就成为
40、自己法定的减责或免责条件,即法律责任免除的合法条件。对于其他主体的减责或免责条件这里不加赘述,作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具有特殊地位的主体即学校而言,其减责或免责条件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支配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嘯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的依据是,让人们承当与其行为无关而又无法控制的事故后果,不仅对责任的承当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能起到教育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积极后果。但是,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必须是不可抗力构成了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只有在损害完全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情况下,才
41、说明学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同时说明学校没有过错,因此应被免除责任。意外事件是指非当事人的成心或者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不可预见性、偶然性和不可防止性是意外事故的根本条件。对于这类事件,学校尽到合理注意也难以预见到。因此,学校没有过错,可以使其免除伤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成心和过失。例如,学校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在玩耍时被打伤,作为打架一方的蕺事学生就是第三人。在这类案件中,第三人的过错是减轻或者免除学校责任的依据。(四)校园伤害赔偿的归责原那么1.一般情况下,采取过错责任原那么。校园伤害事故从本质上讲是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而非特殊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应适用一般过错责任
42、原那么包括过错推定原那么?学校依过错适当赔偿,是事故赔偿的法定原那么与根本原那么。也就是说,我国现行法律是按过错原那么确定学校等单位的责任的,强调的是过错责任原那么。纵观国外立法也大都规定学校承当的是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原那么,是最根本的归责原那么,它要求把过错作为承当民事责任的根底。缺少主观过错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及其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也不承当民事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那么既有利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有利于教育他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尊重他人的民事权利,从而预防民事违法行为的发生。在适用过错责任原那么确定学校的赔偿责任时,必须首先分析过错的
43、性质。是仅一方的过错,还是双方的混合过错。如果单纯是学校一方的过错,即学校的领导、教职工在教育活动中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了侵犯行为,那么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违法行为,学校必须实施了违法伤害学生人身的行为。损害事实,即给学生造成了某种伤害。因果关系,是由于学校违法伤害学生的行为才导致学生的伤害结果。主观上的过错,分为成心和过失两种。如果双方都对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就要符合混合过错的构成要件:有损害事实,即未成年学生遭受损害。损害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双方均有过错。此时要讨论学校与学生的过错,依据过错程度来确定学校赔偿的多少。假设学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的过错,而学
44、生是轻微的过失,那么依据过错相抵原那么,学校将承当全部损失和责任。双方的过错行为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由于学校与学生双方的过错行为,即混合过错才导致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那么双方都应对事故负责。我国?民法通那么?第131条对于混合过错也作了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当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
45、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例如,最近在西安市电子一中发生的女学生家长致某男生死亡一案,学校就应该承当补充赔偿责任,因为学校有过错,学生在上课期间受到伤害,而学校没有及时阻止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2.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公平责任原那么。公平责任,是指在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情况下,根据公平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根底上,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那么?第132条对公平责任作出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假设干意见?第157条“当事人对造
46、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属于公平责任。可见,公平责任是对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补充。当受害人遭受了重大损害,却既不能适用过错责任,也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得到赔偿而显失公平时,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那么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一定的补偿。校园伤害事件发生后,如果学校、学生都没有过错,此时法院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那么处理纠纷。如踢足球过程中的合理碰撞,致使学生伤害,学校、受害学生都没有过错,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决由各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适用公平责任原那么处理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1)伤害发生
47、在学校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学校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根据?民法通那么?第133条的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承当责任,学校那么不应当承当赔偿责任。(2)伤害较为重大。如果只是一般的损害,由受害人自己承当也不会让社会舆论认为不公平,那么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那么。(3)各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有过错,那么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那么,而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那么。(4)属于意外事故。如果不是意外事故,那么必定是因有责任人,适用过错责任原那么,而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那么?(5)最后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那么有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只有在过错责任原那么和无过错责任
48、原那么都不能适用的前提下,才可以考虑适用公平责任原那么。案例五、【案情】原告顾良与被告杨晨均系被告某私立学校的学生。1995年11月17日下午,学校的体育老师同时给两个班级的学生上体育锻炼课,安排学生进行地滚球练习。在练习过程中,原告与杨发生相撞,导致原告眼、脸部受伤。经法医临床学鉴定,原告该伤致左眼眶底骨折、左眼下直肌嵌顿,构成轻伤;原告外伤后能复视,但损伤己达10级伤残程度。原告顾称:原告按照被告学校体育老师的要求上体育锻炼课进行地滚球练习时,与被告杨发生相撞,导致受伤,且伤害程度达10级伤残,认为是学校安排课程不合理,管理措施不严谨,杨练习动作不准确所导致,故两被告应对他的受伤负责。要求
49、他们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监护人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46066.3元。【审判】法院委托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此作鉴定,结论为:伤者顾外伤致左眼眶底骨折、左眼下直肌嵌顿,经手术等治疗,左眼球运动局部障碍,伤后可酌情护理二个月左右、营养三个月左右。顾的法医鉴定费300元、营养费1380元、伤残补偿费14320元。法院认为:顾受伤事件系学校上课期间发生,其性质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就顾而言,学生按老师的要求进行体育锻炼,并无过错。就杨晨而言,亦同此理。学生做地滚球运动时人随球行当属常理,要求学生行进时没有偏差实属不尽情理之苛求。就学校而言,按教学大纲实施教学并无过错,且顾受伤事件发生于瞬间,要求老师采取措施保证防止亦不切实际。因此,本案顾受伤事件应属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