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餐饮服务摊点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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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宁县餐饮效劳摊点监督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餐饮食品平安监管,标准餐饮效劳摊点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根据食品平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餐饮效劳摊点指:多年累积形成而达不到核发?餐饮效劳许可证?条件标准的,无固定经营门店,有摊位、摊点,从事餐饮效劳的经营户。第三条 本方法旨在全面标准、有力监管餐饮效劳摊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原那么上不支持开办餐饮效劳摊点,而是通过对餐饮摊点的有效监管促使其积极创造根本条件,最终向依法取得?餐饮效劳许可证?、标准化经营的方向开展。第四条 凡在会宁县范围内从事餐饮效劳的餐饮效劳摊点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方

2、法,应当依照食品平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平安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对餐饮食品质量平安承当第一责任。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药监部门依据食品平安相关法规和县政府的规定要求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做到与工商,质检部门所管辖摊贩、作坊监管的无缝隙衔接,切实做好餐饮效劳摊点的监管工作。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城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规定依法履行对餐饮效劳摊点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会师镇辖区内餐饮效劳摊点备案申报的受理、现场核查和全县餐饮效劳摊点的备案登记工作,负责会师镇辖区内餐饮效劳摊点食品平安日常监管,指导全县餐饮效劳摊贩食品平安日常监管工作。 二城管部门负责会师

3、镇辖区内餐饮效劳摊点摊位经营证明的核准发放、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三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餐饮效劳摊点备案申报的受理、现场核查、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负责辖区内餐饮效劳摊贩食品平安日常监管。第二章 备案登记管理第七条 全县对餐饮效劳摊点统一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会宁县餐饮效劳摊点备案登记证明?附件2、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证明?,并进行备案登记管理。第八条 ?备案登记证明?应悬挂公示,有效期暂定两年,备案登记后满一年进行年度审核;?备案登记证明?不进行变更,需要延续的,原备案登记到期前30日内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第九

4、条 对餐饮效劳摊点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逐步标准的原那么实施备案登记。取得城管部门核准摊位经营证明的学校周边小饭桌,沿街油炸、烧烤、蒸制等方式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小摊点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监管。一对学校、幼托机构以及建筑工地食堂不得按照餐饮效劳摊点对待发放?备案登记证明?,应加强同教育、城建部门配合,严格催促其整改提升,到达餐饮效劳行政许可标准,核发?餐饮效劳许可证?;二对占道经营和流动餐饮摊点由城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参加联合予以取缔;对城管部门核准取得摊位经营证明的餐饮经营者应按照本方法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证明?;社会各单位特别是学校、医院、车站等

5、单位负责对其门前占道经营的餐饮摊点进行监督管理,并负直接责任;三对餐饮效劳摊点核发?备案登记证明?时,必须限制其经营品种,禁止制作经营凉菜。第十条餐饮效劳摊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符合食品平安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根本设施,具有防尘、防蝇、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二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必须符合食品平安条件;三具有保存食品原辅料的小型冷冻、冷藏、保鲜设备; 四从事清真食品经营的摊点,必须依法获得经营清真食品准许和清真标志牌; 五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健康检查和参加食品平安法规、质量标准要求为主的岗位培训。第十一条 餐饮效劳摊点申办?备案

6、登记证明?应按以下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一会宁县餐饮效劳摊点备案登记申报表附件1;二餐饮效劳摊点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餐饮效劳摊点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培训证复印件;四餐饮效劳摊点摊位经营证明附件3;五食品添加剂备案登记表。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行政许可法?相关程序对餐饮效劳摊点实行备案登记管理,核发?备案登记证明?,并同时签订?餐饮效劳食品平安第一责任人责任书?(附件4)和?餐饮效劳单位食品平安承诺书?附件5,责任书与承诺书与?备案登记证明?效期相同。第十三条 餐饮效劳摊点歇业半年后,?备案登记证明?自动失效;禁止转让、买卖、伪造?备案登记证明?;?备案登记证明?遗失或毁

7、损的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发生食物中毒,长期达不到标准管理要求,私自变更经营场所,以及其他符合注销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注销?备案登记证明?。第三章 质量平安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餐饮效劳摊点负责人为餐饮食品平安的第一责任人,发生经营不合格食品或食品中违法添加行为,第一责任人必须承当法律责任。第十五条餐饮效劳摊点应当遵守食品平安法规相关规定,确保饮食卫生平安。(一)经营者摊位、摊点及周围卫生必须保持清洁,附近无污染源,严禁乱泼乱倒污水、乱丢杂物,餐纸入篓,自觉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有关规定;(二)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直接入口食品。贮存

8、、运输和装盛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平安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运;(三)餐饮效劳摊点应当持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衣帽,讲究个人卫生,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提取工具;(四)餐饮效劳摊点应自觉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暂无条件时必须使用消毒处理干净卫生的餐饮用具,不得使用塑料袋套碗和一次性筷子。第十六条 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餐饮效劳食品平安监督管理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的食品。第十七条 应按照备案登记的餐饮食品类别范围和相关部门审批的经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禁止超范围经营和私自变更经营地址。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9、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餐饮效劳摊点的日常监管,每季度至少要组织1次监督检查,催促餐饮效劳摊点落实责任、保障饮食平安。第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摸清现状,建立健全监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年底实施诚信等级评定通报,对失信或严重失信的餐饮效劳摊点要约谈问责,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加强餐饮效劳摊点食品的监督抽样检测,发现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食品时,应当要求立即停止经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第二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据食品平安教育培训方案,对餐饮效劳摊点从业人员进行年度食品平安知识以及食品平安法律

10、、法规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课时,切实提高餐饮效劳摊点从业人员素质。第二十二条餐饮效劳摊点发生食品平安事故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规定立即予以处置,及时救治食物中毒人员,封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防止事故扩大。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贯彻执行餐饮效劳监管约谈制度,对发生食品平安事故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存在严重食品平安隐患的,诚信等级评定等级较差的单位及时组织约谈。第二十四条对于不按照本方法规定备案登记擅自经营或有其它违反食品平安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

11、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会宁县市餐饮效劳摊点备案登记申报表餐饮摊点 单位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联系 经营餐饮 食品类别酿皮 油饼 豆浆 稀饭 麻花 包子 豆腐脑 烧烤 麻辣烫 其他:摊点类别固定门店 固定摊位 固定摊点 其他健康档案有 无 持证情况: 培训档案有 无 持证情况: 根本设施情况面积 ;洗涤设施:有 无;消毒设施:有 无;防尘、防蝇、防鼠:有无;废弃物存放设施:有 无;冷冻、冷藏:有无;食品添加剂 备案登记目录受理申请意见:受理人员:年 月 日现场检查结论:核查人员:年 月 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审核意见:年 月 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管领导意见:年 月 日附件2

12、:餐饮效劳摊点备案登记证明 : 备案: 号 经审查,你单位符合餐饮效劳摊点备案登记条件,依据?会宁县餐饮效劳摊点监督管理方法试行?,准许你单位经营餐饮效劳摊点。特此证明。 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摊点类别:负责人:有效期:年 月 日会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附件3:会宁县餐饮效劳摊点摊位经营证明 核准餐饮效劳经营户 在以下地址摊位或摊点从事餐饮效劳食品摊点经营活动。 经营地址摊位或摊点: 发证机关: 章 发证时间: 年 月 日附件4: 餐饮效劳食品平安第一责任人责任书 为加强餐饮效劳食品平安管理,落实食品平安“第一责任人责任,根据?食品平安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13、国食品平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牢固树立平安第一,落实食品平安“第一责任人责任。二、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从业人员食品平安知识培训制度。三、保持餐饮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符合要求。四、食品加工工具和餐具清洗、消毒、保洁符合要求。五、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六、建立并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禁购进、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七、食品制作符合标准要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使用过期变质和被污染

14、的食品,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八、自觉接受食品平安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重视并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 餐饮效劳食品摊贩: 会宁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附件5食品平安责任承诺书本申请人对于食药监部门告知的食品平安要求已清楚、全面了解,将认真履行被告知的义务,对所经营的食品平安负责,并作出如下承诺。1 在餐饮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平安标准要求。 2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前方可从业。3不加工经营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4在核定的备案范围内经营,不擅自改变备案事项。5如违反了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以及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本申请人将承当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6不购进、储存和使用亚硝酸盐。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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