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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视治理,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预防和削减电梯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视检查,应当遵守本方法。 房屋建筑工地或者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载人施工升降机以及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方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责划分) 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各区(
2、市)县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建立、工商、房管、安监等行政治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的安全监视治理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监察、监视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催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察、监视治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和安全监察、监视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准时予以协调、解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监视治理工作,协作有关部门做好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开展
3、电梯安全学问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提倡文明乘梯,增加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爱护力量。 第五条(新技术应用和保险) 鼓舞采纳先进技术和先进治理方法,提高电梯的安全性能和治理水平。鼓舞实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其次章 电梯生产和销售治理 第六条(生产单位要求) 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视检验报告。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生产、维护保养担当主体责任,对电梯质量安全终生负责。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需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托付的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展。电梯制造单位托付其他单位进展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
4、对其进展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根据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进展校验和调试。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将其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状况和拟进展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状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施工单位不得将承揽的业务进展分包或者转包。 第七条(从业人员要求)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聘用的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八条(产品质量要求) 电梯(包括整机和零部件)的生产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电梯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修理说明等文件。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安
5、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展监视检验。未经监视检验或者监视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技术效劳)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供应以下技术效劳: (一)指导制定电梯排险救援应急处置预案; (二)供应应急的电梯备品备件及相应技术支持; (三)供应电梯治理、应急处置等学问技能培训。 第十条(销售要求) 制止销售、安装以下电梯及相关产品: (一)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标准的; (二)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三)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 (四)已被明令制止、淘汰、报废或者法律、法规制止销售的; (五)无电梯制造许可证单位制
6、造的; (六)无制造单位所附电梯技术资料的。 第十一条(建立单位职责) 建立工程的建立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治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展与电梯相关的建筑构造设施、选型配置等施工图设计,确保建筑构造符合电梯安装使用的特别要求,确保电梯与建筑物的使用需求相适应,确保设计文件依法通过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 (二)确保选购的电梯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担当其选购电梯的连带质量保证责任,并催促协调电梯制造、安装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商定履行电梯保修责任和义务; (三)电梯投入使用时,建立单位与使用单位不全都的,建立单位应当确保向使用单位移交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同
7、时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警示标志以及电梯使用标志。 第十二条(改造要求) 电梯产权全部者应中选择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托付的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展电梯改造。 原电梯制造单位已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制造许可的,电梯产权全部者可以选择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展电梯改造。该电梯改造单位应当更换其改造电梯的产品铭牌,并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本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本单位电梯制造、改造行政许可证件编号等信息。 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对改造后电梯的质量安全负责。电梯改造完成后,电梯改造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对电梯进展校验和调试。 第三章 电梯使用治理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确实定) 本方
8、法所称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治理义务、担当安全首负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电梯使用单位根据以下规章予以确定: (一)托付物业效劳企业治理的电梯,受托付的物业效劳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未托付物业效劳企业治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全部者自行治理的,该产权全部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全部者按份共有的,各产权全部者均为电梯使用单位,并按其产权份额担当电梯安全使用治理责任; (三)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当商定物业使用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商定的,电梯产权全部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建立单位尚未移交电梯的,该建立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未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
9、入使用。 第十四条(登记手续)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停顿使用电梯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办理报停、变更登记手续。 报废或者转让电梯的,电梯产权全部者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的安全职责)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使用和运行安全治理制度,设置电梯安全治理机构或者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治理人员,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编制电梯突发大事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每年
10、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二)将电梯安全留意事项、警示标志和必要的相关信息置于乘客易于留意的显著位置,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 (三)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电压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标准,确保电梯报警装置与值班室实现牢靠、有效的联系; (四)发生电梯困人故障时,准时实行措施,安抚乘客,组织救援。消失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严峻事故隐患时,马上停顿运行电梯,组织全面检查,消退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五)与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托付的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签订电梯修理合同,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组织、监视并协作电梯的修理、维
11、护保养等工作; (六)发生电梯安全事故时,马上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爱护事故现场,并准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使用治理) 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使用治理还应当符合以下规章: (一)业主治理规约应当规定电梯使用、治理、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等专项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规章,以及应急修理处置预案的编制等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治理规约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时,应当明确商定电梯安全使用治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监视物业效劳企业的电梯安全使用治理工作,监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维
12、护保养工作,监视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电梯检验检测工作。业主委员会应当帮助物业效劳企业选聘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安全学问宣传、标准乘客乘坐行为等工作; (三)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合理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治理人员,将电梯使用治理的相关信息向业主公示,承受业主监视; (四)消失不能准时整改消退的安全隐患或者特别状况,需要按规定停顿使用电梯时,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准时向业主公告,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五)物业效劳企业退出工程治理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梯和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无物业效劳企业连续担当电梯使用治理安全责任时,应当由业
13、主或者业主大会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业主、业主大会或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临时指定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电梯使用治理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定期检验) 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电梯定期检验申请。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或者未张贴电梯使用标志的电梯,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经费筹集)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筹集落实必要的、足额的专项经费。托付物业效劳企业治理的电梯正常运行、维护保养及定期检验所需根本经费应当在物业效劳费中列支。 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的经费应当依法从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没有建立房屋
14、专项修理资金或者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缺乏的,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的经费应当由电梯产权全部者协商筹集。 第十九条(乘客守则) 电梯乘客在使用电梯时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守则: (一)阅读电梯使用安全留意事项,留意警示标志,文明标准乘梯,不从事危及电梯运行安全的行为; (二)遇有电梯运行不正常时,根据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三)遇有电梯困人故障时,准时通过轿厢内报警装置或者电话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听从有关工作人员指挥,积极协作救援,不实行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守则。 第四章 电梯维护保养治理 其次十条(维护保养单位的资质要求)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
15、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展。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有关检验报告,不得将承揽的业务分包或者转包。 其次十一条(维护保养人员的资格要求)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聘用的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其次十二条(维护保养力量的评估和确认)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前,应当对拟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牢靠性和维护保养所需的人员、技术、装备和备品备件供给等进展全面评估和确认,确保其有力量保障所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运行。 其次十三条(维护保养合同内容)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依据其维护保养
16、电梯的安全技术状况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以备查验。维护保养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双方在电梯维护保养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电梯维护保养的施工性质、内容、执行的标准; (三)电梯维护保养起止日期和维护保养的频次; (四)帮助电梯使用单位编制电梯突发大事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义务; (五)故障报修和应急救援抵达时间。 其次十四条(维护保养单位的安全职责)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标准和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说明,制定维护保养规划,至少每十五日进展一次维护保养,照实填写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和故障状况,并归档
17、备查; (二)在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承受电梯产权全部者和电梯使用单位的监视,发觉事故隐患应当准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觉严峻事故隐患还应当准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报告; (三)维护保养住宅小区电梯时,应当每月将电梯的安全状况、维护保养状况等信息在小区内向业主公示; (四)设立二十四小时维护保养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准时予以排解。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或者事故通知后,修理人员必需在三非常钟内抵达其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 (五)制定电梯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护保养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均进展一次应急演练,并书面照实记录; (六)终止电梯维护保养时,应当确保移交的
18、电梯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得干扰影响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七)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电梯检验检测治理 其次十五条(检验检测要求) 电梯检验检测应当由经依法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安全技术标准进展。从事电梯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举、监制、监销电梯,或者推举维护保养单位。 其次十六条(检验检测职责)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电梯使用单位供应安全、牢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效劳,对知悉的商业隐秘履行保密义务; (二)准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按有关规
19、定收取检验检测费用; (三)进展电梯安装监视检验时,应当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并协作当地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其次十七条(隐患告知和报告)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觉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准时实行相应措施。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觉电梯存在严峻事故隐患时,应当通知电梯使用单位马上停顿使用电梯,并马上向电梯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视治理和事故处理 其次十八条(安全监察要求) 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建立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的效劳质量
20、信誉考核制度,加强对公众聚拢场所电梯的重点安全监察,准时调查处理涉及电梯安全的举报和投诉。 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设计单位、建立单位的有关活动和在建建筑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实施监视检查。 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对电梯从业单位市场经营活动实施监视检查。 房产治理部门应当对物业效劳企业有关活动实施监视检查,并将电梯安全治理水平纳入物业效劳企业的信用监管和评优评级治理。 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视工作。 其次十九条(隐患处置) 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发觉电梯的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
21、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准时实行措施予以改正或者停顿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 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发觉在用电梯存在严峻事故隐患的,应当马上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需要有关部门支持、协作的,还应当准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处理) 发生电梯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监视治理职能的部门在接到电梯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赶赴现场处置,核实事故状况,并依法上报。 电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下开展。 第三十一条(第三方评估) 有关责任主体对电梯使用中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问题存在分歧时,可以在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指导
22、帮助下,由电梯使用单位组织协调相关责任主体共同托付第三方机构对电梯进展技术评估,评估费用由相关责任主体协商解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生产单位的责任) 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以下第(三)项情形的,由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报有关部门撤销其相应许可或者资格: (一)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未经电梯制造单位托付进展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 (二)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安排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活动或者其作
23、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三)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将其承揽的业务进展分包或者转包的。 第三十三条(销售单位和安装单位的责任) 违反本方法规定,电梯销售单位或者电梯安装单位销售或者安装无制造单位所附电梯技术资料的电梯及相关产品的,分别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建立单位的责任) 违反本方法规定,建立单位未向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警示标志和电梯使用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产权全部者和改造单位的责任) 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第(一)项情形的,由质量技术监视
24、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以下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梯产权全部者选择已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但未经电梯制造单位托付的单位进展电梯改造的; (二)电梯产权全部者选择未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展电梯改造的; (三)电梯改造单位在电梯改造完成后,未根据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对电梯进展校验和调试,或者未更换其改造电梯的产品铭牌,未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本单位名称、改造日期、本单位电梯制造、改造行政许可证件编号等信息的。 第三十六条(使用单位的责任) 违反本方法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
25、以下第(一)至(四)项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顿使用相关电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以下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顿使用相关电梯,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使用和运行安全治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 (二)电梯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电压等条件不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标准,或者未实现电梯报警装置与值班室牢靠、有效联系的; (三)未与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托付的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签订电梯修理合同,或者未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的; (四)未按住宅小
26、区建筑区划合理配备电梯安全治理人员,或者未向业主公告相关信息的; (五)发生困人故障时未实行措施组织救援,或者连续使用存在严峻事故隐患电梯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电梯修理、维护保养的,或者托付未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展电梯修理、维护保养的。 第三十七条(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 违反本方法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以下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以下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报有关部门撤销其相应许可或者资格: (一)其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二)未将规定内容纳入维护保养合同的; (三)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有关检验报告,或者将其承揽的业务进展分包或者转包的; (四)未履行相应安全职责的。 第三十八条(其他法律责任) 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施行日期) 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