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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23修正)_物业经理人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23修正)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打算 (2023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2023年12月10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打算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对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立,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共媒体以及在违法建立所在地,对强制撤除打算书予以公告。自公揭发出之
2、日起60日后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撤除或者没收。” 二、将第六十六条其次款修改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顿建立或者限期撤除的打算后,当事人不停顿建立或者逾期不撤除的,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实行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撤除等措施。”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对正在进展的违法建立,责令停顿建立而不停顿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押其施工设施设备;违法建立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突发大事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实行应急或者临时措施,强行制止违法建立,消退违法结果。” 本修改打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将
3、依据本打算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修正本)(2023年8月12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依据2023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2023年12月10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打算修正)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治理,统筹城乡
4、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进展各项建立,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由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组成。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规划区应当相互连接,实现规划区城乡掩盖。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具体规划分为掌握性具体规划和修建性具体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城乡一体、全域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
5、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 (二)贯彻建立和谐社会、资源节省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合理确定城镇、乡村的布局和规模,节省土地,集约进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省和综合利用; (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区域人口进展、国防建立、防灾减灾、环境爱护、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四)爱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群、建筑物,重点爱护有地方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五)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治理工作。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
6、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权限,负责所辖区域的城乡规划治理工作,并承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和指导。 市人民政府、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展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
7、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连接。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展环境影响评价。 其次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 总体规划根据以下规定编制: (一)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二)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重点镇总体规划,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三)一般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第九条 总体规划根据以下程序审批: (一)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
8、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前,应领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重点镇总体规划,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领先经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重点镇总体规划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领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三)一般镇总体规划,应当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由镇人民政府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市城乡规
9、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以及依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状况一并报送。 第十条 乡规划、村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领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领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争论通过。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爱护、综合防灾、综合交通、根底设施、公共效劳设施、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编制。 市级和中心城区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所涉五城区、区(市)县人民政府
10、参加编制,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的进展规划和布局要求。区(市)县专项规划,由区(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市)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参加编制,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的布局要求。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经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按规定报批。其他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掌握性具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城掌握性具体规划由区(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点镇和一般镇掌握性具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掌
11、握性具体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城、镇掌握性具体规划经区(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工业集中进展区和物流园区掌握性具体规划在报区(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领先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掌握性具体规划经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本市城乡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治理技术规定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乡规划治理技术规定可以包括掌握性具体规划中的有关技术规章和指标。 第十五条 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每2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状况进展评估,并实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