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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律师事务所规章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为加强本所治理,除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外,特制定本守则。 一、遵守作息时间,严格请假制度。专职律师及工作人员必需按时上下班。凡因开庭、调查或赴参谋单位者,必需通过内勤在电脑上登记。特别状况应电话告知内勤或部门负责人代为登记。专职律师及工作人员如因私事不能上班,必需向所领导请假。 二、统一收案收费。需减、免收费的,律师不得自行打算或直接要求接待人员办理减免收费手续,必需填写减免收费审批表,经主任审批同意,并应将该表附卷备查。 三、差旅费、文印费、资料费,由接待室统一代收。详细根据差旅费、资料费治理方法和文印治理方
2、法执行。 四、遵守结案结算制度。结案时,应当整理好卷宗文书,填写名目,编好页码,由所领导签字同意。无法律文书的,要写出结案报告。应当留意案件的保密,加强卷宗材料的保管,防止遗失。卷宗材料外借,需经所领导批准。 五、律师出差到外地的,要告知所领导或接待室,并通报外地住址及归期,以便联系。 六、对方当事人系本所法律参谋单位或本所律师已经代理的,除案外调解外,律师不得受理。接案后才知晓的,应准时报告本所领导进展协调。对此类案件的受理,律师应听从所的打算。凡需回避的,应自觉回避。 七、接待当事人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热忱负责、文明用语,对于其他律师的当事人,不要擅自对案情表态或插入办案。 八、见证案件,
3、在出具见证书前必需经所领导审核。以本所名义 发出的法律意见书、建议书等法律文书,应当经所领导审核。 九、刑事案件的会见单不得空白开具,必需当即填明,并登记底单。会见被告时,不得为其供应香烟,不得让其使用手机,不得为其传带材料,不得带被告人家属或无关人员一同会见。凡需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必需先行向所领导报告,争论打算,对于不同意作无罪辩护的打算,律师必需执行。 十、专职律师和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其次职业或参与其他经营性活动。 十二、不得擅自利用本所介绍信或指挥本所人员为自己或亲友办理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调解、调查取证)。如确属需要,应办理托付手续。如需费用减免,须报经所领导批准。 十三、向
4、外发传真,均须逐件登记。如以所名义发传真、发函,必需经所领导同意。 十四、法律救济案件,应积极仔细办理,不得推诿。凡本所的公益性活动,应积极参与,不能借故推辞。 十五、留意节省,打电话要简明扼要,不在电话中闲聊无关话题。离所时应检查照明、空调是否关闭。各办公室的卫生由各室人员负责保持,如需他人清扫,必需在场。 十六、严禁受当事人之托向有关司法人员送礼行贿或介绍贿赂。 十七、律师受理、办理法律事务,要重社会效益,既要维权,又要维稳,尽量化解冲突,不得挑辞架讼。 十八、律师应当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素养。凡本所进展的政治、业务学习,律师必需参与,无正值理由,不得请假。 上述守则的遵守状况,作为年终考核评比奖惩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