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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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协议) 附件二: 建立工程施工合同保修修理条款(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治理规定,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担当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负责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2. 质量保修期 2.1.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商定为: 2.1.1. 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构造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1.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墙面、地下室的防水及防渗漏、管道防渗漏为伍年; 2.1.3. 装修工程为贰年; 2.1.4.

2、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 2.1.5. 暖通系统为贰个采暖期; 2.1.6. 电梯为叁年。 2.1.7. 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贰年; 2.2.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均未商定的,按贰年计算; 2.3.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验收合格备案后6个月开头计算,对于工程质量消失的永久性缺陷或在保修期内即已存在但尚未暴露的质量问题,承包人担当责任不受保修期限限制。 2.4. 返修工程返修部位的质量保修期从该保修部位验收合格之日起按上述质量保修期重新计算,该部份质保金的退还时间顺延到重新计算的质量保修期到期后

3、。 3. 修理时限 3.1. 保修期内消失质量问题,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必需在12小时内(修理期前6个月必需在6小时内)向发包人报到,与发包人共同到现场查看,并于现场查看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简单(重大)的修理工程经发包人同意可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 3.2. 修理工程应在商定的合理时间内处理完成,处理时间不得超过与发包人的商定时间,承包人责任内的商品房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除了满意上述商定外,还应当满意重庆市建立委员会公布的重庆市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的“质量问题处理完成时间期限”要求。 3.3. 修理时间如有特别缘由确无法按期完成,承包人需提出详细缘由,发包

4、人签字认可前方可延期。 4. 机构及职责 4.1. 发包人相关机构及职责 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保修期内的相关工作,建立对承包人修理小组工作的全面监控,催促及考评工作。 4.2. 承包人保修机构及职责 4.2.1. 由负责施工的工程经理总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天内成立专业的修理小组,由承包人所在的公司供应书面的修理小组负责人授权书,书面供应联系方式并保持通讯畅通,并报发包人认可。 4.2.2. 修理小组应配备足够的各专业修理人员并常备相应的材料工具,听从发包人的治理,并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定。 4.2.3. 凡保修工程施工涉及住户家具需搬动,承包人应报揭发包人向住户协调后,承包人才能搬动,承包人应

5、作好相应的爱护措施。修理施工完,应恢复其原样。 4.2.4. 承包人供应的修理施工方案需经发包人认可前方可施工,但责任由承包人担当。施工中进展现场爱护并做好标识,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准时清运施工垃圾,并经发包人验收检查,方能撤场。 4.2.5. 承包人保修期修理施工使用的水、电、气由承包人自行安表计量或按承包人所使用的机具进展费用估算,在修理工程完工并经发包人签认后向发包人缴纳,否则将从承包人的质保金中加倍扣除。 5. 修理通知方式 5.1.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供应有效的联络方式(包括固定办公场所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具体联系地址等),发包人可实行以下任何快捷的通知方式通知承包人修理事项:

6、5.1.1. 电话(以发包人电话记录为准); 5.1.2. 传真(以发包人传真记录); 5.1.3. 电子邮件(以发包人电子邮件发送记录为准)。 5.1.4. 书面信件 5.2. 以上联络方式可同时采纳,但采纳其中任意一项均为有效。 5.3. 若承包人转变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或保修小组主要人员更换或撤出时,需准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担当未能让发包人准时知晓其有效联络方式而造成的各类损失。 6. 保修责任 6.1. 保修责任鉴定可任意采纳拍照、摄像、取样、记录(如发包人托付的施工单位或住户签字资料等),任选一种均视为有效。责任鉴定由承包人、发包人方共同进展,承包人不到场核实,发包人进展的鉴定结

7、果有效;若有第三方损失方,则承包人、发包人及第三方损失方共同进展责任鉴定,承包人不到场核实,发包人及第三方损失方共同进展的鉴定结果同样有效。 6.2. 全部材料由承包人组织验收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由承包人担当保修责任。承包人自行选购的材料,发包人认质认价材料,由承包人担当保修责任。 6.3. 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承包人应仔细履行总包责任,催促检查分包方分包工程工程工程质量,统一向发包人验收及交付,承包人担当总保修责任。 6.4. 因承包人缘由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生命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担当并全额赔偿。 6.5. 因承包人缘由造成业主提出索赔时,承包人授权发包人全

8、权代表承包人与业主进展谈判(包括修理、赔偿),承包人认可发包人谈判结果,并履行谈判所商定的各事项,同时担当全额费用。 6.6. 因承包人缘由导致业主退房,造成该房屋再次销售的价格低于原销售价格,承包人应按差价的150%补偿给发包人。 6.7. 承包人保修修理应到达合同商定的验收标准,修理材料应使用原有品牌及型号,确必需使用其他材料替代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6.8. 承包方担当的保修责任,还应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 7. 保修违约处理 7.1.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构成承包人违约,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质保金,承包人除应按合同违约条款支付发包人违约金

9、外,还应担当因承包人缘由造成的发包人及第三方利益损失,发包人依法保存追赔的权利,如下: 7.1.1. 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修理通知后,承包人拒绝到现场进展检查和安排修理,拒绝履行保修责任的。 7.1.2. 发包人就同一修理事项向承包人发出两次书面修理通知,承包人仍不按商定到现场进展检查和安排修理,不履行修理责任的; 7.1.3. 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供应有效联系方式,造成发包人无法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时间超过3个月的; 7.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展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加收50%的治理费)由承包人担当,且本工程的整体保修责任连续由承包人担当,直至保

10、修期完毕。费用的认定可不经承包人认可,由发包人发送书面通知给承包人,同时供应相关责任及费用认定资料,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必需向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每延迟一天,每天按未交纳费用的0.5%收取滞纳金,列举如下: 7.2.1. 承包人未按商定的时限内到现场检查、或未按商定的时限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商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修理时限完成修理工程并到达验收标准的,且无发包人签字认可的延期缘由的; 7.2.2. 如对同一修理事项,承包人经过两次修理仍未能到达合同要求的; 7.2.3. 承包人的修理方案不满意发包人要求,虽经屡次(三次或三次以上)修改仍不能满意要求的; 7.2.4. 承包人

11、未按合同要求供应有效联系方式,造成发包人无法正常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时间但未超过3个月的; 7.3. 承包人未按商定的时限内报到、或未按商定的时限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商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修理时限完成修理工程并到达验收标准的,且无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治理公司)签字认可的延期缘由,每延期一天扣罚承包人2001000元/天违约金。 7.4. 如对同一修理事项,承包人在修理时限内进展第一次修理后,若仍未能解决该修理事项,承包人可按修理时限商定进展其次次修理,其次次修理还不能解决该修理事项,则发包人有权按7.2条商定执行,也可要求承包人按修理时限进展第三次修理解决,同时,承包人还需支付发包

12、人每次1000元的质量违约金。 7.5. 承包人不听从发包人的治理,或不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50500元的违约金。 8. 质保金退还 8.1. 合同保修期或上款规定的修理工程的质保期顺延的到期之日,且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无异议且保修款结算完毕后14天内即与承包人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退还承包人未使用的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 9. 其他 9.1. 如因承包人质量缘由导致事故或将要导致事故,在承包人抢修工作人员到达之前,发包人可先行实行合理的方式以避开事故损失扩大,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担当。 9.2. 发包人及承包人在责任认定产生争议,如承包人认为是非承包人缘由造成的修理时,均由

13、承包人供应证据(设计要求、核定单、其他书面依据)证明其无过错,否则为承包人有过错,需按本条款商定履行修理责任。 9.3. 承包人所留质保金缺乏以赔偿该因承包人质量缘由造成的相关损失时,发包人将保存连续追赔的权利。 9.4. 本条款所指发包人可理解为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治理公司; 9.5. 本条款使用于多方合同时,承包人担当的责任及义务均适用于发包人以外的其他合同主体。 9.6. 发包人指定进展分包的工程的维保事项,由总包单位协调和催促分包单位进展保修,承担总包治理责任,分包单位不按本条款商定进展保修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总包单位代为履行保修责任,并追究分包人保修违约责任。 9.7. 本条款为合

14、同的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以合同商定为准。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年 月 日 物业经理人:.pmceO.com 篇2: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治理方法实施意见(2023) 宁波市人民政府文件 甬政发202350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治理方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治理方法(浙政发202319号),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物业保修金的治理,保障物业的正常修理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治理方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

15、现予印发。请仔细贯彻实施。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治理方法实施意见 为仔细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治理方法的通知 (浙政发202319号)精神,结合宁波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物业保修金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物业保修金是保修期内保证物业正常修理和使用,关系业主、建立单位合法权益的资金。为真正发挥保修金的作用,各县(市)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应依据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治理方法,结合宁波市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物业治理条例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市建房管2023364号)、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治理条例及甬政发2023131号文的实

16、施意见(甬建综2023450 号)的通知精神,抓好物业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治理和监视工作。 二、各级物业治理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对保修金的治理。市物业治理主管部门负责保修金治理使用政策的制定、检查指导和监视工作。各县(市)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负责保修金的收缴、保存、复核、划拨、退还等日常治理工作。每年2次(3月份、9月份各一次)向上一级物业治理主管部门上报保修金的收支状况。同时承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一级物业治理主管部门的检查、监视。 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报修和保修金动用程序,负责核实和动用保修金的申请工作。 三、各县(市)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应建立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

17、等单位参与的物业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准时协调处理物业保修金治理、使用等方面消失的纠纷问题。 四、物业保修工作建立单位可以自行负责保修,也可托付物业效劳企业负责保修。但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建立单位应当托付物业效劳企业实施保修。 (一)建立单位在我市首次开发的(不含控股单位); (二)建立单位为非本市企业的; (三)由多家建立单位共同开发建立的工程; (四)原建立工程有业主集体投诉房屋质量问题,且经查确凿的。 五、建立和完善保修协议签订制度。建立单位应当在物业交 付前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物业保修协议(建立单位自行保修)或托付保修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以及保修范围、内容、费用支付方式等。对不按规定签订物业保

18、修或托付保修协议的,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应催促建立单位与物业效劳企业做好协议的签订工作。若原建立单位因歇业、破产或消失其他情形,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协议书可由业主委员会或辖区物业主管部门代签。未签订协议的原则上不能动用保修金。 六、各县(市)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应根据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治理方法有关规定,明确物业保修金交纳、使用、退还等程序,并依照以下程序办事: (一)物业保修金交纳程序: 1.建立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之前,根据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向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交纳保修金; 2. 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收取后统一治理,单独记帐; 3. 保修金在银行专户存储,按规

19、定实现增值保值。 (二)建立单位自行保修或托付保修时,建立单位违约,或者因歇业、破产等缘由不能履行保修责任,启动使用保修金程序: 1.物业效劳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经社区委员会备案后,直接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 2. 业主委员会受理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并提出申请; 3. 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复核,并通 知动用保修金; 4. 物业效劳企业开具统一收据收取保修金; 5. 每次保修金动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动用数额、保修 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开发建立单位。 (三)保修金退还程序: 1.保修期满8年前1个月建立单位提出申请; 2.物业效劳企业应在1个

20、月内对保修工程进展验收,并向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出示书面验收结果。同时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应在1个月内完成财务结算,并经建立单位确认; 3. 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将拟退的保修金等事项在该小区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 公示无异议的,将本金及利息余额退还给建立单位。 七、物业保修金是物业保修期内物业保修的保证金,原则上不得动用,日常发生的保修费用应由建立单位另行支出。若建立单位违约,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缘由无法履行保修责任时,按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治理方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动用保修金。为保证屋面防水工程和外墙面渗漏8年的保修费用,原则上每年动用保修金不超过保修金

21、总额的10%。同时,每年3月底前,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应将上年度保修金动用状况告知建立单位和业主委员会。 八、各县(市)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保修金治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治理工作。保修金的治理费用在保修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支出比例为保修金总额的50%,并与保修金分帐核算。 九、物业保修期满后1个月内,建立单位因歇业、破产或消失其他情形,致使单位不存在的,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应将其原缴存保修金余额进展公示3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余额转入同一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十、保修金实行每年1次审计制度,由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托付有资质的审计部门进展审计,并将审计

22、结果抄报市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开发建立单位、业主委员会各1份,审计费用在保修金的增值收益中开支。 十一、建立单位自行保修或托付物业效劳企业保修的,都必需签订物业保修协议或物业托付保修协议(示范文本附后),各单位可依照示范文本,结合小区(大厦)等物业实际参考制订。 十二、建立单位不按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的,按浙江省物业治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局部万分之一的滞纳金,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和保修金治理工作人员违反保修金治理等相关规定的,按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治理方法其次十二条规定处理。物业效劳企业不

23、履行托付保修协议的,由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同时,将作为企业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 十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在此前已交付物业的物业保修金治理、使用方法按宁波市原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物业保修协议(示范文本) 2. 物业托付保修协议(示范文本) 3. 物业保修金动用申请表(示范文本) 4. 物业保修金交纳、使用、退还程序 篇3: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治理方法(全文)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治理方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保修金的治理,保障物业正常修理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物业治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24、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物业区域内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治理和监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保修金是指建立单位根据规定比例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物业修理费用保证的资金。 第四条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修金治理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治理工作。已有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日常治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修金治理的指导和监视。 第七条2023年10月1

25、日以后,新建竣工的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构造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立单位均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纳保修金。 第八条建立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应当一次性向所在地保修金治理机构根据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纳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并存入按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建立单位不按本方法的规定交纳或者补交保修金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局部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法赐予惩罚。 第九条保修金治理机构收取交存保修金时,应当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建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

26、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担当物业的保修责任。 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保修期限为: (一)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 (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五)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构造工程、根底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本方法所称的保修期限自物业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因业主使用不当或者擅自改动房屋构造、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物业质量问题,由业主依法担当相应的修理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单位对物业的保修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托付物业效劳企业

27、保修。 建立单位托付物业效劳企业保修的,应当在物业交付前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住宅物业托付保修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以及保修费用支付方式。保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设区的市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三条在物业保修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建立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缘由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可以按本方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启动使用保修金: (一)物业交付后,业主发觉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 (二)物业小区未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展配套设施建立或有关设施不配套的。 第十四条消失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同)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县物

28、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修理,其费用在保修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因建立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业主委员会根据本方法规定动用保修金后,建立单位应当在保修金使用后15日内足额补存保修金。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保修金及其治理状况进展检查,加强监管;保修金治理机构应当做好保修金的建账和核算,每年定期向相关物业小区业主公布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等状况,承受业主的监视。 第十七条保修金治理费用纳入部门预算治理,在保修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保修金分账核算。 第十八条保修金治理机构在保证保修金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可用于购置一级市场国债或转为银

29、行定期存款,实现增值保值,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保修金存储期限为8年。 保修金治理机构应当在住宅物业交付之日起满8年的前一个月内,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的物业小区内予以公示。无异议的,根据前款规定将保修金本金及其银行存款利息余额退还给建立单位。 其次十条建立单位因歇业、破产或消失其他情形,致使单位不存在的,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进展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其原交存保修金本息余额,转入同一物业区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其次十一条建立单位歇业、破产时,其欠缴的保修金或者应当支付的物业修理费用,纳入企业财产清算程序。 其次十二条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和保修金治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侵占保修金; (二)未根据本方法规定进展治理,造成保修金流失的; (三)在保修金使用审核、拨付中,有意刁难或者拖延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 其次十三条其他物业保修金的治理可以参照本方法执行。 其次十四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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