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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工程总公司备用金借款管理制度_物业经理人 建筑工程总公司备用金及借款治理制度 一、备用金治理规定 第一条 土建公司总部备用金的领用一律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外出不在当地时,由办公室主任批准(重大款项办公室主任应通过电话请示总经理);土建分公司工作人员备用金由分公司经理审批,其它子公司的资金一律由子公司总经理审批。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批准使用任何资金。 其次条 有关人员的备用金额度规定如下: 总经理2万元;副总经理1.5万元;分公司经理1万元;分公司生产(副)经理3千元;经营科长5千元;工程经理、部门及其他科室负责人3千元。 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分公司经理需领用备用金,可自行到
2、财务部门办理手续,其他人员一律按第一条规定办理。 第三条 特别状况因公务确需的,由其直接主管签字后根据第一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现金会计不根据规定办理的每次罚款200元。 二、借款治理规定 第五条 工人结婚可借款lOOO元,工人生病可借款200元,需住院由工程医生和工程经理证明,费用由公司代缴,最终按有关规定归户。如家中遇丧事可借1000元,其余状况一律不得借款。本条规定由工程经理认可后,分公司经理批准。 第六条 工程经理以下治理人员如遇盖房或结婚而需要借款的,可借款10000元,坚决不允许透支借款,如生病可借款500元,需要住院的,费用由公司支付,最终按有关规定归户。本条由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工程经理以上治理人员,生病可借款lOOO元,住院费用由公司支付并按规定归户,盖房和结婚的可借款2万元。本条由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 除以上状况外,不允许借款。特别状况需借款的,200元以内的由工程经理把关,500元以内由分公司经理把关,1000元以内由子公司经理把关,1000元以上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 如发觉采纳弄虚作假手段借款的,按借款总额的20%罚款。 第十条 如利用领取备用金的形式占用公款金额超过5万元者视为挪用公款,公司将追究其责任,情节严峻者,诉诸法律。 第十一条 现金会计及审批人对重复借款把关不严的,超出规定局部对审批人和现金会计按10%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