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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元市救灾捐赠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标准救灾捐赠物资接收发放工作,加强对救灾捐赠物资的治理,切实爱护捐赠人、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政部救灾捐赠治理暂行方法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 其次条救灾捐赠物资是指发生各种自然灾难后,国内社会各界、外国政府、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组织、单位、团体、个人不附带任何政治条件无偿向灾区捐赠的救援物资。 第三条救灾捐赠物资的治理由各级民政部门详细负责。民政部门可以依据工作需要,指定特地机构或设立临时机构详细组织实施。 其次章接收 第四条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转运要严格交接手续,仔细清点,造册登记,妥当保管,准时调运,做到帐目清晰,手续齐全
2、。并由接收地区按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准时调运灾区。 调运救灾物资的运费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第五条凡带有定向捐赠意愿的物资,要照实注明,并报政府备案。 第六条接收救灾捐赠物资,应向捐赠者出具回执、致感谢信。对捐赠物资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个人,可颁发荣誉证书,必要时可进行捐赠仪式。对捐赠物资价值数额较大的,使用其捐赠物资兴建的工程,经批准后可予以命名或设置纪念标志。 第三章安排使用 第七条救灾捐赠物资应用于支援灾区、救济灾民和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其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一)应急性的灾民吃、穿、住、医疗救济和紧急抢险转移、安置、恢复生产生活;
3、(二)灾民住房和灾区公益事业、设施恢复重建; (三)按捐赠者意愿安排的救灾工程。 第八条救灾捐赠物资的安排,由政府依据灾情和灾区自救力量,根据“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安排。 有明确定向捐赠意愿的.捐赠物资,安排时应敬重捐赠者的意愿。 第九条救灾捐赠物资由民政部门依据灾情和灾区重建规划提出安排方案,报请政府审批后发放。 第十条国际社会和港澳台地区捐赠的物资,由民政部门按捐赠者意愿报政府审批后,直接安排下到达县(区)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救灾捐赠物资严格按规定用途专项使用,不得平均发放、优亲厚友,要优先照看重灾户、贫困户、五保户、残疾及优抚对象。 第十二条救灾捐赠物资一律实行无偿
4、发放,不得附加条件,严禁变相收费、扣低债务、贷款等。 第十三条发放救灾捐赠物资必需登记造册、签名盖章、张榜公布。 接收带有定向捐赠意愿物资的单位应将实施方案、发放花名册、照片或录像以及感谢信等资料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使用带有定向捐赠意愿的物资兴建工程的单位,要作出工程规划,报同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并确保工程按质按时完成。 第十五条救灾物资应单独建账、专人治理,并定时专项向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和同级民政部门报送使用状况豚统计报表。 第四章监视 第十六条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对捐赠物资接收和发放状况准时进展监视,并向社会公布。 使用救灾捐赠物资的单位或工程,在承受同级民政、审计、监察部门对其物资使用状况进展监视的同时,亦应当承受救灾物资捐赠人的监视和社会的监视。 第十七条对救灾捐赠物资的发放、使用状况进展监视检查中发觉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准时订正处理。对贪腐、挪用、徇私舞弊者,要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红十字会接收、安排的救灾捐赠物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规定办理,并承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视。 第十九条本方法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其次十条本方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