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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州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备案程序实施细则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需按条例和方法规定到各级安监部门进展申请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并取得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二)其次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单位和其次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必需到广州市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进展备案;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必需到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进展备案。 二、备案的材料 (一)其次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展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
2、量等状况的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 2.易制毒化学品治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急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4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二)其次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展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状况的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 2.易制毒化学品治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急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急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4
3、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三、备案的时限及要求 (一)其次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主管部门收到符合规定要求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于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二)取得备案证明的其次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负责怪案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本单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年度报告表。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主要流向以及生产或经营的品种、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国家或省对其次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有新规定时,备案证明自动失效。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新规定的要求,到安全监管部门
4、重新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需连续生产、经营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五)其次、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在终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六)其次、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怪案的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备案,原有的生产、经营其次、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必需在2023年10月30日前向负责怪案的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备案。 (七)对未依法取得许可或备案的企业,根据条例和方法的规定,安监部门将会同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并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文件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