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解读文件加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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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分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和治理利益冲突,制定本指引。其次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信息隔离墙制度应当掩盖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各项业务。本指引所称信息隔离墙制度,是指证券公司为掌握敏感信息在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不当流淌和使用而实行的一系列措施。本指引所称敏感信息,是指证券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把握或知悉的内幕信息或者可能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信息隔离墙制度纳入公司内部掌握机制,实行有效措施,健全业务流程,对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敏感信息和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进展识别、评

2、估和治理,加强对 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对违规泄漏和使用敏感信息的行为进展责任追究。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价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并依据状况的变化和治理利益冲突的需要准时调整和完善。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治理层、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信息隔离墙制度建立和执行方面的职责。证券公司董事会和经营治理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本机构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担当责任。证券公司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帮助董事会和治理层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并负有审查、监视、检查、询问和培训等职责。第五条 证券公司实行信息隔离措施难以避开利益冲突的,应当对

3、利益冲突进展披露;披露难以有效处理利益冲突的,应当实行对相关业务进展限制等措施。证券公司对相关业务进展限制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和公正对待客户的原则。第六条 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之间可以开展业务合作,但不得违反信息隔离墙制度的规定。第七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状况进展自律治理。其次章 信息隔离墙的一般规定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据需知原则治理敏感信息,确保敏感信息仅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治理职责需要的工作人员知悉。第九条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应猎取敏感信息,对已经猎取的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利用敏感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实

4、行保密措施,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淌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公司工作人员签署保密文件,要求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猎取的敏感信息严格保密;二加强对涉及敏感信息的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治理,保障敏感信息安全;三对可能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使用公司的信息系统或配发的设备形成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和其他通讯信息进展监测。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相对封闭和相互独立。证券公司应当对把握敏感信息的业务部门的办公场所人员进出状况进展监控,并要求工作人员避开进入与其职责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的办公场所。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高级治理人员的职责权限

5、,同一高级治理人员原则上不应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同一高级治理人员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的,不应直接或间接参与具体证券品种的投资决策、投资询问等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不应同时履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职责,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应在与其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子公司兼任职务。证券公司有关业务的决策机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的信息系统相互独立或实现规律隔离。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自营、证券资产治理、融资融券等业务所涉资金、证券及账户实施分开治理,不应混合操作。第十五条 证券

6、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互为信息隔离墙的两侧。处于信息隔离墙两侧的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之间对敏感信息进展沟通的,应当履行跨墙审批程序。因履行治理职责需要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处于信息隔离墙的墙上。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墙上人员治理制度,明确墙上人员的范围及其行为标准,防止墙上人员不当使用敏感信息。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跨墙治理制度,明确跨墙的审批程序和跨墙人员的行为标准。证券公司的业务部门需要其他部门派员跨墙协作的,应当事先向跨墙人员所属部门和合规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批同意。跨墙人员在跨墙期间不应泄露或不当使用跨墙后知悉的敏感信息,不应猎取与跨墙业务无关的敏感信息。跨墙人员在跨墙活动完毕且

7、猎取的敏感信息已公开或者不再具有重大影响前方可回墙。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分工合作,对跨墙人员的行为进展监视治理。合规部门负责记录跨墙状况,向跨墙人员提示跨墙行为标准,并会同提出跨墙申请的业务部门和跨墙人员所属部门对跨墙人员行为进展监控。第十八条 高级治理人员分管职责范围发生变化,或者其他人员跨部门调动的,证券公司应当实行相应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观看名单和限制名单制度,明确设置名单的目的、有关公司或证券进入和退知名单的事由和时点、名单编制和治理的程序及职责分工、把握名单的工作人员范围、对有关业务活动进展监控或限制的措施以及特别状况的处理方法等内容。其

8、次十条 证券公司已经或可能把握敏感信息的,应当将该敏感信息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观看名单。观看名单属于高度保密的名单,仅限于履行相关治理和监控职责的工作人员知悉。观看名单不影响证券公司正常开展业务。证券公司应当对与列入观看名单的公司或证券有关的业务活动实施监控,觉察特别状况,准时调查处理。其次十一条 证券公司实行信息隔离和披露措施难以有效治理利益冲突的,应当将敏感信息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限制名单。证券公司应当依据需要确定限制名单的公布范围。证券公司应当依据防止内幕交易和避开利益冲突的需要,对与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有关的一项或多项业务活动实施限制。其次十二条 证券公司觉察敏感信息泄露的,应当视具体

9、状况马上实行将有关工作人员纳入跨墙治理、促使敏感信息公开或对相关业务活动进展限制等措施。第三章 具体业务信息隔离墙的规定其次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与客户发生实质性接触后的适当时点,将相关工程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观看名单。前款所称适当时点,以与客户签署保密协议、对工程立项、进场开展工作和实际获知工程敏感信息中较早者为准。其次十四条 证券公司在以下时点,将工程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证券列入限制名单:一担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程的上市辅导人、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为担当前述角色的信息公开之日;二担当再融资工程或并购重组工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财务参谋的,为工程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工程

10、之日。证券公司可以依据实际需要,将列入限制名单的时点前移,但不应造成敏感信息的泄漏和不当流淌。证券公司在确认不再拥有与工程有关的敏感信息后,可以将该工程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证券从限制名单中删除。其次十五条 对因投资银行业务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证券公司应当限制与其有关的公布证券争论报告、证券自营、直接投资等业务,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次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证券争论报告的审查机制,对证券争论报告的内容是否涉及观看名单和限制名单中的公司或证券等进展审查。除以下情形外,证券公司不应允许任何人在报告公布前接触报告或对报告内容产生影响:一公司内部有关工作人员对报告进展质

11、量治理、合规审查和依据正常业务流程参与报告制作公布的;二争论对象和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为核实事实而仅接触报告草稿有关章节内容的。证券公司不应在报告公布前向争论对象和公司投资银行部门供给包括争论摘要、投资评级或目标价格等内容的章节。其次十七条 证券公司对争论部门及其争论人员的绩效考评和鼓励措施,不应与投资银行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的业绩挂钩。投资银行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及其分管负责人不应参与对争论人员的考评。其次十八条 证券公司不应允许证券自营、证券资产治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对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开展联合调研、相互托付调研。其次十九条 当证券自营或证券资产治理业务

12、对某一权益类证券持有量占发行量肯定比例时, 证券公司应当将该证券列入观看名单,必要时列入限制名单。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隔离机制。证券公司不应向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子公司泄露工程敏感信息,为其参与工程投资供给便利。 证券公司为其子公司直接投资的工程公司供给证券发行保荐效劳的,应当严格履行保荐义务, 诚恳守信、勤勉尽责,不应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当利益。第四章 工作人员证券投资行为治理和监控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工作人员证券投资行为治理制度,防范工作人员违规从事证券投资或者利用敏感信息谋取不当利益。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据防范内幕交易和利

13、益冲突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工作人员可以买卖或者制止买卖的证券和投资产品。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工作人员证券账户治理。工作人员开立证券账户的,应当要求工作人员在本公司指定交易或托管,或者申报证券账户并定期供给交易记录。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工作人员证券账户的交易状况进展监控,或对工作人员提交的交易记录进展审查。觉察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准时调查处理,并依据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对子公司实行一体化治理或者与子公司人员、业务往来亲热的,应当参照本指引的规定,实行措施防范与子公司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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