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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_物业经理人 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和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教基2023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和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落实。 附件: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和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进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2023年12月31日 附件 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和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进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
2、见(国发202341号)和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进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2364号),进一步标准我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状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家和省的学前教育工作部署,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和使用的长效机制,满意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进展。 二、根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强化学前教育规划建立,努力构建掩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效劳体系,保障适龄儿童就近承受
3、公益性和普惠性学前教育。 (二)注意实效。通过旧城改造、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立幼儿园等方式,规划建立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解决好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城乡结合部幼儿园数量缺乏的问题。 (三)同步推动。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同步设计、同步建立、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在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工程中按规划配套建立幼儿园。 (四)部门协作。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发改、教育、国土、城乡规划、住建、财政等行政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和职能分工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立项、规划、用地、建立和竣工验收、移交和使用等工作。 三、规划和建立标准 (一)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6个
4、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立用地。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用地和出入口,详细设置应到达以下标准(见下表),并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进展、规划生育政策、区域学前教育事业进展等因素,适当提高幼儿园建立规模。 效劳规模(万人) 幼儿园设置班数 建筑面积(平方米) 用地面积(平方米) 0.45-0.6(含0.6) 6班 1270 2023 0.6-0.9(含0.9) 9班 1814 2430 0.9-1.1(含1.1) 12班 2354 3240 1.1-1.35(含1.35) 15班 2927 4050 备注:超出1.35万人的住宅小区应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 (二)对住宅小区开发总量不达4
5、500人(每户按3.2人计)的零星开发的商品房工程、保障性住宅工程和旧城区改造工程,依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生源数量,根据幼儿园效劳半径要求,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用地。 (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标准(JGJ39-87)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标准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3份文件的通知(粤教基20231号)的标准要求进展建立。 (四)没有到达配套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可实行单独选址、改建、扩建或扩大区域内其他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规模等形式配置幼儿园。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进展改革、国土、城乡
6、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进展实际,编制幼儿园建立布局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幼儿园建立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掌握性具体规划,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进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学前教育规划和掌握性具体规划需配套建立幼儿园的地块,在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列明,并在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商定应履行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以及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三)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学前教育规划和掌握性具体规划需配套建立幼儿园的地块,按规定在建立用地规
7、划条件中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以及无偿移交的责任和义务;在审查住宅小区建立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依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建幼儿园的用地、位 置、建立规模等,并征求当地教育部门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四)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除、改建、扩建、出租、出售、转让、抵押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转变其用途。确需更改幼儿园建立用地的,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根据程序就近补还,补还建立用地不得少于原有用地面积。 (五)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居住区开发建立单位配套建立,并保证配套幼
8、儿园建立与所在住宅小区开发建立同步设计、同步建立、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建立单位分期建立有配套幼儿园工程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原则上应与第一期建立工程同步规划报建。但凡没有根据规定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没有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工程同步建成的,或幼儿园建立不符合相关建筑设计标准和省标准化幼儿园标准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立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六)分期开发的工程,配建的幼儿园应与开发工程首期同步验收;不分期整体开发的工程,开发单位在开发工程经营性局部验收前,应全部完成配建的幼儿园工程。开发单位应自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设计、施工等图纸
9、和房屋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规划验收资料等材料)移交给所在地人民政府。 (七)所在地政府接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归口教育部门统一治理,统筹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意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八)对小区开发总量不达4500人(每户按3.2人计)的零星开发的商品房工程、保障性住宅工程和旧城区改造工程,纳入幼儿园建立布局总体规划,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幼儿园用地和建立问题。 五、保障机制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中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立和治理,加强沟通协调,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立、移交、办证、治理、使用、收费
10、等规定,理顺治理机制、严格治理。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幼儿园规划、建立、使用的催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使用的各项政策得到落实。同时,组织开呈现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全面清查工作,原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要责令改正;原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没有到达建立规模或缺乏的,由当地教育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编制补建方案,提交县(市、区)政府部门组织实施。 (三)各县(市、区)进展改革、国土、城乡规划、住建等主管部门,在建立工程审批、土地出让、规划、建立和竣工验收等程序时,应严格审查住宅小区配套规划建立幼儿园状况,发觉问题,应准时订正和处理。 (四)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和治理的统筹协调和催促检查,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进展改革、国土、城乡规划、住建等主管部门要跟进指导各县(市、区)行政部门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和治理的各项工作。 (五)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工作意见,制定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详细实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