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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视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7月21日市政府第14届124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2023年9月4日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视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视治理,标准房屋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活动的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交易的监视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方法。 建立、规划、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
2、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方法。 第四条 房屋交易监视治理应当遵循加强治理与改善效劳相结合、行政监管和社会监视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便捷、有序、标准进展。 第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并制定使用规章,供应房屋交易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签、交易资金监管等效劳。 第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准时、精确、全面公布房地产市场信息。 房屋交易当事人和房地产中介效劳机构公布的房屋交易信息应当真实,交易房屋应当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交易条件。 其次章 交易规章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房屋交易流程指引,通过在政府信息网站、政务窗口公布或者在当地
3、主要报刊上登载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应当通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未办妥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解除合同的,不得再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以该房屋为标的的买卖合同。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地产中介效劳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不得包含减轻或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效劳机构责任,或加重买受人、中介效劳对象责任,或排解买受人、中介效劳对象主要权利的条款。 其次节 新建商品房交易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应当取得初始登记证明文件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
4、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展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订金、预订款等。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公布预售广告。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 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销售合同中的工程名称、房屋用途等应当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内容全都。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不得包含升值、投资回报等误导、哄骗公众的内容。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以书面方式在销售现场显着位置公示以下事项,公示期限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属证明; (二)商品房销
5、售方案及销售进度掌握表,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规划配建数量、位置、租售方式、租金标准和售价,楼盘是否开行楼巴效劳及其线路、站点详细设置方案; (三)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文本;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修建性具体规划或者建立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公示图;并明确标示建筑区划内以及区划外直接相邻的市政规划道路位置及宽度,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综合医院、卫生效劳中心、卫生站、消防站、派出所、燃气供给站、公交首末站、肉菜市场等配套设施的用途、详细位置、规模等内容。 (六)商品房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立时序、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并明确配套设
6、施是否移交政府; (七)物业治理事项; (八)中介效劳授权托付书; (九)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托付的中介效劳机构应当根据申报价格对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以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方式公开相关收费。 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样式由价格行政治理部门统一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担当其托付产生的房地产中介效劳费、公证费、律师费、按揭贷款效劳费等费用。 买受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向相关政府部门缴交其依法担当的税费。买受人可自行申报缴纳;也可在合同中商定托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缴纳。托付代收代缴的,不能免除买受人的缴款义务。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7、载入的以下事项应当与销售广告、售楼书、样板房等宣传资料中的承诺相全都: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供应的交通效劳设施设备、效劳期限和效劳价格; (二)幼儿园、学校等教育配套设施; (三)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不得拒绝买受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自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与购房者商定的期限内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报登记。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前,应当根据与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使用商品房预售
8、款专用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款。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收存和划拨商品房预售款,准时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中录入、更新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资金收存及使用状况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法定用途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用款报告; (二)工程投资概况表;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修建性具体规划或者建立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四)拨付款项的有关施工合同; (五)材料、设备购销合同; (六)开发企业有关税收缴款单或者电子报税表; (七)财政收费通知; (八)其他能够证明法定用途需要资金
9、的资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在商品房工程完成初始登记前,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用于购置工程建立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足以满意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初始登 记需要的,超出局部资金可以申请用于其他用途。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以下规定核定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额度及留存比例: (一)工程主体构造施工未封顶、排栅未撤除前,留存比例为累积划拨预售款的10%; (二)工程施工进展至内外装修、设备安装阶段时,留存比例为累积划拨预售款的5%; (三)工程取得建立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竣工备案验收表,留存
10、比例为累积划拨预售款的3%。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租售车位(车库)前,应当将租售方案和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在建筑区划内的出入口、公示栏等显着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 租售方案、现场公示状况的公证文书应当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市车位(车库)租售的详细治理方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节 存量房交易 其次十条 规划用途为商业的存量房,未办理产权分割登记的,不得分割销售。 其次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效劳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供应房屋交易中介效劳时,应当照实告知当事人房屋交易相关状况和本市房地产政策相关规定,不得为违反法律和政策的房屋交易供应效劳。 房地产中介效劳机
11、构及其执业人员供应房屋交易效劳时,应当依法查验以下事项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 (二)房屋租赁治理效劳机构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状况查询结果; (三)出售、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对房屋的处分权; (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和权限; (五)房地产中介效劳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与当事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其次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效劳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公布房屋租售信息应当经当事人书面同意,房屋租售信息公布后消失成交、当事人撤销托付或者托付期限届满等情形导致托付终止的,应当即时删除公布的信息。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托付房地产中介效劳机构供应效劳的,
12、房地产中介效劳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准时帮助当事人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房地产中介效劳合同的签订、解除等手续。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未托付房地产中介效劳机构供应效劳而自行交易的,可以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签约效劳点或者网站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签订、解除等手续。 其次十三条 买受人采纳购房抵押借款方式付款的,交易双方可以申请一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手续。 买受人为出卖人垫资注销抵押权的,交易双方可以申请一并办理原抵押权注销登记、抵押权登记和转移登记手续。 通过房地产中介效劳机构促成交易,买受人采纳购房抵押借款方式付款或者为出卖人垫资注销抵押权的,房地产中介效劳机构应当书面提示交易双方可以申请一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手续或者一并办理原抵押权注销登记、抵押权登记、转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