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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14篇)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篇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视治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年 月 目 录 说 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其次章 商品房根本状况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八章 合同网签备案 第九章 前期物业治理第十章 其他事项 说 明 1. 本
2、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视治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共同 制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买卖。各地可在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状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 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特殊是批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留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 当事人应
3、当根据自愿、公平、公正及诚恳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 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全都的根底上对本合同文本的内容进展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 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状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商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 6. 本合同中标注*的内容为必填项,未标注*的内容可以依据实际状况填写或不填写。标注为#的内容在其处于有效状态时为必填项。 7.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
4、确的内容,依据所售工程的详细状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展补充商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商定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支付肯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商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商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商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削减。 9.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房 地产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也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或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 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状况商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
5、并在签订合同时仔细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全都;在任何状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本合同说明局部,买受人已经阅读,并签名: 。 专业术语解释 1.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立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 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板构造面之间或楼板构造面与地板构造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4. 套内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风光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局部组成。 5. 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
6、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构造坚固,层高 2.20m 以上(含 2.20m)的永久性建筑。 6. 不行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制的客观状况。 7.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 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效劳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8. 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若干局部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9. 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0. 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肯
7、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1.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12. 合同网签备案:是指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立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公平、公正及诚恳信用的根底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全都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房屋为共有时,可在下表中相应增加买受人) 共有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共有方式共有 份额 其
8、次章 商品房根本状况 第一条 工程建立依据 1. 出卖人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 市 【区】【县】【市 】 【乡/镇/街道办事处】 【路/街/巷】 地块的建立用地使用权, 地块所在区县代码为 。 2.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立的商品房工程核准名称为 兴安灵渠历史文化街区(财神庙街)提升改造工程 ,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容积率为2.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商定的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 其次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 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商品房根本状况 1. 房屋座落: ,该商品房所在楼层的起始层为 ,终止层为
9、 ,名义层为 ,层高为 米; 该商品房为【地下停车库】【地下停车位】【乙类人防工程车库】【乙类人防工程车位】【首层架空层车位】,乙类人防工程车位(库)在战时应听从人防部门统一调配使用。(购置车库、车位需填写)。 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转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买受人已购置本小区商品房,房屋坐落为 (购置车库、车位须填写)。 2. 建筑主体: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建筑总层数为 5 层,其中地上 层, 地下 2 层;主体构造为【钢构造】【钢/钢筋混凝土构造】【钢筋混凝土构造】 【混合构造】【砖木构造】【其他构造】;【有】【无】电梯。 3. 房屋居室:该商品房为【一居
10、室】【二居室】【三居室】【四居室】【五居室】【其它】,有 x 室 x 厅 x 厨 x 卫 x 【x】;该商品房有 x 个阳台,其中x 个阳台为封闭式, x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4. 猜测面积: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兴安县众擎规划测绘信息中心 ,测绘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50325ma5k9f119h ,其猜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 该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5. 户型构造:该商品房的户型构造为【平层】【错层】【复式楼】【跃层】 【其他】。 6. 房屋朝向:该商品房的朝向为【东】【南】【西】【
11、北】【东北】【东南】 【西南】【西北】向。 *7. 房屋类型: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房屋类型)为【住宅】【商业用房】 【办公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车库】【效劳型公寓】【车位】【农产品批发用房】。 8. 有出售(或赠送、出租)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商定。 9. 有出售(或赠送、出租)贮存室、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商定。 第四条 抵押状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状况为【已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该商品房在建工程设定抵押】 #抵押人:桂林屹正文旅投资有限公司,
12、#抵押权人: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登记日期:20_ 年 06 月 30 日,#债务履行期限:3 年, # 抵押登记机构:兴安县不动产登记局。 抵押类型:【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该商品房在建工程设定抵押】 抵押人:x,抵押权人:x,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x。抵押登记机构:x。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商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 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 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 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状况; 4. x; 5. x。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
13、状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本钱合同网签备案或 x 的,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局部),并自买 受人付款之日起,根据 4.35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一)出卖人与买受人商定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不含装饰装修) 价款: 1. 根据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14、元整)。 2. 根据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3. 按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4. 根据 个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二)该商品房【有】【无】装饰装修,装修工程价款为 (币种) 元 (大写 元整)。 *(三)该商品房(含装饰装修)全部价款合计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币种) 元(大写 元整),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时【抵作商品房价款】【返还买受人】。 (二)买受人实行以下第
15、种方式付款: 1. 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 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 3. 首付加贷款方式付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和公积金组合贷款】 。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占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 。 余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余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16、4. 其他方式: x。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有关的工程建立。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 ,预售监管账户开户行为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为桂林屹正文旅投资有限公司,账号为 。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详细商定见附件四。 买受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第八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行抗力外,买受人未根据商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根据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 根据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 逾期在 90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 (
17、2) 逾期超过 90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一样)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7 日内根据累计应付款的 3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局部)。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2(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商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实行分期付款的,根据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x。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九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
18、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以下第 1、2、x 项所列条件(可多项选择):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 该商品房已取得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实测绘); 3. 满意第十条第(一)款中出卖人承诺的根底设施设备到达的条件; 4. x。 5. x。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供应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根底设施设备 1. 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 连接,实现一户一表。使用自建立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x; 2. 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
19、网络并正式供电,实现一户一表。x; 3. 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该商品房无供暖; 4. 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给,实现一户一表。 详见附件五; 5. 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 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 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 1、2、3 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担当相关费用;第 4、5、6、7 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并担当相关费用。 假如在商定期限内根底设施设备未到达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根据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 以上设施中
20、第 1、2、3、4 项在商定交付日未到达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的商定担当逾期交付责任。 第 5 项未按时到达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 第 6 项未按时到达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 7 项未按时到达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实行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商定交付日后 x 日之内到达交付使用条件。 (2) 出卖人实行积极补救措施满意买受人正常使用要求,并至少供应临时用水用电。 (二)公共效劳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立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 小区内绿地率:x 年 x 月 x 日到达 x; 2. 小区内非市政
21、道路:x 年 x 月 x 日到达 x; 3. 规划的车位、车库:x 年 x 月 x 日到达 x; 4. 物业效劳用房:x 年 x 月 x 日到达 x; 5. 医疗卫生气构:x 年 x 月 x 日到达 x; 6. 幼儿园:x 年 x 月 x 日到达 x; 7. 学校:x 年 x 月 x 日到达 x; 8. x; 9. x。 以上设施未到达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根据以下方式处理: 1. 小区内绿地率未到达上述商定条件的,出卖人按规划许可标准进展整改。 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到达上述商定条件的,出卖人按规划许可标准进展整改。 3. 规划的车位、车库未到达上述商定条件的,出卖人按规划许可标准进展整改。
22、 4. 物业效劳用房未到达上述商定条件的,出卖人按规划许可标准进展整改。 5. 其他设施未到达上述商定条件的,出卖人按规划许可标准进展整改。关于本工程内相关设施设备的详细商定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20_ 年 12 月 31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到达第九条、第十条商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10 日(不少于 10 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商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x。
23、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意第九条商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意第九条商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担当,并根据第十二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 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展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治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 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以下除地基根底和主体构造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 由出卖人根据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标准、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90 日内负责修复,并担当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 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 管道堵
24、塞; (3)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 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x; (6) x。 3. 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缘由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根据以下方式处理: (1) 详见补充协议相关商定; (2) x。 第十二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行抗力外,出卖人未根据第十一条商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 双方同意根据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根据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 逾期在 90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 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商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
25、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 1(1)项中的比率)。 (2) 逾期超过 90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一样)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局部),并自买受人付 款之日起,根据 4.35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 息;同时,出卖人根据全部房价款的 3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连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 款万分之 2(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 1(1)项中的
26、比率)的违约金。2.x。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供应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猜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根据第 4 种方式处理。 1. 依据第六条根据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定,双方同意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1)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在 3?以内(含 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肯定值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局部
27、),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 根据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猜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局部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担当,产权归买受人全部。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猜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在 3?以内(含 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肯定值超出 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猜测套内建筑面积 100? 猜测套内建筑面积 2. 依据第六条根据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定,双方同意根据以下原则
28、处理: (1)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均在 3?以内(含 3?)的,依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其中有一项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局部),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 根据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猜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局部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担当,产权归买受人全部。实测建筑面积小
29、于猜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在 3?以内(含 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肯定值超出 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猜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 猜测建筑面积 100? (3)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 依据第六条根据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具体尺寸,并商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全都或者相关尺寸超出商定的误差范围,双方商定如下: x。 4. 双方自行商定: 双方同意不因该商品房面积差异而解除合同,该商品房发生面积差异时,该商品房单价保持不变,出卖人和买受人根据产权登记的建
30、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多退少补,互补计息。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 件建立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根底设施、公共效劳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 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承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
31、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局部),并自买受人付款之 日起,根据 4.35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同时,出卖人根据全部房价款的 0.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商定如下: 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0.1?向买受人支付一次性违约金及赔 偿金。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根据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涉及以下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
32、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 该商品房构造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供热、采暖方式; 3. x; 4. x; 5. x。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承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局部),并自买受人付款之 日起,根据 4.35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同时,出卖人根据全部房价款的 0.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
33、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商定如下: 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0.1?向买受人支付一次性违约金及赔 偿金。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根底和主体构造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根底和主体构造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 付贷款局部),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根据 4.35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 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
34、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担当。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由出卖人实行措施至该商品房地基根底和主体构造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标准、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觉除地基根底和主体构造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根据以下方式处理: 1. 准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担当相应赔偿责任。x。 2. 经过更换、修理,仍旧严峻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局部),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根据 4.35 (不低
35、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担当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担当。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由出卖人予以更换、修理并恢复正常使用。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 品质量必需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商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根据以下第 1、3 方式处理(可多项选择) 1. 准时更换、修理; 2.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未到达商定标准局部,由出卖人连续施工直至到达商定标准; 4. x。 详细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商定见附件六
36、。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民用建筑 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掌握标准(20_ 年版),标准文号:gb50325-20_。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状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状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 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 已付贷款局部),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根据 4.35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
37、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担当相应赔偿 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担当,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 仍由出卖人担当。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担当逾期交付责任。 2.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到达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根据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担当全部费用;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担当相应赔偿责任。 x。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根据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担当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 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具体商定
38、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详细内容见附件七。 (二)以下情形,出卖人不担当保修责任: 1. 因不行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 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其他不属于商品房质量保证书质保范围的修理事项。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修理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60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托付他人进展修理,修理费用及修理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担当。 第十八条 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根据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商定担当相关责任的,由 x 担当连带责任。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 第八章 合同网签备案与不动产登记 第
39、十九条 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一)买卖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协商全都后,出卖人应当登录房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立(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并将本合同网签备案状况告知买受人。 (二)有关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的其他商定如下: 因买受人缘由导致出卖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该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担当。 其次十条 不动产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产治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该商品房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缘由,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30个工作日(商定时 间或商定条件)取得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根据以下第3种方式
40、处理: 1.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 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局部) ,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根据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期限届满 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部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x的违约金。 2.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自买受人应当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万分之x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
41、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x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3.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在本条商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书面提出,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书面通知且在买受人协作出卖人到房产治理部门办结买卖合同撤销备案手续、缴清欠付的出卖人受让债权款项(若有)后30个工作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无息退还买受人(在买受人未予协作前,出卖人有权顺延退还购房款时间),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0.1%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三)因买受人的缘由未能在商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的,出卖人不担当责任。 第九章 前期物业治理 其次十一条
42、物业治理区域 (一)物业治理区域划分四至为: 东至 x ; 西至 x ; 南至 x ; 北至 x 。 物业效劳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0 平方米,位于 x【号楼】【幢】【座】x 层 x 单元 x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x【号楼】【幢】【座】x 层 x 单元 x 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x【号楼】【幢】【座】x 层 x 单元 x 号。(注:物业效劳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物业治理区域规划平面图详见附件九。 其次十二条 前期物业治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效劳企业为兴安县每天商贸效劳有限公司。 (二)物业效劳时间从 20_ 年 5 月 1 日到业主大会成立并选聘新的物业效劳企业止。 (三)物业效劳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物业效劳费为 5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品房在交付前的物业费由出卖人担当,商品房交付后的物业费由买受人担当。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