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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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家港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张政发规20231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治理方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冶金工业园、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岛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治理单位: 张家港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治理方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公布) 张家港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立和治理,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调整停车供需关系,改善道路交通状况,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杨舍城区(规划掌握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立、使用及其相关治理活动。 公共交通、道路客运及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立、使用和治理,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室外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本方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依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单独建立或者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等配套建立的,为社会车辆供应停放效劳的场所。 本方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单位、居住区根据规定配套建立的,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 本方法所称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利用城市道路临时设置的供车辆停

3、放的泊位。 第四条 坚持“统筹规划、标准治理、安全畅通”原则,逐步形成配建为主、独立建立为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停车格局。 第五条 市城市治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本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立的公共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的治理;负责社会经营性停车场的监视治理;参加市区停车场建立的规划、工程验收等工作。 市规划、公安交通治理、住建、工商、财政、民防、国土(土地储藏中心)、物价、房管、园林等部门和经开区(杨舍镇)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区停车场治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鼓舞社会资本投资建立公共停车场,鼓舞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建立公共停车场,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治

4、理停车场。 其次章规划与建立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城管、公安交通治理、住建、国土、园林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交通需求状况和城市进展需要,完善市区停车场专项规划。 市政府依据停车场专项规划,有规划地组织建立公共停车场。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转变用途。 第九条 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治理、城管、国土(土地储藏中心)等部门,依据交通进展状况和停车需求,制定市区停车场配建标准。 市区停车场配建标准可以适当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并依据经济社会和交通进展需要准时调整提高。 第十条 新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

5、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设计标准,配套建立停车场。 配套建立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规划和标准建立停车场或者配置特地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不得在单位外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缺乏的,应当准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二条 市规划、住建等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建立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城管、公安交通治理等部门的意见

6、。 第十三条 停车场建立应当符合有关设置标准和设施标准,机械式立体停车场设备的安装、使用、改造、维护和治理还应当同时符合特种设备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建立工程竣工后,建立单位应当准时通知市城管部门,由市城管部门牵头组织市住建、规划、公安交通治理等部门进展验收。 公共停车场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鼓舞根据平战结合的方针,开发利用民防工程作为停车场使用。 有关部门对作为停车场使用的民防工程,应当在连接城市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等方面供应必要条件。 民防工程作为停车场使用时,应当加强治理维护,不得影响或者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防护效能。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治

7、理 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向市城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停(歇)业的,应当在变更、停(歇)业15日内向市城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供应以下材料: (一)停车场经营者、治理者的身份证明; (二)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三)停车场方位图、平面图; (四) 文章来源 物业经理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和监视电话; (二)配置停车标志标识、通风、照明、排水、消防

8、、监控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并负责停车设施设备的治理维护工作; (三)根据公示的收费标准进展收费、使用统一税务发票或者财政非税收入票据; (四)严格执行安全防范和消防治理制度、保障停车安全; (五)工作人员佩证上岗,指挥车辆有序进出,标准停放; (六)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妥当解决停车纠纷。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建智能化停车治理系统,将停车信息纳入本区域停车治理系统,精确供应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效劳。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及随车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二)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 (三)遵守停车秩序,爱惜环境卫生,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9、; (四)不得停放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急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其次十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标明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停车费,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证、未出具统一税务票据或者财政非税收入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其次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对军车、执行公务的司法或行政执法车辆、消防车、抢救车、邮政车、工程抢险车免收停车费。 鼓舞公共停车场对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免收停车费。 其次十二条 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立、治理和维护工作,为社会公众供应停车信息效劳。 公共停车场应当与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实时传输停车信息。 第四章

10、 专用停车场治理 其次十三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优先满意本单位、本居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 其次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由其所属单位负责经营治理和维护,建立健全经营治理制度和效劳标准,并承受市城管部门的指导、监视和检查。 其次十五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监控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治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其次十六条 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用局部改造停车位的,应当依法征得有关业主同意,并符合规划、土地、建立、环境爱护、消防治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其次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对来本单位办理业务的人员的车辆,在

11、办理业务的合理时间段内不得收取停车费。 其次十八条 鼓舞专用停车场在满意本单位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供应免费或者经营性停车效劳。 向社会供应经营性停车效劳的,根据本方法公共停车场治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治理 其次十九条 在机动车停车位缺乏的街区,依据交通状况和公共停车场建立规划,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状况下,市公安交通治理部门会同市城管、市政设施治理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 因紧急状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市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并准时通知市政设施治理部门。 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构)筑物外缘

12、之间的开放式场地,需要施划停车泊位的,由全部人或者治理人向市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公安交通治理部门会同市城管、市政设施治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联合实地勘察后,对符合规定可以施划停车泊位的,实施统一漆划。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的障碍。 第三十条 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的,停车人应当根据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并按规定支付停车费;在限时道路停车泊位停车的,不得超时停车。 市公安交通治理、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治理,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 第三十一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准时予以撤除: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意停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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