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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幼儿园校车管理安全使用制度为标准校车接送过程的治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避开错接、漏接状况的发生,特制订该制度:一、每次车辆动身前,驾驶员需全面检查车辆状况正常前方可动身。校车定时参与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驾驶员需带齐全部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酒后驾驶和疲惫驾驶。二、跟车教师必需在乘车前认真对比乘车名单,与领队教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三、如有幼儿因特别缘由更改上、落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于下午3点前通知幼儿园,跟车教师必需在当日记录中做特殊说明,以免遗漏。四、跟车教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需对比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
2、认。五、跟车教师在跟车完毕前,必需对整个车厢进展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六、跟车教师在跟车完毕后,必需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七、催促校车司机必需保持车辆匀速行驶,遵守交通规章,并避开一切担心全驾驶的行为。八、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落。九、提示校车司机必需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教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十、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每条线路组织教师提前通知到该车全部跟车人员及司机。十一、家长接送幼儿必需出示接送卡。 篇2:小学幼儿园校车治理使用细则(安全制度) 宝安区
3、学校、幼儿园校车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对我区范围内全部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幼儿园因教育、教学需要用于运载学生的9座以上机动车(含学校、幼儿园自有和租用的车辆,以下简称校车)加强治理,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据深圳市学校安全治理条例和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治理暂行方法,特拟定宝安区学校、幼儿园校车治理制度,内容包括宝安区校车安全治理标准、宝安区校车档案治理标准、宝安区校车安全考核、奖惩标准、宝安区校车安全监视标准、宝安区校车驾驶员培训标准和责任与惩罚等六个局部。(二)依据关于标准治理街道社区居委会接送学生车辆的通知(深宝府办*94号)的精神,街道社区居委会接送学生车辆参照本制度
4、执行。(三)区教育局、街道教育办和各学校、幼儿园应配备特地人员负责校车安全治理,学校应安排专项的交通安全经费,用于校车安全检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事故预防和驾驶员培训等开支。其次章宝安区校车安全治理标准(一)学校、幼儿园的校车和校车驾驶人必需符合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治理暂行方法的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展二级维护。不符合该方法的车辆一律不准用作校车,不符合该方法的驾驶人一律不准聘为校车驾驶人。(二)学校租用车辆作为校车的,学校必需与车主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上有保障安全及明确安全责任的条款;学校要与乘车学生家长签订乘坐校车安全责任书,明确学校、学生、车主单位等各方责任。(三)学校要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
5、运载学生的状况进展查验,发觉超载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予以制止;在运载学生时,校车要配备一名以上专职治理人员,负责车内学生乘车秩序和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治理工作。(四)学校对固定接送学生的校车,要依据核载人数编排好每一班次座位表,发给每位乘车学生及家长,以便承受监视;校车司乘人员要对比座位表进展安全治理,严禁超载、超速。(五)学校聘用自有校车驾驶员时,要严格把好驾驶员的资格关,建立完善包括驾驶员个人资料的治理档案。(六)学校租用的校车在非效劳于学校的时间内学校必需将校车许可证和校车驾驶人证收回。(七)学校自有的校车不得以任何借口进展客货运输,并不得租给他人。(八)学校要建立机动车辆进入学校治理
6、制度,重点内容是实行人车分流,详细内容包括:明确车辆出入口与人出入口,并在实际地点做警示标志;车辆在校内根据指定的道路和低于5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在实际地点画出行驶线路和停车位;制定上放学时段校内和校门维持交通秩序值班表;紧急状况下的报告和处理程序。(九)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工作制度和制定校车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驾驶员培训,学习交通安全学问;定期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专题教育,切实增加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第三章宝安区校车档案治理标准(一)学校、幼儿园应当对使用校车状况建立档案。街道辖管学校报街道教育办备案,直属学校报区教育局备案。(二)校车安全治理档案
7、名目1校车治理规章制度;2学校与区教育局或街道教育办签订的交通安全责任书;3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与校车治理员、校车驾驶员、跟车教师签订的安全责任书;4学校与校车承租方签订的安全责任书;(三)宝安区接送师生的车辆治理档案名目(见附件一)1校车许可证;2经辖区交警部门查验的校车安全检测表;345现用校车彩照及经交警部门现场查验证明;4校车行驶证复印件(验原件);5“大三小六”性能检测证明;6校车座位安排表;7校车购置保险票据;8租用的车辆客运资质证明;9交警、车管部门规定的有关资料;(四)宝安区校车驾驶员治理档案名目(见附件二)1校车驾驶人证;2驾驶员三年以上无不良行驶记录证明(四周期脱帽彩色照片)
8、;2驾驶证复印件(经交警部门查验,验原件存复印件);3当地区级公办医院体检证明;4驾驶员、司乘治理人员与校方签订的安全责任书;5交警、车管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资料。(五)每车每趟必需填写宝安区接送学生来回路线安全记录表,该表格式见附件三。(六)必需严格执行定学生定座位制度,每趟校车搭乘学生名单表格见附件四。(七)宝安区校车安全专项检查表,表格见附件五。第四章宝安区校车安全考核、奖惩标准(一)区教育局对学校校车治理实行奖惩制度,对校车治理混乱的学校提出批判,并限期整改;对未整改、整改不准时或整改效果不抱负的学校全区通报批判;对发生校车安全事故的学校做出教育行政惩罚。(二)区教育局年终对各学校
9、全年校车安全状况进展考核,对校车安全治理工作成绩显著的,赐予通报表扬;对校车安全治理工作不达标的,赐予通报批判。对由于工作失职,不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发生后果严峻、影响恶劣的校车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有关领导责任。(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幼儿园不得参与当年的标准化、优质化督导评估。第五章宝安区校车安全监视标准(一)区教育局或街道教育办应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与公安交警部门联合的校车安全检查;每月应与公安交警部门沟通了解交警部门查处的校车信息,并做出相应处理。(二)区教育局应对社会公布校车安全监视投诉电话,广泛接听和处理来自社会有关校车安全的投诉。(三)各学校应将交警部
10、门、教育部门、学校的校车投诉电话张贴在校车的前方玻璃上,广泛承受群众的监视。(四)区教育局在全区统一聘任100名兼职校车安全监视员,街道教育办在街道范围内聘请10名兼职校车安全监视员,各学校依据需要聘任兼职校车监视员。校车监视员直接向街道教育办或区教育局报告校车违规状况。(五)区教育局、街道教育办应在接到有关校车违规投诉的三日内就投诉进展调查并将结果向局分管领导汇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展处理,将处理结果反应给交警部门和校车安全监视员。(六)建立校车安全监视嘉奖制度,设立专用经费对工作精彩的校车安全监视员进展嘉奖,详细嘉奖方法另行规定。第六章宝安区校车驾驶员培训标准(一)校车驾驶员平常应自觉加强车辆
11、业务和驾驶技术的学习,熟识交通安全法规。做到思想作风、技术过硬,具有适应各种路面,简单交通环境驾驶力量和具有处理一般性车辆故障的力量。能较好地单独完成任务,确保行车安全。(二)学校必需定期召开校车驾驶员工作例会,通报校车安全驾驶状况,组织校车驾驶员进展安全法规和技术的学习,切实加强校车行驶的安全治理和驾驶员队伍的建立。(三)每学期开学前请交警部门派出民警对校车驾驶员进展安全法规和驾驶技能培训。此项工作可由学校单独进展或由街道教育办统一组织进展。(四)街道教育办每年可组织对校车驾驶员安全学问进展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通知学校不再续聘。第七章责任与惩罚(一)学校、幼儿园未将使用校车状况按规定进展
12、备案或者未按规定查验校车的,由区教育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判,并对政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赐予行政处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责令停办。(二)学校、幼儿园使用未取得校车许可证的机动车运载学生的,由区教育局对政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民办学校、幼儿园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在宝安从事学校、幼儿园治理事务。(三)学校、幼儿园未按规定对校车履行安全治理和爱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赐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
13、幼儿园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在宝安从事学校、幼儿园治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校车超载20%、超速50%以上等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1次的,区教育局责令学校辞退校车驾驶员并对该校、该园的校长、园长赐予警告处分;被查获2次的,区教育局对该校、该园的校长、园长赐予撤职处分。(五)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宝安区学校安全责任追究方法(试行)和宝安区安篇3:幼儿园校车安全工作责任书范例-幼儿园校车安全治理责任书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治理的紧急通知,
14、明确校长、园长做好校车安全治理工作责任。制定以下责任书:一、校车车辆要求。学校自备或租用校车都称为校车,校车应准时在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备案,并经法定检验合格,确保其技术性能良好、安全牢靠方能使用;租用车辆时必需与租用单位签订租用合同、安全责任书;严禁购置或租用故障车、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等作为校车;严禁超员和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二、校车驾驶人要求。学校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员必需作风正派、举止文明、身体心理安康、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受,且要先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审验合格前方能聘请;学校要与驾驶员签订聘用合同、接送安全责任书;严禁聘用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或者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
15、,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驾驶校车接送学生。三、校车随车护送人员要求。学校要聘用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或兼职教师作为每趟接送幼儿的护送随车人员。随车护送人员必需作风正派、举止文明、责任心强、思想政治觉悟高、身体心理安康,且应把握相关的交通安全常识、应急抢救常识;随车护送人员要协作、监视驾驶员按预定路线图接送、遵守交通规章,按时完成接送工作,做好行车中的儿童安全治理,以及家长之间的交接工作;随车护送人员在遇到突发大事时,必需按预定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向相关人员及有关部门上报状况,并做好幼儿园安全转移抢救工作。四、加强园内校车治理,确保学生接送安全。法人代表作为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负起校车治理职
16、责。要具体把握学校接送幼儿的校车、校车驾驶人、随车护送人以及校车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根本状况;要对接送学生的全部校车驾驶人、随车护送人员定期进展面对面的安全教育;坚决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严禁用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机动车、拖拉机接送学生;要制定校车安全治理制度,建立校车及其驾驶人、随车护送人治理台账,对校车的日常运行维护与检验、驾驶人尊章守则及其审验、交通事故与安全教育等状况进展跟踪记录,做好做细各种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幼儿园校车的日常使用治理;要定期和不定期对校车进展维护保养,随时保证其安全技术性能处于完好状态,学校要确保校车每次运载幼儿时不消失超载、超速或其他交通违章行为,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对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按规定喷涂有公安厅交警总队和省教育厅制定的统一标识。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治理工作考核嘉奖制度,对仔细履行职责,在交通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要赐予表彰;对因治理松懈,责任不落实而造成事故的药依法追究责任。六、本责任书双方签字后正式生效。七、责任书的要求不因责任人的更换而转变,责任人如有更换的,接任者连续履行。单位:*中心学校单位:责任人签名:责任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