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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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粤府20239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6日 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法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进展和标准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与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

2、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8号),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保根本、广掩盖、有弹性、可持续”为根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与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广东省经济社会进展水平相适应,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连接。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根底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年满

3、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广东省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其次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第六条个人缴费。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省人民

4、政府依据经济进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状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确定缴费方式。 第七条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赐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本人缴费额。 第八条政府补贴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赐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的恩平市、开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财政对开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补助标准的70%赐予补助,下同)由省、市、县(

5、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局部按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余局部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有条件的地区对参保人选择较高缴费标准缴费的,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 (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出资建立根底养老金。广东省的根底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中心财政按中心确定的根底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对广东省赐予补助(即每人每月补助27.5元)。其余局部,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由省财政补助每人每月18.75元,中心和省补助以外局部,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三)参保

6、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根底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据本地实际,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和根底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 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统一部署等状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和根底养老金标准,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局部或者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详细方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第九条社会捐助。鼓舞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待等措施,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详细实施方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7、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征收机构应将参保人缴费状况定期告知参保人和村(居)委。 第三章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的保存、迁移和继承。 (一)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存,并不连续计息。

8、以后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二)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连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 (三)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旧保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存,到达法定领取条件时,根据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连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丢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根据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顿按月领取养老

9、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外的个人账户余额。 (四)参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 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政府补贴本息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用于连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章待遇享受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根底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根底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打算(国发202338号

10、文)执行。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原标准连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六条参保人到达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当地实施原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根底养老金。 (二)参与了原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根据其原参与制度的规定年限缴费,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参保人缴费累计到达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到达规定缴费年限

11、的,可连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旧没有到达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五)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到达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连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根底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第十七条参保人死亡的,可发放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第十八条已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养老金从死亡次月起停顿发放。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的1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

12、老金停发手续。未准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要准时退回。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养老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其次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在行政村或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养老金领取资格进展公示,承受群众监视。 第五章基金治理和监视 其次十一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其次十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试点县(市、区)为单位进展治理,以后逐步提高治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实行市级治理。 其次十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单独记账、核算,根据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其次十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治理暂根据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公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治理暂行方法执行。 其次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治理规章制度,标准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掌握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划拨、发放进展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亮,承受社会监视。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视,确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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