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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治理方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卫生局、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人口规划生育局、市场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横琴新区地税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治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总工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治理方法(2023) 第
2、一条 为了标准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安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爱护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方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实行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
3、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详细工程及数额。 第四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以下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供应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承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规划生育假等未供应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缘由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
4、高温津贴。 第六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方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 高温津贴的标准依据经济进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第九条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本钱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照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状况及高温津贴发放状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状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状况,由用人单位担当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本方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