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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熟市燃气治理方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治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标准燃气的经营和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治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燃气治理条例、苏州市燃气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燃气特指自然气包括管道自然气、液化自然气、压缩自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包括管道液化石油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进展规划、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效劳、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及其相关治理活动。自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市属自然气门站以外的燃气设施及管道输送、燃气作
2、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等,不适用本方法。第四条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燃气治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托付市市政公用事业治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治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燃气治理的日常监视治理工作。托付市城建监察大队负责全市燃气治理的监察工作。各镇、经济板块应遵循属地治理原则,明确燃气治理机构,具体 负责本区域内燃气治理的日常工作,承受市燃气治理部门的业务指导。进展和改革、规划、公安、安监、质监、工商、城管、交通、环保、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有关燃气治理工作。第五条 市、镇经济板块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实行措施,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学问,提高全体市民的燃气安全意识。播送、电视、报刊等闻媒体应
3、当共同做好燃气安全方面的义务宣传教育。其次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燃气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社会经济进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苏州市燃气进展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燃气进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苏州市燃气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瓶装液化气供给站点布局应当符合燃气进展规划。第七条城乡建设应当依据燃气进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配套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八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定由进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燃气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4、证时,应当征求市燃气治理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实行分级审查治理。审查部门应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进展评审。政府投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由进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审查。非政府投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按以下规定执行。由省核准工程以及城市燃气气源厂、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上工程的初步设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苏州市核准工程以及液化气储罐场工程的改建、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由苏州市燃气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其他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由市燃气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第十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应在托
5、付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同时托付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分别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 告须经负责审查批准初步设计文件的部门出具预审意见后报有审批权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安全评价报告须经负责审批初步设计 文件的部门组织审查,修改完善后,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燃气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燃气治理部门备案。经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部门结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和安全评价审查意见以及完善后的初步设计文件作出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后,建设单位应将初步设计审批意见报市燃气治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标准和规定。燃气设施建设
6、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设的相关文件移送城建档案部门。第十二条 市燃气治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推测和预警,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藏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保障预案。落实燃气经营企业担当相关应急任务,做好燃气应急保障设施的建设、气源储藏和紧急调度等工作。第三章经营和效劳第十三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经市燃气治理部门初审同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报苏州市燃气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规定领取燃气经营或供给许可证,到市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
7、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分类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供给许可证。管道自然气经营企业申领特许经营许可证或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瓶装液化石油气、液化自然气、压缩自然气等燃气经营企业申领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给站、瓶组气化站含瓶组管道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加气站等申领江苏省瓶装燃气供给许可证。第十五条管道自然气特许经营许可证或特许经营协议,由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核发或签订。个人不得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特许经营权许可证核发或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前,须由授权部门组织制订管道自然气特许经营的实施方案,经苏州市燃气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特许经营权。第十六条 申领江
8、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须经市燃气治理部门初审后报请苏州市燃气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第十七条 申领江苏省瓶装燃气供给许可证,须经各镇经济板块燃气治理机构初审后报请市燃气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第十八条 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江苏省瓶装燃气供给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连续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未换证的则视为无证经营。第十九条 燃气设施必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在申领及换发许可证时可托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燃气设施的现状作出安全评价。其次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给站点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给,不得擅自停顿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
9、气供给站点;确需停顿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给站点的,应当报经市燃气治理部门批准,并对用户的燃气供给事宜作出妥当安排。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在90 个工作日前向市燃气治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前方可停业、歇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状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予以公告,但对工业用户应当提前三日告知;因不行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状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准时告知燃气用户,同时向市燃气治理部门报告; 恢复供气必需事先通知燃气用户,但不得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其次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给的燃气
10、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其次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布 24 小时效劳和报修 ,接到用户报修 后应当准时修理。其次十三条 燃气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受特地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其次十四条 管道自然气经营企业应履行普遍效劳义务。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应当满足用户需求,确保储气和输配力量到达安全、正常供气的需要。其次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局部以外的燃气设施,担当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改造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据供气、用气合同的商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担当相应的治理责任。其次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
11、以下规定:一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燃气业务;二不得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或供给许可证;三建立健全安全治理制度和经营方案;四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或供给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给用于经营的燃气;五跨行政区域经营,须经市燃气治理部门批准。其次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据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工程和统一价格标准收费。燃气的销售价格应当依据购气本钱、经营本钱、合理的利润由相应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管道自然气民用销售价格由有权审批的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 整;管道液化石油气民用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瓶装液化石油气民用零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销售中准价,瓶装燃气企业可在中准价
12、上下浮动范围内执行销售价格;工业、商业及液化石油气批发价格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其次十八条 实行管道自然气特许经营权费征收制度。市燃气治理部门在组织制订管道自然气特许经营实施方案时应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并明确特许经营权费征收标准、收取方法、资金治理及用途等,并在特许经营协议中予以确定。其次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给站应当遵守相关效劳标准和标准,公布并履行效劳承诺,提高效劳水平。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法经营,诚恳守信,承受社会公众监视。燃气行业可成立行业协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效劳质量和技术水平。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章,使用合
13、格的燃气器具和气瓶,准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器具、连接收、调压装置等。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安全治理制度,明确专人治理,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学问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第三十二条 燃气用户不得有以下行为: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2、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安装燃气器具或者承受其他方式盗用燃气;3、擅自转供燃气或者其他变更燃气用途;4、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器具;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6、加热、摔砸燃气气瓶;7、乱倒燃气残液,危害公共安全;8、其他危及安全和污染环境的行为。第三十三条管道燃气用户确需转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撤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
14、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方可安装使用。第三十四条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的燃气 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 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护、更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第三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燃气用户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有权拒绝和举报。第三十六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托付设立售后效劳站
15、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人员, 负责售后的安装、修理效劳。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修理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修理业务。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第三十七条 市燃气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镇燃气设计标准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为:一各类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分别为:高压、次高压管道管壁两侧各 6.5 米内,中压管道管壁两侧各 1.5 米内,低压管道管壁两侧各 1 米内,庭院架空管道管壁两侧各 0.5 米内,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调压箱柜、计量箱柜外壁各 1 米内。二液化石油气供给
16、基地、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给站、自然气门站、燃气调压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场站安全间距范围内的区域。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加强燃气设施的巡查、治理。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制止以下行为: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展爆破、取土、打桩、顶进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急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三十九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 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
17、护方案,并实行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治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展巡查、检测、修理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撤除或者移动燃气公共设施,不得毁损、掩盖、涂改、擅自撤除或者移动燃气公共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觉察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 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马上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市燃气治理部门、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第四十二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涉及燃气管道安全间距的
18、工程选址意见书时,必需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应依据“谁搭建、谁撤除、谁批准、谁协调”的原则,依法予以撤除。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施工单位必需事先查明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设施的相关状况。在燃气管道设施四周施工可 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企业协商并 共同制订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在实行牢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前方可施工。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展现场指导。因施工不当损坏燃气设施的, 施工单位应当帮助燃气经营企业进展抢修。保护和抢修费用所需抢修费用或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建设
19、或施工单位依法进展担当或赔偿。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影响已有燃气管道设施而确需改装、迁移或撤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与燃气企业协商实行相应安全措施,并报经市燃气治理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担当。燃气设施改装、迁移或撤除应当符合燃气进展规划,并有相应安全保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第六章 燃气安全治理第四十五条市燃气治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和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四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治理体系,觉察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20、的,应当准时实行措施消退隐患。第四十七条构成重大危急源燃气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建立监控系统,并与有关部门实行远程联网监控。第四十八条 市燃气治理部门、各镇经济板块燃气治理机构及各治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结合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定期对燃气经营、安全、治理、运行等状况进展监视检查,催促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觉察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状况的,应当马上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市燃气治理部门、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第五十条 市燃气治理部门、各镇经济板块燃气治理机构应当制定本区域内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五十一条 燃
21、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马上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马上向市燃气治理部门、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市燃气治理部门、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马上实行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依据有关状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五十二条 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勘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并确定事故缘由和责任。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方法用语的含义:一燃气设施是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给站、调压站、市政燃 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局部以外 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的,由燃气治理监察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展处理。第五十五条 本方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