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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政园林局信访工作制度 市政园林局信访工作制度 一、群众来信由局办公室负责登记、交办、协调和督办。群众来访由相关科室和分管领导负责接待。 二、局机关职能科室要根据各自的工作业务范围,仔细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不推不拖,重大事项要准时向局办公室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局办公室将综合状况向局领导汇报。 三、对重大问题以及政策性较强,科室无把握处理或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问题;由局办公室报局领导批办。 四、来信归口处理的方法 1、检举、控告党员干部违法违纪以及党员受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案件,由纪委办理; 2、反映领导班子建立问题,干部对职务任免、工作调动、工资福利、退休退职以及受各种行政处分不服等问题,由人事科办
2、理; 3、职工受拘留、劳教、治安治理等处分问题,由人事科办理; 4、劳资纠纷民事调解工作由工会办理; 5、有关行政后勤工作方面的问题,由局办公室办理; 6、其它方面问题、由办公室牵头,按职责业务范围;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7、要妥当处理各类信访问题,对群众的合理要求能解决能准时解决;对虽属合理,但条件暂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对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物业经理人: 篇2:市房治理局信访工作制度 市房地产治理局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
3、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局办公室是本局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牵头科室。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第四条 局办公室按信访处理原则转至下属单位及局机关科室的信访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五条 局及局属各单位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各类信访事项的发生。 其次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六条 局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准时予以登记。 信访事项以来信形式提出的,应当将来信和信封装订在一起,在来信的第一页右上角加盖收信章,在来信来访登记表上记载来信有关状况。 信访人以口头形式提出反映状况的,应当
4、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恳求、事实、理由。 第七条 局本着便利群众、有利工作的原则设立信访接待室,接待来访人员。 来访人员应按要求填写群众来访登记表。集体来访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八条 局办公室依据来访人信访内容,安排相关单位(科室)人员接访。接访人员要文明礼貌,热忱周到,倾听来访人员的表达,阅看来访人员携带的材料,做好接谈记录。 第九条 局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或信访信息,局
5、属各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准时实行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必要时报告局信访与维稳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凡对局系统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对下属单位或下级部门信访处理意见恳求复查的,应当受理,并在15日内转送局有关科室或单位,局有关科室或单位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对于不属我局职能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第十三条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
6、三章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就信访人提出的信访内容进展归纳整理,填写“人民来信处理标签”,呈报局领导批阅。 第十五条 信访件经领导批示后,由指定承办单位(科室)按批示意见,详细落实。承办单位(科室)要仔细调查,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妥当处理,并准时向局信访办书面反应信访件的办理状况。 第十六条 对重大、简单、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进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进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科室)对接办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状况简单不能按期办结,经局领导同意延期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并向局办公室说明状况,但延长期限不
7、得超过30日。 对于状况紧急的来信来访,局办公室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准时告知有关单位(科室)实行应急措施,妥当处理,然后再按有关工作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恳求复查和复核。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旧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恳求的,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承办单位(科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局办公室应当准时督办,并做好记录。 无正值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未按要求反应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督办可采纳电话督办、发函督办
8、和现场督办等方式。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审核 其次十条 承办单位应将信访事项的结案材料按规定格式,上报局办公室。结案报告必需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精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案材料应包括以下5个方面的根本内容: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和诉求; 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状况; 处理问题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 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 有关告知程序(告知信访人提请复查、复核的时间和机关)。 其次十一条 局办公室在收到结案报告后,要仔细审核,对存在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上报形式不符合要求等情形的,应退回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对办结的信访事项,局办公室应当将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的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其次十二条 信
9、访事项办结后,局办公室应按时给信访人复函,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人;对于建议性的信访事项,应说明状况,并致谢意。 属于上级机关或信访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局办公室应当按时将信访答复意见抄报相应的机关或部门。 第五章责任追究 其次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局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判;造成严峻后果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对事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恳求未予支持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露材料或者有关状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露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冲突并造成严峻后果的; 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缓报、造成严峻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其次十四条 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特点,参照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其次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其次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