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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商局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治理,确保行车安全,杜绝违章违纪行为,依据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固定资产治理制度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配备原则 1.县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基层分局所需电动自行车的购置、发放、维护、收回、调配等工作。 2.电动自行车属公务用车,专为基层工商人员配备。主要用于片区巡查、监管、消费者权益爱护、行政执法、调查处理消费纠纷和其他公务活动。 3.电动自行车以分局为单位统一配备,财产全部权属县局,并纳入单位固定资产治理, 4.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如消失退休、调出或调离基层岗位等状况,应将电动自行车交回县局办公室,由县局统一调配使用。 二、使用标准 1.车辆使用人要坚固
2、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仔细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治理条例等交通法规,自觉遵守交通规章和驾驶员职业道德标准,做到礼让三先、宁停三分不抢秒。 2.使用前应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并严格遵守说明书有关规定,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3.杜绝消失酒后驾驶、闯红灯、超载、超速、抢道、逆行等危急行为。 4.严禁驾驶带标志的电动自行车参与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严禁将带标志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酒店、歌厅、洗浴等公共场所。 5.使用人应签订公用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承诺书前方可领取使用。 三、车辆保管 1.专人使用,专人保管。爱惜车辆,保证车容干净,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发觉问题准时修理。 2.严禁公
3、车私用,严禁借与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使用。 四、车辆修理 电动自行车如消失故障,由县局办公室负责联系生产厂家。在保修期内的,由厂家负责免费修理;非保修范围内损坏的,由分局负责修理,费用自理;因个人缘由造成车辆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理或赔偿。 五、责任 1.基层分局分局长为本单位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第一责任人,车辆使用人为详细责任人。 2.非公务活动或因个人违章驾驶等因素造成的交通安全事故,所造成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人担当。 3.因个人缘由致使车辆被盗的,由责任人根据规定赔偿。赔偿的标准为:自领用之日起2年以内的,根据购置价全额赔偿;2年以上至4年的,根据购置价的80%赔偿;4年以上至6年的,根据购置价的60%赔偿;6年以上至8年的,根据购置价的40%赔偿;8年以上至10年的,根据购置价的20%赔偿。 六、附则 本制度于2023年7月15日,2023年5月4日依据局长办公会讨论的讨论进展修订,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