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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业运输服务和码头协议通用1五篇 工业运输效劳和码头协议(通用15篇) 工业运输效劳和码头协议 篇1 本工业运输及码头协议(“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订立: 甲方:_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外资企业,其法定地址位于中国 (“甲方”), 和 乙方:_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法定地址位于中国 (“乙方”), 甲、乙双方以下统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甲方从事于特定液体化学品的制造与分销,寻求同样在中国上海化学工业园内的处理与储存效劳的专业供给。 鉴于,乙方出于建筑、装配和调试、占有、治理和操作的目的,已在上
2、海化学工业园内建筑了处理及储存液体化学品的码头、储存和支持设施。 鉴于,甲方盼望乙方供应处理和储存效劳及其它与其产品有关的物流操作效劳。为了实施这些效劳,双方商定由乙方在上海化学工业园内设计、建筑、占有和操作特殊说明的设施和根底建立,用以处理和储存上述产品。 鉴于,双方在公平互利的根底上,为实现前述目的,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故此,考虑到双方在下文中所作的立约、共同商定、保证和陈述,以及确认收讫的足额有效对价,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标题 各条款标题仅为便利查阅而设,对本协议的理解并无影响。 1.2 定义 本协议中使用到的下述术语将具有以下的含义: “实际的
3、每年吞吐量”含义见本协议5.2.1条。 “额外设施”是指超出本协议3.2.1条规定的专用客户规格修改范围的,对专用设施和/或共用设施进展的任何新增、改良或补充。 “杂费”含义见本协议7.5.2(a)条。 “批准”是指任何一方为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中国政府部门授予的任何批准、同意、执照、许可、授权或其他认可。 “界区”是指本协议所附的专用客户规格中描述的和图纸中特殊划出的甲乙双方各自的经营场所的界区。 “违约方”含义见本协议21.1.1条。 “营业日”指从周一到周五除公共假期(由中国劳动法规定并由相关政府部门不定期公布)之外的工作日。 “法律的变更”是指下述每一种状况
4、的发生: (a) 在本协议生效后,对中国适用的法律,包括条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所作出的正式通过、公布、修订、解释、重新诠释,包括对其有效性的规定; (b) 对任何已经公布的中国适用的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做出变更。 “调试试验” 是乙方依照下述4.3条所进展的,符合惯例能合理地显示专用设备和共用设备符合专用客户规格中商定的定性和定量技术标准的全部活动和行为的统称。 “调试试验完成通知”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4.3.4 条。 “托管指示”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6.1.1 条。 “建立工程” 是指设施建立工程、包括本协议提到的专用设施和共用设施的建立,也包括设计、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选购、装配、调试
5、、试验和工程治理。 “专用客户规格” 是指附件A所附的与建立工程和操作效劳的范围、规模、技术性能等有关的商定规格。 “专用设施” 是指在专用客户规格和图纸中特殊指明的,由乙方设计建筑、装配调试、占有治理并且操作的专项用于向甲方供应效劳的组成根底设备的局部设施。 “专用设施接收通知”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4.3.5(a) 条。 “专用设施费”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2.1 条。 “指定的吞吐量”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5.2.1条。 “生效日期”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17条。 “环境污染” 是指与环境有关的且在设施处或其邻近区域发生的,对环境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破坏或损害。 “环境立法” 是指全部公开公布的全部
6、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的环境法律和法规。 “环境标准” 是指由甲乙双方不时商定的环境标准,前提是该标准符合中国适用的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 “不行抗力大事” 是指超出一方合理掌握的无法被预见的,或者即使能被预见,但无法避开或无法克制的,致使受影响的一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任何大事。不行抗力大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罢工、停工、爆炸、船舶失事、天灾、污染、恐惧主义、公敌、海上交通封锁、火灾、破坏、意外事故、战斗、动乱、军事部门干预、起义、财产没收、设施损坏、政府当局的行为及法律变更。 “特别费用”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5.2(b) 条。 “特别效劳”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5.2(b) 条。 “设
7、施” 是指位于中国上海化学工业园区内的,由乙方设计、建筑、装配和调试、占有、治理和操作的,在专用客户规格的图纸中特殊说明且用红笔标出的,拟构成或构成局部包括仪器、机器、设备、产业技术在内的整套陆上和近海的海港和储存设施。 “设备污染” 是指有害物质对设备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 “情势变更状况下的费用调整”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7条。 “有害物质” 是指环境立法所定义的危急物质或有毒物质、污染物或污染。 “工业码头效劳” 是指乙方供应的与下述有关的全部活动:(i) 设计、建筑、装配和调试、占有设施;(ii) 操作、治理和维护共用设施、专用设施和任何额外设施;(iii) 乙方向甲方供应的与产品有关的
8、操作效劳。 “国际适用的工程标准” 是指专用客户规格和一般客户规格所载明的相关标准、惯例和标准。 “码头” 是指用以交付及返还产品的,包括各种船舶停靠设施、根底建立及设备的全部那局部共用设施。 “贷款人” 是指向乙方供应资产或者以工程为主体的融资的任何第三方。 “守约方”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21.1.1条。 “通知” 是指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发出的或收到的任何沟通,也就是说本协议第25条载明的状况在任何时候都适用。 “专用设施启动通知” 是指甲方向乙方发出一个通知,要求乙方开头建筑专用设施,并且甲方应明确提出要求乙方开头供应效劳的效劳期开头日期。 “办公时间” 是指自周一至周五的营业日时间,即上午8
9、:00时至下午17:00时。 “操作指南和原理” 是指本协议项下第15条提到的操作指南和原理。 “操作费”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3 条。 “操作效劳” 是指依据专用客户规格,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进展的任何及全部与产品有关的操作。 “选择终止日期”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20.2条。 “操作手册” 是指甲乙双方不得迟于调试试验开头前6个月所共同商定的,描述码头的操作政策、程序和惯例的手册。 “甲方责任限额” 是指 _ 美元 _ 或与之金额相等的其他货币。 “乙方责任限额” 是指 _ 美元 _ 或与之金额相等的其他货币。 “产品” 是指专用客户规格中的产品描述清单上所列明的甲方产品。 “产品污染” 是指设
10、施中的产品所发生的任何变化、恶化或损害。 “产品信息” 是指与每批由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托管货物有关的全部及具体的详情和信息,包括下述细节:性质、类型、质量、成分、温度、数量、等级、体积、重量、价值、来源、原产地、规格、产品包装和标签、产品的磨损标准,以及产品的危急性分类。假如产品包含气体,除了上述内容外,甲方还应供应关于压力等详情。此外,还包括产品全部的物理/化学特性,包括但不限于:沸点、闪点、蒸汽压、毒性、熔点、凝固点、粘性、水中的分解性、稳定性、腐蚀性、酸度、静载、冶炼水平和MAC值。 “慎重操作原则” 是指依据现有技术水平、当心勤勉地尽到留意义务,且符合有技术和阅历的人在一样或相像的环境中
11、作出的合理预见,同时在任何状况下对任何一方而言,都应与国际石化和化工产业标准和原则全都的操作标准。 “气动车运营”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5.2(a) 条。 “合理努力” 是指基于合理的推断,依据作出打算时已知的事实,在合理的费用范围内为实现目的所做出的与审慎操作原则全都的努力。 “被要求的效劳期开头日期” 是指专用设施启动通知中载明的日期。 “定期维护” 是指依据下述5.6.2条且受专用客户规格所限,对设施进展的定期的、预防性的维护或其他维护。 “效劳费” 是指依据下述第7条和附件B中的进一步特殊商定,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作为对乙方依据本协议供应的工业码头效劳酬劳的费用。 “效劳期” 是指乙方应
12、向甲方供应操作效劳的期间,为(a) 效劳期开头日期和 (b) 协议期满日期之间的期间。 “效劳期开头日期” 以下述较晚者为准: (a) 乙方发出关于共用设施调试试验完成通知的日期; (b) 甲方依照下述4.3.5条发出专用设施接收通知的日期; (c) 被要求的效劳期开头日期。 “效劳年期” 是指效劳期内每十二个日历月,自一月份的第一天开头,至同年十二月份的最终一天完毕,除了(1) 第一个效劳年期在效劳期开头日期开头,在同年十二月的最终一天完毕,和(2) 最终一个效劳年期在最终一年的一月份的第一天开头,至本协议有效期完毕日期完毕。 “上海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 是指在上海统计年鉴(20_上海统
13、计年鉴表格9.2)中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1990=100)” 表格上显示的两个最近的消费者价格指数之间的百分比变化,或者,假如该年鉴不再出版,参见其后公布的与之内容最为亲密相关的表格或索引。 “共用设施” 是指在专用客户规格和图纸中用黄笔特殊标注的,由乙方设计、建筑、装配和调试、占有、治理和操作的,组成根底建立的全部设施,其中也包括码头在内。乙方使用上述根底建立和设施在共用的根底上给甲方和乙方的其他客户供应操作效劳。 “共用设施费用”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2.2 条。 “油罐车操作”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5.2(a) 条。 “期限”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2.1 条。 “试验设施” 是指与进展调
14、试试验有关的,作为符合本协议4.3条所载明的期限、状况和流程的特定调试的专用设施或共用设施。 “吞吐量费用”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5.3条。 “吞吐量吨位”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5.2.2条。 “不定期维护” 是指对整个或局部设施所进展的任何必要修理和维护,该修理和维护是:(i) 不定期的, (ii) 超出专用客户规格范围的。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商定的根底上,此种不定期维护应包括: 任何特别的或紧急的修理或维护工作,例如对与产品相关的设备的特别清洁工作; 为减轻、削减、阻挡或消退设施污染、产品污染或环境污染所进展的特别或紧急的修理或维护工作; 因法律变更而需要进展的修理或维护工作; 因与产品有关的操
15、作效劳所引起的任何其他不行预见的修理或维护工作。 “公共事业费用”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5.1(a) 条。 “船舶“是指用于在水面上航行的,由甲方通知乙方用以向乙方交付货物或自乙方处重新承受货物的任何轮船、船舶或其他小船。 “工资指数的变动” 是指过去整整两年中,在上海统计年鉴(20_上海统计年鉴表格10.6)中的“职工年平均工资” 表上“总单元”一栏全行业条目下显示的百分比变动;假如该年鉴不再出版,参见其后公布的与之内容最为亲密相关的表格或索引。 “有意违约” 是指 (a)有意的、出于当事人意志的、非胁迫的、非意外的违约,或 (b)协议一方的雇员、代理、转包方和涉及本协议履行的其他人因其重大
16、疏忽行为,导致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经协议另一方书面通知违约方的董事长及董事会的董事要求其依照本协议对违约行为实行合理且切实可行的救济措施,但违约方在接到此类通知后并没有基于审慎操作原则实行救济措施,且违约行为不能得到合理救济的; 1.3 优先权 如本协议所载条款与本协议附件所载条款存在冲突,以本协议所载条款为准。 其次条 协议期限 2.1 期限 本协议自生效日期开头生效,自有效日期之日起20年后到期(期限)。 第三条 工业码头效劳 3.1 一般条款 3.1.1 聘用 为工业码头效劳,甲方兹此聘任乙方依据本协议为其产品供应操作效劳。为根据专用客户规格和本协议第四条的商定处理和储存产品,乙方同意
17、设计、建筑、装配、调试专用设施和共用设施,并自行担当相应的费用,并向甲方供应本协议第五条和第六条提到的操作效劳。 3.1.2 标准 乙方供应工业码头效劳时应适当考虑下述条件: 包括环境立法和批准的全部法律要求; 适用于工业码头效劳的国际适用工程标准; 审慎操作原则,及甲乙双方商定的环境标准。 本协议提及的各标准如有任何冲突或不全都的地方,乙方应与甲方协商详细适用哪个标准。 3.2 专用客户规格 3.2.1 双方对专用客户规格的修改应满意以下条件: (a) 对专用客户规格修改细节的记录,双方应以书面协议形式进展; (b) 如有需要,应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c) 如有需要,应延长被要求的效劳
18、期开头日期; 3.2.2 假如法律变更导致涉及共用设施的专用客户规格需要修改的,乙方应与甲方协商以打算和执行所需的对专用客户规格的修改及由此所引起的效劳费的调整。在乙方向甲方发出协商通知后,此种协商应马上开头。假如在通知发出后的45天内,双方未能依据本协议7.4条对专用客户规格的修改或对由此所引起的效劳费的调整做出商定,争议将按本协议第24条的规定予以解决。 3.2.3 假如法律变更导致涉及专用设施的专用客户规格需要修改的,乙方应与甲方协商以打算和执行所需的对专用客户规格的修改及由此所引起的效劳费的调整。但有以下留意事项: (a) 没有甲方的同意,上述专用客户规格不得进展修改。假如甲方不同意修
19、改,则 (i)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任何不符适宜用的中国法律和法规要求的专用设施停顿操作;(ii) 这样的停顿操作不视为乙方违约; (iii) 甲方应对乙方因无法使用专用设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本钱进展赔偿,且 (iv) 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第7条不做任何扣减地支付效劳费; (b) 假如此法律变更要求不管专用设施是否正在特定时间内进展操作,或者是否是为了码头其他局部不连续的操作,涉及专用设施的专用客户规格都应进展修改的,则本协议第3.2.3(a) 不适用,假如这种修改是公正、公正地适用于乙方全部客户的,甲方应同意专用客户规格和效劳费的合理修改。 3.3 额外设施 3.3.1 假如在效劳期内的任何时间需
20、要任何额外设施的,经乙方同意,双方应就该额外设施、商定的专用客户规格及与此有关的甲方全部应付费用进展友好协商。 3.3.2 依据本协议3.3.1条,乙方应保证对任何需要的额外设施,在上海化学工业园内都有充分的土地或海洋资源加以建筑。假如所需的是额外的码头,乙方应另外要求 (i) 码头的占用率将不低于60%; (ii) 即使实行审慎操作原则,滞期费的索赔数目也已经超过在一样或相像环境下所能估计的在相像的码头上发生的合理的索赔数目。 3.3.3 双方当事人应就 (i) 额外设施的建立;(ii) 与此有关的操作效劳条款;(iii)与之有关的全部应付费用,签订一个补充合同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合同的条
21、款应与本协议的相关条款在实质上保持全都。 第四条 建筑 4.1 通知 4.2 建筑 4.2.1 乙方应根据专用客户规格负责建立工程的设计、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选购、调试和试验及工程治理工作。在建立工程完成后,应进展调试,以确保设施符合专用客户规格。 4.2.2 甲方同意不参加由乙方实施的建筑工程,包括选择设计机构、建筑材料和设备,及对建立工程进展治理,除非乙方另有要求。 4.3 调试试验 4.3.1 协作 (a) 在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尽快将其建议的调试方案交甲方批准。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迟批准,双方应在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商定并完成调试。在效劳期开头日期前,甲乙双方应相互协作进展对专用设施的调试。
22、乙方应在效劳期开头日期前进展对共用设施的调试。在调试开头前不得少于30天的时间,乙方应对最终的设施调试规划,包括估计的调试期间,向甲方发出通知。 (b) 甲乙双方应共同对专用设备进展所需的调试。因甲方引起的调试的延迟,乙方不负有任何法律责任。 (c) 甲方有权查看与共用设施有关的调试试验。假如甲方不能或未查看上述调试试验,此种调试试验不应被延误,在甲方缺席的状况下仍可进展。 4.3.2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商定,调试试验将按如下流程进展: (a) 预调试试验应包括规定的检查和“干”或“冷”功能的调试,该试验是为了证明每一项设备都能安全地通过调试(“预调试试验工程”),和; (b) 调试应包括特定的
23、操作调试,用以证明被调试的设施或部件在一切可获得的操作环境下能安全地进展操作(“调试工程”)。 4.3.3 乙方有权进展大量的调试以确保试验设施满意专用客户规格的最低标准。对于乙方盼望进展的与试验有关的每项额外调试,乙方应至少提前三天向甲方发出通知。 4.3.4 调试试验的完成 (a) 一旦任何被调试的设施或其任何部件通过任何调试,乙方应在7天内通知甲方并供应给甲方一份调试结果的副本。 (b) 当乙方认为被调试的设施已经通过与调试调试有关的最终试验,且已符合专用客户规格中商定的数量、质量和技术标准,乙方应在7天内向甲方发出完成调试调试的通知,并随附供应与此有关的全部调试结果的副本(“调试试验完
24、成通知”)。 乙方有权发出调试调试完成通知,即使仍存在少量收尾工作和/或根本上不影响被调试的设施使用目的瑕疵,但乙方应在调试试验完成通知中列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这些收尾工作和/或弥补瑕疵。 4.3.5 甲方承受专用设施 乙方向甲方发出任何专用设施的调试试验完成通知,应适用以下规定: (a) 假如甲方同意被调试的设施已通过与调试试验有关的最终调试,且符合专用客户规格中商定的数量、质量和技术标准,甲方应在收到调试调试完成通知之日起21天内向乙方发出确认通知 (“专用设施确认通知”),甲方不得无故拒绝发出上述通知。 (b) 假如甲方认为被调试的设施没有通过与调试试验有关的最终调试,和/或其不符合专用客
25、户规格中商定的数量、质量和技术标准,甲方应尽快向乙方发出该意见的通知并随附相关证据或证明材料,但在任何状况下该通知的发出都不得超过15天,以避开不必要地延误效劳期开头日期。 (c) 在甲方的参加下,乙方有权进展本协议4.3.3中规定的进一步调试。与专用设施有关的调试试验的过程和根据本协议第4条发出通知的程序仍应连续,直到甲方向乙方发出专用设施接收通知。 (d) 即使专用设施完成,假如在本协议4.3.5(b)规定的时间内,甲方未对专用设施的调试试验完成通知提出任何异议,且未在上述4.3.5(a)条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专用设施接收通知,则: (i) 专用设施的操作将不予开头,除非甲方发出专用设施接收通
26、知,且; (ii) 乙方自效劳期开头日期向甲方开具发票,并依据本协议第7条的规定收取专用设施费、共用设施费、操作费的权利不受损害。 4.4 修改 假如(a) 双方意识到需要对任何设施进展修改,以在该设施的全部设计性能内实现牢靠的操作,且 (b) 双方同意在商定的日期进展此修改,双方确认并同意依据相关设施的实际性能与全部设计性能之间的差距,相应地调整其自身职责。 这样的修改将被不断调整,直至可以最大限度地使用设施的设计性能。 4.5被要求的效劳期开头日期 4.5.1 依据本协议4.7条,乙方应在被要求的效劳期开头日期完成建立工程; 4.5.2 双方经协商全都可以书面形式推迟被要求的效劳期开头日期
27、,乙方仍有权依据本协议第7条向甲方开具发票并根据原被要求的效劳期开头日期,收取专用设施费、共用设施费和操作费。 4.6 甲方延迟被要求的效劳期开头日期 假如在被要求的效劳期开头日期,乙方证明有力量供应全部操作效劳,但甲方具有下述情形,无法承受乙方操作的: (a) 因不行抗力或法律变更,从而延迟、阻碍、阻挡或中断甲方承受操作;或 (b) 因甲方或其承包商建立和/或调试甲方设施,从而延迟、阻碍、阻挡或中断甲方承受操作, 任何因甲方上述情形导致操作效劳的开头被延迟的,乙方仍有权自效劳期开头日期起,根据本协议第7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收取专用设施费、共用设施费及操作费。 4.7 乙方延迟被要求的效
28、劳期开头日期 假如 (i) 乙方在被要求的效劳期开头日期之前或当天未能完成专用设施,且(ii) 甲方证明有力量在被要求的效劳期开头日期承受操作效劳,乙方将依据被要求的效劳期开头日期与实际效劳期开头日期之间相距的天数,按下述费率每天向甲方支付商定的违约金。 第1天到第30天: 等值于美元 的人民币/天 第31天到第60天: 等值于美元 的人民币/天 第61天到第90天: 等值于美元 的人民币/天 延迟超过90天的,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延迟损失。双方最终同意上述违约金是基于对延迟行为及其结果所产生的预期损失的一个合理估量,从而得出的赔偿金额。 4.8 记录 乙方应保持一套与实施建立工程有关的,显示精
29、确的竣工位置、设施尺寸和细节的最新的“竣工”记录。经事先预约,乙方应允许甲方检查和审核“竣工”记录。 第五条 操作效劳 5.1 操作效劳 5.1.1 为实现本协议的目标,甲方同意聘任乙方在效劳期内向其供应与甲方产品有关的操作效劳。 5.1.2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及专用客户规格供应与产品有关的操作效劳。 5.1.3下述为乙方供应的操作效劳,即: (a) 全部那些根据审慎操作原则,与设施的有序和例行操作有关的,处理和储存产品所必需的效劳,包括与下述有关的效劳: (i) 停靠、装卸、接收货物、包括转运, 抽水、吞吐,(ii) 储存和处理产品;(iii) 供应产品的卸货、搬运、包装、装桶效劳
30、,(iv) 运输和安排产品,包括用管线运送产品 (v) 处置、处理和丢弃在设施处产生的废弃物,和 (vi) 任何其他帮助或与上述有关的常规经营活动。 (b) 全部与产品运输有关或与自船舶向处理产品的专用设施接收产品有关的那些效劳,包括但不限于: (i) 自船舶向专用设施接收产品,将产品再交至甲方界区输油管道; (ii) 自输油管线向专用设施接收产品,将产品再交至甲方指派的船舶。 (c) 根据本协议5.4条规定的停靠流程, 协作甲方指定的船代为船舶预定码头。 (d) 依据本协议5.6条保养和修理设施。 (e) 处置和处理在为甲方操作期间设施处所产生的废弃物。 (f) 每月就产品的输入和输出及产品
31、的库存为甲方预备并供应报告;在甲方供应信息的根底上,每月就甲方发来的与产品接收与交还的吞吐量的询问作出处理;在每个日历月的开头和完毕时预备产品当月的库存数量清单; 测算每月接收和/或交还的产品的数量和/或重量;依据实际盘存和书面存货记录预备每月的损失和/或收益报告。 (g) 应甲方的合理要求,预备和保存港口操作和设施处的吞吐量的统计记录。5.2 指定的吞吐量 5.2.1 每一个效劳年期商定的吞吐量应是附件B中载明的以公吨计算产品的指定的吞吐量(“指定的吞吐量”)。 在效劳年期内卸入设施的全部产品将以公吨来表示,合计并用来计算乙方为甲方处理的产品的每年实际吞吐量(“每年实际吞吐量”)。假如在任何
32、效劳年期,该年的每年实际吞吐量少于或等于指定的吞吐量,则不再加收额外的吞吐量费。 5.2.2 假如在任何效劳年期,乙方为甲方处理的以公吨计的每年实际吞吐量超过了指定的吞吐量,对乙方供应的与这些每年的吞吐量(“吞吐吨”)有关的操作效劳,乙方应根据本协议7.5.3的规定向甲方开动身票。 5.2.3 规划 在每月开头前不少于30天,对要被搬入和通过乙方设施的化学品的数量,甲方应作出最正确估量并书面通知乙方,包括运送的细节。基于此种估量,乙方可以协调它的活动以确保其操作效劳能够适应这样的搬运,和/或在供应操作效劳方面,乙方将与甲方一起在合理努力的根底上解决因甲方与乙方的其他客户之间存在冲突所引发的任何
33、问题。 5.3 操作小时 5.3.1 正常的操作小时 依据天气状况、中国法律和法规、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定期维护条款,乙方将根据下述操作小时操作设施,即: (a) 为供应码头操作效劳,包括船舶装卸,乙方将每天24小时,每年365天操作设施; (b) 对于产品从设施处的任何储油罐到甲方在上海化学工业园区的任何工厂或设施的管线运输,乙方应每天24小时,每年365天操作码头; (c) 为供应其他操作效劳,例如装罐和货运效劳,和产品从设施处的任何储油罐到甲方在上海化学工业园区的卡车和/或铁路机车车辆的运输,乙方只在营业时间内供应效劳,例如,从周一到周五的0800到1700。 5.3.2 营业时间外的操
34、作效劳 (a) 假如甲方要求在营业时间外供应上述5.3.1(c)条涉及的操作效劳或其他产品处理操作,它应向乙方发出通知。 (b) 甲方认可在营业时间外供应上述5.3.1(c)条涉及的操作效劳和其他产品处理操作应按本协议第7.5.2(b)条计费。 5.4 停靠 5.4.1 先到先效劳 双方应按操作手册和原理和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就执行船舶靠泊规划相互协作。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操作手册和原理和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船舶到达设施(无论是否是甲方的船舶)将会根据“先到先效劳”的原则承受靠泊和效劳。乙方保证它没有授予也将不会授予任何合同主体使用码头的优先利。在任何状况下,乙方均对因任何缘由所引起的任何延迟、中
35、断或从靠泊的船舶队伍中离开不负有责任,除非上述情形是由于乙方的过失或乙方未履行审慎操作义务导致的。乙方对甲方或任何其他人对因上述延迟、中断或离开所引起的任何索赔、损害、损失或诉讼,包括任何滞期损失或其他任何临时的或永久性的船舶使用损失,不担当责任。 5.4.2 优先靠泊状态 (a) 紧急状况下,甲方可要求乙方偏离上述5.4.1条载明的先到先效劳原则向甲方供应优先靠泊。当收到这样的要求,乙方应马上向全部和任何依据先到先效劳原则优先于甲方在码头停靠的第三方船舶沟通该要求及紧急状况的细节。乙方应努力与第三方船舶开启并维持这种沟通 (i) 以确保他们同意甲方船舶优先靠泊,和(ii) 有效安排甲方船舶优
36、先靠泊。 (b) 乙方和任何第三方由于甲方的船舶被授予优先靠泊状态所产生的本钱和费用,甲方应依据状况马上向乙方和相关第三方予以支付。 (c) 乙方对任何第三方不能、拒绝或不愿协作乙方向甲方船舶供应优先靠泊状态所引起的本钱和费用不担当任何责任。 (d)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代表第三方提出相像的要求,甲方应考虑供应同样的便利,无合理理由不应拒绝协作。 5.5 设施检查 依据乙方事先的安排,甲方有权检查专用设施和共用设施以确保在产品交到设施之前,上述设施处于清洁、相宜和良好的工作状态。 5.6 维护 5.6.1 乙方负责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并担当相应的费用,包括专用设施、共用设施和任何本协议项下包括的设备
37、和附属设施在内。乙方应自负费用进展全部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但清洁储罐和处理废水除外,上述两项工作应按本协议7.5.2条载明的额外效劳向甲方开动身票。 5.6.2 双方应对其各自工厂和设施的规划维护进展合作和协调,如可能他们应为规划的修理在同一期间停工,以尽量削减对其各自工厂和设施的操作带来的干扰。在每个效劳年期开头前不少于30天的时间,双方应书面通知对方其将各拘束其工厂和设施开展的定期维护。此种通知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 5.6.3 尽管有前述商定,甲方可以至少提前30天通知乙方,要求乙方对定期维护进展任何重新安排,但 (i) 假如重新安排的工作方式或时间有违审慎操作原则,则甲方不得提出这样的要求
38、,且 (ii) 对于乙方因重新安排定期维护所产生的全部本钱,乙方将按本协议7.5.2条中额外效劳的计费标准向甲方开具发票。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便利的原则就重新安排的工作进展协商。 5.6.4 乙方应本着审慎操作原则对设施进展不定期维护。对于任何拟进展的不定期维护,乙方应提前14天通知甲方,但假如当时的状况依据审慎操作原则需要乙方马上开展不定期维护,则乙方不受向甲方发出这样一个通知的限制。 5.6.5 甲方认可甲方要求的和乙方供应的与任何不定期维护有关的效劳均应被视为额外效劳,全部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依据本协议7.5.2条向甲方开具发票。假如不定期维护在一个不同的时间将会被作为定期维护予以进展,则
39、这些费用将做相应的扣减。 5.6.6 假如乙方拟进展任何定期维护或不定期维护,乙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帮助甲方削减 (i) 由此所占用的期限 (ii) 由此所产生的操作效劳的中断,和 (iii) 任何损失。 甲方应与乙方通力合作,确保上述全部维护准时、有序地进展。 5.6.7 尽管任何定期维护和/或任何不定期维护将可能临时地影响设施的全部运作,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不受任何定期维护或不定期维护的影响,除非维护是由于乙方的过失或未能遵守审慎操作原则所导致的。 5.6.8 在定期维护和不定期维护的过程中,乙方在任何时间依照审慎操作原则,有权 (a)将产品从专用设施转移或迁移至其他设施,和/或 (b)
40、 进展任何与产品有关的,其单方认为为了进展定期或不定期维护所必需实行的或者是值得实行的其他行为。 5.7 产品流量的治理、设施中的损失 5.7.1 对产品流量的治理的责任归属参照操作手册中的相关条款。 5.7.2 在设施中的损失 依据第6条的规定,从乙方承受产品进入设施开头,到乙方向甲方交还产品为止,按每个效劳年期计算,对于托管的产品,双方认可并承受总损失的最大可承受比率为重量的0.3%。如因乙方不能胜任、过失和/或有意行为,或乙方的遗漏行为,或乙方未能遵守审慎操作原则,导致终端损失的实际比率高于这个数值,乙方应按超过该比率的损失局部的商业价值向甲方进展赔偿,产品的商业价值由相关进口或交货单打
41、算。 5.8 废弃物 5.8.1 乙方应根据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地方标准处理和处置其为甲方操作业务期间所产生的废弃物。 5.8.2 假如甲方要求乙方在专用客户规格的范围内对额外的废弃物进展处理和处置,它应通知乙方。即使有前述商定,乙方在任何时间依据审慎操作原则,有权在设施处对任何废弃物进展此种额外的处理和处置。对任何拟进展的额外的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乙方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但假如当时的状况依据审慎操作原则需要乙方马上开展上述额外的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的,则乙方不受向甲方发出上述通知的限制。 甲方认可甲方要求的和乙方供应的与任何额外的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有关的全部效劳应被视为额外效劳,全部因此
42、产生的费用由乙方依据本协议7.5.2条向甲方开具发票。 5.9 准入 经乙方事先安排,甲方的工作人员、代理和授权代表将被授权在全部合理的时间进入专用设施和一般设施,但 (i) 对于任何这样的检查,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应尽最大可能将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不便降低到最小程度,且 (ii) 全部人员敬重并遵循乙方的规定、规章和指导以及全部的政府规定。 5.10 共同储存 乙方同意将特定产品与和其性质一样、平均质量一样以及同一等级的产品共同储存。假如甲方要求乙方对特定的产品进展共同储存,双方应马上进入真正的谈判,以期在双方间就乙方供应任何与此种共同储存有关的效劳及甲方就此应付费用达成全都。. 5.11 船到
43、码头 本协议没有规定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或代表甲方在码头停靠船舶、供应船舶领航效劳或进展任何设施范围外的活动。 第六条 托管产品 6.1 托管指令 6.1.1 甲方应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双方商定的电子形式向乙方供应托管指令 (“托管指令”)。托管指令应符合操作手册中的相关要求。 6.1.2 甲方向乙方作出的全部与本协议有关的指示、要求和其他沟通应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双方商定的电子形式作出。 6.1.3 甲方向乙方交付的每笔托管产品,托管指令应包括与产品托管有关的全部具体资料和信息,包括下述细节,即: (a) 产品信息,和; (b) 储存设备的位置; (c) 储存期限,和; (d) 货物保险信息; 6.1.
44、4 如甲方拟将任何不符合双方事先商定规格的产品交至设施内,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6.2 关税、税费和费用所涉及的信息和文件 6.2.1 假如产品被或可能被任何政府部门征收关税、税费或其他费用, 对于乙方要求的全部信息和文件,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间预先供应给乙方,以确保产品的状态以及乙方接收或释放产品的权利符合乙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除非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另有商定,对产品进展清关或向政府部门申报、进展海关手续和清关手续的义务是甲方的单方义务。在接收和/或释放产品之前,乙方有权检查产品状态,以确保产品符适宜用的海关法律和法规。 6.2.2 除非乙方存在过失和/或有意,或乙方存在遗漏行为,或乙方存在有违审慎操作原则的其他行为,否则对乙方患病或支付的因下述状况所产生的全部责任、罚金、惩罚、税收和关税,甲方将担当赔偿责任: (a) 甲方依据本协议6.2.1条供应给乙方或供应给政府部门的任何不精确或是不完整的信息; (b) 甲方未能向乙方或任何政府机关供应其所要求的信息和文件,或者对上述信息和文件未能准时供应; (c) 甲方未能遵守适用的海关法律和法规。 6.3 产品到达时的数量和质量评估以及测量 6.3.1 乙方有权在接收货物时或在接收货物之前核实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是否被完整和真实地记载在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