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docx

上传人:老** 文档编号:85299450 上传时间:2023-04-10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8.9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docx(1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工商所食品安全监视治理工作标准 201*-5-25 工商行政治理所食品安全监视治理工作标准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商行政治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对食品安全监视治理的作用,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进一步标准监视治理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标准。 其次条工商所在区、县(含县级市)工商行政治理局(以下简称派出机关)的领导下,根据属地治理的原则,负责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视治理,维护辖区食品市场交易秩序。 第三条工商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应当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工商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

2、职责: (一)依据派出机关的托付依法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 (二)根据经济户口治理和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进展食品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上报; (三)指导、监视辖区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经营治理自律制度; (四)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派出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进展监视检查,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值竞争行为以及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行为,清查辖区内制止入市经营的食品; (五)受理

3、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询问、申诉和举报;(六)根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规定准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七)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食品安全学问;(八)办理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工商所依据派出机关的托付负责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准入工作,在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有关手续时,应当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展仔细审查,依法注册登记。 工商所应当严格对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的标准和治理,对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过期失效的,应当责令或者建议派出机关责令食品经营者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提请派出机关或注册登记机关依法撤消其营业执照;对违法经

4、营食品情节严峻并造成严峻后果的,工商所应当提请派出机关或注册登记机关依法撤消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食品的,工商所应当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和取缔。 第六条工商所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治理,建立健全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档案,并运用计算机手段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进展网络化治理。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档案应当包括:注册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根本状况、主要经营状况和诚信守法状况。工商所应当积极推行信用分类监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有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监管。 工商所应当结合市场巡查、专项检查、案件查处和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建立和完善

5、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动态监管档案,将食品经营者登记事项遵守状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状况、经营活动守信状况、经营行为守法状况等有关信息准时、精确地记入食品经营者的监管档案。第七条工商所应当加强食品市场准入治理,制止市场经营以下食品: (一)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楚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二)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楚标示的;(三)特别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楚标示能量养分素、食用方法和相宜人群的; (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

6、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五)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特别,可能对人体安康有害的; (七)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八)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安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纳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说明的质量状况的;(九)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纳标志

7、、防伪标志等标志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条工商所应当通过培训、现场询问等方式加强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者质量意识,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以下食品经营治理自律制度: (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实行索证索票的方式,审验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 (二)购销台帐制度。照实记录每种食品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三)质量承诺制度。实行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四)协议准入制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有条件的食

8、品经营者对以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为重点的食品,实施“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五)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展审查,明确和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治理责任。市场内的经营者均应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建立食品销售台帐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 (六)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完善检测条件,对肉类、蔬菜等重点食品加强入市自检,准时发觉食品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七)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

9、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监管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准时实行停顿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并对已经售出的严峻危害人体安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掩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工商所应当加大对未建立自律制度、自律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自律制度的食品经营者的监视检查力度,对其销售食品的质量进展重点监管,发觉有销售不合格食品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惩罚。 第九条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工作制度,对辖区范围的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分片划段,落实巡查人员、监管责任和监管任务,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辖区食品经营者进展巡查

10、和日常监管,并为巡查人员供应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手段的现代化水平。 巡查人员应当照实做好巡查记录,对发觉的违法状况或突发问题,应当实行有效措施,依法查处和妥当处置。 第十条工商所对辖区食品市场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 (二)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 (三)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 (四)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示内

11、容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六)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治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第十一条工商所应当根据上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的要求,结合辖区食品质量状况,针对问题突出的食品和监管的薄弱环节,适时开展辖区食品市场专项检查,积极协作上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开展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工商所对监视检查和上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监测中发觉的以及其他部门公布的属于本标准第七条

12、规定制止入市的食品,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派出机关的授权依法进展查处,准时追查其食品来源和流向,并通过告示等方式通知辖区食品经营者马上停顿销售,对未售出的食品,登记造册,照实报告,并依法实行限制性措施,不得经营;对标识不符合规定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工商所可以责令经营者退回供货方严格标准;不能食用的,责令其销毁;已售出的危及人体安康的食品,应当责令其实行公告等方式追回并销毁。 对未根据规定实行退市措施、在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连续销售的经营者,工商所应当依法对其从重惩罚。 对退市食品及其经营者,工商所应当进展回访和跟踪监视治理。退市的食品需重新入市的

13、,工商所应当查验其经依法检验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工商所在监视检查中发觉食品经营者有不正值竞争、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广告宣传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派出机关的授权予以查处。 对派出机关以及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转办、交办的食品案件,工商所应当准时依法调查处理并报告派出机关或者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 第十四条工商所应当设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站,并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设立12315消费者权益联络站,准时受理消费者有关食品的询问和投诉,根据消费者申诉投诉处理程序准时处理食品消费纠纷;对涉及人身伤亡或者群访群诉的,应当马上报告派出机

14、关,依法查处。工商所接到关于食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安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者法律规定的举报,应当马上进展现场调查,对当场能够认定的,马上依法实行行政措施,掌握涉嫌食品的流通;对当场难以认定的,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准时按程序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工商所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预警、快速反响和处置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重大大事预警和处置预案,明确食品安全预警和处置的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名单、联系方法、信息传递、启动方式、处理程序、保障措施,并报派出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辖区内发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损害或者死亡、区域性销售危害人身安康的假冒伪劣食品以及其他引起市场波动或者严峻危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

15、食品安全大事时,工商所应当马上报告派出机关,快速进展现场调查,并实行相应掌握措施,依法有效妥当处置。工商所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预警和处置档案,完整记录预警和处置的有关状况。第十七条工商所应当在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准时将上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进展转载公示,并按规定公示监视检查中发觉的辖区内食品安全有关重大信息;指导、监视辖区内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重点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准时进展消费警示和提示。工商所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档案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记录簿,保存已公示的全部信息,便利有关单位和消费者查询

16、。 第十八条工商所应当将监管工作中发觉的不属于本所管辖或者本所难以处理的重大、简单食品安全问题准时报请派出机关处理;对不应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处理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准时报请派出机关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嫌食品违法行为进展调查处理时,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行政惩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进展。 其次十条工商所应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的作用,并与其他同级行政监管部门亲密合作,对辖区食品安全进展综合治理。 工商所应当指导辖区内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设立食品质量

17、联络员,建立工商所与食品经营者的严密沟通与联系。 工商所可以通过在社区、村镇、市场、学校等设立食品安全监视员等方式,鼓舞群众举报食品质量违法行为,发动群众积极参加对食品市场的监视。 工商所应当准时解答消费者涉及食品安全的询问,仔细听取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批判和意见,积极承受群众监视。 其次十一条工商所应当建立日常学习制度,实行多种方式学习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和技术学问,提高执法工作水平。 其次十二条工商所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负监视治理责任,工商所主要负责人为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工商所应当通过签订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执法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其次十三条工商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

18、全监管工作中有以下行为的,派出机关应当依据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口头批判、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判、调离岗位、党、政纪处分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办理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有关手续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二)群众反映和发觉辖区有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未准时予以取缔的; (三)对群众举报、派出机关交办、督办的案件及相关部门供应的食品案件线索无正值理由未准时调查处理的; (四)对食品安全突发大事未准时实行有效措施进展处置的; (五)由于失察、失职、渎职等主观过错造成对有害食品未能准时掌握,发生危害人体安康和人身安全事故,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峻

19、不良影响的; (六)对应当查处的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对其它重要状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七)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以及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食品案件不根据有关规定准时报请派出机关移送的; (八)因执法不力或者失误导致在辖区内形成区域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集散地的;(九)因违规、违纪执法导致食品安全隐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其他严峻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 其次十四条工商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有失察、失职、渎职行为并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工商所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 其次十五条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爱护局供应) 扩展阅读:湖北省工商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视治理工作标准 湖北省工商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视治理工作标准 201*年02月11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高考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