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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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危急化学品安全治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急化学品安全治理,预防和削减危急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急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危急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的安全治理,适用本方法。废弃危急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三条 从事危急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的单位以下统称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治理规章制 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实施全员安全教

2、育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 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进展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依据危急性确定风险等级,进展公告警示,并实行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准时觉察并消退事故隐患,并对隐患排查治理状况负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急化学品安全治理工作的领导,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制定危急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危急化学品安全监视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准时协调、解决危急化学品安全监视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

3、道办事处、开发区治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 加强对本辖区危急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的监视检查。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公安、交通运输等对危急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实施安全监视治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危急化学品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急化学品的安全监视治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危急化学品安全进展监视治理。其次章 生产、储存和使用安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布局规划,对危急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特地用于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

4、准。第八条 建、改建、扩建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工程以及伴有危急化学品产生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有关危急化学品德业布局规划。建设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展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九条 除加油站、加气站以及为其他行业企业配套工程或者港区建设工程外,建、扩建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应当依据有关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布局规划,在化工园区集中区内设立。现有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不在危急化学品集中区域的,应当依据产业布局政策逐步迁入化工园区集中区。第十条 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存在列入国家重点监视治理名录的危急化工

5、工艺、危急化学品以及重大危急源的,应当依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自动化把握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紧急停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国家规定的大型和中型化工装置还应当设置安全仪表系统。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的浓缩、精制、枯燥、结晶、溶剂回收、废液处理等蒸馏蒸发过程的设备设施,应当实行相应的自动化把握、泄压泄爆、尾气处置等安全措施。第十一条 开发的危急化学品生产工艺,应当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根底上逐步扩大到工业化生产,不得在生产装置上进展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国内首次承受的危急化学品生产工艺,应当依据规定进展安全牢靠性论证。第十二条 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的分管生产或者技术的负责人,应当

6、依据规定具备相应的化工专业及安全学问和治理力量,并由主管的危急化学品安全监视治理部门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第十三条 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检修理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别作业安全治理制度。作业前应当制定检修理作业方案,经风险评估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分析、隔绝置换、安全措施、技术交底等应当作出书面记录。聘请外来人员作业的,应当查验作业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资质、资格,签订安全治理协议,对作业全程实施安全监视。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对动火、有限空间等特别作业应当执行风险辨识、票证审批等相关安全治理规定。作业前应当进展安全培训,确定专人进展现场作业安全治理,把

7、握作业现场人数, 不得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展相互禁忌的作业。鼓舞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托付专业技术效劳机构、行业协会对检修理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别作业进展现场安全治理。第十四条 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对建设工程试生产和化工装置开车、停车,应当制定相应的方案,并进展安全条件确认和风险分析,落实各项安全治理和应急保障措施。第十五条 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危急化学品储存安全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专用仓库、专用场地的危急化学品实施分类、分隔储存,不得超范围储存、超量储存、禁忌物混杂储存或者将爆炸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化学品露天存放,不得擅自停用报警、联锁系统和供风、供

8、气等公用工程系统。危急化学品罐区不得任凭变更储存介质或者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不得未经审批或者在无人监视状况下作业。第三章 经营安全第十六条 从事危急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危急化学品经营单位有两处以上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经营许可。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鼓舞、支持社会力气建设危急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引导危急化学品经营单位集中交易、统一治理、特地储存、专业配送;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公安、工商行政治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危急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营进展监视治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据规定,将危急化学品经营、储存区域与生活区

9、域相分别,并依据市场储存和交易的化学品危急特性对市场进展功能分区,设置店面交易区、临时存放区、专用仓储区、专用停车区等功能区域。各功能区域应当设置安全隔离带和安全警示标志,保持安全距离及疏散通道畅通,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配置安全设施、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特地的安全治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治理人员,实施统一安全治理。第十八条 危急化学品经营单位储存危急化学品的,应当依据本方法有关储存危急化学品的规定执行。危急化学品零售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内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急化学品,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第十九条 危急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得向无相应许可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10、易制毒或者易制爆危急化学品,不得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危急化学品以及农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或者易制爆危急化学品的销售、购置单位应当依据规定期限,将所销售、购置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四章 管道输送安全其次十条 建、改建、扩建危急化学品输送管道建设工程, 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依据法定条件、标准进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其次十一条 在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展以下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危急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实行相应的保护措施,通知对危急化学品输送管道享有全部权或者运行治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一穿越、跨越输送管道的;二在

11、国家规定的输送管道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区域范围内, 建、改建、扩建铁路、大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的;三在国家规定的输送管道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区域范围内, 实施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作业的。施工单位还应当在开工的 7 日前将施工方案书面告知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实行安全防护措施。管道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进展现场监视。其次十二条 管道单位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输送管道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区域范围内设置安全标志或者警示标识,定期对输送管道进展检测、检修,觉察事故隐患准时处理,并将处理状况报告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其次十三条

12、 管道单位应当向输送管道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四周的单位、居民进展安全告知;依据输送介质的危急特性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其次十四条 对停顿使用、撤除或者变更用途的输送管道,管道单位应当实行有效措施准时处置,并将处置方案和处置状况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对处置状况进展监视检查。第五章 运输安全其次十五条 从事危急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依据危急化学品的危急特性实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本省之外的危急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在本省从事危急化学品运输的,应当依

13、据国家规定向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其次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确定本辖区危急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制止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设置明显的标志,并予以公布。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急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限制通行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设或者确定危急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城区范围内不得建危急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其次十七条 危急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危急化学品运输安全治理制度和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确定专职车辆技术治理人员,负责车辆维护和技术效劳。危急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 术条件,并依据国家规定定期进展安全技术检验。危急

14、化学品道路运输罐式车辆含罐式挂车还应当依据国家规定安装紧急迫断装置, 不得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其次十八条 危急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因修理、驾驶人员住宿等缘由需要停车的,应当实行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中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急化学品的,应当向当地县市、区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高速大路效劳区应当设置特地的危急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停车区域,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物资和装备。其次十九条 危急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系统或者船载自动识别系统,对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船舶进展运输全程监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治理机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 依法对危急化学品运输单位监控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15、第三十条 危急化学品托运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查验承运人的危急化学品运输资质证书或者备案证明,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二向承运人供给危急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并书面告知名称、数量、危害特性、应急处置措施等状况;三不得在一般货物中夹带危急化学品,不得瞒报危急化学品,不得将危急化学品谎报为一般货物托运。四国家和省有关危急化学品运输安全治理的其他规定。第三十一条 危急化学品承运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查验托运人的危急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不得为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危急化学品;二承运剧毒化学品、易制毒或者易制爆危急化学品的, 将承运的品种、数量、托运人、目的地、收货人等

16、信息作为运单必填内容;三在装载前核对危急化学品的名称、数量,并检查包装状况,不得承运包装破损或者不符合包装要求的危急化学品;四在运输车辆、船舶的规定位置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依据规定显示专用信号;五对运输车辆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急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六国家和省有关危急化学品运输安全治理的其他规定。第三十二条 危急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治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展,不得超过规定的荷载、限量装载危急化学品。装卸治理人员应当依据国家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第三十三条 危急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急化学品时,应当查验承运人运输车辆或者船舶的营运证

17、件以及运输专业人员的资 格证书;觉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马上实行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并向有关危急化学品安全监视治理部门报告:一运输车辆、船舶无营运证件,或者运输专业人员无相应资格证书的,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治理机构报告;二车辆、船舶超载的,分别向公安机关、海事治理机构报告;三在一般货物中夹带危急化学品,或者瞒报危急化学品、将危急化学品谎报为一般货物运输的,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治理机构报告。第三十四条 船舶载运危急化学品进出港口,应当将危急化学品的名称、危急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等事项,在估量到、离港 24 小时前向海事治理机构报告。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依据有关规定

18、向海事治理机构定期申报。海事治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准时将上述信息通报港口行政治理部门。第三十五条 危急货物港口经营单位从事危急化学品港口作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治理。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制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第六章 监视治理第三十六条 危急化学品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应当依据分级分类、突出重点的原则,制定年度危急化学品监视检查打算,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方式、频次,定期组织危急化学品安全监视检查。对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不全都的危急化学品单位, 由生产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危急化学品安全监视治理部门负责监视检 查。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危急化学品安全监

19、视治理部门建立危急化学品安全治理统一信息系统,准时录入和动态把握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处置等环节的相关信息,加强全过程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实现危急化学品信息资源共享。第三十八条 危急化学品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准时相互通报危急化学品德政许可及其监视检查状况等相关信息。危急化学品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将危急化学品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受到行政惩罚、发生责任事故被处理等信息纳入危急化学品安全治理统一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九条 化工园区集中区及其他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集中的经济功能区治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 督治理机构,负责危急化学品安全监视治理工作。化工园区集中区

20、治理机构应当对化工园区集中区实施安全生产一体化治理,每 5 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建立应急治理系统,制定应急预案,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危急化学品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和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峻的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四十二条 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违反本方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21、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存在列入国家重点监视治理名录的危急化工工艺、危急化学品,未依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自动化把握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紧急停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或者对国家规定的大型和中型化工装置未设置安全仪表系统的;二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的浓缩、精制、枯燥、结晶、溶剂回收、废液处理等蒸馏蒸发过程的设备设施,未实行相应的自动化把握、泄压泄爆、尾气处置等安全措施的;三擅拘束生产装置上进展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的;四未建立并执行检修理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别作业安全治理制度的。第四十三条 危急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方法,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责令

22、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据规定将危急化学品经营、储存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别的;二未依据市场交易和储存化学品的危急特性进展功能分区的;三对各功能区域未设置安全隔离带的;四未依据国家有关标准配置安全设施、设备的。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危急化学品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危急化学品德政许可、监视检查职责,造成严峻后果的;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危急化学品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三未依法履行危急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造成严峻后果的;四对危急化学品事

23、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五阻止、干预危急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城镇燃气、石油自然气长输管道、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急化学品的安全治理,不适用本方法。进口的危急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治理, 依照本方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一危急化学品输送管道,是指生产、储存、使用危急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急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二危急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危急化学品或者其他化工产品的经营单位相对集中的交易场所及其附属的储存区域。第四十七条 本方法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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