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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协议 编号:_ 借 款 人: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 法定地址:_ 电 话:_ 邮政编码:_ 通讯地址:_ 根本帐户开户行: _账 号:_ 贷 款 人: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 法定地址:_ 电 话:_ 邮政编码:_ 通讯地址:_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商全都,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 1.1 币种: . 1.2 金额(大写) . 1.3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 其次条 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2.1 利率执行: .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 %. 2
2、.2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 (大写)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计算。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纳月利率,本合同项下的月利率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3 本合同签订后、放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贷款人将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商定执行。 2.4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调整日的次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的商定执行。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日还款的,该期贷款仍执行调整前利率;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后还款的,该期贷款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
3、率。 2. 5 利息的计算 2.5.1 借款人每月还息额=当月贷款余额贷款天数日利率。 2.5.2 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商定利率上浮 %,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商定利率上浮 %;浮动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自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 2. 6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以下第 种方式结息,贷款最终到期时利随本清。结息日为付息日: (1)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 (2)每月的20日结息。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与归还 3. 1借款人以本公司名义在托付银行开立存款帐户,账号:
4、,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账户。 公司财务部审核确认借款人证件、借款合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无误后,最晚于次日将贷款支付到帐。 3.2借款人的提款应至少提前3个银行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并应符合以下放款规划。 放款日 放款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3. 3在以下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 (2)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3)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
5、利变化; (4)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商定。 3. 4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3. 5借款人应按第1.3条商定的到期日和以下规划按时还款,借款凭证记载的到期日与本合同商定不全都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到期日 还款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3.6提前归还贷款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 3.7借款人死亡、丢失民事行为力量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连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拒绝或
6、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公司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第四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4.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全部必要的权利力量,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担当民事责任。 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全部必需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供应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精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力量的任何信息。 第五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5.1 贷款人有权根据本合同商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
7、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商定的其他权利。 5.2 对借款人供应的财务、经营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六条 借款人的义务 6.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商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6.2 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6.3 借款人应担当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6.4 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协作贷款人对贷款使用状况和借款人经营状况的监视检查,准时供应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供应文件、资料和
8、信息是真实、完整、精确的。 6.5 借款人有以下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供应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实行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局部;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6.6 借款人应当在以下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宅、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
9、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打算; (2)借款人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实行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4)为第三方供应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力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借款人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撤消; (7)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治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8)经营消失严峻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力量有负面影响的其他大事。 6.7 本合
10、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准时供应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撤消、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削减或可能削减或被实行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大事等。 第七条 其他商定事项 借款人必需供应公司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关的的担保合同,假如借款人未按本协议
11、商定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愿承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贷款人有权根据公证书给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质)押合同中商定的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担当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 贷款的提前到期 消失以下任一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停顿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局部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马上归还全部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借款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商定; (3)第6.6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4)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拖延履行等违
12、约行为且经贷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订正。 第九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9.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商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9.2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担当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9.3 借款人有躲避贷款人监视、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条 扣划商定 10.1 借款人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
13、授权贷款人扣划借款人在托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0.2 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 10.3 扣划所得款项缺乏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本金及利息逾期缺乏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10.4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全都的,按托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
14、依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连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章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12.1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全部内容无异议。 12.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 12.3本合同经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12.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 本页以
15、下无正文。 借款人_(公章) 贷款人_(单位印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_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_年 _月 _日 签署日: _年 _月 _日 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2) 借 款 人: 商号名称: 组织形式: 商号地址: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贷款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全都,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 1.1 金额: (大写) . 1.2 币种: . 1.3 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16、日。 1.4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1.5 放款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其次条 利率及调整 2.1 利率: .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 %. 2.2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为一期,按期还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计算。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纳月利率,本合同项下的月利率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3 本合同签订后、放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贷款人将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商定执行。 2.4 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调整日的次日起,按相应利率
17、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的商定执行。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日还款的,该期贷款仍执行调整前利率;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后还款的,该期贷款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 3.1 在以下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办妥相关手续; (2)借款人在第七条项下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真实的; (3)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4)没有发生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力量有不利影响的大事; (5)其他先决条件: . 3.2 上述条件得到满意且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后,贷款人在三个银行工作日内放款。 3.3 借款人选
18、择下述第 种放款方式: (1) 现金放款:借款人直接到公司出纳柜面支取贷款。 (2)账户放款:借款人以本人名义在托付银行开立存款帐户,账号: ,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账户。 第四条 还款 4.1 借款人选择下述第 种还款方式还款: (1)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即按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按月结息。当月利息=贷款本金日利率占用天数。 (2)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归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并逐期结清。 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期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大写金额) . (3)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归还贷款本息。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款
19、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 4.2 还款日 选择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以合同商定的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接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3 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方法时: (1)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贷款发生日次月的对日。 (2)若贷款到期日距最近一次还款日缺乏一期的,该还款日不做还款,待到期日一次结清。末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期利率期数+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日利率零头天数 4.4 贷款人将依据本合同的商定制定还本付息规划表,并在贷款实际发放后准时向借款人供应,借款人同意根据还本付息规划表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4.5 贷款
20、展期 借款人在商定的贷款期限内无法还清贷款,可在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公司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如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到达新的期限档次,贷款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息。 第五条 还款方式 5.1账户还款:借款人以第3.3条商定的放款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并托付贷款人以自动转账方式从该账户扣划资金还款。 采纳此种还款方式时: (1)借款人应在还款日前将该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还款账户。 (2)贷款人划账所得款项按从前期、后当期和先本后息的挨次抵冲借款人应归还的贷款本息。 (3)借款人要求变更还款账户时,应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另订协议,在该协议确定的新账户启
21、用前,仍使用原账户。 (4)还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挂失时,借款人应准时向贷款人供应其他账户作为新的还款账户。 5.2 现金还款:在还款日以现金、支票等直接缴至贷款人的出纳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5.3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动效劳工具归还贷款本息。 第六条 提前还款 6.1 提前还款应符合以下商定: (1)提前还款日不能为利率调整日; (2)提前还款时应结清已还本金的利息,利息按本合同商定计至提前还款日的前一日。 6.2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在还款日前至少提前10个公司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提前还款后的剩余本金、剩余还款期数和期还款额。协议生效
22、且提前还款资金到账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6.3 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提前归还局部本金且缩短剩余还款期数的,剩余的贷款本金仍适用原贷款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其次条商定执行。 6.4 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贷款人不重新计算已收的利息,剩余贷款的本金按实际占用期限重新计算。 第七条 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7.1 借款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全部必要的权利力量,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担当民事责任。 7.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7.3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供应的全
23、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精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力量的任何信息。 第八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8.1 贷款人有权根据本合同商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商定的其他权利。 8.2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商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应按本合同商定发放贷款。 8.3贷款人向借款人书面通知以下事项: (1)放款金额、放款时利率、放款日、还款日、到期日; (2)依据本合同商定,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后予以调整的分期还款额; (3)借款人的还款状况。 第九条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9.1 借款人有权按合同商定取得并使用贷款。
24、9.2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商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9.3 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9.4借款人应担当本合同项下全部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9.5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协作贷款人对贷款使用状况和借款人收入状况的监视检查,准时供应贷款人要求的资料、信息,并保证所供应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精确的。 9.6借款人应在以下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对借款人还款力量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
25、其他重大不利大事; (2)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3)借款人姓名/名称、住宅、联系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发生变更; (4)商号及其他投资人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发生变更; (5)借款人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个人或商号资产的全部或大局部。 9.7借款人必需供应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关的担保合同。 9.8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准时供应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撤消、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
26、人的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削减或可能削减或被实行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大事等。 第十条 违约 借款人有属于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1)借款人在第七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商定; (3)借款人未履行第九条项下所列任何一项义务的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4)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拖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贷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订正。 (5)为
27、他人债务供应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力量时未提前书面通知公司,并征得公司同意。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借款人消失第十条项下违约行为中的任何一项时,贷款人有权停顿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局部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马上归还全部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1.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按合同商定处分质押权利、抵押物,追究保证人连带担保责任,并根据公证书给予的强制执行效力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3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商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
28、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1)逾期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逾期本金金额逾期天数,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商定利率上浮%;逾期天数从应还款日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日; (2)挪用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挪用本金金额挪用天数,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商定利率上 %. 11.4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担当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1.5 假如借款人未按本协议商定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根据公证书给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依据相关担保合同处置抵(质)押物,要求保证人担当连带清偿责任
29、。 11.6借款人死亡、丢失民事行为力量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连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扣划商定 12.1 借款人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贷款人扣划借款人在托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2.2 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 12.3扣划所得款项缺乏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
30、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罚息、罚息复利、利息、利息复利。 12.4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全都时,按托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连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章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及变更 14.1 合同的效力 (1)借款人为农牧民城镇居民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31、(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借款人为小型企业的,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并盖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各条款间相互独立,各条款的效力不受其他条款的影响。某条款或某局部条款无效的,其他条款仍有效。 14.2合同的变更 (1)第四条商定的期还款额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而变更。此种情形下,变更后的期还款额以贷款人的书面通知为准。贷款人将根据调整后的利率、剩余贷款本金、剩余还款期数确定新的期还款额。 (2)借款人要求且贷款人同意延长或缩短贷款期限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剩余本金、变更后的贷款期限、变更贷款期限后应适用的利率、剩余还款期数及据此重新确定
32、的期还款额。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缩短贷款期限的,剩余的贷款本金仍适用原贷款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其次条商定执行。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延长贷款期限的,剩余的贷款本金适用贷款期限延长后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其次条商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应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3)借款人要求且贷款人同意变更还款方式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剩余本金、贷款期限、调整还款方式后应适用的利率、剩余还款期数及据此重新确定的期还款额。 第十五条 其他条款 15.1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全部内容无异议。 15.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 15.3任何书面通知均应寄送双方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地址如有变动,相关一方应准时通知另一方。 15.4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其他商定事项: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盖章) (签字并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